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否决或者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1年7月29日(星期四)下午14:00;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29日9:15-15:00。
3、会议召集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燕清先生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5人,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为696,274,7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5310%,其中,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中小股东”)共33人,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为268,193,2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1526%。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0人,实际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为516,599,7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039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人,持有的股份数为179,674,9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4913%。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杨海、于凌。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96,002,853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99.9610%;反对271,55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0.0390%;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67,921,364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99.8986%;反对271,550股,占出
证券代码:300450 证券简称:先导智能 公告编号:2021-066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1013%;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0.0001%。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95,999,853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99.9605%;反对274,55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0.0394%;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67,918,364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99.8975%;反对274,55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1024%;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0.0001%。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96,002,853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99.9610%;反对271,55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0.0390%;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67,921,364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99.8986%;反对271,55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1013%;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0.0001%。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杨海律师、于凌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