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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洲坝: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二次反馈意见之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27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

交易二次反馈意见

之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

二〇二一年七月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二次反馈意见

之核查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7月19日,贵会下发了210920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二次反馈意见”),就《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合并、分立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二次反馈问题。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的财务顾问,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落实,现就核查情况回复如下,请予审核。如无特别说明,本核查意见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报告书”)中相同。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目 录

目 录 ...... 3第1题 申请文件及反馈回复显示,报告期内,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能源建设)(剔除葛洲坝)为非关联第三方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鑫悦)实际承担243,369千元担保。截至2020年底,中国能源建设(剔除葛洲坝)无第三方担保余额,尚存担保事项10起,均为对联营公司、合营公司及其他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担保余额891,747千元,尚未解除担保533,947千元,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可能性较低,未计提预计负债(预期信用减值损失)。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报告期中国能源建设(剔除葛洲坝)为贵州鑫悦担保余额变化情况及原因、相关决策程序及其完备性、商业合理性,造成中国能源建设履行担保义务的原因、中国能源建设有无向该第三方追偿的具体安排及预计效果。2)对本次吸收合并后上市公司潜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如有)的防范和解决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4

第2题 反馈回复显示,1)中国能源建设子公司乌鲁木齐宝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证载经营范围含房地产开发相关内容。该公司目前正处于破产清算过程中。2)中国能源建设拟将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35%股权转出,现正履行相关转让程序。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乌鲁木齐宝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最新进展和预计完成时间,有无保障该公司经营范围符合我会监管要求的有效措施。2)中国能源建设转让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股权的最新进展和预计完成时间,有无实质障碍及应对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2第3题 申请文件及反馈回复显示,2016年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97.2万元。因该起事故,中国能源建设下属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被处以罚款2000万元、被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被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列入2017年第三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2018年2月被责令工程总承包停业整顿一年。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属于中国能源建设本次吸收合并的实质障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5

第4题 申请文件及反馈回复显示,报告期内,中国能源建设境外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17.40%、16.41%和11.89%。受境外疫情等因素影响,中国能源建设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的94个境外项目中,有36个境外项目出现不同程度的工期延误情况。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出现工期延误的项目金额、所在地区、项目完工比例、预计完工交付时间、款项回收情况,目前项目复工复产进度,是否能够按期完工。2)工期延误会否导致中国能源建设承担违约责任和诉讼风险,对其后续承接项目的商业信用、海外运营能力是否构成不利影响,相关资产类科目减值准备是否计提充分。3)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的94个境外项目的合计金额占在手未完成项目金额的比例,出现工期延误的36个境外项目的占比,剩余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境外项目中有无工期延误的情形。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21

第5题 申请文件及反馈回复显示,中国能源建设与其控股股东下属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相关方签署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上述协议有效期将于年内届满。请你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要求,补充披露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有效期届满后各方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及其督促保障机制。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28

第1题 申请文件及反馈回复显示,报告期内,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能源建设)(剔除葛洲坝)为非关联第三方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鑫悦)实际承担243,369千元担保。截至2020年底,中国能源建设(剔除葛洲坝)无第三方担保余额,尚存担保事项10起,均为对联营公司、合营公司及其他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担保余额891,747千元,尚未解除担保533,947千元,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可能性较低,未计提预计负债(预期信用减值损失)。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报告期中国能源建设(剔除葛洲坝)为贵州鑫悦担保余额变化情况及原因、相关决策程序及其完备性、商业合理性,造成中国能源建设履行担保义务的原因、中国能源建设有无向该第三方追偿的具体安排及预计效果。2)对本次吸收合并后上市公司潜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如有)的防范和解决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问题回复

(一)报告期中国能源建设(剔除葛洲坝)为贵州鑫悦担保余额变化情况及原因、相关决策程序及其完备性、商业合理性,造成中国能源建设履行担保义务的原因、中国能源建设有无向该第三方追偿的具体安排及预计效果

1、报告期中国能源建设(剔除葛洲坝)为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鑫悦”)担保余额变化情况及原因:

单位:千元

变化情况 (金额增加担保为正数, 金额减少为负数)变动原因
2018年1月1日担保余额258,888
2018年全年变动--
2018年12月31日担保余额258,888
2019年全年变动(15,519)贵州鑫悦与债权人协商减少支付利息金额,导致担保余额减少
2019年12月31日担保余额243,369
2020年增加3,951贵州鑫悦承担利息金额调整,导致担保余额增加
2020年减少(247,320)全额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解除
2020年12月31日担保余额-

