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王立群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1-07-29 来源: 〔2021〕91号 王立群: 经查,你作为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时任上市公司董事长且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2018年2月至6月期间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319.05万元,该期间资金占用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6月22日
关于对王立群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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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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