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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锐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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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为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工作报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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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引 言 ...... 4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 4

二、本所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 5

三、声明事项 ...... 7

四、释义 ...... 8

第二章 正 文 ...... 11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1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5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7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21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23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 27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37

八、 发行人的附属公司 ...... 57

九、 发行人的业务 ...... 59

十、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67

十一、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75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85

十三、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89

十四、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90

十五、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92

十六、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94

十七、 发行人的税务 ...... 99

十八、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05

十九、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09

二十、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114

二十一、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14

二十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20

二十三、 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120

二十四、 结论意见 ......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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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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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24日出具了《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于2019年12月9日出具了《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于2020年3月5日出具了《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于2020年4月13日出具了《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以下合称“原补充法律意见书”)。2020年6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同日深交所颁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所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第12号编报规则》、《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创业板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本律师工作报告与原法律意见书、原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原律师工作报告所述内容构成一个完整的整体,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及法律依据与原律师工作报告不一致的,以本律师工作报告为准;原律师工作报告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律师工作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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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引 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所成立于1993年,总部位于北京,在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香港、东京、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及阿拉木图设有办公室。本所总部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邮政编码:100022,联系电话:010-59572288,传真:010-65681838。中伦网址:www.zhonglun.com。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所合伙人超过300名,全所人数超过2,500名,中国执业律师约1,500名左右。本所法律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收购兼并、知识产权、公司/外商直接投资、银行与金融、诉讼仲裁、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WTO/国际贸易、房地产、反垄断与竞争法、一带一路与海外投资、劳动法、税法与财富规划、资产证券化与金融产品、破产重组、合规/政府监管等。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本所指派程劲松律师、冯泽伟律师和陈凯律师作为经办律师,为发行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以上律师的主要经历、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及联系方式如下:

程劲松律师,法学学士,持有15101201210300786号律师执业证,专职从事证券、基金等资本市场法律业务,曾参与多家企业改制、重组、境内发行上市及再融资工作。联系方式:办公电话:010-59572280;传真:010-65681022;电子邮件chengjingsong@zhonglun.com。

冯泽伟律师,法律硕士,持有11101201610591178号律师执业证,专职从事证券、基金等资本市场法律业务,曾参与多家企业改制、重组、境内发行上市及再融资工作。联系方式:办公电话:010-59572494;传真:010-65681022;电子邮件fengzewei@zhonglun.com。

陈 凯律师,法学学士,持有15101201610672671号律师执业证,专职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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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等资本市场法律业务,曾参与多家企业改制、重组、境内发行上市及再融资工作。联系方式:办公电话:010-59572240;传真:010-65681022;电子邮件chenkai@zhonglun.com。除上述经办律师外,中伦本项目参与人员还包括李博然等。

二、本所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本所于2018年12月,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指派的律师于2018年12月起多次到发行人经营办公所在地驻场工作。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12号编报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行规则(试行)》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工作过程如下:

(一)自进场工作以来,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法律事项及发行人为此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上述所有内容均以本律师工作报告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和验证。本所核查验证工作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上市的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起人和股东,发行人的附属公司,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募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

在开展核查和验证工作之前,本所律师编制了详细的核查验证计划,列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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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查验工作程序、查验方法等。根据工作的实际进展情况,本所律师随时对核查验证计划作出适当的调整。在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二)在上述核查验证工作的初始阶段,本所律师向发行人发出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基本文件清单,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文件清单提供的基本文件、资料及其副本或复印件;本所律师对这些书面材料进行了归类整理和审查,就需要发行人补充的文件资料,本所律师不时向发行人发出补充文件清单要求发行人进一步提供。上述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资料构成了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基础资料。

(三)在核查验证过程中,为确保能够全面、充分地掌握发行人的各项法律事实,本所律师还采用了面谈、实地调查、查询、函证、计算、比较、互联网检索等多种方法。这些核查验证过程主要包括:

1、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主要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调查,查验了发行人主要财产的资产状况及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的运行情况,了解了发行人主要职能部门的设置及运作情况;与发行人管理层、有关主管人员及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办人员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交流,并参加了保荐人组织的多次中介机构协调会。在进行实地调查和访谈过程中,本所律师制作了调查笔录,并就本所认为重要的或不可忽略的相关问题,向发行人或相关方进行了询问并取得其作出的书面答复或确认等;经查验,该等书面答复或确认为本所信赖,构成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资料。

2、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及相关关联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档;查验了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资质、财产权利证书等文件的原件,并就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权属状况向相关政府主管机关进行了查档,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进行了检索;就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等是否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登录有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网站进行了检索。此外,本所律师还不时通过互联网了解发行人的最新动态和社会评价状况,并针对发行人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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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方进行公众信息检索。

3、 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取得了政府主管机关(包括工商、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安全生产、国土、海关、外汇管理等)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对于核查验证过程中发现的法律问题,本所律师及时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了沟通,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和研究(必要时启动本所内部业务讨论程序),并确定了适当的解决方案。

(五)基于以上工作基础,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制作完成后,本所根据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对法律意见书进行了讨论复核,经办律师并根据内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进行了必要的补充与完善。

三、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律师工作报告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本律师工作报告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四)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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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五)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依据。

(六)本所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所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九)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四、释义

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名称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安联锐视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联有限珠海安联锐视科技有限公司,系安联锐视股改前的名称
安联博视深圳市安联博视科技有限公司
联众永盛北京联众永盛科贸有限公司
中联泓北京中联泓投资有限公司
珠海精英珠海精英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科投广东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粤财广东粤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名:广东粤财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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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熠明杭州熠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华阳鹏利珠海华阳鹏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珠海雨路珠海雨路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科投佛山市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德晟亨风苏州德晟亨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珠海君合珠海君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西藏熠明西藏山南熠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汇文添富汇文添富(苏州)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珠海晓亮珠海晓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安联香港安联锐视(香港)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章程》指现行有效的经珠海市工商局备案的《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在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创业板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6月修订)》
保荐人/主承销商/民生证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中天运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报告期/最近三年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
《审计报告》中天运于2020年3月2日出具的中天运〔2020〕审字第90083号《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天运于2020年3月2日出具的中天运〔2020〕普字第90009号《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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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中天运于2020年3月2日出具的中天运〔2020〕普字第90010号《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及税收优惠审核报告》中天运于2020年3月2日出具的中天运〔2020〕普字第90011号《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及税收优惠审核报告》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本次发行、本次发行上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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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资料、会议签名册、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承诺文件,同时参加了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履行了必要的查验程序。

(一)董事会的召开和决议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发行人于2019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依法就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及其他事项。2020年6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二)股东大会的批准与授权

2019年5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回购股份并依法赔偿的议案》、《关于公司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等,2020年6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其中:

1、根据《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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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就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进行了审议,具体内容为: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3)发行数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股份总数量不超过1,720万股,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流通股股份总数的比例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预计全部采用公开发行新股方式,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事项。

(4)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法人等投资者(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所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或符合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合格境内自然人投资者。

(5)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如发行时中国证监会关于股票的发行方式有变化,则按变化后的发行方式发行)。

(6)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

公司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组织发行询价,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或届时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7)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8)决议的有效期

自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2、根据《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股东大会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审议,具体内容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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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投资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万元)拟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万元)
1安防数字监控产品产业化扩建项目19,885.4819,885.48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11,198.4911,198.49
3营销运营平台建设项目10,026.2310,026.23
4补充营运资金10,536.1910,536.19
合计51,646.3951,64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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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取舍及投资金额作出个别的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和轻重缓急次序;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5)根据需要在发行前确定、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6)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批准、签署与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相关的文件、协议、说明、确认函等各类文件;

(7)在本次发行上市方案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后,办理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相关事宜;并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办理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修改、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8)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完成后,根据各股东的承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登记结算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存管登记、流通股锁定等;

(9)如果国家对于发行新股有新的规定,授权董事会根据新规定对发行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

(10)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相同。

(三)本次发行上市尚须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需经深交所同意。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3、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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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需经深交所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发行人的全套工商档案,发行人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的全套文件,发行人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相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发行人股东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等相关文件,以及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九、发行人的业务”、“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及“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等部分查阅的相关文件等。经本所律师核查: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

1、发行人前身为安联有限,系成立于2007年8月6日的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5月25日,安联有限完成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珠海市工商局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发行人的设立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部分;发行人的历史沿革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

2、发行人现持有珠海市工商局于2017年1月4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400665003767C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5,160万元,注册地址为珠海市国家高新区科技六路100号。公司股本总额为5,160万元,股份总数为5,160万股,每股面值1元。

3、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因营业期限届满而需解散的情形。

4、发行人未出现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因合并、分立而需要解散的情形,亦无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依法宣告破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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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行人未出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情形。

6、发行人未出现被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的情形。

(二)发行人由安联有限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而设立,自安联有限2007 年8月成立至今持续经营时间已经超过三年(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部分)。

(三)发行人的注册资本为5,160万元,根据发行人设立至今历次注册资本变更的验资报告并经查验,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属证书或购置发票,通过产权登记机构查询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利状况,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部分)。

(四)经对发行人历次股权变更文件、工商登记资料的核查,并根据发行人作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的股权清晰,主要股东和受主要股东支配的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终止的情形。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并对照《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创业板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应具备的实质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本所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中天运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及税收优惠审核报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调查表和承诺函,发行人全套工商登记资料,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文件,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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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声明与承诺,发行人法人治理相关制度,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众信息及通过互联网检索公众信息,以及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五、发行人的独立性”、“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十七、发行人的税务”、“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部分所查阅的其他文件等。根据上述核查,并依赖其他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1、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1元并在深交所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经审查发行人2019年5月15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价格、起止日期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与民生证券签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协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主承销协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由具有保荐资格的民生证券担任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2、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了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技术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下设置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各机构分工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已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3、根据中天运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中天运相关审计人员的访谈,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连续盈利,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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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中天运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作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中天运相关审计人员的访谈,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公开渠道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主体资格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的具体设立过程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四、发行人的设立”部分),自发行人前身安联有限2007 年8月6日成立以来,持续经营时间已在三年以上。因此,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根据发行人的现行《公司章程》,发行人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等组织机构,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设立后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材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因此,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2、会计基础规范、内部控制健全

(1)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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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发行人于2019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3、发行人的业务及规范运行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五、发行人的独立性”及“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从事安防视频监控产品软硬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及“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4、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安防视频监控产品软硬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作出的确认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检索公众信息,最近3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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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签署的调查表和出具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查阅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市场禁入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监管与处分记录等公众信息及通过互联网进行检索,,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四)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如前文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发行条件。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审核规则》第十八条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发行人发行前的股数为5,16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少于1,720万股,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少于1,720股,发行数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最终发行数量以深交所核准的数量为准)。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根据中天运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18年、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60,069,989.95元、87,723,022.18元,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不底于5,000万元。因此,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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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2.1.2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审核规则》和《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创业板审核规则》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审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发行人整体变更时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发起人协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设立的全套工商资料等。

(一)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和批准

2010年3月16日,安联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以2010年3月31日作为基准日,对安联有限进行股份制改造,将安联有限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起人协议

2010年4月26日,联众永盛、珠海精英、徐秋英、申雷、李彩茹等5名发起人股东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约定以安联有限截至2010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31,048,538.55元按照1:0.966229的比例折合成股份公司股本3,000万元,净资产高于股本的部分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每股面值为1元,共计3,000万股,由各发起人按照各自在安联有限的出资比例持有相应数额的股份。协议书同时对发起人股东、公司名称、宗旨、经营范围及管理形式、设立方式、发行股份总额、方式、股份类别、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出资比例、方式及缴付时间、董事会职权及办公地址、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费用等重要事项进行了约定。

(三)设立时的审计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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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8日,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鲁天恒信审报字〔2010〕1567号《审计报告》。根据该报告,安联有限截至2010年3月31日的净资产值为人民币31,048,538.55元。2010年4月24日,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了联信证评报字(2010)第A0193号《珠海安联锐视科技有限公司拟股份制改造的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10年3月31日,安联有限净资产账面值为31,048,538.55元,评估价值为38,953,501.41元。

(四)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2010年4月26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鲁天恒信审报字〔2010〕1567号”〈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联信资产评估公司“联信证评报字(2010)第A0193号”〈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珠海安联锐视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的议案》、《审计基准日后所产生的税后利润分配议案》、《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建情况报告》、《关于发起人抵作股款的资产作价报告》、《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备费用开支情况的说明》、《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选举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关于选举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关于签订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的议案》、《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项规则制度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相应权利的议案》等议案。

