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容知日新 | 股票代码:688768 |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Ronds Science & Technology Incorporated
Company(合肥市高新区生物医药园支路5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特别提示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知日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21年7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科创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的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上市首日跌幅限制比例为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
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更加剧烈的情形,从而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存在12个月或以上的股份锁定期,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5,486.5491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1,117.1165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0.36%,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本次发行价格18.23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0.0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4.9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3.4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9.9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仪器仪表制造业”(行业代码:C40);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为“仪器仪表制造业”项下“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行业代码:C4011)。截至2021年7月9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
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4.97倍。公司本次发行市盈率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但仍存在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融资融券风险
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一)风电行业政策对公司业绩影响的风险
根据国家发改委2019年5月21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风电行业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并网将不再享受补贴,且未来风电上网电价存在下降的可能,受此影响公司部分风电行业客户加快了风电项目实施进度,导致公司2020年风电行业市场需求增加。2018年度至2020年度,公司风电行业收入分别为7,021.06万元、9,081.00万元和12,612.26万元。未来公司风电行业市场需求存在放缓的可能,同时随着风电上网电价补贴的逐渐下降或取消,风电行业景气度可能出现下滑,进而可能出现风电行业产品竞争加剧和销售价格下降的情况。同时,风电平价上网推动风电行业从主要由政策性补贴驱动逐渐转向由技术创新和降本增效驱动,在此过程中风电行业客户为保证自身盈利水平,导致公司有线系统中的风电行业产品销售价格出现下降。如果公司
不能在未来获取预期的风电行业订单或保持市场竞争力,将面临风电行业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
(二)下游客户所属行业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产品为状态监测与故障诊断系统,结合行业的需求及自身技术特点,2018年度至2020年度,公司将主要生产、研发以及销售的侧重点集中运用于风电、石化及冶金等领域。2018年度至2020年度,来自上述行业的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0.44%、87.14%和88.51%,集中度较高;其中对风电行业客户的销售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2.81%、51.10%和
48.62%,销售占比较高。未来若上述行业受到行业政策、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的不利影响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上述行业客户对公司产品需求量下降,或公司在上述领域的市场份额下降,或在其他行业的市场拓展不及预期,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三)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
2018年末至2020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分别为12,398.85万元、14,912.44万元和14,831.12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54.31%、48.45%和
36.82%,公司应收账款呈增长趋势。此外,2018年末至2020年末公司逾期应收账款金额分别为6,695.34万元、6,829.82万元和9,952.70万元,占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比例分别为47.96%、40.13%和48.57%,应收账款逾期比例较高。2018年末至2020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余额分别为1,562.77万元、2,106.16万元和1,928.87万元,其中由于客户财务困难等原因单项计提坏账的金额分别为131.50万元、345.87万元和643.07万元。2018年末至2020年末公司逾期应收账款期后回款金额分别为5,765.03万元、5,217.95万元和2,180.01万元,逾期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比例分别为86.11%、76.40%和21.90%。未来,随着公司营业收入的快速增长,应收账款余额和应收账款逾期金额均可能持续增加。
公司主要客户属于风电、石化、冶金领域且多为大型企业,付款周期较长。如果未来客户受到行业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宏观政策等因素的影响,经营情况或财务状况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应收账款管理不当,可能存在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无法收回产生坏账的风险,进而对公司业绩和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
响。
(四)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随着我国工业设备状态监测技术不断升级、故障诊断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国家工业智能化不断推进,工业设备状态监测与故障诊断的应用领域十分广阔,行业市场逐步进入高速发展的阶段,不断吸引新进入者通过直接投资、产业转型或收购兼并等方式参与竞争,同时,上下游企业及其他工业监测领域企业亦存在进入工业设备状态监测市场参与竞争的可能,随着更多的企业进入到该行业中,市场竞争日益激烈。2018年度至2020年度,受到风电行业政策及客户需求的影响,发行人主要产品中的有线系统售价分别为25,554.63元/套、26,612.70元/套和22,269.78元/套,整体呈现下降趋势。公司无线监测系统(升级版)销售单价分别为36,382.57元/套、36,779.77元/套和40,528.81元/套,整体保持稳定;公司手持系统产品销售单价分别为12,289.78元/套、16,325.24元/套和8,533.79元/套,手持系统产品单价波动较大,主要原因系产品结构变化所致。如果未来公司在技术、产品以及服务上不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不能适应市场竞争加剧的情形,持续提升技术研发能力,则可能面临竞争优势被削弱、市场拓展受限、市场占有率降低、产品价格下降等风险。未来,公司将根据市场需求调整自身产品价格,不排除未来公司产品单价存在继续下降,经营业绩增速放缓甚至下滑的风险。
(五)经营业绩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2018年度至2020年度,公司第四季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78.86%、
75.17%和42.25%,公司主要客户属于风电、石化、冶金领域且多为大型企业,通常采取预算管理和产品集中采购制度,一般在上年末编制项目预算,次年上半年完成预算审批,年中或下半年组织采购。受此影响,公司主要客户采购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工程建设和设备安装等主要集中在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公司经营业绩存在一定的季节性波动风险。公司收入呈现季节性波动,但员工工资、研发费用、固定资产折旧等各项费用在年度内均衡发生,因此可能会造成公司出现季节性亏损或盈利较低的情形。经营业绩季节性波动对公司资金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公司在资金使用和融资安排等方面不能有效应对季节性波动,则
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六)期间费用率较高的风险
