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执行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名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受理机构所在地:厦门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异议申请人基本信息:
异议申请人: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伟,公司董事
(二)申请执行人基本信息:
申请执行人: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重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晟煦,杨筱雅,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三)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骆丽玉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永权、陈剑清,福建通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判决情况
本院认为,本院根据已生效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3民初15169号民事判决书及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
民终23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骆丽玉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向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将涉案房产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异议申请人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案涉房产是其所有,其将案涉房产另行委托他人进行管理并无不当。案涉房产的执行损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中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其异议请求及理由实质上是对本案执行依据即生效判决不服,该异议申请不属于执行裁决审查范围,不符合执行异议的受理条件,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四、裁定书书送达时间
判决书送达时间:2021年7月27日
五、本次公告的裁定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公告的裁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裁定未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
(二)本次公告的裁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裁定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21)闽0203执异149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