(五)验资程序

2010年4月27日,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鲁天恒信验报字〔2010〕第1012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0年4月27日止,发行人已收到全体股东以其拥有的安联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31,048,538.55元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3,000万元,余额1,048,538.55元计入资本公积。

(六)工商登记

2010年5月25日,发行人在珠海市工商局办理了本次整体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注册号为44040000000645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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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联众永盛2,100.0070.00%
2珠海精英600.0020.00%
3徐秋英195.006.50%
4申雷75.002.50%
5李彩茹30.001.00%
合计3,0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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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持有的与开展业务相关的各项资质证书、发行人历年的审计报告及签署的业务合同,对发行人生产、办公场所的实地走访、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作为非相关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已经根据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应的产品管理部、研发中心、计划部、采购部、制造部、PE工程部、品质管理部、国外业务部、工程项目部等职能部门,拥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独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发行人独立对外签订合同,拥有独立的采购渠道和销售渠道。据此,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二)发行人资产完整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由安联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时,整体承继了安联有限的业务、资产、机构及债权、债务,未进行任何业务和资产剥离,发行人拥有独立于股东的生产经营场所,具备与开展经营有关的研发、采购、销售及配套服务设施和资产,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房产、商标、专利技术、软件著作权、办公设备等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存在以公司资产、权益或信誉为股东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资产、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部分。

(三)发行人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技术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员工与发行人签署了劳动合同,发行人员工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独立管理。

(四)发行人财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说明、中天运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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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并聘用了专职财务人员,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财务部门不存在交叉设置情形,也不存在财务人员交叉任职情形。

2、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独立进行财务决策,财务报表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允的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发行人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4、发行人目前持有珠海市工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400665003767C 的《营业执照》,依法独立纳税,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纳税的情形。

(五)发行人机构独立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考察,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机构,并在董事会之下设置了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发行人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根据实际情况和经营需要设置了行政人事部、办公室、总务部、财务部、审计部、产品管理部、研发中心、计划部、采购部、制造部、PE工程部、品质管理部、国外业务部、工程项目部等职能部门,各机构的设置及运行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该等机构依据《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行使各自的职权,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况,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部分。

(六)发行人业务独立

根据中天运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声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及相关业务资质证书,核查公司的重大业务合同,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已取得开展业务活动相关的各项资质证书,其经营范围已经珠海市工商局核准,可自主开展业务活动;发行人不存在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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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依赖关联方或者重大不确定性客户的情形;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发行人的业务”、“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核查,发行人拟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依赖发行人股东的情况;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部分。

(七)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2、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且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具有独立性。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企业股东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企业股东工商资料、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发行人设立及后续增资时的《验资报告》及后续增资的银行汇款凭证,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的调查表及全体股东出具的承诺函,及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查阅的其他文件等。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发行人系于2010年5月25日由安联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整体变更后的公司发起人均系原安联有限的股东,共5名,包括3名自然人股东和2名企业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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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国籍/注册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住址/主要营业场所
1联众永盛北京市911101057629868492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28号楼(樱花集中办公区0292号)
2珠海精英珠海市914404006947155363珠海市香洲区前山工业片区华威路119号科研楼一层北
3徐秋英中国320919196410******江苏省东台市五烈镇
4申雷中国23070219770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华威路
5李彩茹中国110102196810******北京市海淀区上河村小区
序号股东姓名国籍身份证号住所
1徐进中国321019197101******北京市海淀区上河村小区
2齐梁中国330106198201******杭州市西湖区绿园红松苑
3李志洋中国142601198003******陕西省临汾市尧都区福利巷
4张萍丽中国410102197008******杭州市拱墅区永庆坊
5徐锦扬中国330324199503******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苑
6刘静中国430424197903******杭州市萧山区坎山镇孙家弄村
7苏彩龙中国44010619700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洲人民东路
8申雷中国23070219770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华威路
9陈乘中国612301197812******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西环路
10王晓丽中国230103195701******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兰埔路
11杨静中国321182198901******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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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联众永盛持有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57629868492的《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记载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联众永盛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北京联众永盛科贸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600万元人民币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28号楼(樱花集中办公区0292号)

法定代表人:徐进

成立日期:2004年5月21日

营业期限至:2024年5月20日

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化工产品

(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投资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联众永盛的公司章程,联众永盛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中联泓590.0098.33
2徐进10.001.67
合计6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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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87,500万元人民币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7号广晟国际大厦4301房自编号2房法定代表人:罗明成立日期:1998年1月8日营业期限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风险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收购、处置、经营资产;为创

新型中小企业展开各种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投资项目经营管理;资产受托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广东科投的公司章程,广东科投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70,000.0080.00
2广东省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8,750.0010.00
3广东粤财8,750.0010.00
合计87,5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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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进行创业投资、股权投资、风险投资;接受基金和其

他主体委托进行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广东粤财的公司章程,广东粤财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35,705.3208100.00
合计35,705.3208100.00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别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齐梁普通合伙人1.000.0083
2袁桂林普通合伙人301.002.5056
3苏州工业园区汇文运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3,670.0030.5502
4兆富(苏州)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896.0015.7829
5南京择瑞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990.008.2411
6南京达文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750.006.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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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别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7上海商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705.005.8686
8季奎付有限合伙人700.005.8270
9宗海啸有限合伙人700.005.8270
10郑多女有限合伙人400.003.3297
11南京汇瑞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350.002.9135
12朱忠群有限合伙人350.002.9135
13许正江有限合伙人310.002.5805
14高微微有限合伙人200.001.6649
15杨天武有限合伙人190.001.5816
16吴清梅有限合伙人170.001.4151
17吴晓晖有限合伙人130.001.0822
18郁南有限合伙人100.000.8324
19张芳有限合伙人100.000.8324
合计12,013.00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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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佛山科投的公司章程,佛山科投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佛山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4,000.0066.67
2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2,000.0033.33
合计6,000.00100.00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别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宋庆丰普通合伙人99.0017.96
2李志洋有限合伙人75.9013.77
3张锦标有限合伙人33.005.99
4张 浩有限合伙人30.905.61
5林海树有限合伙人23.104.19
6江发钦有限合伙人19.803.59
7梁秋明有限合伙人19.8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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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庞继锋有限合伙人19.803.59
9谢华强有限合伙人19.803.59
10杨亮亮有限合伙人19.803.59
11朱鑫玲有限合伙人19.803.59
12黎国强有限合伙人18.153.29
13张 静有限合伙人16.502.99
14朱韶辉有限合伙人16.502.99
15曾军文有限合伙人16.502.99
16陈丽娜有限合伙人9.901.80
17李美俊有限合伙人9.901.80
18吴坤明有限合伙人9.901.80
19杨运红有限合伙人9.901.80
20黄李明有限合伙人6.601.20
21罗小寿有限合伙人6.601.20
22文 艳有限合伙人6.601.20
23杨明琴有限合伙人6.601.20
24李双林有限合伙人6.001.09
25程向前有限合伙人6.001.09
26谢坤根有限合伙人4.950.90
27李燕群有限合伙人3.300.60
28刘先明有限合伙人3.300.60
29徐 慧有限合伙人3.300.60
30张清伟有限合伙人3.300.60
31张小辉有限合伙人3.300.60
32邹海峰有限合伙人3.300.60
合计551.1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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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徐进持有华阳鹏利99%的股权,华阳鹏利持有中联泓55%的股权,中联泓持有联众永盛98.33%的股权,且徐进直接持有联众永盛1.67%的股权,即徐进实际控制联众永盛,联众永盛持有发行人

43.66%的股份,徐进直接持有发行人5.39%的股份,徐进合计控制发行人49.05%的股份。

同时,发行人剩余股东中持股5%以上的股东均为财务投资者,发行人现任董事会成员中半数以上董事由联众永盛推荐,且自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以来,徐进一直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在发行人运营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能够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产生实质影响,能够实质影响发行人的经营方针、决策和管理层任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徐进,最近两年内未发生过变更。

(四)发起人的出资

发行人系于2010年5月25日由安联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鲁天恒信验报字〔2010〕第1012号《验资报告》验证,发起人系按照各自持有的安联有限股权比例,以安联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安联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时,安联有限的资产、债权、债务均由发行人承继,相应的资产或财产权利证书已转移至发行人;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五)发起人/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如本部分“(一)发行人的发起人”所述,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共5名,包括3名自然人股东和2名企业股东。

如本部分“(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所述,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变更为17名,包括11名自然人股东和6名非自然人股东。发行人发起人/股东的出资比例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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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股本及演变”部分。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均为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八条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及住所的规定。

(六)关于私募投资基金核查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相关规定,本所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进行了核查。经核查,现就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发表以下核查意见:

1、核查依据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相关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2、核查对象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6名非自然人股东,本所律师对该6名非自然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进行核查。

3、核查方式

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6名非自然人股东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及其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出具的书面说明等相关资料,并登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www.amac.org.cn/)、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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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qjjjgjgb/)、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进行查询。

4、核查结果

序号股东名称登记备案情况
1联众永盛经核查,该公司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持股主体,在其设立及经营过程中不存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非公开募集资金的情形,其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且资产不存在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的情形。该公司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
2广东科投经核查,该企业的经营范围、公司章程及其出具的说明,该企业在其设立及经营过程中不存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非公开募集资金的情形,其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且资产不存在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的情形。该企业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
3广东粤财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27088。该企业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私募基金。
4汇文添富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取得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发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备案编码:S67849)。其基金管理人为汇文添富,登记编号为P1013926。
5佛山科投经核查,该企业的经营范围、公司章程及其出具的说明,该企业在其设立及经营过程中不存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非公开募集资金的情形,其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且资产不存在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的情形。该企业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
6珠海晓亮经核查,该企业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在其设立及经营过程中不存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非公开募集资金的情形,其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且资产不存在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的情形。该企业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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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起人/股东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发起人/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4、发行人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

5、发行人不存在发起人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发行人的情形。

6、发行人系由安联有限以其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相应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全部由发行人依法承继,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7、发行人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已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调取并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历次股本演变的协议、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营业执照等文件。同时,本所律师向珠海市工商局进行了工商登记查询,并查阅了发行人设立至今的股本演变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文件,登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查询相关公告、就股本演变过程中的有关情况与发行人股东进行了访谈与沟通。查阅了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查阅发行人国有股东增资时的授权经营文件和内部审批文件。

(一)发行人设立前的股本及演变

发行人系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设立,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查询资料,发行人设立前的股本演变过程如下:

1. 2007年8月成立

2007年6月19日,珠海市工商局下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粤珠名称预核内字〔2007〕第0700182331号),核准企业名称为“珠海安联锐视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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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2007年6月21日,安联博视与吴晓东召开会议,决议共同出资设立安联有限,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安联博视认缴出资9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首期实缴出资295万元;吴晓东认缴出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首期实缴出资5万元。其余出资由股东在安联有限成立后两年内缴足。同日,安联博视与吴晓东共同签署了公司章程。

2007年7月5日,珠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珠海公信验字〔2007〕176号《验资报告》,截至2007年7月3日,安联有限已收到其股东投入的首期出资款合计300万元。其中安联博视以货币出资295万元,吴晓东以货币出资人民币5万元。

2007年8月6日,安联有限取得珠海市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440400000006452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联有限住所为珠海市前山科技园华威路119号A、B栋四层;法定代表人为徐进;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实收资本为3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与销售;电子类产品的生产、销售;安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凭资格证经营);网络系统集成。

安联有限在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安联博视900.00295.0090.00
2吴晓东100.005.0010.00
合计1,000.003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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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新增实收资本700万元,其中联众永盛出资605万元,吴晓东出资95万元。全体股东于同日签署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2008年4月16日,珠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珠海公信验字〔2008〕第53号《验资报告》,截至2008年4月16日,安联有限已收到联众永盛、吴晓东实缴的700万元出资,其中联众永盛以货币实缴出资605万元,吴晓东以货币实缴出资95万元。安联有限累计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

2008年4月24日,安联有限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和实缴出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了珠海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及实缴出资完成后,安联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联众永盛900.00900.0090.00
2吴晓东100.00100.0010.00
合计1,000.001,000.00100.00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联众永盛850.00850.0085.00
2吴晓东150.00150.0015.00
合计1,000.001,000.00100.00