2018年度至2020年度,公司期间费用金额分别为6,791.85万元、9,429.00万元和12,917.75万元,其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0.04%、52.35%和48.97%。未来公司将继续保持较高的研发和销售投入,期间费用率可能会维持在较高水平。期间费用的投入与效益产生之间存在一定的滞后效应,若增加的收入未能抵消增加的期间费用带来的影响,则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2018年度至2020年度的报告期内,公司加大客户开发和市场开拓力度,销售人员数量及平均薪酬逐年增加,为开拓新客户和新行业应用领域而产生的宣传推广等费用增加,导致相关费用开支较大,2018年和2019年公司销售费用率分别高出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7.94和5.40个百分点。公司2018年度至2020年度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52.70%,若未来公司收入增长放缓且销售费用率长期处于较高的水平,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七)募投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导致业绩下降的风险
发行人本次拟募集资金用于设备智能监测系统产业化项目、数据中心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将大幅提高。根据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测算,本次募投项目建成投产后公司将增加固定资产原值38,262.76万元,预计每年增加折旧2,873.35万元,折旧金额增幅较大。如本次募投资项目不能较快产生效益以弥补新增固定资产折旧或募投项目实际效益低于预期,则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八)经营性现金流量波动的风险
2018年度至2020年度,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609.75万元、3,072.30万元和1,897.37万元。因客户付款审批周期相对较长、持续的新增订单投入和季节性因素等影响,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低于净利润。2018年度至2020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且与公司净利润存在一定差异。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应收账款、存货等经营性流动资产占用规模不断增加,公司营运资金需求日益增加。公司经营活动现
金流量净额的波动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营运资金短期不足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1年6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许可[2021]2102号”文,同意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317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容知日新”,证券代码“688768”;发行后总股本为5,486.5491万股,其中11,171,165股股票将于2021年7月26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1年7月26日
(三)股票简称:容知日新,扩位简称:容知日新
(四)股票代码:688768
(五)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5,486.5491万股
(六)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1,372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117.1165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369.4326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205.8万股,其中国元证券容知日新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数量为
137.20万股,国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获配数量为68.60万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543个,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490,835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7.01%,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4.21%。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之(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1,372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18.23元/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5,486.5491万股,发行完成后的总市值为100,019.79万元,不低于10亿元。
同时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230Z0306号),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021.93万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26,377.85万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综上,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之(一)规定的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Anhui Ronds Science & Technology Incorporated Company本次发行后注册资本:5,486.5491万元法定代表人:聂卫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4238732X成立日期:2007年8月7日(2016年7月22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住所:合肥市高新区生物医药园支路59号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仪器仪表、机械零部件、自动化控制设备、传感器和监测站的开发、生产、销售、维修、系统设计与技术开发;设备诊断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建筑劳务分包(除劳务派遣);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限定或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主营业务:公司致力于成为一家专业的工业设备智能运维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要产品为工业设备状态监测与故障诊断系统,已广泛应用于风电、石化、冶金等多个行业。公司工业设备状态监测与故障诊断系统通过对设备运行的物理参数进行采集、筛选、传输和数据分析,预知设备的运行故障及其变化趋势,为设备运维管理决策提供数据支撑,实现工业设备的预测性维护,提高生产过程的连续性、可靠性和安全性。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在自制核心部件、数据采集与分析、智能算法模型、智能诊断平台和智能设备管理等方面不断创新,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拥有完整的产品体系。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仪器仪表制造业”(行业代码:C40)。电话:0551-65332331传真:0551-65335196邮编:230088互联网网址:http://www.ronds.com.cn/电子邮箱:ronds_@ronds.com.cn董事会秘书:黄莉丽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为聂卫华先生,其持有公司10,062,620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4.46%。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聂卫华和贾维银先生,两人于2016年7月22日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聂卫华、贾维银合计直接持有公司15,045,756股股份,占发行前总股本的36.57%,聂卫华通过安徽科容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徽科容”)间接控制公司15.51%的股份,两人合计控制公司52.08%的股份。
聂卫华先生,1976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1996年2月至1996年7月,任职于安徽华典天然保健品有限公司;1996年7月至1997年4月,自由职业;1997年5月至1998年4月,历任厦门德大食品有限公司企划专员、西南大区经理;1998年6月至1999年12月,任广东华帝集团有限公司市场管理科科长、百得事业部经理;2000年1月至2003年1月,任中山市百得燃气用具公司总经理;2003年2月至2004年10月,自由职业;2004年11月至2015年7月,任上海容知总经理;2007年8月至2016年7月,任容知有限执行董事、经理;2016年7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贾维银先生,1974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2001年3月至2003年6月,任西安交通大学机械学院教师;2003年7月至2004年1月,在通用电气全球研究院上海分院从事研究工作;2004年2月至2004年10月,创业筹备;2004年11月至2015年7月,任上海容知副总经理;2007年9月至2016年7月,任容知有限副总经理;2016年7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首席技术官。
