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19 证券简称:宁波色母 公告编号:2021-002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人办理具体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66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A 股)2,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8.9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578,8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68,250,405.1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10,549,594.83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6月24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771号)。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并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鄞州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州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1年6月23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 银行 | 专户账号 | 专户余额 (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鄞州支行 | 94170078801400001921 | 234,278,800.00 | 年产2万吨中高端色母粒项目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 | 39402001040037444 | 94,563,700.00 | 年产1万吨中高端色母粒中山扩产项目 |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州支行 | 33010122000868184 | 39,000,000.00 | 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3302040160000772823 | 52,000,000.00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3302040160000772864 | 115,547,500.00 | 超募资金项目 | |
合计 | 535,390,000.00 |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0,549,594.83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包含审计及验资费 、律师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鄞州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
鄞州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州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顾盼、卞雨晨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短信及传真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771号)》
特此公告。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