工程局在上述《回租租赁合同》项下长城国兴对贵州鑫悦享有的所有债权(租赁本息337,678,943.67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相关的决策程序

2015年11月25日,中国能建下属子公司广西工程局召开第十七次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了贵州鑫悦煤矿技改工程项目相关事宜,同意广西工程局与贵州鑫悦签订煤矿技改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在与贵州鑫悦及其股东广西金伍岳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融资担保补充协议后为贵州鑫悦的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等事项。广西工程局对贵州鑫悦的担保在签署担保协议时履行了广西工程局的内部决策程序;2020年6月30日,中国能建2019年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融资性担保计划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2018年、2019年广西工程局对贵州鑫悦的担保情况进行了确认,并对2020年担保情况进行了预计。

(3)担保产生的商业合理性

广西工程局承接贵州鑫悦煤矿技改工程项目的商业合理性主要包括:1)该项目利润率预期可观;2)项目的承接能够为广西工程局提供未来与贵州鑫悦参股股东金伍岳更多的合作机会,如广西工程局未来将优先参与金伍岳柳州火电厂技改等项目的施工项目;3)2015年底至2016年间煤炭价格大幅上涨,煤炭市场行情看好,贵州鑫悦自营煤矿数量十余个,经营业务稳定,未来经营情况看好,财务资信情况良好,贵州鑫悦当时的控股股东广西铁投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为地方国企,资金实力雄厚,财务资信情况良好,且金伍岳当时的经营业务稳定,银行授信情况良好。

3、报告期造成中国能源建设履行担保义务的原因

贵州鑫悦从第6期租金(2017年7月6日至2017年10月5日)开始未按约定向长城国兴归还本息,长城国兴于2018年4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请求贵州鑫悦偿还剩余全部租金258,887,510.60元及截止2018年3月16日的违约金2,204,980.10元,并请求广西工程局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8年12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文号为(2018)京02民初81号),判决认定:1)贵州鑫悦与长城国兴签署的

《回租租赁合同》为企业借贷合同,其实质是长城国兴为贵州鑫悦提供融资款项用于煤炭经营,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无效情形,应为合法有效;2)广西工程局签订《保证合同》为贵州鑫悦《回租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向长城国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系广西工程局的真实意思表示,《回租租赁合同》的性质没有改变该合同项下贵州鑫悦向长城国兴所负债务系按期支付融资本金和收益的内容,《回租租赁合同》被认定为企业借贷性质后,广西工程局承担担保责任并未加重其负担,应该就贵州鑫悦在《回租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综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贵州鑫悦向长城国兴偿还剩余全部应付融资本金和收益231,887,510.60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费246,092.59元,广西工程局就上述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贵州鑫悦追偿。广西工程局基于其诉讼律师的意见:上述案件涉案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且贵州鑫悦在诉讼过程中承认涉案租赁物所在土地为没有依法申请国有土地的情况下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这一事实,主合同应无效,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亦应无效;贵州鑫悦隐瞒案涉不动产所占土地真实情况,诈称其拥有案涉不动产的全部产权,又以工程项目融资为名欺骗广西工程局承担连带担保;广西工程局不服一审判决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20年4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判决(判决书文号为(2019)京民终170号),驳回了长城国兴、广西工程局的相关上诉请求,并维持一审原判。2020年6月,广西工程局与长城国兴及贵州鑫悦就判决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长城国兴同意免除违约金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终协议约定贵州鑫悦应于2020年12月21日前完成二审法院判决书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若贵州鑫悦未能依生效判决或和解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广西工程局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后,有权依法立即向贵州鑫悦追偿。

由于贵州鑫悦未能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广西工程局根据《和解协议》的约定于2020年度承担了代为清偿责任,并于2020年12月21日前完成全部款项支付义务,共计代偿2.47亿元。

4、中国能源建设向贵州鑫悦追偿的具体安排及预计效果

中国能源建设下属广西工程局积极开展追偿行动,主要安排包括如下几方

面:

(1)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要求贵州鑫悦、金伍岳(作为共同还款人)及其股东时珣(作为其他连带保证人)及苏世东(作为其他连带保证人)就广西工程局已代偿金额承担清偿责任,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请求法院冻结贵州鑫悦、金伍岳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47亿元或相当于2.47亿元的财产。由于贵州鑫悦同时在申请破产重整,相关资产梳理尚未完成,法院尚未下达财产保全的裁定书,追偿权诉讼拟定于2021年9月8日开庭。广西工程局后续将跟进追偿权诉讼案件的庭审情况,待获取胜诉判决后立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争取执行回款。