最近两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未考虑高管、员工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为聂卫华先生,其直接持有公司10,062,620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8.34%。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聂卫华和贾维银先生,两人于2016年7月22日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聂卫华、贾维银合计直接持有公司15,045,756股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7.42%,并通过安徽科容间接控制公司11.63%的表决权股份,合计控制公司39.05%的表决权股份,仍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持有发行人股票、债券情况
(一)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均由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提名人 | 具体提名人 | 任职期限 |
1 | 聂卫华 | 董事长、总经理 | 董事会 | 聂卫华、贾维银 | 2019.07-2022.07 |
2 | 贾维银 | 董事、副总经理 | 聂卫华、贾维银 | ||
3 | 傅云霞 | 董事 | 聂卫华、贾维银 | ||
4 | 黄莉丽 | 董事、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聂卫华、贾维银 | ||
5 | 龙华 | 董事 | 海通兴泰 | ||
6 | 卢贤榕 | 独立董事 | 聂卫华、贾维银 | ||
7 | 王玉瑛 | 独立董事 | 聂卫华、贾维银 | ||
8 | 丁斌 | 独立董事 | 聂卫华、贾维银 |
(二)监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现有3名监事,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本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为沈西友、徐军,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与公司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贾韵坛共同组成第二届监事会,任期三年。现任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本公司职务 | 提名人 | 具体提名人 | 任职期限 |
1 | 沈西友 | 监事会主席 | 监事会 | 聂卫华、贾维银 | 2019.07-2022.07 |
2 | 徐军 | 监事 | 安徽国耀 | ||
3 | 贾韵坛 | 职工代表监事 | 职工代表大会 |
(三)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现有高级管理人员3名,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公司职务 | 任职期限 |
序号 | 姓名 | 公司职务 | 任职期限 |
1 | 聂卫华 | 董事长、总经理 | 2019.07-2022.07 |
2 | 贾维银 | 董事、副总经理 | |
3 | 黄莉丽 | 董事、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四)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现有核心技术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公司职务 |
1 | 贾维银 | 董事、副总经理、首席技术官 |
2 | 许凌波 | 首席监测技术专家 |
3 | 方世康 | 首席软件架构师 |
4 | 宋海峰 | 首席诊断技术专家 |
5 | 汪湘湘 | 智能算法部经理 |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票、债券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持股数量(股) | 合计持股比例 | ||||
直接持股 | 限售期限 | 间接持股 | 限售期限 | 合计 | ||||
1 | 聂卫华 | 董事长、总经理 | 10,062,620 | 36个月 | 3,883,291 | 36个月 | 13,945,911 | 25.42% |
2 | 黄莉丽 | 董事、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 | - | 149,999 | 12个月 | 149,999 | 0.27% |
3 | 贾维银 | 董事、副总经理 | 4,983,136 | 36个月 | 318,808 | 36个月 | 5,301,944 | 9.66% |
4 | 沈西友 | 监事会主席 | 1,097,446 | 12个月 | - | - | 1,097,446 | 2.00% |
5 | 许凌波 | 核心技术人员 | - | - | 200,003 | 12个月 | 200,003 | 0.36% |
6 | 宋海峰 | 核心技术人员 | - | - | 200,003 | 12个月 | 200,003 | 0.36% |
注:上表中聂卫华、贾维银、黄莉丽通过国元证券容知日新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了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具体情况详见本节“七、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
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安徽科容为公司技术及管理骨干持股平台。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安徽科容持有公司6,382,125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1.63%。安徽科容成立于2014年10月,于2014年12月通过受让股权方式成为公司股东。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安徽科容持有公司6,382,125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1.63%,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安徽科容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3945186967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成立日期 | 2014年10月30日 |
出资额 | 107.10万元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聂卫华 |
注册地 | 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700号办公研发中心422室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700号办公研发中心422室 |
经营范围 | 计算机硬件、仪器仪表的开发及销售;管理咨询;企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以及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安徽科容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额(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性质 |
1 | 聂卫华 | 651,664.64 | 60.85% | 普通合伙人 |
2 | 贾维银 | 53,500.00 | 5.00% | 有限合伙人 |
3 | 许凌波 | 33,563.00 | 3.13% | 有限合伙人 |
4 | 宋海峰 | 33,563.00 | 3.13% | 有限合伙人 |
5 | 周军 | 30,206.48 | 2.82% | 有限合伙人 |
6 | 卢文卉 | 25,171.71 | 2.35% | 有限合伙人 |
7 | 黄莉丽 | 25,171.71 | 2.35% | 有限合伙人 |
8 | 刘刚 | 20,138.01 | 1.88% | 有限合伙人 |
9 | 梅益华 | 20,138.01 | 1.88% | 有限合伙人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额(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性质 |
10 | 罗曼曼 | 20,138.01 | 1.88% | 有限合伙人 |
11 | 程光友 | 20,138.01 | 1.88% | 有限合伙人 |
12 | 刘兴瑞 | 16,781.50 | 1.57% | 有限合伙人 |
13 | 唐怀珍 | 16,781.50 | 1.57% | 有限合伙人 |
14 | 李亮亮 | 13,424.99 | 1.25% | 有限合伙人 |
15 | 毛天宇 | 10,068.47 | 0.94% | 有限合伙人 |
16 | 王之剑 | 8,390.21 | 0.78% | 有限合伙人 |
17 | 魏建国 | 8,390.21 | 0.78% | 有限合伙人 |
18 | 谢瑛 | 8,390.21 | 0.78% | 有限合伙人 |
19 | 张有峰 | 8,390.21 | 0.78% | 有限合伙人 |
20 | 徐俊汉 | 8,390.21 | 0.78% | 有限合伙人 |
21 | 邵玉江 | 6,713.03 | 0.63% | 有限合伙人 |
22 | 项亚龙 | 6,713.03 | 0.63% | 有限合伙人 |
23 | 王欢迎 | 6,713.03 | 0.63% | 有限合伙人 |
24 | 杨臣林 | 5,034.77 | 0.47% | 有限合伙人 |
25 | 李学琪 | 5,034.77 | 0.47% | 有限合伙人 |
26 | 李龙 | 5,034.77 | 0.47% | 有限合伙人 |
27 | 孙彬彬 | 3,356.51 | 0.31%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1,071,000.00 | 100.00% | - |
