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回复的专项说明
中汇会专[2021]614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由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加食品)转来的贵部2020年9月25日发出的《关于对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491号)已收悉,根据贵部要求,本所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回复如下:
问题一:
根据会计师与律师出具的专项意见,你公司目前仍有6个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涉及金额1.60亿元。请结合你公司目前受限及未受限货币资金、被冻结账户用途、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资金量等,进一步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请会计师、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2020年8月8日、2020年12月1日、2020年12月26日及2021年2月23日分别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25)、《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8)、《关于诉讼进展和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8)、《关于银行账户冻结及解冻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解除冻结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由优选资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冻结的银行账户增至6个,原由福建明坤控股有限公司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冻结的1个银行账户已解冻。截止2021年5月31日,公司仍处于冻结状态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万元
开户银行 | 冻结账户 | 账户性质 | 冻结日期 | 冻结金额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宁乡支行 | 598***841 | 一般户 | 2019/12/20 | 15,493.64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经济开发区支行 | 180***868 | 基本户 | 2019/12/25 | 162.24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 | 100***001 | 一般户 | 2019/12/23 | 71.97 |
开户银行 | 冻结账户 | 账户性质 | 冻结日期 | 冻结金额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宁乡支行 | 731***708 | 一般户 | 2019/12/23 | 13.7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宁乡水晶城支行 | 190***028 | 一般户 | 2019/12/25 | 2.7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 | 190***264 | 保证金户 | 2020/11/27 | 0.00 |
上述银行账户的账户名称均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是被优选资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冻结,冻结限额为16,458.03万元,截止2021年5月31日的实际冻结金额为15,744.36万元。
1、受限账户资金与未受限账户资金情况
截止2021年5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共开设银行账户66个,上述被司法冻结账户占银行开户总数的9.09%;司法冻结金额15,744.36万元,司法冻结金额占2021年5月31日货币资金余额的43.81%。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5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变动额 |
货币资金余额 | 35,934.34 | 68,673.97 | -32,739.63 |
其中:司法冻结金额 | 15,744.36 | 16,078.33 | -333.97 |
可用资金余额 | 20,189.98 | 52,595.64 | -32,405.66 |
公司可用资金余额大幅减少,主要是由于2021年上半年将28,950.00万元的短期借款全部予以归还、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竞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的25套办公房屋并支付对价7,415.44万元所致。
司法冻结资金账户与未冻结资金账户资金发生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5月 | 2020年度 | ||
账户收款 | 账户流出 | 账户收款 | 账户流出 | |
受限资金账户 | 64.67 | - | 420.36 | - |
未受限资金账户 | 80,633.18 | 113,421.06 | 281,530.76 | 253,270.34 |
小计 | 80,697.85 | 113,421.06 | 281,951.12 | 253,270.34 |
受限资金账户占比 | 0.08% | 0.00% | 0.15% | 0.00% |
注:受限资金账户为截至2021年5月31日仍被冻结的银行账户
公司银行账户众多,仍可通过其他账户进行收付款,日常经营活动受账户冻结的影响较小。
2、被冻结账户用途
上述被冻结账户中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经济开发区支行(180***868)为基本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190***264)为保证金账户、其他账户为一般户,这些账户多数无特定支付用途。
3、公司正常经营所需的资金量情况
公司2020年度的经营/投资/筹资活动现金流入、流出及结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金额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225,633.35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4,077.61 |
现金流入小计 | 229,710.96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145,735.52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16,267.50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16,454.04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23,437.02 |