3-3-2-40

2009年8月5日,安联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1)联众永盛将其持有的安联有限5%的股权(对应50万元出资额)转让予珠海精英;(2)联众永盛将其持有安联有限6.5%的股权(对应65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徐秋英;(3)联众永盛将其持有安联有限2.5%的股权(对应25万元出资额)转让给申雷;(4)联众永盛将其持有安联有限1%的股权(对应1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李彩茹;(5)吴晓东将其持有安联有限15%的股权(对应15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珠海精英。

同日,联众永盛分别与珠海精英、徐秋英、申雷、李彩茹签署了《出资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安联有限5%(对应50万元出资额)、6.5%(对应65万元出资额)、2.5%(对应25万元出资额)、1%(对应1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分别以100万元、13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珠海精英、徐秋英、申雷、李彩茹。

2009年8月31日,吴晓东与珠海精英签署了《出资转让协议》,将其持有安联有限15%的股权(对应150万元出资额)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珠海精英。

2009年9月15日,安联有限召开股东会,确认本次股权转让后各股东的出资,同时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同日,安联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2009年10月9日,安联有限在珠海市工商局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安联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联众永盛700.00700.0070.00
2珠海精英200.00200.0020.00
3徐秋英65.0065.006.50
4申雷25.0025.002.50
5李彩茹10.0010.001.00
合计1,000.001,0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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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设立后的股本及演变

1. 2010年6月第一次增资

2010年5月27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新增注册资本800万元,由广东科投以现金出资2,000万元(其中500万计入注册资本,剩余1,5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广东粤财以现金出资1,200万元(其中300万计入注册资本,剩余9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0年6月12日,发行人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上述增资。同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2010年6月13日,发行人与广东科投、广东粤财签订了《增资扩股合同书》。

2010年6月17日,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珠海分所出具立信大华(珠)验字〔2010〕23号《验资报告》,截至2010年6月12日止,发行人已收到广东科投、广东粤财以货币形式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共计800万元,本次增资后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增至3,800万元,实收资本3,800万元。

2010年6月25日,发行人办理完毕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了珠海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数(万股)出资比例(%)
1联众永盛2,100.0055.26
2珠海精英600.0015.79
3广东科投500.0013.16
4广东粤财300.007.89
5徐秋英195.005.13
6申雷75.001.97
7李彩茹30.000.79
合计3,8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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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350万元,由杭州熠明以现金出资1,435万元(其中350万计入注册资本,剩余1,08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2010年7月12日,发行人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上述增资。同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2010年7月25日,发行人与杭州熠明签订了《增资扩股合同书》。2010年7月28日,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珠海分所出具立信大华(珠)验字〔2010〕32号《验资报告》,截至2010年7月28日止,发行人已收到杭州熠明以货币形式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350万元,本次增资后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增至4,150万元,实收资本4,150万元。

2010年8月2日,发行人办理完毕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了珠海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数(万股)出资比例(%)
1联众永盛2,100.0050.60
2珠海精英600.0014.46
3广东科投500.0012.05
4杭州熠明350.008.43
5广东粤财300.007.23
6徐秋英195.004.70
7申雷75.001.81
8李彩茹30.000.72
合计4,150.00100.00

3-3-2-43

徐秋英将其持有的发行人195万股股份以20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华阳鹏利,李彩茹将其持有的发行人30万股股份以3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华阳鹏利。同日,申雷与珠海雨路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申雷将其持有的发行人75万股股份以7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珠海雨路。2012年2月22日,发行人在珠海市工商局办理完毕本次股份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数(万股)出资比例(%)
1联众永盛2,100.0050.60
2珠海精英600.0014.46
3广东科投500.0012.05
4杭州熠明350.008.43
5广东粤财300.007.23
6华阳鹏利225.005.42
7珠海雨路75.001.81
合计4,150.00100.00

3-3-2-44

发行人18万股股份以73.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志洋、将其持有的发行人17万股股份以69.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爱新、将其持有的发行人15万股股份以6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卢翔。2012年3月2日,发行人与佛山科投、德晟亨风签订了《增资扩股合同书》。2012年3月7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珠海分所出具大华(珠)验字〔2012〕11号《验资报告》,截至2012年3月6日止,发行人已收到佛山科投、德晟亨风以货币形式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共计450万元,本次增资后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增至4,600万元,实收资本4,600万元。2012年3月20日,发行人办理完毕本次股份转让、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了珠海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份转让及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数(万股)出资比例(%)
1联众永盛2,050.0044.57
2珠海精英600.0013.04
3广东科投500.0010.87
4广东粤财300.006.52
5杭州熠明280.006.09
6华阳鹏利270.005.87
7德晟亨风230.005.00
8佛山科投220.004.78
9珠海雨路75.001.63
10于会丰25.000.54
11李志洋18.000.39
12张爱新17.000.37
13卢翔15.000.33
合计4,600.00100.00

3-3-2-45

苏彩龙。并同意就上述事项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2012年2月29日,珠海精英与苏彩龙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珠海精英将其持有的发行人80万股股份以4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苏彩龙。2012年5月25日,张爱新与联众永盛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张爱新将其持有的发行人17万股股份以69.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联众永盛。

2012年6月4日,发行人在珠海市工商局办理完毕本次股份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数(万股)出资比例(%)
1联众永盛2,067.0044.93
2珠海精英520.0011.30
3广东科投500.0010.87
4广东粤财300.006.52
5杭州熠明280.006.09
6华阳鹏利270.005.87
7德晟亨风230.005.00
8佛山科投220.004.78
9苏彩龙80.001.74
10珠海雨路75.001.63
11于会丰25.000.54
12李志洋18.000.39
13卢翔15.000.33
合计4,600.00100.00

3-3-2-46

序号协议签署日期转让方受让方转让股份数(股)价格(元/股)转让价款(万元)
12012/06/25卢翔联众永盛150,0004.1061.50
22012/11/09珠海精英珠海君合1,420,0000.75107.21
32012/11/16联众永盛王晓丽220,0004.1090.20
42013/01/02联众永盛刘亚丽120,0004.8057.60
52013/01/02珠海精英刘亚丽80,0004.8038.40
62013/03/19华阳鹏利珠海君合170,0001.0017.00
72013/04/24珠海精英张锦锋1,500,0004.70705.00
82013/10/31刘亚丽联众永盛200,0004.8096.00
92013/12/30珠海精英梁晶1,500,0004.00600.00
102014/09/25珠海精英梁晶700,0004.05283.50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数(万股)出资比例(%)
1联众永盛2,068.0044.96
2广东科投500.0010.87
3广东粤财300.006.52
4西藏熠明280.006.09
5华阳鹏利253.005.50
6德晟亨风230.005.00
7佛山科投220.004.78
8梁晶220.004.78
9珠海君合159.003.46
10张锦锋150.003.26
11苏彩龙80.001.74
12珠海雨路75.001.63
13于会丰25.000.54
14王晓丽22.000.48
15李志洋18.000.39
合计4,600.00100.00

3-3-2-47

56,148,538.55元。2015年2月28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并于2015年3月20日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决定以201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以现有总股本4,600万股为基数,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股,共计转增460万股,转增后总股本为5,060万元,资本公积金余额为51,548,538.55元。

2015年3月31日,珠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珠海公信验字〔2015〕050号《验资报告》,截至2015年3月31日止,发行人已将资本公积合计460万元转增股本,各股东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出资460万元,变更后注册资本为5,060万元。2015年4月21日,发行人办理完毕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了珠海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数(万股)出资比例(%)
1联众永盛2,274.8044.96
2广东科投550.0010.87
3广东粤财330.006.52
4西藏熠明308.006.09
5华阳鹏利278.305.50
6德晟亨风253.005.00
7佛山科投242.004.78
8梁晶242.004.78
9珠海君合174.903.46
10张锦锋165.003.26
11苏彩龙88.001.74
12珠海雨路82.501.63
13于会丰27.500.54
14王晓丽24.200.48
15李志洋19.800.39
合计5,060.00100.00

3-3-2-48

2015年5月30日,联众永盛分别与珠海君合、李志洋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联众永盛将其持有的发行人8.8万股股份以32.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珠海君合,联众永盛将其持有的发行人13.2万股股份以57.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志洋。2015年5月30日,于会丰与陈乘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于会丰将其持有的发行人27.5万股股份以10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乘。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数(万股)出资比例(%)
1联众永盛2,252.8044.52
2广东科投550.0010.87
3广东粤财330.006.52
4西藏熠明308.006.09
5华阳鹏利278.305.5
6德晟亨风253.005
7佛山科投242.004.78
8梁晶242.004.78
9珠海君合183.703.63
10张锦锋165.003.26
11苏彩龙88.001.74
12珠海雨路82.501.63
13李志洋33.000.65
14陈乘27.500.54
15王晓丽24.200.48
合计5,060.00100.00

3-3-2-49

(股转系统函〔2015〕5922号),同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2015年11月13日起,发行人股票以协议转让方式正式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证券简称为“安联锐视”,股份代码为833645。发行人在股转公司挂牌后,以协议方式转让。

10. 2017年1月股票发行

2016年9月5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决议以定向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万股,认购价格为3.7元/股,认购总价为370万元。

2016年9月5日,李志洋与发行人签署《珠海安联锐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协议约定李志洋认购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的股票100万股,认购价格为3.7元/股,认购总价为370万元。

2016年9月21日,发行人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本次股票发行方案,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公司股东李志洋为部分议案之关联股东,已在股东大会审议相应议案时回避表决。

2016年10月27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众环验字〔2016〕100015号《验资报告》,截至2016年9月26日止,发行人已收到李志洋以货币形式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100万元,本次定向增发后,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变更为5,160万元。

2017年1月4日,发行人办理完毕本次股票发行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了珠海市工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11. 挂牌后的股份转让情况

发行人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后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期间,发行人的股份转让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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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成交日期转让方受让方成交数量(股)成交价格(元/股)成交金额(万元)
12016/01/29苏彩龙农彩洁880,0004.60404.80
22016/05/17西藏熠明徐锦扬980,0003.80372.40
32016/05/20西藏熠明张萍丽1,120,0003.80425.60
42016/05/25西藏熠明刘静980,0003.80372.40
52016/06/02梁晶齐梁360,0003.80136.80
62016/06/06梁晶齐梁360,0003.80136.80
72016/06/07梁晶齐梁530,0003.65193.45
82016/06/08梁晶齐梁530,0003.65193.45
92016/06/13梁晶齐梁530,0003.65193.45
102016/06/14梁晶齐梁110,0003.6540.15
112016/08/12华阳鹏利徐进927,6671.50139.15
122016/08/19张锦锋李玉彬1,650,0003.00495.00
132016/08/19德晟亨风汇文添富2,530,0007.501,897.50
142016/08/22李玉彬汇文添富1,650,0007.501,237.50
152016/12/02华阳鹏利徐进927,6661.50139.15
162017/02/23农彩洁苏彩龙600,0004.40264.00
172017/02/24农彩洁苏彩龙280,0003.0084.00
182018/11/06华阳鹏利杨静1,0004.620.46
192018/11/21华阳鹏利徐进1,0003.000.30
202018/11/22华阳鹏利徐进925,6681.50138.85
212019/03/18珠海君合珠海晓亮1,837,0001.50275.55
222019/06/05珠海雨路申雷825,0001.50123.75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数(万股)出资比例(%)
1联众永盛2,252.8043.6589
2广东科投550.0010.6589
3汇文添富418.008.1008
4广东粤财330.006.3953
5徐进278.205.3915
6齐梁242.004.6899
7佛山科投242.004.6899
8珠海晓亮183.703.5601
9李志洋133.002.5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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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数(万股)出资比例(%)
10张萍丽112.002.1705
11徐锦扬98.001.8992
12刘静98.001.8992
13苏彩龙88.001.7054
14申雷82.501.5988
15陈乘27.500.5329
16王晓丽24.200.4690
17杨静0.100.0019
合计5,160.00100.0000

3-3-2-52

同时,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指导意见》(国资企发〔1996〕115号)规定:“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政府将企业集团中国家以各种形式直接投资设立的成员企业(指与集团公司为非产权关系的企业,下同)的国有产权授权集团公司持股,授权经营后集团公司依据产权关系,依法对子企业行使选择管理者、重大决策、资产受益等权利。”“授权集团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子公司的产权变动和重大资产处置”及“集团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依据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据此,粤科集团作为广东省财政厅授权经营单位,享有对下属公司广东科投增资发行人事项的批复权限。

