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华菱钢铁: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1年7月制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27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本细则经2021年7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管理》和《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

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细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5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上述材料报送证劵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

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

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