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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电气:关于公司与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29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担保的审批情况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更好地实施公司发展战略,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星城”)、贵州格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瑞特”)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在综合分析公司及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后,于2021年4月26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1年5月21日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中科星城、格瑞特拟相互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22亿元,有效期自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日止。其中,公司拟为子公司中科星城、格瑞特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超过19亿元,分配到两个子公司的具体担保额度由公司根据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调配;子公司中科星城、格瑞特为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超过3亿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和有效期范围内,公司或子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相应融资担保协议,担保期限以担保协议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4)。

二、对外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以下简称“担保书”)。担保详情如下:

1、公司为中科星城(以下简称“债务人”)向交通银行(以下简称“债权人”)申请最高20,000万元人民币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2、公司为中科星城向招商银行申请总额10,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招商银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中科星城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保证期间: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后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中科星城、格瑞特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03,3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9.36%。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1、《交通银行保证合同》;

2、《招商银行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特此公告。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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