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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纵科技: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26

证券代码:300477 证券简称:合纵科技 公告编号:2021-090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科技”、“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刘泽刚目前持股13.47%,股权协议转让完成后,持股比例将降至11.74%,虽然目前公司持股前十名的股东均无谋求公司控制权或干涉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意愿,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较低,请投资者注意控制权稳定风险;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刘泽刚目前质押率为78.90%,虽已做好股权平仓风险预案,不排除后续在极端情况下出现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风险,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302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在收到《关注函》后立即组织协调相关各方就《关注函》中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核查,现对《关注函》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一:

你公司第二大股东信达证券持有公司9.42%的股份,和刘泽刚减持后持股比例相差仅2.32%。请你公司结合股东持股比例差异、未来增减持计划、董事会人员构成和提名权限、信达证券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情况和意愿等,说明仍认定刘泽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及合理性,充分评估刘泽刚能否对你公司实施有效控制,拟采取的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措施。请公司律师核实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公司前十大股东的基本情况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N名明细数据表》,截至2021年7月2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及其他情况如下:

序号持有人名称持有人类别总持有数量持有比例(%)说明是否已出具不谋取控制权的承诺
1刘泽刚境内自然人(03)145,861,68013.47公司董事
2信达证券-招商银行-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合赢1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理财产品等(06)101,990,0499.42公司定向增发参与者管理人暨40%出资人已出具 60%出资人已出具
3韦强境内自然人(03)73,859,3176.82公司董事已出具
4赣州合纵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境内一般法人(02)24,180,9122.23公司员工成立的合伙企业已出具
5张仁增境内自然人(03)22,764,4332.10公司董事已出具
6何昀境内自然人(03)17,602,7071.63公司董事已出具
7刘岩境内自然人(03)14,925,3731.38公司定向增发参与者已出具
8四川璞信产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法人(01)14,925,3731.38公司定向增发参与者已出具
9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能源革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理财产品等(06)14,925,3731.38公司定向增发参与者
10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个人分红-019L-FH002深基金、理财产品等(06)12,523,4081.16公司定向增发参与者

公司上述前十大股东中,从股权比例上看,除刘泽刚、信达证券-招商银行-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合赢1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韦强外,后七位均为持股比例3%以下的股东,其中仅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赣州合纵投

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赣州合纵”)与公司董事张仁增持股比例达到2%,其余四位均为持股1%左右的股东,股东份额较少,股权较为分散。

2、前十大股东持股性质及预计变动情况

截至本函件回复之日,从公司股东性质上看,公司前六大股东中,除信达证券外,其余五位均为公司创始人股东、董事及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信达证券与后四位股东为公司本年度定向增发引进的投资人,具体情况如下:

(1)第一大股东刘泽刚

第一大股东刘泽刚为公司董事长,同时为公司创始人股东。2021年7月16日,刘泽刚与徐海飞、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徐海飞转让其持有的公司18,719,56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3%。股权协议转让完成后,刘泽刚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将由现在的13.47%降至11.74%。

(2)第二大股东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大股东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通过所管理的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合赢1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合纵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为101,990,049股,占上市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9.42%,为合纵科技定向发行后新增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合赢1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注册资本:291,87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4967A

企业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期限:2007年9月4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所管理的“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合赢1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1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出资40%,宜宾市叙州区创益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60%,两家单位共同发起设立,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除上述资产管理计划以外,信达证券管理的其他产品不存在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若刘泽刚上述股权协议转让完成,信达证券与其持股比例将缩至2.32%;但由于信达证券的出资人均已明确表示此次投资为财务投资,不谋取控制权,且根据《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合赢1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的内容,信达证券作为上述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代表第二大股东信达证券-招商银行-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合赢1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行使资管计划持有股票的股东权利。

(3)第三大股东韦强

第三大股东韦强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与刘泽刚同为公司创始人股东。2021年7月16日,韦强与徐海飞、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徐海飞转让其持有的公司10,135,702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4%。股权协议转让完成后,韦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将由现在的6.82%降至5.89%(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同为创始人股东,韦强与刘泽刚经营理念一致,在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时,韦强均与刘泽刚意见保持一致,不存在发生分歧的情形。

(4)其他前十大股东

A.原前十大股东赣州合纵、张仁增、何昀仍为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2.23%、2.10%、1.63%。

其中:赣州合纵为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张仁增、何昀均为公司董事。在历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时,上述股东均与刘泽刚意见保持一致,不存在发生分歧的情形。

