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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讨论,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选举,韩文雄先生当选第五届董事会新一任董事长,由于董事会尚未聘任新一届董事会秘书,为了保证董事会工作的正常运行,我们同意在未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期间,暂由公司董事长韩文雄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准则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页无正文,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黄 辉

杜 杰

党长水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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