(2)持续跟踪贵州鑫悦、金伍岳等相关方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线索,如发现财产线索立即向法院申请启动查封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就目前已了解的情况,贵州鑫悦名下煤矿基本处于停止营业状态,煤矿尚未完成技改,要投入大量资金方可启动经营活动;6个采矿权证已对外抵押,且有5个采矿权证已过有效期;贵州鑫悦所持贵州新益矿业有限公司股权已被法院冻结。贵州鑫悦于2020年5月申请破产重整,2020年12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贵州鑫悦不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已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目前尚无裁决结果。中国能源建设将持续跟进贵州鑫悦破产重整案件的进展,如法院裁定受理其破产申请,则积极申报债权,争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

(3)与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洽谈债权转让的可能性,尽可能的回收债权。目前正在与贵州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洽谈,沟通转让该部分债权的折扣。

综上,中国能源建设及其下属子公司广西工程局制定了向贵州鑫悦追偿的具体安排,并积极向贵州鑫悦及其他相关方追偿,目前暂未收到追偿的金额。此外,基于目前了解到的贵州鑫悦、金伍岳、时珣及苏世东的资信状况,即使广西工程局在追偿权诉讼中胜诉,仍存在执行回款率低的风险,中国能源建设将密切关注上述相关方的动向,进一步采取追偿措施,尽最大可能追偿更多的金额。

(二)对本次吸收合并后上市公司潜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如有)的防范和解决措施

1、截至2021年6月30日,中国能源建设(剔除葛洲坝股份)担保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国能源建设(剔除葛洲坝)不存在对无关联第

三方的担保余额,尚存担保余额的项目共10项,均为对联营公司、合营公司及其他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余额891,747千元;因相关被担保方按约定还款付息解除担保金额467,742千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未解除担保余额为424,055千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序号担保方被担保方20210630余额2020年末余额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解除措施进展情况
1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本部重庆葛洲坝融创深达置业有限公司(2)-245,0002018-12-282021-05-31债务人还款借款人已按期清偿借款,担保已解除
2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本部重庆葛洲坝融创深达置业有限公司(2)-107,8002020-09-302021-05-31债务人还款借款人已按期清偿借款,担保已解除
3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本部武汉华润置地葛洲坝置业有限公司(2)99,960179,9602019-09-272022-07-20债务人还款尚未解除
4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本部葛洲坝润明(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153,000174,0002019-06-282022-06-27债务人还款尚未解除
5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盐城市农业水利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08,000112,0002017-03-222032-03-21债务人还款尚未解除
6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洞巴水电有限公司 (1)13,80616,3482003-06-262023-06-26债务人还款尚未解除
7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洞巴水电有限公司(1)13,03915,4392003-06-262023-06-26债务人还款尚未解除
8广西力元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河池宜州东林矿业有限公司-5,0002020-02-272021-02-27债务人还款借款人已按期清偿借款,担保已解除
9云南耀荣电力有限公司云南滇能会泽牛栏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18,20018,2002009-06-232026-06-22债务人还款尚未解除
10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中电广西防城港电力有限公司18,00018,0002019-07-182025-07-18债务人还款尚未解除
合计424,005891,747

权交易协议后完成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另外,根据广西洞巴水电有限公司的书面说明,为解除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水电工程局对此笔借款的连带担保责任,广西洞巴水电有限公司拟向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借款提前清偿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区分行的剩余借款。注(2):葛洲坝下属子公司参股了房地产项目公司,为满足房地产开发资金融资需求,葛洲坝集团作为担保人,为葛洲坝下属子公司的联营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借款提供担保。

截至2021年6月30日,尚存担保余额对应的担保事项均为中国能源建设下属子公司对其联营公司、合营公司及其他参股公司按照持股比例提供的借款担保,上述对关联方担保的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担保事项相关项目运营正常,经营现金流稳定;自担保开始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被担保人均按时还款付息,未发生逾期违约行为。

中国能源建设的控股股东中国能建集团已出具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1、本公司承诺如因中国能建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中国能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等任何事项,形成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对中国能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公司承诺代中国能建及其控股子公司全额支付相关款项,或全额给予中国能建及其控股子公司补偿,确保中国能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因此遭受损失。2、本公司同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中国能建造成的损失。3、本承诺函在本公司作为中国能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中国能源建设预计未来不会因上述担保事项发生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

2、本次吸收合并后潜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如有)的防范和解决措施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中国能源建设未发现本次吸收合并后上市公司潜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

中国能建防范上市公司潜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主要措施如下:

(1)建立健全公司治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公司内部制度,中国能建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制度,通过相关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公司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之间的权责范围和工作程序,对涉及的潜在关联资金占用事项层层把关,严格控制关联资金占用产生的可能性。

