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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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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戚淦超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戚淦超,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
理。
经查明,2020 年 8 月 28 日,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公司时任董事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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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戚淦超未出席和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审议公司上述
定期报告,也未对上述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于上述违
规事项,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对戚淦超出
具了《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戚淦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38 号)。
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戚淦超未勤勉尽责,未出席和委托他
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审议公司半年度报告,也未对相关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未尽到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职责。
戚淦超的上述违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八十
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6.4 条等有关规
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
的承诺。
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戚淦超在听证及异议回复中称,其持
续关注半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在董事会召开前一日在上海出差,
因饮酒导致身体不适,未能如期返回常州,因此未能参加董事会
审议,并于事后及时向证监局予以说明。
对于戚淦超提出的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上交所)经审核后认为不能成立。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投资者
全面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
依据,对证券价格及投资者投资决策具有较大影响。上市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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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理应高度重视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工
作。公司已预约将 2020 年 8 月 28 日作为 2020 年半年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戚淦超作为公司董事应当对此有充分预期,并应当做
好充足准备,按期出席董事会会议,及时审议定期报告并发表明
确的书面确认意见。饮酒导致身体不适不能作为不履行法定义务
的合理理由。即使存在突发身体不适等客观情形,戚淦超也应当
及时委托他人参会并发表意见,并于事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
影响,但其未委托他人参会,也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常州朗
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戚淦超予以公开谴
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江苏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公开谴责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
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促使公司
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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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