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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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 以2010年末公司总股本157608.19万股为基数,A股:扣税前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 08元,扣税后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72元;B股:扣税前现金红利每股0.012327美元,扣税后现金红利每股0.011094美元。
” 股权登记日:A股:2011年6月23日
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1年6月23日,股权登记日为6月28日
” 除息日:2011年6月24日
” 红利发放日:2011年7月7日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1年5月26日召开的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分红派息具体实施办法公告如下:
一、 利润分配方案:
经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以2010年末公司总股本157608.19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0元(含税)。
对于A股社会公众股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72元。
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8元。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0.072元派发现金红利。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如存在本公司已知非居民企业之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
B股股利以美元支付,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下一工作日(5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1美元兑换6.4898元人民币”计算,每10股分配现金股利0.12327美元(含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
司在向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负有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B
股红利企业所得税的义务,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按照税后红利金额发放,即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11094美元。
(2)对于B股个人股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现金红利按其股息红利所得的50%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011094美元。
二、 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A股:2011年6月23日;
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1年6月23日,股权登记日为6月28日2、除息日:2011年6月24日
3、红利发放日:2011年7月7日
三、 本次红利发放对象:
截止2011年6月23日下午交易结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和截止2011年6月28日下午交易结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B股股东。
四、 本次分红派息实施方法:
1、A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具体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红利发放日前一个交易日,将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金额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资金清算系统划付给其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
可在现金红利发放日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暂由登记结算公司保管,当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并生效后,登记结算公司即将该投资者尚未领取现金红利划付给其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领取现金红利。
2、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B股红利以美元支付,B股投资者可于2011年7月7日起到其托管券商或托管银行处领取美元红利。
3、股东现金红利,已按规定由本公司足额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由他们代理发放。
4、公司大股东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A股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五、 咨询事项:
咨询机构:公司法律事务部
联系人:乐春萍
电话:021-64288888*1225
传真:021-64285642
特此公告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