(2)制定相关内控制度

中国能建及葛洲坝分别制定了《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对担保审批权限、对外担保业务管理和办理程序等作出了规定;同时,中国能建制定了《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对关联方的识别与认定、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业务审批、统计与核查程序等作出了规定。中国能建依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关联交易、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有关规定制定了A股上市后适用的相关内部制度,公司将严格按照前述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对潜在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进行识别、认定和审核;若发现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将及时按照相关制度要求进行规范和清理。

(3)加强对担保事项的事后监控管理

中国能建及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后对担保事项进行定期跟踪及监测,并聘请外部机构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专门审计,获取对关联方担保进展的及时反馈;如未来发生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中国能建将通过诉讼等合法合理形式要求关联方归还占用资金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或要求关联方控股股东以其实际控制的其他资产及股权进行担保用于支付占用的资金;若关联方无资金或其他途径筹集资金偿还,且关联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的其他资产及股权也不足以偿还被占用资金,中国能建将考虑通过股份回购、减资等方式解除关联方资金占用。

二、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

1、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广西工程局对贵州鑫悦的担保在签署担保协议时履行了广西工程局的内部决策程序,并经中国能建2019年股东周年大会确认。此外,广西工程局已就向贵州鑫悦及其股东、其他保证人追偿事宜作出了相关安排。该笔担保系为承接煤矿技改工程项目及获得更多潜在的工程承包机会密切相关,具有一定的商业合理性。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中国能建未发现本次吸收合并后上市公司潜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为防范本次吸收合并后上市公司潜在关联方资金占用,中国能建从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方面采取了相关措施。

第2题 反馈回复显示,1)中国能源建设子公司乌鲁木齐宝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证载经营范围含房地产开发相关内容。该公司目前正处于破产清算过程中。2)中国能源建设拟将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35%股权转出,现正履行相关转让程序。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乌鲁木齐宝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最新进展和预计完成时间,有无保障该公司经营范围符合我会监管要求的有效措施。2)中国能源建设转让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股权的最新进展和预计完成时间,有无实质障碍及应对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问题回复

(一)乌鲁木齐宝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最新进展和预计完成时间,有无保障该公司经营范围符合监管要求的有效措施

1、破产清算进展及预计完成时间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乌鲁木齐宝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诚能源”)破产清算的进展情况如下:

(1)2018年11月29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水磨沟区法院”)分别作出《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决定书》,裁定受理宝诚能源的破产清算申请,指定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担任宝诚能源破产管理人。

(2)2019年4月18日,宝诚能源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水磨沟区法院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通报了宝诚能源债权申报及确认情况。

(3)破产管理人目前正在进一步催收宝诚能源债务人所欠宝诚能源的相关款项,并就剩余财产的分配征求宝诚能源各债权人的意见后确定财产分配方案,宝诚能源破产清算程序预计将于2021年12月底之前终结。

2、保障宝诚能源经营范围符合相关要求的后续措施

根据中国能源建设出具的说明,破产管理人查询了“新疆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系统”,查询结果显示宝诚能源正在办理注销业务,无法通过系统平台在线

办理经营范围变更业务;经破产管理人与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由于宝诚能源处于破产清算阶段,目前不予受理该公司修改经营范围的工商变更登记申请。根据中国能源建设及宝诚能源的控股股东广州同诚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宝诚能源不拥有房地产业务开发资质,不存在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亦不拥有房地产项目资产;中国能源建设及广州同诚建设有限公司将敦促宝诚能源于收到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后十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尽快完成注销登记。若违反承诺,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综上,关于宝诚能源经营范围问题,相关方已经出具有效承诺,确保符合房地产业务的相关监管要求。

(二)中国能源建设转让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股权的最新进展和预计完成时间,有无实质障碍及应对措施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中国能源建设已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能源建设转让其持有的融资租赁公司35%股权的相关事宜,并完成了天津市金融局的批复、完成了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完成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中国能源建设及其下属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香港有限公司原持有的融资租赁公司100%股权已全部转让至中国能建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合并报表范围内(葛洲坝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不涉及类金融相关资产或业务。

二、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

1、宝诚能源已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目前正在办理债权债务清收工作,宝诚能源破产清算程序预计2021年12月底之前终结。中国能源建设及宝诚能源的控股股东广州同诚建设有限公司已承诺将敦促宝诚能源于收到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后十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尽快完成注销登记。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中国能源建设及其下属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香港有限公司原持有的融资租赁公司100%股权已全部转让至中国能建集团及其

下属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合并报表范围内(葛洲坝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不涉及类金融相关资产或业务。

