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已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本次置换事项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内容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且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董事会审议本事项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
二、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将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的理财产品,不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有效。
独立董事:李锋、王圣来、谭立峰、程益群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