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诺激光”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英诺激光拟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92号)核准,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8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9.4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94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101.65万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846.35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6月30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452号)。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相关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调整情况
由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846.35万元,少于公司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48,527.73万元,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开展,公司按照经营现状,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进行了调整,缺口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解决。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 | 调整前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1 | 固体激光器及激光应用模组生产项目 | 20,866.57 | 20,866.57 | 11,263.71 |
2 | 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 | 4,653.46 | 4,653.46 | 1,000.00 |
3 | 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 4,377.99 | 4,377.99 | 4,377.99 |
4 | 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 | 3,629.71 | 3,629.71 | 1,000.00 |
5 | 补充流动资金 | 15,000.00 | 15,000.00 | 13,204.65 |
合计 | 48,527.73 | 48,527.73 | 30,846.35 |
三、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调整,是根据募投项目实施以及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公司募投项目正常进行以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战略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和项目建设进度的持续关注,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法、有效。
四、本次事项所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2021年7月2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拟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事项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英诺激光本次拟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事项无
异议。(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