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95号───────────────
关于对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戚淦超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戚淦超,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经查明,2020年8月28日,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0年半年度报告。公司时任董事兼
总经理戚淦超未出席和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审议公司上述定期报告,也未对上述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于上述违规事项,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于2021年4月12日对戚淦超出具了《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戚淦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38号)。
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戚淦超未勤勉尽责,未出席和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审议公司半年度报告,也未对相关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未尽到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职责。戚淦超的上述违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八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6.4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戚淦超在听证及异议回复中称,其持续关注半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在董事会召开前一日在上海出差,因饮酒导致身体不适,未能如期返回常州,因此未能参加董事会审议,并于事后及时向证监局予以说明。
对于戚淦超提出的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经审核后认为不能成立。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全面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对证券价格及投资者投资决策具有较大影响。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理应高度重视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工作。公司已预约将2020年8月28日作为2020年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戚淦超作为公司董事应当对此有充分预期,并应当做好充足准备,按期出席董事会会议,及时审议定期报告并发表明确的书面确认意见。饮酒导致身体不适不能作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合理理由。即使存在突发身体不适等客观情形,戚淦超也应当及时委托他人参会并发表意见,并于事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但其未委托他人参会,也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戚淦超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
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