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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百花: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27

证券代码:600721 证券简称:*ST百花 编号:2021-065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有关调整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6月26日至2021年7月5日,公司在内部公告栏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7月7日,公司对外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4.2021年7月1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并对外披露了《公司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公告》。

5.2021年7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的情况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中,有8名人员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该等人员放弃的股票期权数量总计为52.5万份。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作相应调整,即该等8名人员不再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70人调整为162人。前述激励对象放弃的股票期权共计52.5万份,由公司董事会向其他激励对象分配,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为1,500万份,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1,210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290万份,均保持不变。

三、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就本次调整事宜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本次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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