第3题 申请文件及反馈回复显示,2016年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97.2万元。因该起事故,中国能源建设下属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被处以罚款2000万元、被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被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列入2017年第三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2018年2月被责令工程总承包停业整顿一年。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属于中国能源建设本次吸收合并的实质障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问题回复

(一)上述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根据国务院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发布的《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以下“《事故调查报告》”),2016年11月24日,中国能源建设下属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电力设计院”)作为工程总承包方的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中,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冷却塔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规拆除模板,致使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该事故共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97.2万元。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调查认定结果,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相关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事故调查报告、整改报告和相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告等资料,中南电力设计院因“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受到的行政处罚属于重大处罚,具体处罚其整改情况如下:

相关处罚处罚具体情况是否构成重大处罚处罚整改情况
处以2,0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1月20日出具的(赣)安监听告[2017]25-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后续处理意见,中南电力设计院在江西丰产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冷却塔施工中,存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不健全、对分根据届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四项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根据中南电力设计院提供的《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该公司已按时足额缴纳2,000万元罚款。
相关处罚处罚具体情况是否构成重大处罚处罚整改情况
包单位缺乏有效管控、项目管理制度流于形式、部分管理人员无证上岗问题,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其处以2,0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中南电力设计院受到的该项处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构成重大处罚。
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根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7年12月20日出具的《湖北省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建罚字[2017])25号),认定中南电力设计院对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中,作为扩建工程总承包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中南电力设计院给予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进行复核,对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上述规定,中南电力设计院受到的该项处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情形,构成重大处罚。根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发布的《关于公布核准的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请、延期申请企业名单的公告》,中南电力设计院重新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取得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通过,并于2019年4月25日重新取得了编号为(鄂)JZ安许可证字[2019]029765号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
工程总承包停业整顿一年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8年2月9日出具的《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建督罚字[2018]3号),中南电力设计院作为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根据中南电力设计院说明,中南电力设计院依据该项处罚总承包停业整顿一年期满后,重新向湖北省
相关处罚处罚具体情况是否构成重大处罚处罚整改情况
扩建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总承包施工管理职责缺位,对分包施工单位缺乏有效管理,未按规定要求分包施工单位将筒壁工程作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管理,未发现和制止分包施工单位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其给予工程总承包停业整顿一年的行政处罚。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中南电力设计院受到的该项处罚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重大处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并取得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其施工总承包业务已恢复正常。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中国能源建设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中南电力设计院因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特别重大事故受到相关处罚的时间目前均已超过36个月,且中南电力设计院已对照相关处罚情况进行了整改、中南电力设计院已被移除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并重新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符合《首发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2、本次吸收合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不会导致存续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合并双方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有利于存续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中国能源建设吸收合并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有利于存续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有利于中国能源建设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中南电力设计院因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事故受到相关处罚的时间目前已超过36个月,且中南电力设计院已对照相关处罚情况进行了整改、中南电力设计院已被移出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并重新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会因此导致中国能源建设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不涉及违反《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情形。

3、上述事件不会对中南电力设计院和中国能源建设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换股价格构成实质性的影响

(1)中南电力设计院对中国能源建设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

中南电力设计院2020年末总资产、净资产占中国能源建设2020年末经审计合并报表对应财务指标的比例分别为1.24%、1.51%;中南电力设计院2020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占中国能源建设2020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对应财务指标的比例分别为1.51%、2.42%,占比均较小。中南电力设计院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特别重大事故不会对中国能源建设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中南电力设计院在整改之后其经营能力已恢复至事故发生前水平,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在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特别重大事故发生之前,中南电力设计院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42.20亿元,净利润2.45亿元;于2019年4月25日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中南电力设计院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40.76亿元,净利润

2.10亿元。因此,中南电力设计院在整改之后其经营能力已恢复至事故发生前水平,前述事故及处罚不会对其未来持续经营、盈利能力及资产质量造成不利影响。

(3)上述事件不影响本次估值相关持续经营假设,不会对本次换股价格构成实质性的影响

上述事故发生以及相关处罚的作出时间均已超过36个月,相关罚款已缴纳完毕,所涉经营主体中南电力设计院经营能力已恢复至事故发生前水平,且其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占中国能源建设的比例较小,不影响本次估值相关持续经营假设,不会对本次换股价格构成实质性的影响。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向中国能源建设出具的《关于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特别重大事故相关情况的复函》,“我司支持你公司依法依规进行资本市场融资、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事项,希望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投入,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综上,中南电力设计院因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特别重大事故受到的相关处罚不属于最近36个月内受到的处罚,且不会对中南电力设计院和中国能源建设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首发办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因此不会对本次合并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

