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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公用:大众公用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30

证券代码:600635 证券简称:大众公用 公告编号:2021-028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55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8/52021/8/62021/8/6

2,418,791,675股,派发A 股现金红利人民币133,033,542.125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8/52021/8/62021/8/6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49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以下简称“沪股通”),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关于沪港通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049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息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即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5)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联交所本公司H股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签订《港股通H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及深圳分公司作为港股通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本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发放至相关港股通投资者。港股通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本公司H股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内地个人投资者征税。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根据《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本公司H股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内地个人投资者征税。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

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港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H股股东一致。

(6)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其他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取得现金红利的企业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人:曹菁

联系电话:021-64280679

联系传真:021-64288727

联系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1515号806室

邮编:200235

特此公告。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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