安徽科容为本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本公司股份外,未实际开展业务,亦未有其它任何投资。安徽科容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安徽科容已出具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已制定或实施及未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 | 本次发行前股本结构 | 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一、限售流通股 | ||||||
1 | 聂卫华 | 10,062,620 | 24.46% | 10,062,620 | 18.34% | 36个月 |
2 | 安徽科容 | 6,382,125 | 15.51% | 6,382,125 | 11.63% | 36个月 |
3 | 贾维银 | 4,983,136 | 12.11% | 4,983,136 | 9.08% | 36个月 |
4 | 海通兴泰 | 2,822,581 | 6.86% | 2,822,581 | 5.14% | 12个月 |
5 | 北京澹朴 | 1,875,000 | 4.56% | 1,875,000 | 3.42% | 12个月 |
6 | 方新龙 | 1,844,220 | 4.48% | 1,844,220 | 3.36% | 12个月 |
7 | 拾岳禾安 | 1,797,470 | 4.37% | 1,797,470 | 3.28% | 12个月 |
8 | 国元投资 | 1,687,500 | 4.10% | 1,687,500 | 3.08% | 12个月 |
9 | 安徽国耀 | 1,372,500 | 3.34% | 1,372,500 | 2.50% | 12个月 |
10 | 宁波澹朴 | 1,112,175 | 2.70% | 1,112,175 | 2.03% | 12个月 |
11 | 沈西友 | 1,097,446 | 2.67% | 1,097,446 | 2.00% | 12个月 |
12 | 安徽国安 | 1,029,375 | 2.50% | 1,029,375 | 1.88% | 12个月 |
13 | 十月吴巽 | 718,988 | 1.75% | 718,988 | 1.31% | 12个月 |
14 | 茅永智 | 686,250 | 1.67% | 686,250 | 1.25% | 12个月 |
15 | 朗姿青和 | 607,540 | 1.48% | 607,540 | 1.11% | 12个月 |
16 | 网宿晨徽 | 607,540 | 1.48% | 607,540 | 1.11% | 12个月 |
17 | 白刚 | 484,666 | 1.18% | 484,666 | 0.88% | 12个月 |
18 | 无锡富韬 | 401,210 | 0.98% | 401,210 | 0.73% | 12个月 |
19 | 无锡衍景 | 401,210 | 0.98% | 401,210 | 0.73% | 12个月 |
20 | 方书宇 | 343,125 | 0.83% | 343,125 | 0.63% | 12个月 |
21 | 赣州悦时 | 322,580 | 0.78% | 322,580 | 0.59% | 12个月 |
22 | 贾维兴 | 200,337 | 0.49% | 200,337 | 0.37% | 36个月 |
23 | 崔岭 | 180,000 | 0.44% | 180,000 | 0.33% | 12个月 |
24 | 北京若朴 | 125,897 | 0.31% | 125,897 | 0.23% | 12个月 |
25 | 国元证券容知日新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 | - | - | 1,372,000 | 2.50% | 12个月 |
序号 | 股东 | 本次发行前股本结构 | 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合资产管理计划 | ||||||
26 | 国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 | - | 686,000 | 1.25% | 24个月 |
27 | 网下摇号抽签限售股份 | - | - | 490,835 | 0.89% | 6个月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28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 - | 11,171,165 | 20.36% | 无限售期 |
合计 | 41,145,491 | 100.00% | 54,865,491 | 100.00% | - |
六、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 | 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1 | 聂卫华 | 10,062,620 | 18.34% |
2 | 安徽科容 | 6,382,125 | 11.63% |
3 | 贾维银 | 4,983,136 | 9.08% |
4 | 海通兴泰 | 2,822,581 | 5.14% |
5 | 北京澹朴 | 1,875,000 | 3.42% |
6 | 方新龙 | 1,844,220 | 3.36% |
7 | 拾岳禾安 | 1,797,470 | 3.28% |
8 | 国元投资 | 1,687,500 | 3.08% |
9 | 安徽国耀 | 1,372,500 | 2.50% |
10 | 国元证券容知日新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1,372,000 | 2.50% |
合计 | 34,199,152 | 62.33% |
七、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情况
2021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公司战略配售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10%,即137.20万股,认购金额为2,513.67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具体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认购信息情况如下:
1、具体名称:国元证券容知日新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设立时间:2021年6月25日
3、完成备案时间:2021年6月29日
4、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限: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5、管理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实际支配主体: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
7、参与人员姓名、职务与持有专项计划份额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是否为上市 公司董监高 | 实际缴款 金额 | 参与比例 |
1 | 聂卫华 | 董事长、总经理 | 是 | 1,474.00 | 39.85% |
2 | 贾维银 | 董事、副总经理 | 是 | 370.00 | 10.00% |
3 | 罗曼曼 | 高级副总裁 | 否 | 200.00 | 5.41% |
4 | 傅云霞 | 董事,人力总监 | 是 | 200.00 | 5.41% |
5 | 唐怀珍 | 合肥科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副总裁 | 否 | 200.00 | 5.41% |
6 | 卢文卉 | 副总裁 | 否 | 200.00 | 5.41% |
7 | 黄莉丽 | 董事、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高级副总裁 | 是 | 200.00 | 5.41% |
8 | 程光友 | 合肥科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设备管理首席专家 | 否 | 200.00 | 5.41% |
9 | 刘刚 | 副总裁 | 否 | 195.00 | 5.27% |
10 | 刘兴瑞 | 合肥科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监事、副总裁 | 否 | 160.00 | 4.33% |
11 | 梅益华 | 副总裁 | 否 | 150.00 | 4.06%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是否为上市 公司董监高 | 实际缴款 金额 | 参与比例 |
12 | 周军 | 高级副总裁 | 否 | 150.00 | 4.06% |
合计 | 3,699.00 | 100.00% |
注:上述“副总裁”职务为公司非高级管理人员职级序列。
八、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情况
保荐机构己安排全资子公司国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国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本次跟投的股份数量和金额,最终战略获配数量为68.6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00%,认购金额为1,250.58万元。国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1,372.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23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的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19.92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1.82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92元/股(每股收益按公司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下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10.09元/股(按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5,011.5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9,631.70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7月2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230Z0164号)。审验结果如下:
截至2021年7月20日止,容知日新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72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0,115,6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53,798,544.1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6,317,055.90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720,000.00元整,资本公积为人民币182,597,055.90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5,379.86万元,具体如下:
序号 | 类型 | 金额(万元) |
1 | 承销及保荐费用 | 3,700.00 |
2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885.00 |
3 | 律师费用 | 292.45 |
4 | 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460.85 |
5 | 发行上市手续费用及其他 | 41.56 |
合计 | 5,379.86 |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9,631.70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未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18,546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符合资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205.8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00%。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4,852.57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466.5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2747879%,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4,662,076股,放弃认购数量2,924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699.70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6,996,575股,放弃认购数量425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包销股份的数量为3,349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230Z0306号),相关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3月31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1]230Z1731号),相关数据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21年一季度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1年1-6月业绩预计情况
2021年1-6月公司预计可实现营业收入12,000.00万元至14,000.00万元,同比增长30.57%至52.33%,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00.00万元至2,000.00万元,同比增长4.48%至22.9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00.00万元至1,800.00万元,同比增长10.65%至32.77%。公司2021年1-6月经营业绩同比上升主要原因系公司不断加大客户开发和市场开拓力度,同时随着公司品牌影响力的提升和下游客户的认可,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
前述2021年1-6月业绩情况系公司初步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二、审计截止日后的公司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公告书签署之日期间,公司经营正常,税收政策、行业市场环境、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和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管理
层及主要核心业务人员保持稳定,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及销售等各项业务运转正常,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结构较为稳定,亦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公司已经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户名 | 开户银行 | 账号 |
1 |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营业部 | 3401040160001029785 |
2 |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创新大道支行 | 551906641310808 |
3 |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营业部 | 617019100000001358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其他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容知日新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容知日新具备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容知日新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联系电话:0551-62207999
传真:0551-62207360
保荐代表人:孔晶晶、蒋贻宏
联系人:孔晶晶、蒋贻宏
联系方式:0551-62207999
项目协办人:俞强
项目组成员:李媛、王红阳、张昊然、谢天宇、李慧、吕涛、朱一非、周扬、王永升、牛海舟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孔晶晶先生: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总经理、业务九部经理、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国家理财规划师,先后担任双龙股份IPO项目协办人、欧普康视IPO项目保荐代表人、设计总院IPO项目保荐代表人、迎丰股份IPO项目保荐代表人、通源环境IPO项目保荐代表人、安凯客车非公开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江淮汽车非公开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芜湖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项目财务顾问协办人、盾安控股收购江南化工项目财务顾问协办人、广汽集团吸收合并广汽长丰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财务顾问主办人、安徽水利吸收合并安徽建工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财务顾问主办人;合肥演艺新三板挂牌项目负责人。主要参与了江淮汽车吸收合并江淮集团项目、国轩高科借壳东源电器上市项目、德国大众汽车投资江汽控股财务顾问项目、华塑股份IPO项目、巨一科技IPO等项目。
蒋贻宏先生: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三部(并购部)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管理学硕士,曾担任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贵博新能项目独立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协办人、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江汽集团项目独立财务顾问协办人、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上海冠致自动化和苏州华晓项目独立财务顾问协办人、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上海永乾机电项目独立财务顾问协办人。主要参与了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山东烟台正信等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之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首发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行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身份、职务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1、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将严格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若因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每年所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3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亲属贾维兴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首发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行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3)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身份、职务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4)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将严格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若因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每年所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
