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1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和监督工作,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包括中小投资者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指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运行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评价活动。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监察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审计监察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
计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监察部门的工作。第六条 审计监察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其中要有适当数量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审计人员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监察部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公司内审制度遵循“以合规审计为基础,以效益审计为重点,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的工作方针。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监察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监察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监察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的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对公司经营层及所属单位的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五)对工程项目预算、决算的执行、建设成本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七)协助监事会检查相关事项,为监事会提供所需资料;
(八)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九)完成董事会、监事会交办的其它事宜;
(十)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的权限:
(一)参加有关会议,特别是生产经营、工程建设、财务收支、对外投资、联营和承包经营合同的制定等会议,必须通知审计监察部门参加。对重大的经济合同,实行事先审计监督;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涉及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
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将对外投资、 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五条 对需要审计的事项,由公司审计监察部拟订审计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备案。
公司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实施审计3 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监察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公司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 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门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二十条 审计监察部实施审计后,原则上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监察部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
审计人员应当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自接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有关审计报告的意见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审计监察部应当自上述反馈意见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后续审计,了解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第二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与复核审计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监察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10 年。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审计监察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三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如适用);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如适用);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如适用)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但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改。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