B.新增刘岩、四川璞信产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能源革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个人分红-019L-FH002深为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1.38%、1.38%、1.38%、

1.16%。

其中:刘岩为唯一新增自然人股东;四川璞信产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投资与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债券投资等性质的企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能源革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性质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可查询到的公募基金产品;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个人分红-019L-FH002深为理财类产品。

上述七位股东持股比例均低于3%,股权分布较为分散。

二、未来增减持计划

经询问,第一大股东刘泽刚除已披露的协议转让(《关于公司大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编号2021-086)外,未来六个月暂无减持计划。

根据公司2021年5月20日代为披露信达证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达证券合赢1号定增)》,第二大股东信达证券表示“在未来12个月内尚未有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

三、信达证券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情况和意愿

根据2021年5月20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达证券合赢1号定增)》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目的”,信达证券明确表示此次认购在于“认可并看好合纵科技潜在的发展机会,希望通过此次认购合纵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与合纵科技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获取投资收益。本次权益变动不以谋求合纵科技的控制权为最终目的。”2021年7月20日,第二大股东的管理人暨40%份额出资人信达证券就公司控制权稳定性问题向合纵科技出具函件,承诺如下:“我司本次投资目的为财务投资,资管合同中明确了本次投资目标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运用以提供流动性支持的财务投资为主要方式,以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和治理结构相对稳定为主要目标,专项用于帮助有发展前景的上市公司纾解融资困难,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鉴于此,我司承诺未来不主动通过任何途径取得公司控制权,不主动干涉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大股东的主要出资人宜宾市叙州区创益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叙州创投”)出函表示“本公司本次投资仅为财务投资,不会通过与其他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协商变更投资政策,或者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变更合同内容等方式谋求对合纵科技的控制权,亦不会通过该种方式干涉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作为刘泽刚、韦强持有公司股份的质押权人及公司大股东的债权人,本公司不会利用该等事项干涉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综上可知,信达证券投资目的为财务投资,不会谋求公司控制权或干涉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影响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

四、董事会人员构成和提名权限

1、根据《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八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的提名权限如下: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的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均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不包括独立董事)的议案,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均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

人的议案,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五)董事会、监事会通过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后,若同时提名候选人的,应将候选人的详细情况与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一并公告。股东提名人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并在提名时向董事会提交相关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工作成果和受奖情况、全部兼职情况),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还应同时就该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告该批候选人的详细情况,并应提请投资者关注此前已公告的候选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声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前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董事会、监事会应按有关规定公布前述内容。”

2、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第五届董事会的提名,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9名,包括3名独立董事,信达证券未提出任何董事或监事人选,现行董事会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性别年龄任期起始日期任期终止日期
刘泽刚董事长552019年1月15日2022年1月15日
韦强董事 总经理552019年1月15日 /2019年2月15日2022年1月15日 /2022年2月14日
张仁增董事542019年1月15日2022年1月15日
何昀董事492019年1月15日2022年1月15日
高星董事492019年1月15日2022年1月15日
韩国良董事 副总经理562019年1月15日 /2019年2月15日2022年1月15日 /2022年2月14日
张为华独立董事562019年1月15日2022年1月15日
刘卫东独立董事602019年1月15日2022年1月15日
张金鑫独立董事502019年1月15日2022年1月15日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任期同董事会起止日。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成员如下:

序号委员会名称主任委员(召集人)委员
1战略发展委员会刘泽刚韩国良、刘卫东
2审计委员会张金鑫张为华、刘泽刚
3提名委员会张为华刘卫东、韦强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刘卫东张金鑫、韦强

公司现行的9名董事中,除独董外,其余6名董事均在公司任职,其中,董事长刘泽刚和总经理韦强同为创始股东,董事张仁增于1998年加入公司;董事何昀、高星于1999年加入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韩国良于2001年加入公司,上述董事均为公司服务20年及以上,和董事长刘泽刚经过长期的配合,经营理念一致,在此之前从未发生过董事会审议事项发生分歧的情况。从目前董事会构成来看,不存在董事会其他成员通过股东大会召集权、提名权、提案权及表决权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请求、召集、召开股东大会,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对全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争夺控制权的情况。因此,作为合纵科技的创始股东之一,刘泽刚自成为第一大股东以来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或总经理,作为公司现任董事长,对合纵科技的重大经营决策仍能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前十大股东中,从公司股东性质上看,其中的五位均为公司创始人股东、董事及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与第一大股东刘泽刚共事多年,经营理念一致,并出具了不与除刘泽刚以外的其它前十大股东中的任何第三方签署能够形成一

