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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维图新: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27

证券代码:002405 证券简称:四维图新 公告编号:2021-068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

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规定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于2021年7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 2021年7月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二) 公司于2021年7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1年7月10日在公司内部OA系统对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7月10日至2021年7月19日,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向监事会反馈意见。截至2021年7月19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公司于2021年7月 2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1年1月8日至2021年7月9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2021年7月24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1年7月23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五)2021年7月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部分认购拟授予其的限制性股票,导致首次拟授予权益数量剩余200万股。

根据上述情况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11100万股调整为10900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900万股调整为1100万股,预留部分占限制性股票拟授予总额的9.17%。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1、四维图新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本次授予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2、四维图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

3、四维图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

4、四维图新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不存在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专业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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