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双乐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28

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Sunlour Pigment CO.,LTD.兴化市张郭镇人民路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层、15层)

二〇二一年七月

特别提示

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乐股份”、“本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21年7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等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00,00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23,710,046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环保风险

公司属于颜料制造行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定量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公司的兴化厂区系江苏省泰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泰兴厂区位于江苏省泰兴经济开发区,生产经营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如果发生突发事件或在生产中操作不当,公司可能存在由于发生环保事故或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等而被有关环保部门处罚的风险。同时,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社会环保意识的持续增强,未来国家和地方政府可能会颁布新的环保法规,进一步提高各项环保标准,如公司无法满足相关要求而被要求停产整改或关停、搬迁等,则将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时,环保和

安全要求的不断提升也会导致环保投入和环保治理支出继续增加,从而提高生产经营成本、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二)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生产所用的部分原材料如苯酐、液氯等以及双乐泰兴生产的三氯化铝等属于危险化学品,在储存、生产、运输和使用等过程中如果出现操作不当或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存在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从而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

(三)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在酞菁系列颜料和铬系颜料领域处于领先地位,但目前国内颜料行业市场集中度整体上仍然不高,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持续升级,预计未来行业将进一步向集中化发展。

颜料行业的集中化进程中市场竞争依然激烈,公司仍将面临行业内部分企业的竞争压力。如果公司不能继续抓住市场发展机遇,在技术、营销和管理等方面持续保持领先优势,进一步提高公司在细分领域的综合竞争力,则可能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四)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生产成本为直接原材料,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的占比分别为60.14%、56.73%及55.40%。公司生产所需要的主要原材料为苯酐、精铅、电解铜、尿素、重铬酸钠、液碱等,上述原材料的价格受市场供需关系等因素影响,呈现不同程度的波动。

报告期各期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均价波动幅度较大。若未来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波动,而公司无法及时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压力向下游转移,或未能在原材料价格下行的过程中做好存货管理,公司的成本控制和经营业绩将面临一定的压力。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22,600吨酞菁颜料项目”、“补充营运资

金和偿还银行贷款”。该等项目拟在公司主营业务的基础上,实现现有产能的扩建和满足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现有技术基础和竞争优势等因素做出,公司仍可能面临未来市场环境变化、市场开拓不及预期、管理水平与生产能力不适应等不利因素,并可能会对项目建设进度、产能消化、实际收益产生一定的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无法达到公司预期盈利水平的风险。此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提高,每年将增加较多的折旧费用。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不能按计划投产并产生效益,则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六)铬系颜料应用领域受限的风险

我国出台了“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等国家标准,对于部分涂料的铅铬含量进行了限制,于2020年12月起陆续实施。由于前述部分应用领域的原有标准即限制了铅铬含量,铬系颜料已较少在木器、建筑、车辆等领域应用,前述新标准出台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方面。当前,公司的铬系颜料主要应用于涂料和塑料领域,其中,涂料领域主要包括防腐涂料、道路涂料以及工业防护涂料(机械涂料等)等,除国内销售外,亦存在部分外销。前述新出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将导致铬系颜料从国内的机械涂料等工业防护涂料领域逐步退出,从而对铬系颜料的国内市场需求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假设2020年铬系颜料在机械涂料等工业防护涂料领域的应用已受到限制,经测算,2020年应用于该等受限领域的铬系颜料所产生的收入、毛利预计分别为9,777.48万元、3,280.78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和毛利的7.22%和

9.50%。

如果公司不能进一步开拓铬系颜料市场,前述标准正式实施后,公司铬系颜

料产品面临应用领域受限和市场需求下滑的风险;如果国家政策进一步限制铬系颜料的应用范围,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上述风险都将直接或间接影响本公司的经营业绩,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第四节“风险因素”及其他章节的相关资料,并特别关注上述风险的描述。

