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七条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证券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问
责:
(一) 有关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
(二) 初次或者因过失出现差错,且情节较轻的;
(三) 差错出现后,能主动检查纠正差错,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发生的;
(四)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原因造成的。
第十一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通报批评;
2.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