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在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从中航机载系统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我们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并且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沟通,现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前,向我们提供了相关资料,经过认真审阅并与公司沟通,我们认为公司与航机载系统有限公司公司签署的《借款协议》主要条款符合相关规定、资料齐全,同意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徐志刚 汪方军 赵守国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