(七)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99,205.20万元、113,561.06万元、135,423.22万元,净利润分别为7,020.01万元、8,516.78万元、15,809.36万元,毛利率分别为18.71%、22.07%、25.49%。受泰兴厂区生产能力扩张和产品产能逐步释放、市场集中度提升、下游需求增加等因素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业绩呈快速增长的趋势,毛利率亦呈持续上升趋势。若未来国内经济发展增速降低、出现周期性波动,或下游行业的市场竞争状况、产品需求等出现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大幅上涨,公司发生安全或环保事故,募投项目收益未达预期,或出现其他导致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将可能导致公司的毛利率水平、经营业绩受到一定影响,从而出现波动甚至下滑等情形。若上述风险因素同时发生或某几项风险因素出现重大不利的情况,公司将有可能出现营业利润下滑50%及以上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57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双乐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双乐股份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双乐股份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744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A股股本为10,00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本次公开发行2,500.00万股,其中23,710,046股于2021年7月29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双乐股份”,证券代码为“301036”。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市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板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年7月29日;

(三)股票简称:双乐股份;

(四)股票代码:30103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00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500.00万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2,500.00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0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3,710,046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76,289,954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无战略配售股票;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及“二、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及“二、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

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289,95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29%。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 (股)占首次公开发行后 总股本比例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1杨汉洲35,227,76635.23%2024年7月29日
2同赢投资4,555,6794.56%2024年7月29日
3霍尔果斯新潮4,285,7144.29%2022年7月29日
4双赢投资4,049,4934.05%2024年7月29日
5共赢投资4,049,4934.05%2024年7月29日
6共享投资4,049,4934.05%2024年7月29日
7程誉远投资2,142,8572.14%2022年7月29日
8广誉汇程投资1,785,7141.79%2022年7月29日
9潘向武1,580,1511.58%2022年7月29日
10赵永东1,580,1511.58%2022年7月29日
11毛顺明1,549,7191.55%2022年7月29日
12杨汉忠1,463,1031.46%2024年7月29日
13徐开昌1,438,7561.44%2022年7月29日
14晋江石达1,428,5711.43%2022年7月29日
15葛扣根1,170,4821.17%2022年7月29日
16嘉远资本1,071,4291.07%2022年7月29日
17赵观军870,1300.87%2022年7月29日
18广州华生714,2860.71%2022年7月29日
19芮红波714,2860.71%2022年7月29日
20顾桂军649,3510.65%2022年7月29日
21朱秋红337,6620.34%2022年7月29日
22孟岩285,7140.29%2022年7月29日
小计75,000,00075.00%-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 (股)占首次公开发行后 总股本比例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二、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1网下发行股份(无限售部分)11,585,04611.59%2021年7月29日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 (股)占首次公开发行后 总股本比例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2网下发行股份(限售部分)1,289,9541.29%2022年1月29日
3网上发行股份12,125,00012.13%2021年7月29日
小计25,000,00025.00%-
合计100,000,000100.00%-

注:上述总数与各分项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市标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盈利能力,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0088号”审计报告,公司2019年度和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8,231.81万元和15,223.26万元,两年累计23,455.07万元,不低于5,000万元。

因此,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2.1.2条款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标准。

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unlour Pigment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7,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汉洲
成立日期:1994年11月28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日期:2017年3月14日
公司住所:江苏省兴化市张郭镇人民路2号
邮政编码:225722
电 话:0523-83764560
传 真:0523-83764089
互联网网址:http://www.shuangle.com/
电子信箱:yhd@shuangle.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部
董事会秘书杨汉栋
信息披露负责人联系电话0523-83764560
经营范围铬黄、锌黄、酞菁、钼铬红、偶氮颜料、涂料、橡胶、塑料、硫酸铵、氰尿酸制造;科技开发服务;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销售,进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和“三来一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酞菁系列及铬系颜料的研发、生产、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及债券情况