粤科集团作为广东省财政厅授权经营单位,享有对下属公司广东科投增资发行人事项的批复权限。根据粤科集团当时《章程》的规定,粤科集团不设股东会,董事会为决策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决定集团公司的重大投资事项。2010年5月13日,广东科投召开董事会,同意出资2,000万元增资发行人。粤科集团于2010年5月19日召开董事会议,同意广东科投出资2,000万元认购发行人股份。

(2)广东粤财

广东粤财于2010年6月向发行人增资1,200万元,其中300万计入注册资本,剩余9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广东粤财为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通知》(粤办函〔2000〕551号)相关规定,粤财控股是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公司。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同时,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指导意见》(国资企发〔1996〕115号)规定:“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政府将企业集团中国家以各种形式直接投资设立的成员企业(指与集团公司为非产权关系的企业,下同)的国有产权授权集团公司持股,授权经营后集团公司依据产权关系,依法对子企业行使选择管理者、重大决策、资产受益等权利。”“授权集团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子公司的产权变动和重大资产处置”

3-3-2-53

及“集团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依据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据此,粤财控股作为广东省人民政府授权经营单位,享有对下属公司广东粤财增资发行人事项的批复权限。2010年5月17日,广东粤财召开董事会,同意出资1,200万元增资发行人。根据粤财控股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粤财控股于2010年5月19日分别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同意授权广州粤财出资参与发行人增资扩股,以每股4元的价格认购发行人300万股,出资金额1,200万元。

(3)佛山科投

佛山科投于2012年3月向发行人增资1,210万元,其中220万计入注册资本,剩余99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佛山科投为佛山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金控”)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佛山金控《关于与广东省粤科风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资成立佛山市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的请示》(佛投控〔2010〕3号)及佛山市人民政府、佛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与广东省粤科风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资成立佛山市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的批复》(佛国资改〔2010〕29号)文件相关规定,佛山科投是佛山金控经佛山市人民政府、佛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投资公司,佛山科投成立后将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由专业团队经营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根据佛山科投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投资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的单个投资项目由佛山金控的董事会审议批准。

2012年2月10日,佛山科投召开董事会,同意出资不超过1,430万元增资发行人。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国有股东增资入股发行人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

2、发行人国有股权变动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联众永盛的控股股东中联泓的原股东邯郸钢铁曾于2009年5月将其持有的中联泓5%股权转让给中津博,转让价格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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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币500万元。根据邯郸钢铁公开披露的资料,邯郸钢铁于1998年1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600001,截至2008年12月31日,邯郸钢铁的控股股东为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37.66%),实际控制人为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因此,邯郸钢铁转让中联泓股权涉及国有产权变动。

根据当时有效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4〕195号)第4条、第5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邯郸钢铁2009年5月将其持有的中联泓5%股权转让给中津博未在产权交易所进行,存在一定法律瑕疵,但基于下列原因,上述情况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1)拟转让股权已经评估且转让价格高于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

根据深圳市融泽源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深融资评报字(2009)03052号”《关于深圳市联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泓截至2008年12月31日账面总资产9,396.18万元,评估价值9,402.99万元,净资产9,274.66万元,评估价值9,281.47万元,2008年实现利润总额-943.09万元。据此,中联泓截至2008年12月31日的每单位注册资本对应的净资产值为人民币0.93元。邯郸钢铁本次股权转让总价款为500万元(1元/注册资本),该价格与同时期中联泓其他股权转让价格一致,与邯郸钢铁原始出资额一致,且高于中联泓截至2008年末经评估后每单位注册资本对应的净资产值。

(2)国有产权转让涉及评估报告已经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备案

根据原河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的《河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授权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经营邯郸钢铁集团国有资产的批复》(〔1995〕冀国资企字第46号),邯郸钢铁当时的控股股东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河北省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河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由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经营邯郸钢铁集团内成员企业的国有资产。根据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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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出具的确认,上述“深融资评报字(2009)03052号”《关于深圳市联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的资产评估报告》已经过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备案。

(3)国有产权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邯郸钢铁的公告文件,邯郸钢铁已就本次股权转让履行了上市公司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2009年4月29日,邯郸钢铁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深圳联众创业投资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决定将持有的中联泓5%的股权转让给深圳市中津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每注册资本1元。同日,邯郸钢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09-012),公开披露转让中联泓5%股权的相关事宜。

(4)国有产权转让已办理完毕交割

2009年5月19日,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出具“(2009)京求是内经证字第0750号”《公证书》,确认:“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津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9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中联泓已于2009年6月23日就上述股权转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此外,根据中联泓的确认,自该次股权转让后,未有任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该次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提出过异议,未有任何其他主体就该次股权转让提出异议。因此,该次股权转让协议已履行完毕,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完成,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5)同期市场已存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转让子公司未进场交易的案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此均未提出异议

经查询公开披露信息,紫光股份(股票代码:000938)于2003年转让所持紫光华宇(现已变更为“华宇软件”,股票代码:300271)50%股权时由其董事会履行内部批准并取得其控股股东清华控股确认函后及实施交易,未履行进场程序;2010年2月上海电气(股票代码:601727)公告转让所持轨道交通公司

44.79%股权转给中国北车由其董事会履行内部批准程序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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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后即可实施;2014年3月吉林化纤(股票代码:000420)公告以协议方式将所持河北吉藁98.645%股权、湖南拓普50.33%股权转让予吉林铁投时由其董事会履行内部批准程序并取得吉林国资委批准后即可实施。

上述案例涉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时均未履行进场交易程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均未对上述转让的法律效力提出过异议。根据本所律师对原邯郸钢铁董事会秘书的访谈确认,自上述转让完成至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未对邯郸钢铁转让中联泓股权的法律效力提出过任何异议。

综上所述,邯郸钢铁将其持有的中联泓5%股份转让给中津博未履行进场交易程序,存在一定瑕疵,但由于拟转让股权已经评估且转让价格高于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股权转让涉及资产评估报告已经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备案,股权转让履行了上市公司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股权转让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不存在争议或纠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亦未对该次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提出过异议。因此,上述国有产权变动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股权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2、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发行人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

4、发行人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股权变动行为依法履行了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程序。

5、发行人控股股东联众永盛的控股股东中联泓的原股东邯郸钢铁曾于2009年5月将其持有的中联泓5%股权转让给中津博,未履行进场交易程序,存在一定瑕疵,但拟转让股权已经评估且转让价格高于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邯郸钢铁已就本次股权转让履行了上市公司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该次股权转让的资产评估报告已经由河北省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备案,该次股权转让的协议已于2009年履行完毕,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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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已完成,不存在争议或纠纷,因此,上述情况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八、发行人的附属公司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北京分公司和安联香港两家分支机构,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工商档案等资料,并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发行人分支结构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安联香港

安联香港系发行人于2019年11月11日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安联香港的《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安联香港的基本情况如下:

中文名称:安联锐视(香港)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RAYSHARP (HONG KONG) LIMITED

商业登记证号:71353836-000-11-19-9

类型:有限公司

地址:UNIT 38, 10/F BLK D MAI TAK IND BLDG NO 221 WAI YIP STKWUN TONG KL

董事:李志洋

成立日期:2019年11月11日

业务性质:安防产品的贸易、安装、维修;软件开发与贸易;电子类产品贸易。

安联香港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港币)出资比例(%)
1安联锐视1,000,000.00100.00
合计1,000,0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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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闫显明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2月28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安联香港为2019年11月11日在中国香港依据香港公司条例注册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2月27日,安联香港仍合法存续且唯一股东为安联锐视;安联锐视不曾将其所持有的安联香港股份抵押或质押给任何人,或在其所持有的安联香港股份上设置其他第三方权益安排;安联香港及其董事不涉及任何诉讼以及仲裁程序,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且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截至2020年2月27日,不存在任何安联香港的清盘申请。

(二)北京分公司

发行人北京分公司现持有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8573193014C的《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记载并经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北京分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营业场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3号楼20层2005

负责人:张秀华

成立日期:2011年4月20日

经营范围:软件开发;销售软件、电子产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网络系统

集成。(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分支机构均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机构,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分支机构终止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现场考察了发行人的经营场所,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业务资质证书、重大业务合同、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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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资料,中天运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企业信用报告及资信报告、中信保出具的境外客户资信报告,发行人境外客户提供的商业注册资料和无关联关系声明、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等,就有关业务问题与发行人的现场负责人进行了沟通交流,并通过公开网络查询主要供应商的工商信息;将工商资料记载的供应商主要关联方信息与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进行了核对,并对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客户进行了实地走访和访谈,了解其与发行人合作情况、定价方式、结算流程及方式、发行人向其采购/销售金额的比例以及是否和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等,并取得了主要供应商与客户提供的无关联关系声明。

(一)发行人、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如下:

序号企业/分支机构名称经营范围登记机关
1发行人安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凭资格证经营);软件开发与销售;电子类产品的生产、销售;网络系统集成。广东省珠海市工商局
2安联香港安防产品的贸易、安装、维修;软件开发与贸易;电子类产品贸易香港公司注册处
3北京分公司软件开发;销售软件、电子产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网络系统集成。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
序号资质证书名称资质等级及范围颁发机关授予公司证书编号有效期限
1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叁级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广东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安联锐视粤GC098号2020/06/02-2022/06/01
2ISO9001:2015证书设计和制造安防产品包括数字硬盘录像机、摄像机、高速球SGS Taiwan Ltd Certification and Business Enhancement安联锐视CN16/314892017/10/18-202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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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资质证书名称资质等级及范围颁发机关授予公司证书编号有效期限
3ISO9001:2015证书设计和制造安防产品包括数字硬盘录像机、摄像机、高速球SGS United Kingdom Ltd安联锐视CN08/319222017/10/19-2020/10/18
序号资质证书名称证书编号产品名称颁发机关授予公司有效期限
1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2016010812888054网络硬盘录像机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安联锐视2016/08/09-2021/08/09
2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2020010812284760网络视频录像机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安联锐视2020/04/06-2025/04/06
3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2020010812284754网络视频录像机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安联锐视2020/04/06-2025/04/06
4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2020010812284717网络视频录像机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安联锐视2020/04/06-2025/04/06
5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2020010812293060网络视频录像机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安联锐视2020/05/08-2025/05/08
6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2020010812293055网络视频录像机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安联锐视2020/05/08-2025/05/08
序号资质证书名称证书编号颁发机关授予公司发证日期有效期限
1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4404163336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安联锐视2014/10/30长期
2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4800601509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安联锐视2014/11/10N/A
3对外贸易者经营备案登记表02474828安联锐视2017/03/06N/A
管理或认证政策适用范围主要内容
FCC认证美国凡进入美国的电子类产品都需要进行电磁兼容认证(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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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条款特别规定的产品除外),即FCC认证。
CE认证欧盟,还包括一些英联邦国家,在全球的认可范围非常广泛该认证标明产品符合欧盟在卫生、安全、环保法、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有关指令的相关规定,并作为通关凭证,证明此项产品可在欧洲市场自由交易。
RoHS欧盟RoHS(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关于限制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是由欧盟立法制定的一项强制性指令,限制在产品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RoHS符合性已纳入CE标识要求,生产者在张贴CE标识时应确保产品符合RoHS并准备相应的声明和技术文档。
GDPR(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欧盟欧洲议会通过的意在加强和统一欧盟内所有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规范、是严格的个人数据保护法规,于2018年5月25日开始生效实施。GDPR为个人数据保护建立了严格的、高水准的、宽范围的保护标准。无论公司位于何处,只要它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期间处理了欧盟公民的个人数据,就必须遵循GDPR的要求。
KC认证韩国韩国国家标准委员会实行的国家统一认证标志,电气产品要进入韩国市场,就必须依据韩国《电气用品安全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取得KC认证。
序号资质证书名称颁发机关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至
1食品经营许可证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JY344041200173372018/02/122023/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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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说明、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安联香港的主营业务为安防产品的贸易、电子类产品贸易业务。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安防视频监控产品软硬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该等业务未超出发行人的《营业执照》或其《公司章程》所载的经营范围,发行报告期内的业务收入结构如下:

