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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诺激光:英诺激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23

我们作为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查,在认真审阅相关议案后,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等实际情况,经过审慎研究后作出的合理调整。本次调整并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本次调整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进行调整。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置换与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常州英诺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英诺”)提供总额不超过17,641.70万元无息借款专项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建设,符合募集资金

的使用计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全资子常州英诺提供总额不超过17,641.70万元无息借款专项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为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事项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2,000万元(含本数)和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

(此页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余克定 盛杰民 廖健宏

2021 年7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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