致行动的文件;未来不会通过任何途径单独或共同谋取公司控制权,不会主动干涉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承诺。其余五位为通过公司本年度定增成为公司股东的投资人,第二大股东的管理人暨40%份额出资人信达证券已向公司出函明确承诺未来不主动通过任何途径取得公司控制权,不主动干涉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其60%出资人叙州创投出函表示不会通过与其他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协商变更投资政策,或者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变更合同内容等方式谋求对合纵科技的控制权,亦不会通过该种方式干涉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同时,作为刘泽刚、韦强持有公司股份的质押权人及公司大股东的债权人,其不会利用该等事项干涉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刘岩、四川璞信产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亦出具了未来不会通过任何途径单独或共同谋取公司控制权,不会与包括公司前十大股东在内的任何第三方达成一致行动协议,不会主动干涉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承诺。综上,虽然第二大股东信达证券持股比例接近刘泽刚,但信达证券持股目的为获取投资收益而非谋求公司的控制权;第三大股东韦强与刘泽刚同为创始人股东,历次表决均意见一致;前十大中的其他股东持股均低于3%,且股权分布较为分散,四位外部投资人股东均为基金理财产品等财务投资项目,设立背景及目的上亦不为谋求公司控制权,其股权表决权不会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产生影响;而刘泽刚不仅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且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考虑到公司历次董事会决议的通过情况、其与董事会成员共事多年的关系、各位董事对其经营理念的认可等综合因素的考量,刘泽刚对董事会决议的影响力能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且目前其余前十大股东均不会\不能单独或合计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认定刘泽刚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实质上是符合公司现状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及合理性

在现有股权结构中,除第一大股东刘泽刚、第二大股东信达证券和第三大股东韦强外,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均在3%以下,股权分布相对分散,且股东性质上均为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专业投资者,不会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产生重大影响。在前三大股东中,韦强与刘泽刚同为公司的创始股东,经营理念一致,韦强不存在单独谋求控制权的意愿或动机,并已做出相关承诺,而信达证券所有出资人亦明确表示为财务投资,且已出具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件。

综合现有股东持股比例差异、持股目的、股东性质、公司历次董事会决议通过情况、董事会成员关系、经营理念认可等因素,刘泽刚对董事会决议的影响力能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其与董事会成员的关系、对董事会决议的影响力能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认定其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根据现有股东持股比例、股东性质、管理层经营决策等情况,公司及律师认为刘泽刚目前仍对公司拥有相对稳定的控制权,能有效控制公司。因此,刘泽刚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六、拟采取的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措施

2021年7月20日,第二大股东的管理人暨40%份额出资人信达证券就公司控制权稳定性问题向合纵科技出具函件,承诺如下:“我司本次投资目的为财务投资,资管合同中明确了本次投资目标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运用以提供流动性支持的财务投资为主要方式,以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和治理结构相对稳定为主要目标,专项用于帮助有发展前景的上市公司纾解融资困难,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鉴于此,我司承诺未来不主动通过任何途径取得公司控制权,不主动干涉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7月26日,第二大股东60%

出资人叙州创投出函表示“本公司本次投资仅为财务投资,不会通过与其他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协商变更投资政策,或者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变更合同内容等方式谋求对合纵科技的控制权,亦不会通过该种方式干涉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作为刘泽刚、韦强持有公司股份的质押权人及公司大股东的债权人,本公司不会利用该等事项干涉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021年7月23日,为进一步确保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韦强向公司出具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承诺:“本人不会与除刘泽刚以外的公司前十大股东中的任何第三方签署能够形成一致行动的文件,若后续发生因实际控制人刘泽刚持股数量下降或者公司被举牌收购等导致控制权可能发生变更的情形时,本人承诺将通过与刘泽刚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者表决权委托等方式维护刘泽刚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

同时,前十大股东中,股东张仁增、何昀出函表示“不会与除刘泽刚以外的公司前十大股东中的任何第三方签署能够形成一致行动的文件;未来不会通过任何途径单独或共同谋取公司控制权,不会主动干涉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股东赣州合纵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岩、四川璞信产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函表示“未来不会通过任何途径单独或共同谋取公司控制权,不会与包括公司前十大股东在内的任何第三方达成一致行动协议,不会主动干涉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截止本函件回复之日,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能源革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个人分红-019L-FH002深以两名外基金、理财产品类投资人外,前十大股东均无意单独或共同谋取公司控制权,公司第一大股东刘泽刚的控制权较为稳定。