单位:元

年度2019年2018年2017年
主营业务837,148,279.11954,719,409.99931,302,655.50
其他业务733,159.622,384,742.822,067,856.65
合计837,881,438.73957,104,152.81933,370,512.15
序号供应商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主营业务报告期内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1Swann(HK)2005年7月19日100,000港元香港电子及电讯设备及配件批发2019年12月6日前控股股东:Swann 实际控人:刘肇怀;2019年12月6日后控股股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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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供应商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主营业务报告期内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华为海思2004年10月18日200,000万元人民币深圳电子产品和通信信息产品的半导体设计、开发、销售及售后服务控股股东: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无
上海海思技术有限公司2018年6月19日8,000万元人民币上海电子产品和通信信息产品的半导体设计、开发、销售及售后服务
3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9月6日8,570.62万元人民币东莞研发、生产、加工、销售:光学镜片、光学镜头、光学仪器、光学塑胶零件;控股股东:张品光、姜先海、张伟等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张品光、姜先海、张伟、谭家勇、林炎明、谷晶晶、金永红、何敏超、张品章
4鼎芯科技(亚太)有限公司2012年4月18日1,000,000港元香港代理思特威品牌的传感器控股股东: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赵马克
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2009年2月13日2000万元人民币深圳电子产品、数码产品、电子元器件、计算机软硬件的设计、研发与销售控股股东: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184) 实际控制人:赵马克
5香港华胜泓邦科技有限公司2009年11月30日39,998,889港元香港电子元器件贸易控股股东:Pro-Talent Ltd
8东莞市逸能电子实业有限公司2015年7月10日100万元人民币东莞研发、产销:电子产品、连接用电线电缆、五金制品、塑料接插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黄德红
12Lorex Corporation2003年N/A香港安防系统、产品的销售控股股东:Dahua Technology Co.,Ltd 实际控制人:傅利泉、陈爱玲
13思达电子(香港)有限公司2005年7月13日50,000,000港元香港图像传感器等电子器件的销售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Hou Zhi Jun
14中山市汇创实业有限公2011年9月2日500万元人民币中山生产、加工、销售:五金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赖沈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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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供应商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主营业务报告期内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品、五金配件、模具、塑胶制品、电子产品
公司名称Swann Communications Pty Ltd.
成立时间1987年6月16日
注册地址Unit 13, 331 Ingles Street, Port Melbourne, Victoria - 3207, Australia
主要经营地址Unit 13, 331 Ingles Street, Port Melbourne, Victoria - 3207, Australia
注册资本1,230,770.000 (AUD)
股权结构Infinova International Limited持有100%股份
经营范围DVR、套装、安防摄像机、无线IP摄像机、警报门铃、微型视频系统、BNC电缆和视频电缆、技术支持服务的贸易和制造
公司名称韩华泰科(天津)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8年12月22日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微电子工业区微六路11号
主要经营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微电子工业区微六路11号
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
股权结构韩华泰科株式会社持股95%;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
经营范围研究、开发、设计、生产、销售手机摄像头、电子元器件及移动通讯、数码照相机及相关零部件,视频展示台、监控系统及零部件、光学仪器、精密电机及相关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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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销售、安装;软件系统管理服务;上述同类产品的进出口及批发业务(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商品,其他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Lorex Corporation

公司名称Lorex Corporation
成立时间1991年
主要经营地址999 Corporate Blvd. Ste 110, Linthicum, MD 21090 USA
注册资本N/A,母公司大华股份股本为28.99亿元
股权结构报告期内2018年2月前为Flir Systems Inc.(美国上市公司,股票代码:FLIR.O)控股,2018年2月被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002236.SZ)收购
经营范围安防系统和产品
公司名称Harbor Freight Tools USA Inc.
成立时间1977年
主要经营地址26541 Agoura Road Calabasas 91302-2093 California US
注册资本N/A
股权结构控股股东为Central Purchasing LLC.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工业设备与五金产品
公司名称Electus Distribution Pty Ltd.
成立时间1950年6月23日
注册地址320 Victoria Road Rydalmere New South Wales Nsw 2116 Australia
主要经营地址320 Victoria Road Rydalmere New South Wales Nsw 2116 Australia
注册资本12,006澳元
股权结构Jaycar Pty Ltd 持股100%
经营范围批发电子产品和被动元件
公司名称3R Global Co.,Ltd.
成立时间2001年3月17日
注册地址2FI.,14,Saebeol-ro,Bupyeong-gu,Incheon,Korea
主要经营地址2FI.,14,Saebeol-ro,Bupyeong-gu,Incheon,Kor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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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资本19.73亿韩元
股权结构Lee,Kyung-seok持股30%;R&C Network Co.,Ltd.持股10.70%;Seven Star Works International Co.,Ltd持股15.20%;Kim, Hoon=sik持股13.10%;N Port Co.,Ltd持股8.60%;Park,Beom-Sik持股2.30%;Heo,Sung-Ja持股0.30%;Kim ,Won-Chan持股2.80%;Kim,Sung-Woo持股2.60%;其他股东持股14.50%
经营范围安防监控产品的生产、销售
公司名称Worldwide Marketing Limited
成立时间2003年12月1日
注册地址4303,43/F,China Resources Building,26 Harbour Road,Wan Chai,Hong Kong Island,Hongkong
主要经营地址4303,43/F,China Resources Building,26 Harbour Road,Wan Chai,Hong Kong Island,Hongkong
注册资本3,517,020港币
股权结构Acn 120 954 672 Pty Ltd持股100%
经营范围安防视频监控产品、电脑配件、家庭娱乐产品、网络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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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查询档案,向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出调查表并进行访谈确认,审阅前述人员出具的承诺函,审阅了《审计报告》,审阅了重大关联交易(指发行人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重要的关联交易)的有关协议、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审阅了发行人章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有关关联交易的制度,并与会计师就交易定价依据进行了沟通。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依据《公司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调查表及承诺函、中天运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徐进,徐进直接持有发行人

5.3915%的股份,通过联众永盛间接支配发行人43.6589%的股份。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部分。

(2)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

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部分。

(3)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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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徐进控股股东联众永盛的执行董事、经理; 间接控股股东中联泓董事长、经理; 间接控股股东华阳鹏利执行董事、经理
2宁芳控股股东联众永盛的监事
3王立新间接控股股东中联泓的董事
4钱皓间接控股股东中联泓的董事
5陈占军间接控股股东中联泓的董事
6张如胜间接控股股东中联泓的董事,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进之姐徐秋英的配偶
7徐浩鹏间接控股股东华阳鹏利的监事,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进之子
序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关联关系主营业务
1联众永盛北京市发行人控股股东投资管理
2中联泓北京市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联众永盛的控股股东投资管理
3华阳鹏利珠海市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中联泓的控股股东投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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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关联关系主营业务
1宁夏申宏现代农业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市中联泓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投资管理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邯郸市天磁煤业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长徐进担任董事
2佛山市科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赖建嘉担任董事、经理
3佛山科投发行人董事赖建嘉担任董事、总经理
4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赖建嘉担任董事
5广州中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赖建嘉担任董事
6深圳市银波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赖建嘉担任董事
7广东普加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赖建嘉担任董事
8广东天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赖建嘉担任董事
9深圳市豪恩声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赖建嘉担任董事
10广州微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赖建嘉担任董事
11广州白云山南方抗肿瘤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赖建嘉担任董事
12深圳市今朝时代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赖建嘉担任董事
13东莞市大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赖建嘉担任董事
14珠海泰坦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赖建嘉担任董事
15广东金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赖建嘉担任董事
16中山迈雷特数控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赖建嘉担任董事
17珠海雨路贸易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申雷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18珠海君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宋庆丰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19珠海晓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宋庆丰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20深圳智行远见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郭琳持有10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21深圳华思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发行人独立董事郭琳持有50%合伙份额并担任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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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22珠海北理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苏秉华持有6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23珠海市智信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苏秉华持有51%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24珠海知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苏秉华持有33.33%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
25广东三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监事王雷担任董事
26广东粤科丰泰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监事王雷担任董事
27广东粤财节能环保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发行人监事王雷担任董事
28广东新供销商贸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监事王雷担任董事
29北京可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众永盛监事宁芳持有4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30内蒙古磴口金牛煤电有限公司中联泓董事王立新担任董事
31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联泓董事王立新担任董事
32邯郸华鑫冶金备件有限公司中联泓董事陈占军担任副董事长
33珠海市西部九环贸易有限公司中联泓董事陈占军担任总经理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深圳市达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发行人独立董事苏秉华曾持有42.5%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2珠海安联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华阳鹏利原监事张浩曾担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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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常性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2018年2017年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521.77408.91253.27
序号担保方债权人担保金额被担保主债权
1徐进、李志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最高1,350发行人、债权人在2018/08/20 -2021/08/19期间约定的债权
2徐进、李志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最高3,000发行人、债权人在2017/03/01 -2022/12/31期间约定的债权
3徐进、李志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最高3,000发行人、债权人在2017/11/13 -2018/11/13期间约定的债权
4徐进、李志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最高3,000发行人、债权人在2016/12/27 -2017/12/27期间约定的债权
5徐进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最高2,500发行人、债权人在2017/10/01 -2020/10/01期间约定的债权
6徐进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最高3,000发行人、债权人在2014/10/10 -2017/10/10期间约定的债权
7徐进、李志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最高3,000发行人、债权人在2016/06/02 -2017/06/02期间约定的债权
8联众永盛、徐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华发支行最高3,000发行人、债权人在2016/09/01 -2021/12/31期间约定的债权
9联众永盛、徐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最高10,000发行人、债权人在2016/05/11 -2019/05/11期间约定的债权
10联众永盛、徐进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6,000债权人向发行人提供的可分期提款的6,000万元贷款,约定贷款期限为2013/05/30-201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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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对关联交易的审议

发行人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2017年、2018年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审议确认,发行人2019年的关联交易已按照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了审议程序。

4、独立董事针对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均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有其必要性,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重大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遵循了公平原则或有利于发行人利益原则,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了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应执行回避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发行人《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对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机制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中的前述规定,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供了决策程序上的保障,体现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而制定的有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及措施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联众永盛、实际控制人徐进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联众永盛、徐进没有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或以其他方式从事与发行人相竞争的经营性活动。经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会导致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形成同业竞争。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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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五)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规范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的关联交易,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均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函的主要内容如下:

1、承诺人承诺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承诺人、承诺人近亲属(如有)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以下简称“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安联锐视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联锐视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与安联锐视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安联锐视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承诺人保证不利用在安联锐视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安联锐视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承诺人在安联锐视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安联锐视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违规要求安联锐视提供担保。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承诺人将向安联锐视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上述自承诺人出具的《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安联锐视存续且承诺人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安联锐视的关联方期间内有效。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函的主要内容如下:

1、承诺人、承诺人近亲属(如有)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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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营或者联营)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安联锐视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的企业。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亦不生产、使用任何与安联锐视相同或相似或可以取代的产品或技术

2、如果安联锐视认为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了对安联锐视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承诺人及承诺人近亲属将愿意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将该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安联锐视。

3、如果承诺人及承诺人近亲属将来可能存在任何与安联锐视主营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应立即通知安联锐视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安联锐视能合理接受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安联锐视,安联锐视对上述业务享有优先购买权。

4、若安联锐视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而导致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安联锐视构成竞争,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终止从事该业务,或由安联锐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权益),或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5、承诺人及承诺人近亲属不向与安联锐视及安联锐视的下属企业(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或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6、因违反《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任何条款而导致安联锐视和其他股东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将予以赔偿。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报告期内重大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遵循了公平原则或有利于发行人利益原则,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公

司章程(草案)》中规定了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应执行回避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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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4、发行人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已经对有关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发行人的房地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向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实地走访进行查询,就发行人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状况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进行了检索。本所律师还抽查了部分重要经营设备购置合同、发票等。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如下:

(一)房产

1、不动产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情况如下:

序号权利人名称不动产权证号座落载明用途建筑面积(m2)他项权利
1安联锐视粤(2017)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28881号珠海市高新区科技六路100号1号厂房工业47,240.31抵押
2安联锐视粤(2017)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28880号珠海市高新区科技六路100号2号厂房工业2,556.00抵押
3安联锐视粤(2017)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28882号珠海市高新区科技六路100号2号门卫工业27.42抵押
4安联锐视粤(2017)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28879号珠海市高新区科技六路100号3号厂房工业417.90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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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米、一处面积8.75平方米,钢结构)因建设初期未纳入规划方案报建,故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建设证照,建成后亦无法办理相关产权证书,属于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述两处门卫室未办理相关规划、施工手续,不符合国家规划、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存在被有关政府部门依法责令拆除或处以罚款的风险。但基于发行人违建所涉房屋为简易钢结构用房,房屋面积较小且仅作为门卫使用,而非发行人生产经营或办公用房,如被有关政府部门依法责令拆除亦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进已就上述瑕疵物业出具承诺函,如发行人因上述违法建筑问题而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使用、拆除或罚款)的,其将全额赔偿发行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拆除的支出、经济损失、罚款和其他费用等)。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房屋产权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对本次发行不构成重大法律障碍。