序号姓名职务本届任职 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1杨汉洲董事长、总经理2020-2-13- 2023-2-123,522.7766278.40263,801.179250.68%
2潘向武董事、副总经理2020-2-13- 2023-2-12158.01519.3645167.37962.23%
3赵永东董事、副总经理2020-2-13- 2023-2-12158.0151-158.01512.11%
4毛顺明董事、产品主管2020-2-13- 2023-2-12154.9719-154.97192.07%
5徐开昌董事、财务负责人2020-2-13- 2023-2-12143.8756-143.87561.92%
6袁春华董事2020-2-13- 2023-2-12----
7陈信华独立董事2020-2-13- 2023-2-12----
8何滔滔独立董事2020-2-13- 2023-2-12----
9杭正亚独立董事2020-2-13- 2023-2-12----
10葛扣根监事会主席、产品主管2020-2-13- 2023-2-12117.0482-117.04821.56%
11朱 骥监事2020-2-13- 2023-2-12-75.928075.92801.01%
12孙映海职工代表监事2020-2-13- 2023-2-12-11.389211.38920.15%
13杨汉栋董事会秘书2020-2-13- 2023-2-12-40.494940.49490.54%

前述存在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间接持股情况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比例
1杨汉洲通过同赢投资间接持有45.80990.61%
通过双赢投资间接持有36.69850.49%
通过共赢投资间接持有66.81660.89%
通过共享投资间接持有129.07761.72%
合计278.40263.71%
2潘向武通过同赢投资间接持有9.36450.12%
3朱骥通过共赢投资间接持有75.92801.01%
4孙映海通过同赢投资间接持有11.38920.15%
5杨汉栋通过共赢投资间接持有15.18560.20%
通过共享投资间接持有25.30930.34%
合计40.49490.54%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公司债券。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杨汉洲直接持有公司46.97%的股权,并通过同赢投资、双赢投资、共赢投资和共享投资间接控制公司22.27%的股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杨汉洲,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为3210831964********,住所为江苏省兴化市张郭镇,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双乐泰兴董事长。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杨汉洲,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汉洲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四、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也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况。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7,500.00万股,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2,500.00万股股份,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股本结构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限售期限
股份数量 (股)股权比例股份数量 (股)股权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杨汉洲35,227,76646.97%35,227,76635.2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同赢投资4,555,6796.07%4,555,6794.5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霍尔果斯新潮4,285,7145.71%4,285,7144.2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双赢投资4,049,4935.40%4,049,4934.0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共赢投资4,049,4935.40%4,049,4934.0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共享投资4,049,4935.40%4,049,4934.0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程誉远投资2,142,8572.86%2,142,8572.1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广誉汇程投资1,785,7142.38%1,785,7141.7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潘向武1,580,1512.11%1,580,1511.5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赵永东1,580,1512.11%1,580,1511.5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股本结构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限售期限
股份数量 (股)股权比例股份数量 (股)股权比例
12个月
毛顺明1,549,7192.07%1,549,7191.5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杨汉忠1,463,1031.95%1,463,1031.4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徐开昌1,438,7561.92%1,438,7561.4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晋江石达1,428,5711.90%1,428,5711.4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葛扣根1,170,4821.56%1,170,4821.1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嘉远资本1,071,4291.43%1,071,4291.0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赵观军870,1301.16%870,1300.8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广州华生714,2860.95%714,2860.7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芮红波714,2860.95%714,2860.7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顾桂军649,3510.87%649,3510.6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朱秋红337,6620.45%337,6620.3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孟岩285,7140.38%285,7140.2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网下发行股份(限售部分)--1,289,9541.2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小计75,000,000100.00%76,289,95476.29%-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股份(无限售部分)--11,585,04611.59%-
网上发行股份--12,125,00012.13%-
小计--23,710,04623.71%-
合计75,000,000100.00%100,000,000100.00%-

注:1、公司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安排的情况;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32,352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杨汉洲3,522.7835.2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同赢投资455.574.5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3霍尔果斯新潮428.574.2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4双赢投资404.954.0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5共赢投资404.954.0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6共享投资404.954.0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7程誉远投资214.292.1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8广誉汇程投资178.571.7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9潘向武158.021.5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0赵永东158.021.5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合计6,330.6763.31-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进行战略配售。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双乐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2,500.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23.38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11.5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11.0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15.3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14.7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1.57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根据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回拨机制启动前,初始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787.5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712.5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28.50%。根据《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11,747.40147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500.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287.5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212.5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8.5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0.0144862197%。

