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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达: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29

证券代码:300055 证券简称:万邦达 公告编号:2021-065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7月28日收到全资子公司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固废”)转报的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两份《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吉市环责改字-2021-ZD4号、吉市环责改字-2021-ZD5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上述行政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2021年5月12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对吉林固废进行了调查,发现吉林固废 “扩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及新建污泥处理设施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对吉林固废作出如下行政决定:责令吉林固废限期9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将对吉林固废改正的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2021年6月21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对吉林固废污水处理站总排口进行了监测,根据吉林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2021年7月7日出具监测报告显示,吉林固废污水处理站总排口排放的污水中Ni、氟化物超出《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

以上事实,有《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吉林固废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将在30日内对吉林固废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二、 公司的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成立工作小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一)针对“未验先投”问题,紧急停止运行相关焚烧炉,并积极推进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截至公告披露日,已完成该项目验收前的所有工作,并取得专家验收意见表,现处于专家意见整改阶段。

(二)针对污水站总排放口超标问题,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减少渗滤液排放量,并强化污水处理工艺,增加药剂投放量,改善所有排放指标。同时我公司委托污水处理设计院针对我公司的实际情况,设计出可行的整改方案,确保方案实施后达标排放。

三、 对公司的影响

吉林固废2020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约为6,676.10万元,约占公司营业收入的10.58%,净利润约为204.78万元,约占公司净利润绝对值的0.55%,且本次收到《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未导致吉林固废停工停产,预计不会对其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本次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不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后续将严格依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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