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7月修订)
第一条 宗旨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其中股东代表2名、职工代表1名。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公司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权益;
(二)具有法律、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
(三)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的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指引和规定、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其他损害公司的利益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要求相关方予以纠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有关规定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应为监事会履行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接受询问和调查。
(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公司应编制监事会专门预算,为监事会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条 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每一年度监事会应当出具监督专项报告,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宣读,内容包括:
1、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2、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第八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通知。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将由召集人签发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专人送出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会议资料迟于通知发出的,公司应给监事以足够的时间熟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可以现场方式通讯方式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邮件至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五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列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委托的监事应当按委托书的规定行使职权。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经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会议审议程序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可以讨论,但不能作出决议。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七条 监事会议事的主要范围
1、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2、对公司中期、年度报告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提出意见;
3、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4、对董事会决策的重大投资、资产抵押、处置、担保等事项提出意见;
5、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6、对公司董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7、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候选人名单或增补名单提交股东大会;
8、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待遇提出监督意见;
9、讨论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公司发展的问题。
第十八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以会议方式进行,对有关议案经集体讨论后采取举手或投票方式表决。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亲自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监事代为
出席,委托书应明确代理事项及权限。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以举手或书面方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第二十条 会议录音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第二十一条 会议记录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第二十六条 附则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