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解除担保责任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工行东莞分行”)回购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平安点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融资租赁”)回购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及江苏拓斯达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拓斯达”、“子公司”)综合授信担保额度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均未实际使用,也未签署任何担保、贷款协议。为提高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的使用效率,及时清理长期闲置担保额度,同意公司不再对上述担保事项履行担保义务,本次解除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解除上述担保事项。
(此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春雁
冯杰荣
李 迪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