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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诺激光: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23

证券代码:301021 证券简称:英诺激光 公告编号:2021-003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

公司章程的公告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诺激光”)于 2021年7月2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92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3,800 万股,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452 号),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11,364.5082 万元变更为15,164.5082万元,公司股本由11,364.5082 万股变更为15,164.5082万股。

公司股票已于 2021年7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拟将《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原条款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以【】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364.5082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可依法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5月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21]1592号”文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800万股,于2021年7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1,645,082元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51,645,082股,均为普通股。公司可依法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

码。股东大会通知应当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一十六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六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最低持股比例等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六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四)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

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融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第一百一十七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所述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四)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融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一百一十七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所述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四)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融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一百一十七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所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受赠现金

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2/3以上通过。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2/3以上通过。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2/3以上通过。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根

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长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1. 决定下列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不含委托理财,委托理财事项未达到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标准的,仍

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长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1. 决定下列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不含委托理财,委托理财事项未达到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标准的,仍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长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1. 决定下列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不含委托理财,委托理财事项未达到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标准的,仍

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2. 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1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但董事长与拟审议的关联交易存在关联关系的,该等关联交易应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 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2. 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1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但董事长与拟审议的关联交易存在关联关系的,该等关联交易应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 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2. 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但董事长与拟审议的关联交易存在关联关系的,该等关联交易应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 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以上或绝对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购买、销售产品、提供或接受服务有关的合同等);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

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

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

何一种情形;

2.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3. 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以上或绝对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购买、销售产品、提供或接受服务有关的合同等);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 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以上或绝对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购买、销售产品、提供或接受服务有关的合同等);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4. 本公司现任监事;

5.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

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6.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公司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

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

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4. 本公司现任监事; 5.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6.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公司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3.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4. 本公司现任监事; 5.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6.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7. 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公司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

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内”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内”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注:由于内容的修订,调整了条款编号。

三、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的版本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将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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