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3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安徽科容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上述承诺所述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企业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
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若因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4)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企业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企业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承诺按有权部门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四)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海通兴泰、北京澹朴、宁波澹朴、白刚、北京若朴、拾岳禾安、十月吴巽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上述承诺所述事项已经本企业/本人确认,为本企业/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
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本人将严格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企业/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若因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4)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企业/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企业/本人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企业/本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本人承诺按有权部门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五)公司自然人股东方新龙、茅永智、方书宇、崔岭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公司股东国元投资、安徽国耀、安徽国安、朗姿靑和、网宿晨徽、无锡富韬、无锡衍景、赣州悦时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上述承诺所述事项已经本公司/本企业确认,为本公司/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公司/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公司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黄莉丽、监事沈西友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之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首发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行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4)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身份、职务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将严格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若因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人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按有权部门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八)公司核心技术成员许凌波、宋海峰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2、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顺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若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应按本预案规定的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内容
1、公司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回购股份的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与各方协商确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需采取稳
定股价措施,控股股东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增持公司股份方式稳定股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内部审议批准,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上述所有应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个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3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依照与各方协商确定的股价稳定方案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则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二级市场竞价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增持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增持计划实施增持。年度内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30%。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3年内,若连续2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条件时: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本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内容,依法履行回购本公司股票的义务和责任。
(2)本公司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本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该承诺内容与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完全一致。如新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签署前述要求的《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则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3年内,若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条件时:
(1)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内容,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和责任。
(2)本人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公司就股份回购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股份回购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4)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并将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直至按照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3年内,若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条件时:
(1)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内容,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和责任。