2、在建工程

(1)在建工程竣工情况

发行人拥有1处在建工程,即宿舍及精工车间(二期),位于珠海市科技创新海岸金珠路东、科技八路南侧,建筑面积为15,046.63平方米。就该项在建工程,发行人已取得的相关批复、许可及备案情况如下:

(1)发行人已于2011年3月8日取得由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高新)2011-009号),发行人在建工程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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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2)发行人已于2011年7月26日取得《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126077号),通过出让方式取得面积为32,424.31平方米的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位于珠海市科技创新海岸金珠路东、科技八路南侧;

(3)发行人已于2015年7月28日取得由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高新)2015-035号),发行人在建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4)发行人已于2015年10月8日取得由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建设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40408201509090101),发行人在建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5)发行人已于2017年6月2日就该项在建工程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已完成备案(备案号:20174404000300000020);

(6)发行人已于2019年2月2日取得由珠海市自然资源局核发的《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字第(高新)2019-003号),发行人在建工程符合规划条件,现核准的基底面积为2,127.91平方米,现核准的建筑面积为15,046.63平方米。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宿舍及精工车间(二期)已竣工,并已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尚需办理环保验收、档案验收及工程竣工整体验收备案等程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说明,经本所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该在建工程已经按其进度取得了相应的批准或许可文件。

该在建工程已经与其对应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前述抵押的具体约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部分。

(2)在建工程使用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由于发行人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员工数量较多,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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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厂区附近公寓作为员工宿舍,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为了减少员工流动,防范疫情传播,发行人决定加强员工集中管理,即在宿舍及精工车间(二期)已竣工并达到使用条件后让部分员工搬迁至发行人宿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发行人宿舍及精工车间(二期)未办理竣工验收即使用的行为存在被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的风险。考虑到(1)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持续影响,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主管部门暂停接收材料或者延迟办理业务,导致发行人宿舍及精工车间(二期)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延后。目前经发行人和主管部门沟通,各项竣工验收工作已经陆续开展,工程竣工整体验收工作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2)如宿舍及精工车间(二期)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即使用而被处以罚款,按最高额罚款测算即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测算该等罚款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年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小(约为

0.12%),亦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3)根据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目前未因该建设项目受到主管机关的处罚。

另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进亦出具承诺, 如因发行人宿舍及精工车间(二期)工程未竣工验收即移交使用等瑕疵导致发行人无法继续使用宿舍,或者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损失的,其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确保发行人的经营不受任何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宿舍及精工车间(二期)未办理竣工验收即移交使用存在被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的风险,但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并上市造成实质障碍。

3、租赁物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如下租赁物业:

(1)承租房产

序号承租方出租方房屋所有权人权属证书号实际用途租赁地址租赁面积(㎡)租赁期限
1北京分公汤炎非汤炎非房权证海字第办公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3#楼20层05148.642020/01/01-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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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承租方出租方房屋所有权人权属证书号实际用途租赁地址租赁面积(㎡)租赁期限
080969号房间
序号承租方出租方用途租赁地址租赁面积(㎡)租赁期限
1珠海英格姆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安联锐视工业厂房珠海市国家高新区科技六路100号厂房5楼A区2,2422015/07/25- 202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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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土地使用权人房地产权证号地号使用权类型土地用途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坐落位置他项权利
1安联锐视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126077号B0211045出让工业32,424.312011年5月16日至2061年5月16日珠海市科技创新海岸金珠路东、科技八路南侧抵押
序号商标内容注册人注册证号专用权期限核定范围取得方式他项权利
1安联锐视63818932010/03/28-2020/03/27第9类受让取得
2安联锐视62940192010/03/28-2030/03/27第9类原始取得
3安联锐视63223342010/06/21-2030/06/20第9类原始取得
4安联锐视68104332010/07/07-2030/07/06第9类原始取得
5安联锐视68104322010/08/21-2030/08/20第9类原始取得
6安联锐视90870682012/02/14-2022/02/13第9类原始取得
7安联锐视90870692012/02/14-2022/02/13第9类原始取得
8安联锐视90870672012/02/14-2022/02/13第9类原始取得
9安联锐视90870662012/02/14-2022/02/13第9类原始取得
10安联锐视90870642012/02/14-2022/02/13第9类原始取得
11安联锐视90870652012/02/14-2022/02/13第9类原始取得
12安联锐视63223332012/02/21-2022/02/20第9类原始取得
13安联锐视91840922012/03/14-2022/03/13第9类原始取得
14安联锐视91840912012/03/14-2022/03/13第9类原始取得
15安联锐视98850112012/12/28-2022/12/27第9类原始取得
16安联锐视102558162013/02/07-2023/02/06第9类原始取得
17安联锐视86520052013/03/07-2023/03/06第9类原始取得
18安联锐视90870702014/01/07-第9类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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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商标内容注册人注册证号专用权期限核定范围取得方式他项权利
2024/01/06
19安联锐视121686312014/11/28-2024/11/27第9类原始取得
20安联锐视263507662018/08/28-2028/08/27第9类原始取得
序号专利类别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权人申请日期公告日期取得方式他项权利
1发明ZL200810029218.4一种嵌入式数字硬盘录像机电话报警器安联锐视2008/07/032012/05/09原始取得
2发明ZL201410266848.9多媒体设备的自动化测试系统与方法安联锐视2014/06/162015/06/03原始取得
3发明ZL201410322194.7适用于安防应用的硬盘文件系统及其运行方法安联锐视2014/07/082015/06/17原始取得
4发明ZL201510619728.7可用于视频监控设备的智能监控系统和方法安联锐视2015/09/252016/09/07原始取得
5发明ZL201510638228.8一种智能监控方法安联锐视2015/09/302016/10/19原始取得
6发明ZL201510652754.X嵌入式图形用户界面框架系统及其程序管理方法安联锐视2015/10/102016/11/23原始取得
7发明ZL201710730718.X一种在视频监控设备上使用的矢量图形界面缩放方法安联锐视2017/08/232018/03/27原始取得
8发明ZL201710731255.9一种基于GPU的鱼眼校正方法安联锐视2017/08/232018/05/15原始取得
9发明ZL201710731254.4一种行人检测方法安联锐视2017/08/232018/05/15原始取得
10发明ZL201710730719.4一种电动变焦镜头控制方法安联锐视2017/08/232018/07/10原始取得
11发明ZL201710736199.8一种智能红外控制电路及其控制方法安联锐视2017/08/242018/05/04原始取得
12发明ZL201710781140.0一种智能录像系统及其实现方法安联锐视2017/09/012018/04/17原始取得
13发明ZL201810565201.4一种基于安全的安防监控网络通讯方法安联锐视2018/06/042019/04/23原始取得
14实用新型ZL201620740533.8一种内置不间断电源的硬盘录像机监控系统安联锐视2016/07/122016/12/28原始取得
15实用新型ZL201922075774.1电池盒快装结构安联锐视2019/11/272020/06/05原始取得
16外观设计ZL201330642925.2网络硬盘录像机(RS-N1104CC-SP)安联锐视2013/12/242014/07/02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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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专利类别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权人申请日期公告日期取得方式他项权利
17外观设计ZL201330643276.8网络硬盘录像机(D9704BPK-180A-A)安联锐视2013/12/242014/07/02原始取得
18外观设计ZL201330642962.3嵌入式数字硬盘录像机(D9608BC-180A)安联锐视2013/12/242014/07/02原始取得
19外观设计ZL201430008936.X高清网络高速球型摄像机(CH3143)安联锐视2014/01/132014/07/23原始取得
20外观设计ZL201630600939.1摄像机(RS-CA286FKS-36W-PIR)安联锐视2016/12/082017/06/06原始取得
21外观设计ZL201630600938.7摄像机(RS-CH772H1B-36)安联锐视2016/12/082017/06/06原始取得
22外观设计ZL201630600930.0单门电子锁(RS-WF100)安联锐视2016/12/082017/06/06原始取得
23外观设计ZL201630600936.8单门电子锁(RS-WA100)安联锐视2016/12/082017/06/06原始取得
24外观设计ZL201630601001.1双门电子锁(RS-WS100)安联锐视2016/12/082017/06/06原始取得
25外观设计ZL201630601117.5电子锁控制器(RS-WK100)安联锐视2016/12/082017/06/06原始取得
序号软件名称证书编号登记号著作权人首次发表日期登记期取得方式权利范围
1嵌入式数字硬盘录像机软件(D3xxx系列)V1.2软著登字第137113号2009SR10934安联锐视2007/12/302009/03/24原始取得全部权利
2嵌入式数字硬盘录像机软件(D8xxx系列)V1.1软著登字第137112号2009SR10933安联锐视2008/12/302009/03/24原始取得全部权利
3嵌入式数字硬盘录像机软件(D9xxx系列)V1.0软著登字第0141529号2009SR014529安联锐视未发表2009/04/13原始取得全部权利
4嵌入式数字硬盘录像机软件(D7xxx系列)V1.2软著登字第0141607号2009SR014607安联锐视未发表2009/04/15原始取得全部权利
5安联锐视D91xx数字硬盘录像机监控软件V3.0软著登字第0341223号2011SR077549安联锐视2010/10/202011/10/27原始取得全部权利
6安联锐视D92xx数字硬盘录像机监控软件V3.0软著登字第0341226号2011SR077552安联锐视2010/11/102011/10/27原始取得全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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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软件名称证书编号登记号著作权人首次发表日期登记期取得方式权利范围
7安联锐视数字硬盘录像机客户端监控软件V2.0软著登字第0341224号2011SR077550安联锐视2010/09/162011/10/27原始取得全部权利
8安联锐视视频监控管理系统(简称:RVMS)V1.1.2软著登字第0390509号2012SR022473安联锐视2011/11/252012/03/22原始取得全部权利
9车载无线监控集中管理系统(简称:RVMS平台—车载客户端)V1.2.2软著登字第0437580号2012SR069544安联锐视2010/09/162012/08/01原始取得全部权利
10安联锐视基于苹果Safari浏览器视频监控系统(客户端)(简称:基于苹果Safari视频监控客户端)V3.5.5软著登字第0437831号2012SR069795安联锐视未发表2012/08/01原始取得全部权利
11DSP作图像解码算法处理软件V1.0软著登字第0460106号2012SR092070安联锐视未发表2012/09/26原始取得全部权利
12高清现场记录仪管理软件V1.0软著登字第0574528号2013SR068766安联锐视2013/02/102013/07/19原始取得全部权利
13高清现场记录仪嵌入式系统软件V1.0软著登字第0574348号2013SR068586安联锐视2013/02/122013/07/19原始取得全部权利
143G远程高清现场记录仪嵌入式系统软件V1.0软著登字第0575547号2013SR069785安联锐视2013/04/182013/07/20原始取得全部权利
15安联锐视D97XX数字硬盘录像机监控软件V5.2软著登字第0614117号2013SR108355安联锐视2013/02/202013/10/14原始取得全部权利
16混合数字硬盘录像机图形化可视软件V4.0软著登字第1399136号2016SR220519安联锐视未发表2016/08/16原始取得全部权利
序号作品名称创作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登记号登记日期取得方式权利范围
1分布式集中监控软件UI界面2011/04/082011/04/08国作登字/2012/L/000743912012/11/01原始取得全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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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域名域名所有人注册时间到期时间网站备案号
1afbbs.cn安联锐视2011/04/292021/04/29粤ICP备07502569号-2
2raysharp.cn安联锐视2007/07/212021/07/21粤ICP备07502569号-4
3al8.co安联锐视2014/03/032021/03/03粤ICP备07502569号-5
4icloud-eye.com安联锐视2014/09/102020/09/10粤ICP备07502569号-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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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采购合同主要为与供应商签署的框架协议,框架协议主要约定订货方式、交货方式、验收方式等内容,具体采购则由双方通过订单方式操作,订单载明双方交易的主要内容。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履行及正在履行的主要采购框架协议如下:

