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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7-24

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后,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行权价格由52.70元/份调整为50.40元/份;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47人调整为226人,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由236.26万份调整为217.82万份。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1年7月2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

期权的条件。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21年7月23日为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同意以50.40元/份作为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向226名激励对象授予217.82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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