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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琪酵母: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2021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24

(2021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5号——独立董事年度报告期间工作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向每位独立董事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的书面文件

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第八条 在履行上述第五条、第七条规定事项时,公司应有书面记录,当事人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对本行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 情况、执行相关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监管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可以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工作,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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