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监管措施 ; 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发布机构: 北京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7月26日
名 称: 关于对李凌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1〕103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李凌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李凌波:
经查,你于2010年4月21日在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作出承诺,“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额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你自2020年12月2日起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你于2020年12月25日通过上海寰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减持2,234,504股公司股份,违反了前述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引以为戒,加强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