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与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大象广告”)追偿权纠纷一案的(2021)浙02民初1472号《传票》。现将相关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说明
因公司在收购大象广告后,为大象广告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的银行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因大象广告逾期未偿还银行借款,浙商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判令公司履行连带清偿责任。经公司对该担保诉讼事项进行评估,为减少该诉讼对公司的造成不良影响,避免公司因诉讼保全导致的银行主要账户、资产被冻结以及负担案件诉讼费用和更多罚息等情形,为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决定履行对浙商银行的担保责任,履行担保责任的金额为5,510.95万元。浙商银行收到公司还款后向法院申请了撤诉。
在承担完担保责任后,公司多次向大象广告追偿,但大象广告至今未支付分文,故公司起诉大象广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为被告全资子公司。
2021年6月15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浙02民初1472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与大象广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由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2021-046号公告。
二、本次收到的传票主要内容
案号:(2021)浙02民初1472号
案由:追偿权纠纷被传唤人姓名: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单位或住址:新疆昌吉州昌吉高新区光明路1号被传事由:开庭审理应到时间:2021年8月26日10:30分应到处所: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制下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大象广告(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发布的2019-005号公告),公司未知大象广告及其所属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在诉讼过程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要依据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实际执行情况等判断。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2民初1472号《传票》。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