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50 证券简称:锦江在线 公告编号:2021-035
900914 |锦在线B
上海锦江在线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32元,B股每股现金红利0.020509美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1/7/30 | - | 2021/8/2 | 2021/8/2 |
B股 | 2021/8/4 | 2021/7/30 | 2021/8/13 |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1/7/30 | - | 2021/8/2 | 2021/8/2 |
B股 | 2021/8/4 | 2021/7/30 | 2021/8/13 |
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32 元。
(3)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公司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1188 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 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登记结算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 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88元。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B 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根据《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下一工作日(2021 年 6 月18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1:
6.4361)折算,每股现金红利 0.020509 美元(含税)。
(1)非居民企业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99的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7月24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
0.018458美元;
(2)居民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1的股东),根据 2015年9月7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2012年11月16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
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外籍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90的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20509 美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联系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100 号 21 楼联系电话:86-21-63218800联系传真:86-21-63213198邮政编码:200002
特此公告。
上海锦江在线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