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专项鉴证报告 1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3
专项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1]35651号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进行鉴证。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贵公司的责任
贵公司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编制《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
专项鉴证报告(续)天职业字[2021]35651号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相关规定,与实际情况相符。附件:《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以下无正文]
中国·北京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中国·北京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
的专项说明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24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111,856,823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2.3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99,999,994.05元。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1]33267号),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收到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扣除保荐承销费后划转的募集资金人民币2,489,999,994.05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费用含税总额13,077,356.10元,进项税额为738,016.05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87,660,654.00元。
二、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2020年9月1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20年9月30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1 | 先导高端智能装备华南总部制造基地项目 | 89,028.51 | 74,001.55 |
2 | 自动化设备生产基地能级提升项目 | 40,816.41 | 35,816.41 |
3 | 先导工业互联网协同制造体系建设项目 | 18,541.06 | 17,658.15 |
4 | 锂电智能制造数字化整体解决方案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75,141.00 | 47,523.89 |
5 | 补充流动资金 | 75,000.00 | 75,000.00 |
合计 | 298,526.98 | 250,000.00 |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2021年6月10日,公司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自有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
1 | 先导高端智能装备华南总部制造基地项目 | 5,601.49 | 5,601.49 |
2 | 自动化设备生产基地能级提升项目 | 752.60 | 752.60 |
3 | 先导工业互联网协同制造体系建设项目 | 11.56 | 11.56 |
4 | 锂电智能制造数字化整体解决方案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7,488.24 | 7,488.24 |
合计 | 13,853.89 | 13,853.89 |
四、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承销费已于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合计2,905,377.79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自有资金预先投入金额(不含税) | 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不含税) |
律师费用 | 660,377.36 | 660,377.36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2,198,113.21 | 2,198,113.21 |
其他申报材料费用 | 46,887.22 | 46,887.22 |
合计 | 2,905,377.79 | 2,905,377.79 |
五、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决策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还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