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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药业: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23

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5、提案1,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方股东回避表决该项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7月22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7月22日上午 9:15-9:25和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22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998号绿地中央广场B区元创国际1804会议室

3、召集人: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梅强先生

5、股权登记日:2021年7月15日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交易系统行使表决

权。

7、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158人,代表股份656,032,3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8615%。其中: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数403,503,7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2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3人,代表股份数252,528,6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38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4人,代表股份253,470,4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10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941,7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3人,代表股份252,528,6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0386%。

3、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4、公司聘请的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委派刘卫东、邹津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鉴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采用现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审议《关于收购深圳市三浦天然化妆品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各8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分类

分类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全体股东表决结果252,732,12599.7087736,9000.29071,4000.000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252,732,12599.7087736,9000.29071,4000.0006
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注:本提案公司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仁和集团、杨潇、梅强、黄武军合计持股402,561,961股)。

提案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和规则>的议案》

分类

分类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全体股东表决结果650,446,63899.14865,582,1480.85093,6000.000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247,884,67797.79635,582,1482.20233,6000.0014
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提案3:审议《关于公司增加经营范围内容暨<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

分类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全体股东表决结果655,562,78699.9284305,2000.0465164,4000.025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253,000,82599.8147305,2000.1204164,4000.0649
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该提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卫东、邹津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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