现金流出小计 | 201,894.08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7,816.88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 | 238.67 |
处置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 1.49 |
现金流入小计 | 240.16 |
购建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6,375.11 |
投资支付的现金 | 10,000.00 |
现金流出小计 | 16,375.11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6,134.94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 52,000.00 |
现金流入小计 | 52,000.00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30,050.00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 4,951.16 |
现金流出小计 | 35,001.16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6,998.84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 |
项 目 | 金额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28,680.78 |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23,693.60 |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52,374.39 |
根据公司2020年度现金流量情况可知:(1)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可以产生可观的现金净流入,(2)公司资信情况良好,需要时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寻求资金支持;公司目前不存在资金短缺的情形。综上,公司司法冻结账户非公司主要账户,公司其余银行账户均正常使用,目前仍可通过未被冻结的银行账户经营收支各类业务款项,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资金支付未受到重大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可以产生可观的现金净流入,并且需要时可充分及时获得足额信贷,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能得到充分有效保障。会计师意见:
核查程序:
(1)我们查阅了关于银行账户的相关规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2)我们获取了加加食品及其所属公司的银行账户结算清单,核查了全部的银行账户的资金状态;获取了加加食品及其所属公司2020年、2021年1-5月银行账户收支汇总明细,抽查了大额流水发生;获取2019年度、2020年度年报相关信息、了解公司获得的金融机构授信情况等,执行分析性复核程序等。
核查结论:
我们认为被司法冻结银行账户不属于加加食品公司的主要账户;在银行账号被冻结期间,使用其他一般账户进行日常经营涉及的销售收款、采购付款、员工支付、税金支付等资金收付均未受到任何限制;资金可以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业务、投资及融资业务的正常开展;加加食品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形。
问题二:
上述被司法冻结的银行账户中有5个被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选资本”)申请予以冻结,涉及金额1.56亿元,优选资本未按照《和解协议》在卓越投资向其支付1.8亿元首笔清偿款后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你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此外,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优选资本少林地坤加加并购专项私募投资基金特别公告》(以下简称《特别公告》),优选资本明确表示在后续资金无实质进展落实的情况下不会向法院提出解冻申请,且无法向相关监管机构出函认可违规担保无效。目前,你公司已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1)请结合卓越投资后续清偿计划,说明优选资本未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你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且未出函认可违规担保无效的具体原因,你公司、卓越投资与优选资本之间是否存在未予披露的协议,以及你公司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的具体进展情况。
(2)请结合上述情况,说明你公司相关违规担保是否已实质性解决,相关担保事项对你公司的影响是否已完全消除,银行账户仍被司法冻结是否构成你公司对控股股东的变相担保,你公司是否存在被优选资本申请司法强制执行,进而导致你公司承担对控股股东的担保责任及控股股东对你公司资金占用的风险,并提出充分的依据。
(3)请说明卓越投资向优选资本支付首笔清偿款的资金来源,你公司是否存在向卓越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或对后续清偿计划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
(4)请会计师、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结合卓越投资后续清偿计划,说明优选资本未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你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且未出函认可违规担保无效的具体原因,你公司、卓越投资与优选资本之间是否存在未予披露的协议,以及你公司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的具体进展情况。
1、优选资本未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且未出函认可违规担保无效的具体原因
(1)依据《和解协议》1.2条、1.8条约定,卓越投资对优选资本的债务清偿分为两部分,第一是于2020年6月30日前由卓越投资或指定第三方向优选资本清偿债务本金不低于18000万元(首笔清偿款);第二是《和解协议》约定的剩余债务本金9805万元及剩余利息共计4170.75万元展期半年,展期至2020年12月31日,展期期间内债务均不计息。