如刘泽刚未来有股份转让或减持计划时,不排除其他股东委托刘泽刚行使公司股份表决权,以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综上,公司大股东刘泽刚及韦强本次的协议转让系为了解决股权质押到期问题,并导致了刘泽刚所持股权比例进一步下降,但刘泽刚对公司的控制仍然较为稳定,不存在控制权风险。

问题二:

截至目前,刘泽刚持有的合纵科技股份质押比例为77.29%。请说明刘泽刚

持有你公司股份被质押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时间、股份数量、质权人、债务金额和到期日是否存在债务纠纷、逾期情况、拟采取的偿债措施及其可行性等,并结合上述情况分析说明刘泽刚质押情况对你公司的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充分提示控制权稳定性风险。公司回复:

一、第一大股东股权质押现状

截止本函件回复之日,刘泽刚的股权质押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质押股数(股)质押数量占股东持股比例质押到期日合作机构(质权人)金额(万元)备注
刘泽刚6,201,6204.25%2021年8月31日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700个人融资担保
6,860,0004.70%2021年9月17日1,500
18,719,56012.83%2019年10月29日江海证券有限公司6,738.21截至2021年7月20日(不含)
2,343,0001.61%至办理解除质押手续为止
831,6000.57%2023年1月29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给茂联银行贷款担保
12,412,4008.51%2022年5月31日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个人融资担保
993,3330.68%2022年10月31日宁波瑞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茂联担保
716,6670.49%2022年10月31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辉锦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茂联担保
15,720,00010.78%2021年7月3日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7,786投资茂联担保
50,283,39034.47%2023年8月20日宜宾市叙州区创益产业投资有限公司28,609个人融资担保
合计:115,081,57078.90%46,333.21

上述质押情况表中,本次拟进行协议转让以归还江海证券的融资款项,归还完毕后,刘泽刚的债务金额降为36,609万元,质押率将从78.90%下降至

73.95%。

由于近期股价回升,刘泽刚质押给宜宾市叙州区创益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股票达到合约解除质押条件,近期正在启动部分质押股份的解除手续,预计将释放约664.64万股已质押的股票,届时,刘泽刚的股票质率将下降至

68.72%。

截止本函件回复前一个交易日(2021年7月23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12.20元/股,比平仓价格高出较多,不会出现平仓风险。

二、第一大股东的债务纠纷及逾期情况

经询问,公司第一大股东刘泽刚不存在债务纠纷。刘泽刚未偿还的债务中,除本次协议转让拟归还的江海证券外,目前,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质押已到期,刘泽刚质押股份15,720,000股,对应投资茂联担保金额7786万元。公司大股东正在与质权人沟通采取直接延长质押赎回限期或通过提供补充抵押或担保等其它增信措施延长质押赎回期限,从而防范质押风险。

三、降低股票质押风险采取的措施

1、2021年7月16日,公司大股东刘泽刚、韦强分别与徐海飞、江海证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徐海飞转让其持有的公司合计28,855,262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7%,以偿江海证券质押债务、降低股票质押风险。归还江海证券后,刘泽刚的债务金额降为36,609万元,质押率从将78.90%下降至73.95%。

2、由于近期股价回升,刘泽刚质押给宜宾市叙州区创益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股票达到合约解除质押条件,近期正在启动部分质押股份的解除手续,预计将释放约664.64万股已质押的股票,届时,刘泽刚的股票质率将下降至68.72%。

3、后期如刘泽刚因债务到期需要偿还或因为其它原因需要进一步质押股权,刘泽刚表示不排除以本次协议转让剩余金额约3,516万元,以及转让个人对外投资的资产份额来偿还负债。刘泽刚的个人投资包括宁波源纵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投资额10,120万元)、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计划份额10,554.24万元,其中刘泽刚持有份额2007.60万元、占比19.02%;另一方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初始持股23,482,534股,按照刘泽刚持有份额占比对应间接持股约4,466,786股)。

综上所述,刘泽刚虽然股票质押率较高,但上述质押不存在平仓风险,其质押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问题三:

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暂无。

特此说明。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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