序号供应商名称合同标的签署日期合同期限履行情况
1香港华胜泓邦科技有限公司安防产品所需原材料2017年7月长期有效正在履行
2鼎芯科技(亚太)有限公司安防产品所需原材料2018年3月长期有效正在履行
3东莞市逸能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安防产品所需原材料2017年7月长期有效正在履行
4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防产品所需原材料2017年7月长期有效正在履行
5深圳市福佳电器有限公司安防产品所需原材料2017年7月长期有效正在履行
6富基电通香港股份有限公司安防产品所需原材料2017年7月长期有效正在履行
序号客户名称合同标的签署日期合同期限履行情况
1Lorex Corporation安防产品2010年10月长期有效正在履行
2Swann Communications Pty Ltd安防产品2018年2月协议签署之日起五年,如双方无异议则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一年,以此类推正在履行
3Hanhwa Techwin Co., Ltd.安防产品2019年3月协议签署之日起五年,如双方无异议则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一年,以此类推正在履行
4Hanwha Techwin Scurity Vitnam Co,.Ltd安防产品2019年1月协议签署之日起五年,期限届满后若双方无异议自动续期一年,以此类推正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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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授信合同、融资合同及担保合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履行及正在履行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授信合同、融资合同和担保合同如下:

(1)融资合同

序号债权银行合同名称合同编号融资金额还款期限履行情况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固定资产贷款合同》196120162804582,000万人民币2017/01/29-2021/07/29正在履行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固定资产贷款合同》196120162803744,000万人民币2017/01/29- 2021/07/29正在履行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华发支行《出口发票融资业务总协议》珠海行华发支行2020年出口发票字第8008号200万美元2020/03/20-2020/06/18正在履行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进口贸易融资合同》A46201902006152.22万美元2020/04/29-2020/06/27正在履行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进口贸易融资合同》A4618909011146.40万美元2018/02/05-2019/06/03履行完毕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进口贸易融资合同》A4618909004160.06万美元2018/05/29-2018/11/23履行完毕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汇出汇款融资业务协议书》19612017280673230.70万美元2017/10/24-2018/04/20履行完毕
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华发支行《出口发票融资业务总协议》(融资单笔申请)201905090200200201511394500万美元2019/05/10-2019/08/12履行完毕
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出口贸易融资合同》(融资单笔申请)44060820190000350300万美元2019/06/06-2019/12/03履行完毕
序号担保人担保合同编号被担保主债权债权人担保方式担保金额
1发行人ZD1961201600000052、发行人、债权人在2016/05/11-2019/05/上海浦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房产及最高 1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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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担保人担保合同编号被担保主债权债权人担保方式担保金额
ZD1961201600000052BG0211期间约定的债权珠海分行在建工程抵押
2联众永盛ZB1961201700000060发行人、债权人在2016/05/11-2019/05/11期间约定的债权上海浦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连带责任保证最高 10,000万元
3徐进ZB1961201700000061发行人、债权人在2016/05/11-2019/05/11期间约定的债权上海浦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连带责任保证最高 10,000万元
4发行人珠工行华发支行2019最高质字第8014号发行人、债权人在2019/05/10-2019/12/31期间约定的债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华发支行存单质押最高 5,000万元
5联众永盛珠海行华发支行2016年最高保字第2004号发行人、债权人在2016/09/01-2021/12/31期间约定的债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华发支行连带责任保证最高 3,000万元
6徐进珠海行华发支行2016年最高保字第2005号发行人、债权人在2016/09/01-2021/12/31期间约定的债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华发支行连带责任保证最高 3,000万元
7发行人4410042019000362944060820190000350号《出口贸易融资合同》项下债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应收账款质押300万美元
8发行人4410042019000362944060820190000350号《出口贸易融资合同》项下债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存单质押300万美元
9徐进GBZ476380120170102-1发行人、债权人在2017/03/01-2022/12/31期间约定的债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连带责任保证最高 3,000万元
10李志洋GBZ476380120170102-2发行人、债权人在2017/03/01-2022/12/31期间约定的债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连带责任保证最高 3,000万元
11徐进171909035-1发行人、债权人在2017/10/01-2020/10/01期间约定的债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连带责任保证最高 2,500万元
12徐进、李志洋44100520180003223发行人、债权人在2018/08/20-2021/08/19期间约定的债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连带责任保证最高 1,3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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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报告期内主要的合同履行情况,访谈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了解与发行人相关合同的签订方式、期限、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纠纷情况。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的主要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不违反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如需),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已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发行人签订的主要合同均正常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因不能履约、违约等事项对发行人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影响较小。

(二)侵权之债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相关主管机关网站的查询结果、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函及中天运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利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

根据中天运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凭证资料,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为1,015,560.87元、其他应付款余额为12,172,198.03元;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在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的上述重大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不违反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如需),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潜在风险。

2、根据发行人承诺、相关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交通事故、安全生产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3、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及“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所述外,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无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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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截至2019年12月31日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的工商资料等,及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查阅的文件。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增资扩股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增资扩股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所述。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合并、分立、减资行为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无合并、分立、减资行为。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资产收购、出售行为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无资产收购、出售行为。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增资扩股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2、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减资、资产收购或出售等行为。

3、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无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发行人及其前身安联有限自设立以来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以来的历次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等,及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以及“九、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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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业务”之“(三)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变更”部分核查的文件。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

发行人公司章程经2010年4月26日召开的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并已于2010年5月25日发行人设立登记时报珠海市工商局备案。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的章程修改情况

发行人最近三年因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等事项而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除此之外,发行人最近三年没有对公司章程进行过其他修改。

(三)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为适应本次发行上市的需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要求,发行人于2019年5月15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该《公司章程(草案)》将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正式实施。

《公司章程(草案)》规定了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利润分配政策。经查验,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决策机制健全、有效,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及《招股说明书》对利润分配事项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020年6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发行人根据2020年6月第五次修订的《创业板上市规则》,对《公司章程(草案)》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并拟提交公司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最近三年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均已履行了法定程序。

2、发行人现行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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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起草,并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尚需经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深交所核准本次发行上市后施行。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审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发行人公司治理制度,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会议文件,发行人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经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的规定,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法人治理架构,建立了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制度,各组织机构分工明确、制度健全,形成了权力机构、经营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层之间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的良性机制。同时在这一架构的运行过程中,发行人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与之相关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实现了公司法人治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发行人组织机构的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发行人现有股东17名,包括11名自然人、4名公司法人和2名合伙企业。

2、发行人董事会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发行人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董事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发行人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4个专门委员会;其中战略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分别由3名委员组成,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均不少于三分之二,且各主任委员分别由独立董事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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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发行人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发行人职工代表担任,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发行人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目前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共1名,不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4、发行人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5、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中应由股东选举的董事、监事成员,由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现任董事长,聘任了现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技术总监;发行人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现任监事会主席。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上述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发行人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发行人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前述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发行人同时根据发行人具体情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与之相关的一系列规章制度,该等制度的相关内容和设定的程序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设立后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在召集、召开方面与其《公司章程》规定的一致,决议内容及签署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历次授权和重大决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设立后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变更设立以来的股东大会的历次授权和重大决策行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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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组织机构。

2、发行人制定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行人设立后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发行人设立后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审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发行人最近两年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发行人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调查表及承诺函等文件。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1、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

发行人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现任董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任期
1徐进董事长2019/03/29-2022/03/28
2赖建嘉董事2019/03/29-2022/03/28
3李志洋董事2019/03/29-2022/03/28
4申 雷董事2019/03/29-202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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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姓名职务任期
5张锦标董事2019/03/29-2022/03/28
6宋庆丰董事2019/03/29-2022/03/28
7苏秉华独立董事2019/03/29-2022/03/28
8郭 琳独立董事2019/03/29-2022/03/28
9林 俊独立董事2019/03/29-2022/03/28
序号姓名职务任期
1徐学恩监事会主席2019/03/29-2022/03/28
2王 雷监事2019/03/29-2022/03/28
3张 静职工监事2019/03/29-2022/03/28
序号姓名职务任期
1李志洋总经理2019/03/29-2022/03/28
2申 雷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2019/03/29-2022/03/28
3张锦标副总经理2019/03/29-2022/03/28
4宋庆丰副总经理2019/03/29-2022/03/28
5杨亮亮副总经理、技术总监2019/03/29-2022/03/28
姓名兼职单位职位与发行人关系
徐进中联泓董事长兼经理关联方
华阳鹏利执行董事兼经理关联方
联众永盛执行董事兼经理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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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兼职单位职位与发行人关系
邯郸市天磁煤业有限公司董事关联方
天门德普施置业有限公司监事非关联方
赖建嘉佛山市科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兼经理关联方
佛山科投董事兼总经理关联方
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关联方
广州中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关联方
深圳市银波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关联方
广东普加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关联方
广东智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非关联方
中山市博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监事非关联方
广东天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关联方
深圳市豪恩声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关联方
广州微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关联方
深圳市今朝时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关联方
广州白云山南方抗肿瘤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关联方
东莞市大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董事关联方
广东金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关联方
珠海泰坦软件系统有限公司董事关联方
中山迈雷特数控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关联方
广东粤科风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非关联方
申雷珠海雨路执行董事兼经理关联方
宋庆丰君合投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关联方
晓亮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关联方
郭琳深圳智行远见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关联方
深圳华思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合伙人关联方
林俊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非关联方
苏秉华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教授、信息学院院长非关联方
珠海北理智能科技研究院有董事兼经理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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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兼职单位职位与发行人关系
限公司
珠海市智信恒达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兼经理关联方
北京新峰维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监事非关联方
珠海知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关联方
李志洋君合投资监事关联方
安联香港董事关联方
王雷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非关联方
粤财投资高级经理、监事关联方
广东科投董事关联方
广东新供销商贸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关联方
广东粤财节能环保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董事关联方
广东三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关联方
广东粤科丰泰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关联方
徐学恩浙江栖蜂科技有限公司监事非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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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亦不存在《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列举的情形。

3、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发行人工作,目前没有在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亦未在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近似的其他企业任职。

4、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为三年,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发行人近两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1、董事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8年1月1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由徐进、赖建嘉、李志洋、申雷、张锦标、宋庆丰、夏南(独立董事)、郭琳(独立董事)、闫磊(独立董事)组成。

2019年3月29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成员徐进、赖建嘉、李志洋、申雷、张锦标、宋庆丰、苏秉华(独立董事)、郭琳(独立董事)、林俊(独立董事)。夏南、闫磊不再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2、监事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近两年来,发行人监事始终为徐学恩、王雷、张静(职工代表监事),公司监事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3、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8年1月1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由李志洋(总经理)、申雷(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张锦标(副总经理)、宋庆丰(副总经理)、杨亮亮(技术总监)组成。

2019年3月29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李志洋为总经理,聘任申雷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聘任张锦标为副总经理,聘任宋庆丰为副总经理,聘任杨亮亮为副总经理、技术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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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根据发行人独立董事声明、发行人《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并经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相应的工作经验和相关知识,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职权范围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的变化系基于发行人业务发展需要、相关人员个人客观原因或为规范公司治理而发生;发行人近两年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相应经过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表决,新当选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及产生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人员变动合法、有效。

3、发行人设立了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审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发行人关于税种、税率及财政补贴的说明、中天运出具的《审计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及税收优惠审核报告》,发行人财政补贴对应政府文件、银行对账单及记帐凭证、发行人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一)发行人目前适用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根据中天运出具的《审计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及税收优惠审核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和适用的税率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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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增值税应纳税销售收入5%、6%、9%、10%、11%、13%、16%、17%(注1)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8.25%、16.5%(注2)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流转税额及当期免抵税额7%
教育费附加应纳流转税额及当期免抵税额3%
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纳流转税额及当期免抵税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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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201844004660,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发行人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自2015年度至2020年度享受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报告期内,发行人上述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已于珠海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备案。

2、发行人通过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及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粤科政字〔2008〕121号),发行人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发行人2016-2017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5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2018年9月20日发布的《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发行人2018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

3、发行人对税收优惠的依赖程度和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高新技术企业15%企业所得税政策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税收优惠对经营成果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税收优惠影响金额1,038.121,006.24981.48
利润总额10,463.607,322.908,476.13
占比9.92%13.74%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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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比例较低,尚未达到重大依赖的程度。此外,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两项政策历史一致性与连贯性较强,且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综上,公司的经营业绩对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

