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亿元委托贷款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关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14亿元委托贷款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现发表书面意见如下:
我们于会前收到《关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14亿元委托贷款的议案》,通过对议案的初步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14亿元委托贷款,主要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委托贷款利率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以及当期经营成果造成影响。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文荣 贾谌 孙承铭 李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