(2)本人作为董事,在公司就股份回购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股份回购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4)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照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若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人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将随着募集资金到位而大幅增加,由于募集资金项目从开始实施至投产并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在上述时间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摊薄即期回报。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的相关规定,优化投资回报机制,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1、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回报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开设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项目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考核与审计。
2、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与公司发展战略,可有效提升公司业务实力、技术水平与管理能力,从而进一步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与综合竞争力。公司已充分做好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了解和分析,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及公司自身等基本情况,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争取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3、提高资金运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通过加快技术研发、市场推广等方式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应对行业波动和行业竞争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保证公司长期的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4、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对管理层考核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控制公司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利润率;加强对管理层的考核,将管理层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5、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公司承诺尽最大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尽可能降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东权益。如公司未能实施上述措施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将公开说明原因并向股东致歉。
虽然本公司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了填补回报措施,但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之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并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如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约束并控制职务消费行为。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同意,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制定的涉及本人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同意,如公司未来拟对本人实施股权激励,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如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则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实现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公司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2、依据《公司章程(草案)》作出决策和进行利润分配,严格实施《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法,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3、如果公司上市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则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实现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公司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2、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公司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3、本人将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承诺:本公司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六)发行人审计、验资机构承诺
发行人审计、验资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七)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分别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公司没有过错的除外。
八、其他承诺事项
(一)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的出具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人未履行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前述赔偿责任履行完毕前,不得转让(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同时不得领取发行人向其分配的利润,发行人有权以本人所将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同意公司根据情节轻重调减或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或津贴(如有),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3)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4)如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不得作为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激励对象,不得参与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5)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到公司指定账户;
6)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避免将来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的企业之间发生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和保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聂卫华与实际控制人之一贾维银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与承诺函》:
(1)除发行人外,本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对任何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2)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事实改变前,本人不会在任何地域以任何形式,从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所规定的可能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3)本人将持续促使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实体在未来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4)本人将不利用对发行人的控制关系或投资关系进行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5)若未来本人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公司计划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本人承诺将在该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会和/或董事会针对该事项,或可能导致该事项实现及相关事项的表决中做出否定的表决。