1、中南电力设计院因2016年发生的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特别重大事故受到的相关处罚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中南电力设计院已对相关处罚情况进行整改,且中南电力设计院已被移出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并重新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中南电力设计院因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特别重大事故受到的处罚不属于最近36个月内受到的处罚,符合《首发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3、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特别重大事故不构成中国能源建设本次吸收合并的实质障碍。中南电力设计院对中国能源建设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在整改之后其经营能力已恢复至事故发生前水平,不利影响已经消除,不影响本次估值相关持续经营假设,不会对本次换股价格构成实质性的影响。

第4题 申请文件及反馈回复显示,报告期内,中国能源建设境外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17.40%、16.41%和11.89%。受境外疫情等因素影响,中国能源建设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的94个境外项目中,有36个境外项目出现不同程度的工期延误情况。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出现工期延误的项目金额、所在地区、项目完工比例、预计完工交付时间、款项回收情况,目前项目复工复产进度,是否能够按期完工。2)工期延误会否导致中国能源建设承担违约责任和诉讼风险,对其后续承接项目的商业信用、海外运营能力是否构成不利影响,相关资产类科目减值准备是否计提充分。3)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的94个境外项目的合计金额占在手未完成项目金额的比例,出现工期延误的36个境外项目的占比,剩余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境外项目中有无工期延误的情形。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问题回复

(一)出现工期延误的项目金额、所在地区、项目完工比例、预计完工交付时间、款项回收情况,目前项目复工复产进度,是否能够按期完工

中国能源建设所处的建筑工程行业,由于项目周期长、投资额大、涉及上下游行业广、配套合作单位多,通常需要经过项目论证、整体规划、建筑设计、施工、售后服务等多个阶段,前期环节对后期环节预计不足或实际情况变化均可能出现对项目工期的影响,如施工方案选定不完全吻合实际情况、合作单位配合不顺畅、项目管理和组织不力等,或遇到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地导致项目周期延长,因而建筑施工项目的工期在非疫情的一般情况下,也会根据施工进度和施工所在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国外疫情的反复,使中国能源建设海外项目所处环境更加复杂,海外项目原材料、人员、物流等均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对项目正常运转产生影响。中国能源建设及其下属公司出现工期调整的超过1,000万美元的境外项目合计36个,其中24个项目已签署补充协议约定交付日期或与业主沟通协商更新交付时间,预期可以于更新后的交付日期完成;12个项目因所在地区疫情形势依旧严峻,施工进度缓慢,预计无法按照原定工期完工交付。该12个延期项目合同总额为

168.21亿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累计收款共计114.66亿元。12个项目所

在地区、完工比例、预计完工交付时间和目前复工复产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项目名称地区截至2020年12月31日项目完工比例截至2021年6月30日项目完工比例预计完工交付时间是否复工复产
1约旦2×235MW阿塔拉特油页岩电站项目约旦89.92%94.65%01/12/2021
2菲律宾新百年水资源卡利瓦大坝项目菲律宾10.46%19.38%30/12/2025
3阿联酋迪拜700MW光热发电项目安装工程合同阿联酋23.84%60.35%21/12/2022
4迪拜950MW光热光伏混合型发电项目阿联酋79.31%87.20%30/09/2022
5尼泊尔中百太克水电站项目尼泊尔66.98%74.42%31/12/2023
6菲律宾棉兰老岛230&138kV线路工程总承包项目注(1)菲律宾64.00%64.00%30/03/2022
7孟加拉锡莱特地区、朗布尔、库米拉地区33kV变电站交钥匙项目孟加拉19.66%33.44%01/12/2022
8赞比亚卢萨卡WATERWORKS132/33/11kV变电站及开关站总承包项目(2)赞比亚99.00%100.00%30/07/2021
9泰国曼谷架空线路地下化改造EPC总承包项目泰国12.89%14.91%17/02/2022
10巴基斯坦FW(I)-002线路项目巴基斯坦30.00%80.00%20/02/2022
11安哥拉桑比赞加项目安哥拉62.60%64.87%31/12/2022
12印尼苏拉威西PSDI 2x65MW 燃煤电厂项目印度尼西亚18.25%29.70%31/12/2021
注(1):项目尚在进行中,但进度较为缓慢,因此完工百分比未体现出变动。 注(2):项目已基本完工,尚余消缺等收尾工作,因此项目尚未交付给业主,交付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预期延期。