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就“优选资本未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加加食品诉前财产保全且未出函认可违规担保无效的具体原因及是否与加加食品、卓越投资之间存在其他未予披露的协议”对优选资本进行函证。优选资本于2020年10月19日回函称,其未依据《和解协议》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加加食品的保全且未出函认可违规担保无效的主要原因有:1、卓越投资方面严重违约,未全面履行和解协议;2、加加食品非和解协议的签约主体,无权依和解协议主张权利;3、优先资本所涉基金的各投资人强烈不同意优选资本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2)关于优选资本诉讼案件判决情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8)京01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
1)优选资本主张依据《深圳景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及《差额补足协议》的约定,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应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向其支付债务本金 9805 万元及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的目标收益。优选资本提起诉讼后其与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签订《和解协议》,对案涉债务的履行期限、方式及本案诉讼、保全事宜等达成一致,该协议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和解协议》签订于《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及《差额补足协议》之后且于本案诉讼中,二者对案涉债务的履行方式、期限以及权利义务等内容存在实质不同,优选资本仍依据《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及《差额补足协议》主张债权,依据不足,其关于要求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支付剩余债务本金及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2)关于加加食品应否对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首先,优选资本针对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的诉求未获支持,故本案中加加食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具有事实基础。其次,加加食品系上市公司,其出具《保证书》对《合伙协议》《补充协议》项下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时,卓越投资系加加食品控股股东,杨振系加加食品实际控制人,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加加食品提供的案涉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本案中,加加食品针对案涉债务提供担保并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故加加食品时任法定代表人杨振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在此情形下,优选公司主张担保有效,则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优选资本明知加加食品系上市公司,其未按照加加食品的章程以及公司法的规定对加加食品提供担保的行为进行审查,不构成善意,故加加食品出具的《保证书》应为无效。综上,优选资本主张加加食品对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3)优选资本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4,7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优选资本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京民终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加加食品已就优选资本拒不解除财产保全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优选资本(被告)拒不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加加食品(原告)的财产保全,加加食品于
2021年3月17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依约申请撤诉及解除保全措施的违约金,违约金以18,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6月29日计算至人民法院收到其撤诉及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2月3日为19,71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损失以15,259.3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12月25日计算至人民法院收到其撤诉及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2月3日为40,736,113.4元;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市场声誉损失200万元;
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截至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2、公司、卓越投资与优选资本之间是否存在未予披露的协议
公司、卓越投资与优选资本不存在其他的未予披露的协议。
3、公司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的具体进展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根据上述规定,优选资本起诉加加食品承担担保责任一案已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驳回,优选资本申请对加加食品的财产保全应予解除。加加食品拟根据上述生效裁判文书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该解除申请不存在法律障碍。
会计师意见:
我们于2020年10月14日就“优选资本未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加加食品诉前财产保全且未出函认可违规担保无效的具体原因”向优选资本进行函证。优选资本于2020年10月19日回函称,其未依据和解协议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加加食品的保全且未出函认可违规担保无效的主要原因有:1、卓越投资方面严重违约,未全面履行和解协议;2、加加食品非和解协议的签约主体,无权依和解协议主张权利;3、优先资本所涉基金的各投资人强烈不同意优选资本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我们就“优选资本未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加加食品诉前财产保全且未出函认可违规担保无效的具体原因”向卓越投资进行函证,根据卓越投资的说明及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曾就不同意解除保全的原因向优选资本进行询问,优选资本在庭审时表示其