根据《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12,109,714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15,286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12,832,180股,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42,820股。前述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包销股份的数量为58,106股,包销金额为1,358,518.28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23%。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8,4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607.00万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51,843.00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7月23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214号)。

八、本次发行费用

(一)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为6,607.00万元,明细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金额
1保荐、承销费用4,666.77万元
2审计、验资费用900,00万元
3律师费用528.30万元
4用于本次发行上市的信息披露费用479.25万元
5本次发行手续费用和材料制作费用32.68万元
发行费用合计总额6,607.00万元

(二)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不含税)为2.64元/股(每股发行费用为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九、公司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51,843.00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14.92元/股(按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收益为1.58元/股(按2020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18年、2019年及2020年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0088号),并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公司2021年1-3月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4449号),同时公司管理层对2021年1-6月的经营业绩情况进行了预计。以上财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状况和业绩预计”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银行名称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10212601040014465
2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郭支行3212810441010000195686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767008989013000012530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517076378644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523901264510958

二、其他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21年7月9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者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未召开股东大会、监事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庆华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保荐代表人:吴婉贞、李文天电话:010-66555253传真:010-66555103项目协办人:刘淼项目组其他成员:张雪梅、许诺联系人:吴婉贞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吴婉贞、李文天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吴婉贞女士:东兴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副总裁,管理学硕士,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3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担任君正集团再融资项目协办人,曾参与君正集团再融资项目、博晖创新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君正集团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新智认知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一心堂再融资项目、百洋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川金诺再融资项目、西藏旅游收购项目、锦和商业IPO项目、新强联IPO项目、双鲸药业IPO项目等。

李文天女士:东兴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裁,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2016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参与新智认知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百洋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一心堂再融资项目、川金诺再融资项目、双鲸药业IPO项目等。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汉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汉洲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1月29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3、作为发行人董事、总经理,在遵循股份锁定的承诺前提下,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二)股东同赢投资、双赢投资、共赢投资和共享投资

同赢投资、双赢投资、共赢投资和共享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1月29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股东杨汉忠

股东杨汉忠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股东霍尔果斯新潮、程誉远投资、广誉汇程投资、晋江石达、嘉远资本、广州华生、芮红波、顾桂军、孟岩、赵观军、朱秋红

霍尔果斯新潮、程誉远投资、广誉汇程投资、晋江石达、嘉远资本、广州华生、芮红波、顾桂军、孟岩、赵观军、朱秋红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五)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其他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潘向武、赵永东、毛顺明、徐开昌、杨汉栋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潘向武、赵永东、毛顺明、徐开昌、杨汉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遵循股份锁定的承诺前提下,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2022年1月29日,非交易日顺延)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六)监事葛扣根、朱骥、孙映海

监事葛扣根、朱骥、孙映海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遵循股份锁定的承诺前提下,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二、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汉洲承诺

1、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本人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4、如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人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二)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霍尔果斯新潮、同赢投资、双赢投资、共赢投资、共享投资,以及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程誉远投资和广誉汇程投资承诺:

1、本企业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本企业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4、如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企业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其他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潘向武、赵永东、毛顺明、徐开昌、葛扣根、朱骥、孙映海、杨汉栋承诺:

1、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本人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4、如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人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三、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本公司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双乐颜料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公司股价的原则

公司将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合理回报。为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和市场稳定,如公司股价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及/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并提前公告具体方案。

公司或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后,自上述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方案。稳定股价方案所涉及的各项措施实施完毕或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且处于中止状态的,则视为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

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后,若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有关方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按如下优先顺序实施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立

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以上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要求公司回购股票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1个月内,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以首次发行上市所募集的资金回购股票。

单一会计年度公司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不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依照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承诺的内容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1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并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单一会计年度控股股东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低于其自公司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分红金额的10%,且不高于其自公司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分红金额的3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及各自承诺的内容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1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并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

单一会计年度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低于其自公司上一年度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10%,且不高于其自公司上一年度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3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如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4、相关约束措施

