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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魂网络: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27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裁定终结执行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电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魂创投”)为申请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以及相应的资金占用期间补偿、律师费支出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1、电魂创投已收到共青城优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优意”)支付的保证金2,200万元(该事项已于2021年3月24日公告)。

2、经电魂创投申请,法院已查封案涉共青城优意持有的九次方大数据信息集团有限公司434,342元出资额,查封期限至2024年7月7日。

3、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电魂创投可在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暂不能判断本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 特别风险提示:据《执行裁定书》,电魂创投可在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恢复执行,但截至本公告日,申请执行条件尚未具备,能否恢复执行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电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就与共青城优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叁寿、陈学赓、严琳、陈柏霖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并于2021年1月4日收到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21)浙0108民初4号的《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法院已于2021年1月4日受理了该案件。

经法院主持调解并出具《民事调解书》,电魂创投与共青城优意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共青城优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1年3月19日前将九次方大数据信息集团有限公司434,342元出资额过户登记到原告杭州电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3,8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875元,由被告共青城优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2021年3月19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已预交的8,875元直接结算)。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5日、2021年3月2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

二、本次案件的执行情况

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收到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根据《执行裁定书》,法院作出的(2021)浙0108号初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共青城优意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电魂创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共青城优意将第三人九次方大数据信息集团有限公司434,342元出资额过户登记到申请执行人电魂创投名下。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协助执行部门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因第三人九次方大数据信息集团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股东人数不能超过50人。现因其股东人数已达50人,故无法将案涉股权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电魂创投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2021)浙0108执160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为了维护公司利益,电魂创投要求共青城优意划转2,200万元人民币至其指定账户作为保证金,若共青城优意最终未能完成将九次方大数据信息集团有限公司434,342元出资额过户登记到电魂创投名下,则该笔款项将作为股权转让返还款归属电魂创投,截至本公告日,电魂创投已收到该笔款项。

为保证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经电魂创投申请,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3日出具《执行保全通知书》,法院已查封案涉共青城优意持有的九次方大数据信息集团有限公司434,342元出资额,查封期限至2024年7月7日。据《执行裁定书》,电魂创投可在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恢复执行,但截至本公告日,申请执行条件尚未具备,能否恢复执行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利益。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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