(二)工期延误会否导致中国能源建设承担违约责任和诉讼风险,对其后续承接项目的商业信用、海外运营能力是否构成不利影响,相关资产类科目减值准备是否计提充分。

1、工期延误会否导致中国能源建设承担违约责任和诉讼风险,对其后续承接项目的商业信用、海外运营能力是否构成不利影响

中国能源建设及其下属公司36个境外项目受境外疫情等因素影响,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工期调整,目前这些项目业主方均未因项目工期变动对中国能源建设及其下属公司提起诉讼。

通过中国能源建设与项目业主的积极协商,36个境外项目中7个项目涉及的企业与项目业主方重新协商约定了新的交付日期、并签署了补充协议,这些项目所在地区疫情得到一定的控制,项目复工复产情况较好,根据目前项目进展情况预期可以按新约定的交付日期完成。

36个境外项目中17个项目涉及的企业与项目业主沟通了考虑疫情影响后更新的预计完工交付时间,业主未提出异议,由于这些项目所在地区疫情得到一定的控制,项目复工复产情况较好,根据目前项目进展情况预期可以按新约定的交付日期完成。

上述24个项目因签署补充协议约定交付日期或与业主沟通协商更新交付时间,预期可以按更新后的交付日期完成。因此,中国能源建设及其下属公司该等项目因原约定工期延期而承担违约责任和面临诉讼风险的可能性较小。

36个境外项目中的剩余12个项目(第(一)问表格)所在地区疫情形势依旧严峻,尽管项目已经复工复产,但目前进展缓慢,预计无法按照原定工期完工交付,但上述预计不能按期完工的12个在建境外项目合计金额占在手未完成项目金额的比例仅为

1.25%,若业主后续向公司主张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届时公司拟依照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或约定进行抗辩。造成该等项目延迟交付的主要原因系疫情影响,如项目东道国政府对中国籍员工、劳工入境采取限制措施,影响施工队伍的组织以及施工进度;或项目东道国政府对目前已经在当地工作的中国籍员工实施更为严格的医学检查等公共卫生措施,增加承包商和施工单位的成本,影响施工进度;或项目东道国海关对中国出口的设备、材料采取更加严格的卫生检疫措施,影响能否顺利入关以及清关的时间和费用等。根据相关项目协议中有关不可抗力的条款,在项目所在地出现疫情时,中国能源建设及

其下属公司已及时向项目业主发出关于构成不可抗力的类型、时间或情况的通知,并向业主详细汇报了相关影响,以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协议中有关不可抗力的保护性条款,中国能源建设已履行了向业主及时发出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详细汇报的义务,因此有依据协议申请项目延期履行或免责的权利,根据目前与上述项目业主的协商情况,中国能源建设及其下属公司该等项目因疫情原因导致的工期延期而承担违约责任和面临诉讼风险的可能性较小。

面对境外严峻的疫情形势,中国能源建设采取了一系列应对疫情的措施:一方面,中国能源建设持续关注并分析国外的防疫政策、与项目业主及客户就项目进程及交付时间表重新协商、评估现有分包商及供货商的可持续性;另一方面,中国能源建设合理调配国际资源、加强项目疫情防控与医疗物资储备、持续维护海外项目人员稳定等,保证境外项目的稳步推进。此外,为适应新形势下境外业务的发展需要及遵循“十四五”发展规划的相关要求,中国能源建设正在推进内部资源的整合,坚持国际业务优先发展,加强国际业务风险防控和保障体系建设,以打造“集约、协同、高效”国际业务组织体系和管控体系,持续推进境外业务的稳步发展。

综上,受境外疫情影响,部分项目出现了工期延期,但中国能源建设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以实现复工复产,展现了良好的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凸显了作为国际承包商的商业信用,积累了应对境外疫情等突发事项的经验,同时不断完善境外业务管控模式和体系,海外营运能力进一步提升,中国能源建设2021年上半年新签境外合同额1,425.4亿元,较疫情发生前同期(即2019年上半年)增加36%。因此,部分境外项目工期延期对中国能源建设后续承接项目的商业信用、海外运营能力整体不会构成不利影响。

2、相关资产类科目减值准备是否计提充分

2020年12月31日,中国能源建设36个出现工期变动的境外项目相关资产类科目减值准备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科目账面余额坏账/存货跌价准备金额账面净值减值计提比例
应收账款532,392.6025,849.85506,542.764.86%
合同资产1,978,287.4780,418.711,897,868.764.07%
存货425,299.09-425,299.090.0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1)中国能源建设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各细分客户群体的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的减值准备,并按照客户类型进行了分组,划分为中央企业客户、地方政府及其他国有企业客户以及民营企业及其他客户;对于民营企业及其他客户(含境外项目业主),中国能源建设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以逾期天数与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为基础计算其预期信用损失;2)于资产负债表日,中国能源建设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为生产而持有的原材料,其可变现净值根据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为基础确定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当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相关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按单个存货项目或存货类别计算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根据上述相关会计政策,结合第(一)问中所列境外工期延期项目收款情况及完工进度情况,中国能源建设对相关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和存货充分计提减值准备。