(1)公司违反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司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增持或回购股票的要求

以上股价稳定方案的实施及信息披露均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增持或回购股票的时点限制,且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符合上市条件。

四、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意向书真实、准确及完整的承诺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意向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承诺人承诺内容
公司(1)如本公司招股意向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本公司将在有权部门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后及时进行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公司承诺回购价格将按照市场价格,如本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2)如因本公司招股意向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因上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关佣金、印花税、资金占用利息等。 (3)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有权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1)如双乐股份招股意向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双乐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双乐股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人也将
承诺人承诺内容
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本人承诺将在双乐股份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时投赞成票。本人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审批通过的回购方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人承诺回购价格按照市场价格,如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双乐股份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2)如因双乐股份招股意向书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对双乐股份因上述违法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双乐股份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停止在双乐股份处领薪(如有)及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双乐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的相应股份购回及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全体董事(1)如双乐股份招股意向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双乐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督促双乐股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承诺将在双乐股份召开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投赞成票。 (2)如双乐股份招股意向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全体董事将对双乐股份因上述违法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公司董事如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承诺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薪(如有)及分红(如有),同时公司董事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董事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如双乐股份招股意向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对双乐股份因上述违法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承诺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薪(如有)及分红(如有),同时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二)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承诺人承诺内容
保荐机构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承诺人承诺内容
立信所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广发所(1)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所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所已经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履行了职责,但因发行人或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本所提供虚假材料或陈述,提供的材料或信息在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方面存在缺陷,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在依法履行上述对投资者赔偿责任后,保留向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追偿的权利。
银信评估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公司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本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公司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在该等事实经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依法启动购回首次公开发行全部新股的程序,购回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已进行除权、除息的,购回价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公司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在该等事实经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本人将依法启动购回首次公开发行全部新股的程序,购回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已进行除权、除息的,购回价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六、未履行承诺时的保障措施

承诺人承诺的保障措施
公司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公司违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2、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等其他责任主体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违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2、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九、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短期内难以完全产生效益,公司在发行当年及项目建设期间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将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公司投资者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为此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拟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投资者回报能力: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通过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式,提升资产质量,提高销售收入,从而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

公司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事宜,承诺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深度推进业务开发计划

双乐股份将始终以市场为导向,加强研发,充分发挥品种和技术优势,实现公司业绩的持续高速增长。公司将从以下方面实施业务开发计划:

A、公司将立足于现有的市场地位,分步实施酞菁系列有机颜料扩建项目,适度扩大产能,紧抓市场开拓、产品升级等环节,利用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契机,进一步提升公司市场占有率;

B、公司将依托“江苏省(双乐)新型环保颜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持续开展高性能颜料研发、节能减排等领域的研发,积极研制各类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改善品种结构,实现投入产出效益最大化;

C、公司将积极响应下游持续变化的颜料产品需求、持续完善客户服务体系,凭借突出的产品质量和一流的服务加大市场开拓力度,从而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股东回报。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公司已制定《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以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和持续经营能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调配资源,推进募投项目的各项工作,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强公司管理,提升营运效率和盈利水平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

未来公司将通过内外部结合方式加强对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学习培训,持续提升其管理能力水平及创新意识以适应公司资产、业务规模不断扩张及国内外市场需求结构变化的需要,并进一步完善经营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强化内部控制、实行精细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此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

4、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等规定拟订了上市后适用的《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未来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要求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以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为宗旨,高度重视对投资者合理、稳定的投资回报,在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时广泛听取独立董事、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监管政策等情况及时完善、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和利益保障。

公司承诺将严格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

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特此提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事宜,承诺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承诺本人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将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或修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将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承诺函出具日后,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本人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和50%薪酬,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及本人持股的公司股东的现金分红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和50%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3、如因本人的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事宜,承诺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职责必需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3、承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

5、承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承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本人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和50%薪酬,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及本人持股的公司股东的现金分红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和50%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3、如因本人的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其他承诺事项

本公司承诺:

1、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地配合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十二、对不存在重大未披露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