如未来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在现有业务基础上进一步立项从事其他方向的研究,本人将在充分听取发行人管理层意见、确认不会产生同业竞争后,再行对此研发事项进行表决。
(6)凡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按照发行人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由发行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
(7)如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承诺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人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资产或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发行人;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采取其他对维护发行人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
上述“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承诺函及其项下之声明、承诺即不可撤销,并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止。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赔偿相关各方的损失,并配合妥善处理后续事宜,若经发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承诺或赔偿损失的,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的股份
分红赔偿损失。
2、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安徽科容承诺
(1)本企业为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对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实施股权激励设立的持股平台企业。本企业确认及保证目前不存在与发行人进行同业竞争的情况。
(2)如违反以上承诺导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遭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损失,本企业将向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予以充分赔偿或补偿。
3、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海通兴泰、北京澹朴、宁波澹朴、白刚、北京若朴、拾岳禾安、十月吴巽承诺
(1)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均为财务投资者,在运作过程中并不谋求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和经营管理权,不谋求成为被投资企业的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亦不控制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也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所控制的企业系通过选择适当行业的目标公司,借助资本市场取得投资回报。因此,本企业/本人确认及保证目前不存在与发行人进行同业竞争的情况。
(2)如果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委派董事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本企业/本人不会为自己的其它投资对发行人作出不利的投票。
(3)如违反以上承诺导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遭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损失,本企业/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予以充分赔偿或补偿。
(三)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2)本人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3)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
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4)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2、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安徽科容、海通兴泰、北京澹朴、宁波澹朴、白刚、北京若朴、拾岳禾安、十月吴巽承诺
(1)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所控制的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如有)将尽最大努力减少或避免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定价原则进行公平操作,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本企业/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发行人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发行人利益。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如有)将尽最大努力减少或避免与容知日新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定价原则进行公平操作,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本人作为容知日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容知日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容知日新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容知日新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四)关于未缴纳部分社保和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分别出具《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缴等
事宜的承诺函》,承诺:“如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完成日之前,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未足额、按时为全体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导致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被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要求补缴相关费用、征收滞纳金或被任何他方索赔的,本人将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无条件补足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应缴差额并承担发行人因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
(五)关于劳务派遣事项的承诺
2018年度至2020年度,公司存在派遣用工占用工总量比例超过10%的情形。经整改,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均未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公司已出具承诺,将在今后继续遵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保证劳务派遣的合法合规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分别出具《关于公司劳务派遣事项的专项承诺》,承诺将继续敦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遵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有关要求,若发行人及/或子公司因劳务派遣被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本人将无偿代发行人和/或子公司支付罚款并承担其他相关费用。
(六)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公司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对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事项承诺如下:
“(一)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公司股东国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投资”)目前持有公司1,687,5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10%。国元投资为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三)发行人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况。”
九、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均系承诺方真实意思表示。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