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相关议案及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
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对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事宜:
(1)公司确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年7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
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拟定的授予方案亦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7月28日,同意按照公司拟定的方案向41名激励对象授予105万股限制性股票,向39名激励对象授予84.25万份股票期权。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李进 王文凯 谢逸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