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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菱钢铁: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7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27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2021年7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1 目的为规范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室、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以下简称“公司及各相关方”)。

3 定义

3.1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3.1.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3.1.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1.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3.1.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1.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3.1.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3.1.7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3.1.8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3.1.9 公司分配股利(股份回购、高比例送转股份等)、股权激励、员工持股、

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3.1.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3.1.11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3.1.12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1.13 公司股权结构重大变化;

3.1.14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3.1.15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3.1.16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3.1.17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3.1.18 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3.1.19 尚未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等重大事项或敏感信息,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3.2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3.2.1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3.2.2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3.2.3 由于与第3.2.1、3.2.2项相关人员存在近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3.2.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4 职责与权限

4.1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4.2 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4.3 证券部为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4.4 公司各相关方指定专人负责其内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为其提供服务而获取、知悉内幕信息的有关机构人员的登记管理,并向证券部报送。

5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5.1 出现内幕信息时,公司各相关方责任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在第一时间告知证券部或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严格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5.2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证券部应当提示公司各相关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通知并督促各相关方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且该事项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该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

5.3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和内幕信息所处的阶段;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4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流程:

5.4.1 公司各相关方责任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其内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1),报证券部统一汇总登记备案;

5.4.2 证券部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出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见附件2),并经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字确认,以尽到告知义务。同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与公司签订一份《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见附件3),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5.4.3 证券部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相关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向监管部门备案;

5.4.4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5.5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提前制定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除填写或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4),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重要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证券部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5.6 公司应当向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出示防控内幕交易的书面提示,并做好登记备案。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5.7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5.8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各相关方责任人应该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档案信息,并报送至证券部。按规定应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在变动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重新报备更新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5.9 公司应加强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的管理,在信息披露前: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资料、录音、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文件外借;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室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不得将公司定期报告及有关财务报表数据向外界泄露,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5.10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5.11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6 外部信息使用管理

6.1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该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为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

6.2 公司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报送要求应予以拒绝。

6.3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需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财务报表相关信息的,原则上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对于子公司因上级监管部门(如中钢协、银行、统计局等)要求需每月报送子公司财务快报信息的,经子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可定期报送。

6.4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报送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登记备案的流程:

6.4.1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公司具体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提供。

6.4.2 公司信息提供人应书面提醒所报送的外部信息使用人履行保密义务,并将报送的外部信息使用人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见附件1),同时填写《外部信息使用人登记表》(见附件5)一并报公司证券部备案。报送时限为该事项发生当日。

7 保密及责任追究

7.1 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外部信息使用人对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同时经办人员须提醒外部信息使用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7.2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情况进行自查,发现有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

7.3 公司相关责任人未按本制度严格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等职责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通报批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进行追偿。

7.4 内幕信息知情人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并可向其进行追偿。

8 附则

8.1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8.2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8.3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3、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4、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5、外部信息使用人登记表

附件1: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证券简称:华菱钢铁 证券代码:000932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名称/单位国籍内幕信息知情人职务与上市公司关系内幕信息知情人身份证号/护照号码/企业代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内幕信息知情人证券账户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1注1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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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公司盖章:

注:1、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2、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

附件 2: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贵单位/您为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因此,请贵单位/您严格遵守《证券法》、《刑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不向其他人提前泄露内幕信息。

被告知人(签章): 告知人: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3: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甲方: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乙方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乙方为甲方内幕信息知情人。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保密协议。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甲方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巨潮资讯网上正式公开的信息。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内幕信息为:

二、乙方的保密义务

对上述内幕信息,乙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甲方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巨潮资讯网上正式披露。)

三、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乙方知悉本协议所述的内幕信息时开始,到该内幕信息公开时止。乙方是否在职,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约定:

1、如果因为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因乙方违反本协议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监管部门处理,将相关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

五、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甲方: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签章):

日期: 日期:

附件 4:

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

重要时点备忘进程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策划决策方式相关人员签名

附件5: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华菱钢铁 证券代码:000932

序号信息提供人姓名/部门外部信息使用人名称/单位外部信息使用人职务外部信息使用人身份证号/护照号码/企业代码外部信息使用人证券账户外部信息使用人与公司的关系报送内容报送时间报送信息所处阶段是否书面提醒其履行保密义务
1
2
3

填报时间:

外部信息使用人:

联系手机:

通讯地址:

公司对外信息提供人:

单位印章(董事会印):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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