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发展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第三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中的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第四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第五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会人数。
第六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定的投资方案、以及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向金融机构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拟订的公司重大收购方案、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
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第十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下属公司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产处置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发展战略委员会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董事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下属公司对外进行协议、合同、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负责编制相关项目或其他法律文件,上报公司发展战略委员会;
(四)公司发展战略委员会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董事会提交正式书面汇报。
第十一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发展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表决的结果、以及对议案的建议和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自行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述“以上”,包括本数。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