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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运3: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29

公告编号:2021-064证券代码:400089 证券简称:盛运3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运环保”)于近日收到新的诉讼案件及部分案件的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天勤诺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勤公司”)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工公司”)、开晓胜

2、诉讼请求

(1)重工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本金人民币(下同)3970万元、利息175.23万元及逾期利息832.98万元;

(2)重工公司支付天勤公司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其中包含律师费10万元、公证费0.2万元,共计10.2万元;

(3)盛运环保在1.185亿元已转让的应收账款金额范围内对前述1.2项诉讼请求中重工公司对天勤公司所负有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开晓胜对前述1、2项诉讼请求中重工公司对天勤公司所负有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

2、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7年11月6日,天勤公司与重工公司签订《保理业务合同》及附件,约定天勤公司给重工公司提供保理融资服务,并对融资利息、追索权等作出约定。同时重工公司与开晓胜分别与天勤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共同为前述保理融资及天勤公司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提供不可撤销担保责任。另,天勤公司与盛运环保签订《买方保理业务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协议》,约定盛运环保在其债务届满时向天勤公司付款。天勤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向重工公司支付保理业务融资款2740万元,于2018年2月6日向重工公司支付保理业务融资款1230万元。盛运环保于2018年4月2日在公告中披露,其涉及多项债务诉讼纠纷、部分股权被冻结等不利于天勤公司与三被告履行债务的事项,天勤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三被告发出《要求提前履约的通知函》,三被告收到后,未答复亦未履行其义务。2018年4月9日,盛运环保召开债权人大会,告知全体债权人,不能按期履行其对外债务。

3、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8659%。

4、上述诉讼案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终审裁定:该案维持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判决内容如下:

(1)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勤诺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本金3970万元、利息175.23万元、律师费10万元、公证费0.2万元及保理融资本金的逾期利息;

(2)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天勤诺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转让的1.185亿元已转应收账款金额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天勤诺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开晓胜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天勤诺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案件二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芜湖弘唯基石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一:开晓胜

被告二: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现金补偿406,710,000元;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众禄A股定增2号基金”成立于2015年5月6日,时任基金管理人为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现名“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禄公司”),后“众禄A股定增2号基金”基金管理人变更为原告芜湖弘唯基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名“芜湖弘唯基石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5年4月9日,盛运环保与众禄公司签订《关于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股份认购协议》,众禄公司通过设立和管理的“众禄A股定增2号基金”以现金方式认购盛运环保发行的目标股份,众禄公司为认购目标股份支付股份认购款3亿元。2015年4月10日,盛运环保披露了《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预案中载明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铁路建设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马鞍山先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开源高新投资有限公司和众禄公司以其设立及管理的“众禄A股定增2号基金”共5名投资者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开晓胜、盛运环保向众禄公司出具《关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之承诺函》,众禄公司代表“众禄A股定增2号基金”全体投资人接受该承诺。开晓胜承诺:为保证“众禄A股定增2号基金”认购金额的本金安全并获得不低于年化11%的固定收益,承诺人承诺履行如下差额补足义务:当满足本《承诺函》第四条约定的触发条件时,承诺人应依据本《承诺函》第五条的约定给予现金补偿。《承诺函》第四条约定:若“众禄A股定增2号基金”出售全部认购的盛运股份股票的所得小于对应股票的认购金额及承诺人承诺的固定收益合计金额的,对差额部分承诺人应按照第五条的约定予以现金补偿。《承诺函》还约定了盛运环保对开晓胜的上述承诺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2015年11月4日,盛运环保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2016年1月21日,盛运环保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

价格为8.3元/股,其中“众禄A股定增2号基金”认购股份数量为36,144,578股,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2019年1月21日。随后,盛运环保陆续披露了大股东开晓胜股票被冻结、公司诉讼事项、公司持有金洲慈航股票被冻结等一系列公告。2018年5月11日,盛运环保披露了《2017年年度报告》,确定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亏损达到13.18亿余元,审计报告被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同时发现公司存在多起违规担保以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盛运环保债务风险全面爆发。原告认为,开晓胜和盛运环保的《承诺函》是为了保障“众禄A股定增2号基金”认购股份的投资本金安全和固定收益而出具,承诺的现金补偿义务是对企业未来不确定的目标是否实现而对自身义务进行的一种承诺,该承诺系开晓胜和盛运环保的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目前盛运环保已经退市,“众禄A股定增2号基金”认购股份的目的无法实现,不仅未达到开晓胜和盛运环保承诺的固定收益,投资本金更是损失惨重。开晓胜和盛运环保应履行差额补足义务,支付现金补偿,原告为履行“众禄A股定增2号基金”管理人职责,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4、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0594%。

5、上述诉讼案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三、其他案件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新增诉讼案件,另有二起涉讼案件涉及进展,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起诉方被告涉诉原因诉讼涉及金额进展情况诉讼审理结果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原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10000万元民事裁定驳回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递交起诉状,
陈军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纠纷1626.4427万元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上述诉讼、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新增及前期诉讼均已受理或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一定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的信息披露将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五、备查文件

1、相关诉讼材料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7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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