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诺激光”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英诺激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92号)核准,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8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9.4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94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101.65万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846.35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6月30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452号)。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相关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由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846.35万元,少
于公司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48,527.73万元,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开展,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情况,调整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具体投资额。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 | 调整前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1 | 固体激光器及激光应用模组生产项目 | 20,866.57 | 20,866.57 | 11,263.71 |
2 | 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 | 4,653.46 | 4,653.46 | 1,000.00 |
3 | 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 4,377.99 | 4,377.99 | 4,377.99 |
4 | 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 | 3,629.71 | 3,629.71 | 1,000.00 |
5 | 补充流动资金 | 15,000.00 | 15,000.00 | 13,204.65 |
合计 | 48,527.73 | 48,527.73 | 30,846.35 |
(二)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192.01万元,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为人民币574.18万元,合计使用自筹资金1,766.1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自筹资金已预先投入金额 | 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
1 | 固体激光器及激光应用模组生产项目 | 774.86 | 774.86 |
2 | 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 224.17 | 224.17 |
3 | 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 | 192.98 | 192.98 |
4 |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 | 574.18 | 574.18 |
合 计 | 1,766.19 | 1,766.19 |
上述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金额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并出具了《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9914号)。
三、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公司已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做出了安排,即“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如以自有资金或借款资金提前投入上述项目建设,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以募集资金对前期投入部分进行置换”。本次拟置换方案与《招股说明书》中的安排一致。
公司本次拟置换先期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四、本次事项所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2021年7月2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五、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大华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9914号),认为:英诺激光公司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英诺激光公司截止2021年6月30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英诺激光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
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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