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诺激光”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英诺激光拟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92号)核准,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8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9.4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94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101.65万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846.35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6月30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452号)。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相关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 |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1 | 固体激光器及激光应用模组生产项目 | 20,866.57 | 11,263.71 |
2 | 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 | 4,653.46 | 1,000.00 |
3 | 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 4,377.99 | 4,377.99 |
4 | 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 | 3,629.71 | 1,000.00 |
5 | 补充流动资金 | 15,000.00 | 13,204.65 |
合计 | 48,527.73 | 30,846.35 |
公司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募投项目投资总额,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
三、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相关情况
(一)借款事项基本情况
序号 | 项目名称 | 借款金额 | 借款方 | 出借方 |
1 | 固体激光器及激光应用模组生产项目 | 11,263.71 | 常州英诺 | 公司 |
2 | 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 | 1,000.00 | 常州英诺 | 公司 |
3 | 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 4,377.99 | 常州英诺 | 公司 |
4 | 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 | 1,000.00 | 常州英诺 | 公司 |
合计 | 17,641.70 | - | - |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17,641.70万元一次性向全资子公司常州英诺提供无息借款,借款期限为实际借款之日起 5 年,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借款到期后可续借或提前偿还。
(二)本次借款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常州英诺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Xiaojie Zhao |
成立时间 | 2011年4月29日 |
住册地址 | 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18-69号常州科教城英诺激光大厦3楼 |
经营范围 | 激光器、激光精密微加工设备(激光切割机、激光焊接机、激光雕刻机)的研发、生产,玻璃基板、陶瓷基板、硅片、蓝宝石基板、金属薄片、柔性电路板的激光加工以及相关产品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维修服务;自有房屋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 |
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合成纤维销售;生物基材料销售;金属切削加工服务;激光打标加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股东构成 | 英诺激光持股100% | ||
主要财务数据(万元) | |||
项目 | 总资产 | 净资产 | 净利润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 38,346.24 | 12,373.36 | 1,386.22 |
注:上述常州英诺财务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三)本次借款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1年7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本次借款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借款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常州英诺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公司实施相关募投项目建设需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及用途,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本次借款后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借款到位后,将存放于常州英诺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与常州英诺、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六、本次事项所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常州英诺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2021年7月2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英诺激光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