认为卓越投资未按《和解协议》1.8条约定,将湖南派仔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仔食品”)所持的湖南梁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梁嘉食品”)50%股权过户至优选资本名下作为剩余债务本息的增信措施,已经实质性违反《和解协议》约定,因此拒绝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加加食品诉前财产保全及撤诉。卓越投资也就该事项进行了说明,系因资金方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分行(以下简称“华融湘江银行”)要求将梁嘉食品100%股权质押作为首笔清偿款资金的放款条件,卓越投资在征得优选资本方同意的前提下,将派仔食品所持有梁嘉食品的50%股权质押给华融湘江银行,优选资本亦同时将其所持的梁嘉食品50%股权质押给华融湘江银行,卓越投资并未违反《和解协议》的约定,同时将梁嘉食品股权过户给优选资本也不是《和解协议》约定的优选资本解除对加加食品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我们通过天眼查系统进行查询获悉,派仔食品与优选资本分别持有的梁嘉食品的50%股权均已质押给华融湘江银行。
我们于2020年10月14日就“优选资本与加加食品、卓越投资是否存在未予披露的其他协议”向优选资本进行函证。优选资本于2020年10月19日回函表示不存在其他协议约定或安排。根据加加食品及卓越投资出具的说明,加加食品、卓越投资与优选资本不存在其他的未予披露的协议。根据北京一中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8)京01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
优选公司主张加加公司对杨振、肖赛平、卓越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后续优选资本虽然再次上诉,但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的(2021)京民终20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优选资本申请对加加食品的财产保全应予解除。加加食品拟根据上述生效裁判文书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该解除申请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请结合上述情况,说明你公司相关违规担保是否已实质性解决,相关担保事项对你公司的影响是否已完全消除,银行账户仍被司法冻结是否构成你公司对控股股东的变相担保,你公司是否存在被优选资本申请司法强制执行,进而导致你公司承担对控股股东的担保责任及控股股东对你公司资金占用的风险,并提出充分的依据。
1、说明你公司相关违规担保是否已实质性解决
如上所述,优选资本起诉加加食品违规担保案件已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的(2021)京民终207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裁判驳回。据此,加加食品对优选资本提供的违规担保已实质性解除。
2、相关担保事项对你公司的影响是否已完全消除,银行账户仍被司法冻结是否构成你公司对控股股东的变相担保,你公司是否存在被优选资本申请司法强制执行,进而导致你
公司承担对控股股东的担保责任及控股股东对你公司资金占用的风险,并提出充分的依据。
如上所述,加加食品的担保责任经法院生效判决已实质解除。因公司银行账户仍处于司法冻结状态,相关担保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尚未完全消除,该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不构成公司对控股股东的变相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加加食品银行账户冻结应予解除。加加食品不存在被优选资本申请司法强制执行,进而导致加加食品承担对控股股东的担保责任及控股股东对加加食品资金占用的风险。
会计师意见
1、加加食品的担保责任已实质解除
根据北京一中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8)京01民初796号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的(2021)京民终207号《民事判决书》:优选公司主张加加公司对杨振、肖赛平、卓越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加加食品公司的担保责任已经实质性解除。
2、相关担保事项对加加食品公司的影响尚未完全消除,银行账户仍被司法冻结,该事项并不构成加加食品公司对控股股东的变相担保。
因优选资本尚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申请解除对公司的诉讼及财产保全,致使公司银行账户仍未解冻;根据北京一中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8)京01民初796号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的(2021)京民终207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对优选资本的担保责任已经实质性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加加食品银行账户冻结应予解除。
加加食品公司不存在被优选资本申请司法强制执行,进而导致加加食品公司承担对控股股东的担保责任及控股股东对加加食品公司资金占用的风险。
(三)请说明卓越投资向优选资本支付首笔清偿款的资金来源,你公司是否存在向卓越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或对后续清偿计划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
卓越投资向优选资本支付首笔款的资金来源于华融湘江银行发放的2.2亿元纾困贷款。公司及子公司未对该笔贷款提供担保。
公司不存在向卓越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亦未对卓越投资后续清偿计划承担担保责任。
会计师意见:
根据卓越投资说明及其提供的融资合同及收款凭证,卓越投资向优选资本支付首笔款的资金来源于华融湘江银行发放的2.2亿元纾困贷款。经我们向华融湘江银行函证,确认加加食品及其子公司未对该笔贷款提供担保。我们就“加加食品与优选资本未就卓越投资剩余债务本息清偿做另行协议约定或安排”对优选资本进行函证,截止本复函日,优选资本未对我们函证所问询的内容进行回复。根据卓越投资及加加食品出具的说明,加加食品与优选资本未就卓越投资剩余债务本息清偿做另行协议约定或安排,亦未对卓越投资与优选资本的债务后续清偿计划承担担保责任。综上,我们未发现加加食品存在就此次首笔清偿款向卓越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亦未发现加加食品对后续清偿计划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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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日期: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