(三)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的94个境外项目的合计金额占在手未完成项目金额的比例,出现工期延期的36个境外项目的占比,剩余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境外项目中有无工期延期的情形

1、超过1,000万美元的94个境外项目的合计金额占在手未完成项目金额的比例,出现工期延期的36个境外项目的占比

项目2020年12月31日
超过1,000万美元的境外项目合计金额占在手未完成项目金额的比例15.06%
出现工期变动的36个境外项目合计金额占在手未完成项目金额的比例3.57%
其中:预计不能按期完工的12个在建境外项目合计金额占在手未完成项目金额的比例1.25%

务风险、合规风险、公共安全风险的管理制度、流程等,组织编写了《国际市场开发合规指引》,有效地指导所属企业规避市场开发过程中面临的各种合规风险,提高公司的国际化经营能力,确保公司国际业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1,00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项目尚未发生因工期延期导致中国能源建设承担违约责任或涉诉的情形,预计不会对其后续承接项目的商业信用、海外运营能力构成不利影响。

二、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

1、中国能源建设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实现复工复产,工期延期预期导致中国能源建设承担违约责任和诉讼风险的可能性较小,不会对其后续承接项目的商业信用、海外运营能力构成不利影响。

2、中国能建超过1,000万美元的境外项目因工期延期而承担违约责任和面临诉讼风险的可能性较小;剩余1,00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项目金额占在手未完成项目金额比例不到1%,相关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余额占中国能源建设境外合同相关的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余额比例较小,尚未发生因工期延期导致中国能源建设承担违约责任或涉诉的情形,预计不会对其后续承接项目的商业信用、海外运营能力构成不利影响。

第5题 申请文件及反馈回复显示,中国能源建设与其控股股东下属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相关方签署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上述协议有效期将于年内届满。请你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要求,补充披露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有效期届满后各方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及其督促保障机制。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问题回复

(一)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有效期届满后各方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及其督促保障机制2021年7月23日,中国能建集团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对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有效期届满后,解决中国能源建设与北京电建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及时间安排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1、截至本补充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下属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电建”)从事电力、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总承包业务,与中国能建的主营业务存在部分重合。本公司已与中国能建、北京电建签署《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新)》,将北京电建委托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委托经营管理期限为2019年12月13日至2021年12月13日。截至本补充承诺函出具之日,北京电建与中国能建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2、本公司承诺,将在《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新)》届满前,继续与中国能建、北京电建续签实质条款内容相同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且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符合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中国能建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的原则,综合运用股权转让、资产重组、业务调整等多种方式,稳妥推进解决北京电建与中国能建的业务重合问题。

3、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并将促使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果因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违反本补充承诺函任何条款而使中国能建及其控制的企业遭受/发生任何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本公司将予以赔偿。

4、本补充承诺函自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至发生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1)根据有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或有关法规本公司不再被视为中国能建的控股股东;或(2)中国能建股票终止上市(但中国能建股票因任何原因暂时停止买卖除外)。”

(二)上述承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有关规定

上述承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条款主要内容上述承诺是否符合
第一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上市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符合,不存在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已在报告书中披露相关承诺事项。
第二条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相关内容,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符合,中国能建集团在作出承诺前,已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该等承诺事项不属于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不涉及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条承诺相关方已作出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不符合本指引第一、二条规定的,应当在本指引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规范承诺事项并予以披露。 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承诺相关方无法按照前述规定对已有承诺作出规范的,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不适用
第四条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不适用
条款主要内容上述承诺是否符合
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五条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不适用
第六条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 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不适用
第七条有证据表明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时已知承诺不可履行的,我会将对承诺相关方依据《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相关问题查实后,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及按本指引进行整改前,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限制承诺相关方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不适用
第八条承诺相关方所作出的承诺应符合本指引的规定,相关承诺事项应由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如发现承诺相关方作出的承诺事项不符合本指引的要求,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向投资者作出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已在报告书中披露相关承诺事项。

中国能建集团已出具承诺函,对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有效期届满后解决中国能源建设与北京电建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及时间安排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该等承诺清晰具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和督促保障机制,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要求。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二次反馈意见回复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江 禹

项目主办人:

左 迪 骆毅平

黄 涛

项目协办人:

樊灿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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