(三)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获得的单笔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政府补助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与资产/收益相关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文件依据
融资能力奖励金与收益相关-250.00-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局《关于拨付安联锐视公司增强融资能力奖励资金的通知》
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奖励资金与收益相关200--珠海市商务局《关于2018年珠海市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试行办法奖励资金扶持项目公示的通知》
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与收益相关-155.04-《珠海高新区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研究开发财政补助与收益相关-102.34-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度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项目计划的通知》
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专项资金与收益相关53.3550.00-《2018年度内外贸易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申报指南》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珠海高新区促外贸稳增长暂行规定》
扩大项目资金款与收益相关51.95--2019年9月30日收收珠海市财政局2017-2018年市级扩大进口项目资金款
外贸稳增长资金外贸大户定额奖励与收益相关-50.00-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局 《关于拨付2018年度外贸稳增长资金外贸大户定额奖励项目资金的通知》
稳岗补贴与收益相关24.2617.02-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
救灾复产资金与收益相关-14.88-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局《关于拨付珠海高新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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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与资产/收益相关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文件依据
业企业和工业项目灾后复产扶持资金的通知》
递延收益摊销与资产相关8.898.908.90《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第三、四批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2015年度贴息项目计划的通知》 发行人将2015年收到的财政贴息中相当于一期厂房利息资本化金额2,654,019.95元计入递延收益并按相关资产折旧年限分期计入各年度损益
递延收益摊销与资产相关31.6931.6931.69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科技与工业信息化局《关于下达2017年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的通知》 发行人2017年收到1,531,900.00元补贴,该资金为对发行人2016年购置贴片机的补助,发行人将该资金计入递延收益并按相关资产折旧年限分期计入各年度损益
递延收益摊销与资产相关39.1839.18-珠海市科技与工业信息化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用途)支持企业技术中信和智能制造项目资金的通知》 发行人2018年收到1,600,000.00元拨款,该拨款为对发行人2017年购置贴片机的补助,发行人将该资金计入递延收益并按相关资产折旧年限分期计入各年度损益
递延收益摊销与资产相关44.423.70-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关于下达2018年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珠海项目计划的通知》 发行人2018年收到1,295,500.00元拨款,该资金为对发行人2017年购置贴片机的补助,发行人将该资金计入递延收益并按相关资产折旧年限分期计入各年度损益
递延收益摊销与资产相关10.32--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关于下达2018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珠海项目计划的通知》 发行人2019年收到309,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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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与资产/收益相关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文件依据
元拨款,该资金为对发行人2017年购置贴片机的补助,发行人将该资金计入递延收益并按相关资产折旧年限分期计入各年度损益
重大科研成果-中国专利优秀奖配套奖励与收益相关--300.00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珠海市2017年项目(鼓励先进装备制造业企业和研发机构提高研发费用等6个专题)扶持经费的通知》
上市辅导奖补与收益相关--246.75《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项目计划的通知》
高新企业研发补助与收益相关--200.00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局《关于拨付2015年度高新区企业研究开发经费补助资金的通知》
高新企业研发补助与收益相关--128.68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6年度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项目计划的通知》
“新三版”挂牌奖励与收益相关--60.00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关于下达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奖励资金的通知》
知识产权工作专项基金与收益相关--50. 00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第一批)的通知》
外贸新兴业态补助资金与收益相关--50. 00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珠海高新区促外贸稳增长暂行规定》
中国专利优秀奖配套奖励与收益相关--30.00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局《关于拨付中国专利优秀奖配套奖励资金的通知》
内外经贸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投保出口信用)与收益相关--21.60珠海市商务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省级2017年度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项目资金的通知》
扩大进出口规模专项资金与收益相关--19.94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珠海高新区促外贸稳增长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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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纳税情况

根据中天运出具的《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及税收优惠审核报告》,发行人管理层编制的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及税收优惠情况。根据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无重大税务违法记录或受到过税务主管部门给予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优惠政策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较低,发行人对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

4、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5、发行人最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主管部门给予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登录了发行人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了查询,并查阅了发行人当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部分核查的文件。

(一)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

1、发行人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1)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所处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发行人报告期内已建设项目均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排放标准,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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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报告期内,发行人已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情况如下:

1)安联锐视生产项目2007年7月18日,珠海市香洲区环境保护局向发行人核发《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珠香环建表〔2007〕289号),同意发行人在珠海市华威路119号A、B栋四层建设并生产技防产品、电子类产品。

2)安防科技园建设项目2011年3月21日,《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防科技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珠高环建〔2011〕16号),同意发行人新建研发中心和年产42万数字硬盘录像机(嵌入式DVR)项目。

2017年5月11日,珠海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向发行人核发《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状评价项目备案的函》(珠高环函〔2017〕26号),由于发行人2011年3月申请的安防科技园建设项目未验收,后由于生产过程中增加产品并扩大产能,同意根据现状评估报告进行扩产建设。

2017年8月11日,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向发行人核发《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状评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珠高建环验〔2017〕7号),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3)视频监控产品生产线技改与产能扩张建设项目

2017年5月26日,珠海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向发行人核发《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视频监控产品生产线技改与产能扩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珠高环建〔2017〕17号),同意发行人在厂区内进行生产线技改与产能扩张项目。

2018年9月10日,珠海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向发行人核发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视频监控产品生产线技改与产能扩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珠高建环验〔2018〕12号),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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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宿舍及精工车间(二期)建设项目2017年6月2日,发行人就该项在建工程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已完成备案(备案号:20174404000300000020)。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建筑主体已完成建设,宿舍已装修完毕入住,精工车间尚未进行室内装修和购买安装设备,暂不需要进行环保验收。

(2)发行人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拟投资项目包括安防数字监控产品产业化扩建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营销运营平台建设项目和补充营运资金四个项目,其中安防数字监控产品产业化扩建项目已通过了环保部门的审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营销运营平台建设项目和补充营运资金项目无需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具体如下:

1)安防数字监控产品产业化扩建项目

2019年6月17日,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环保局于出具了《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录像机80万台、摄像机80万台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同意该项目建设。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主要内容是对现有厂房部分楼层进行装修,配置研发设备及软件、扩充及提升研发团队,不涉及建设和生产项目,无需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3)营销运营平台建设项目

营销运营平台建设项目主要内容是产品演示中心建设、区域营销中心、销售管理系统、加大展会及广告费投入,不涉及建设和生产项目,无需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4)补充运营资金项目

补充运营资金项目主要内容是使用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的资金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不涉及建设和生产项目,无需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发行人将严格按照批复实施项目,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家有关排放标准,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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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在建和拟建项目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实施主体在建/拟建项目通过环评审批情况相关文件发文时间
安联锐视安防数字监控产品产业化扩建项目已通过《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录像机80万台、摄像机80万台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19/06/17
安联锐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无需环评不涉及建设和生产项目,无需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安联锐视营销运营平台建设项目无需环评不涉及建设和生产项目,无需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安联锐视补充营运资金无需环评不涉及建设和生产项目,无需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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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已建项目、在建项目、拟建项目均履行了环评手续;

3、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出现环保事故,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遭受处罚;

4、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过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未发生有关发行人环保的媒体报道。

5、发行人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了解募投项目的内容,分析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等的匹配情况以及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查阅了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制度及审议程序、发行人募投项目备案、环评批复文件、不动产权证书等。

(一)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发行人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1,72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及主营业务发展所需营运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将投资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计划建设期投资总额拟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1安防数字监控产品产业化扩建项目12个月19,885.4819,885.48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24个月11,198.4911,198.49
3营销运营平台建设项目24个月10,026.2310,026.23
4补充营运资金不适用10,536.1910,536.19
合计51,646.3951,64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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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期间财务状况的影响

1、募投项目与主营业务、发展目标相匹配

安防数字监控产品产业化扩建项目将提高公司安防视频监控系列产品的产能,完成现有产品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提升公司的主营业务规模和综合竞争实力。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将提升公司研发技术水平,并就未来可能的行业趋势做好技术储备,不断开发符合市场需求、技术先进、高质量、具有竞争力的产品,提升公司响应客户和市场需求变化的反应速度,巩固公司在研发领域的竞争优势,保证公司不断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水平。

营销运营平台建设项目可以进一步加强公司市场及品牌的推广,提升公司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公司中长远期的发展战略目标。

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可以增强公司债能力,缓解公司进一步发展面临的资金压力,有利于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拓展,优化财务结构,进而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2、募投项目与生产经营规模相匹配

目前公司与北美、澳大利亚、欧洲、亚洲等地消费类安防视频监控领域的多家知名品牌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扩大30%产能,可以产品结构,提升研发技术水平,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升公司市场开拓效率。

3、募投项目与技术条件相匹配

公司自成立以来,不断进行技术和产品创新,丰富产品规格种类,目前已经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著作权共17项、发明专利13项、实用新型专利1项。公司具备较强的研发实力和技术储备,能够为产品创新提供充分的支持,可以满足本次募投项目对技术的需求。

4、募投项目与管理能力相匹配

随着公司资产规模和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已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随公司业务的发展不断健全、完善。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重大决策、经营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

5、募投项目与财务状况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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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正常、生产经营正常,与募投项目相匹配,具体如下:

财务指标2019.12.312018.12.312017.12.31
资产总额(万元)57,783.5456,695.3951,165.4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万元)38,266.8532,692.4227,602.10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33.78%42.34%46.05%
财务指标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营业收入(万元)83,788.1495,710.4293,337.05
净利润(万元)9,186.426,638.327,469.13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元)9,186.426,638.327,469.13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8,772.306,003.946,501.0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16,685.283,407.807,86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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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营销运营平台建设项目的实施,可以进一步加强公司市场及品牌的推广,提升公司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公司中长远期的发展战略目标;

(4)补充营运资金项目的实施,公司资产负债率将进一步降低,能够增强公司的偿债能力,能够缓解公司进一步发展面临的资金压力,有利于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拓展,优化公司财务结构,进而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2、公司具备开展募投项目的人员、技术、市场、公司治理规范性方面的储备,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公司目前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结构完善的高素质研发团队,截至2019年底,公司研发人员231人,占员工总人数的比例为20.02%。报告期内,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研发团队稳定。

公司自成立以来,不断进行技术和产品创新,丰富产品规格种类,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已经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著作权共17项、发明专利13项、实用新型专利1项。较强的研发实力和技术储备,能够为产品创新提供充分的支持,可以满足本次募投项目对技术的需求。

公司产品主要销往北美、欧洲、亚洲市场,公司与北美、澳大利亚、欧洲、亚洲等地消费类安防视频监控领域的多家知名品牌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通过得到成熟市场上知名品牌商的认可,公司的产品和技术在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口碑,进一步巩固和提高了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升公司市场开拓效率。

随着公司资产规模和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已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随公司业务的发展不断健全、完善。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重大决策、经营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情况、环评情况及土地管理情况

1、核准/备案情况

根据各项目实施主体投资管理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取得有权部门的备案,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备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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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备案部门
1安防数字监控产品产业化扩建项目2019-440402-39-03-017770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2019-440402-39-03-017775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3营销运营平台建设项目2019-440402-39-03-017777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4补充营运资金不适用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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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发行人募投项目与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管理能力、发展目标相匹配,不会改变发行人生产、经营模式,有利于改善发行人未来财务状况,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

3、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4、发行人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5、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未涉及与他人合作的情况,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新增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函等,及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部分查阅的其他文件。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函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未来三年,发行人将基于现有产能及市场网络建设情况,以家用、商用、社区、车载等应用领域作为发行人的经营重点,在完善已有产品经营的同时,加强开发更具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和拓展产品功能及应用范围,使安防视频监控产品深入到更广的消费群体中,进一步扩大市场整体的占有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2、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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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进行了访谈,登录有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网站进行了检索,并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发行人提供的诉讼相关材料,发行人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缴款凭证;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5%以上(含5%)的主要股东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工商、税务、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等各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各主管部门网站的检索结果。

(一)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1、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诉讼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存在如下尚未了结的诉讼:

东莞奥华电子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1)案件基本情况及进展

美国公司Worldwide Marketing Limited为发行人的客户,其关联方NIGHTOWL SP, LLC是美国“NIGHT OWL”文字注册商标权利人,其从2009年开始使用“”图形商标并已向美国专利及商标局申请注册该图形商标。发行人为Worldwide Marketing Limited及其关联方NIGHT OWL SP, LLC的授权生产商,发行人按照客户要求将生产的产品及包装使用上述商标标识后全部出口至美国,未在国内销售。东莞奥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华电子”)曾为NIGHT OWLSP, LLC及其关联方的国内供应商,为国内“”及“”相关图形的注册商标所有权人。

2018年11月,大鹏海关将发行人出口的标有“NIGHT OWL”和“”标识的一批货物涉嫌侵犯奥华电子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相关知识产权的情况通知奥华电子,奥华电子提出申请将上述货物扣留并提供担保,大鹏海关扣留了上述货物并进行立案调查。12月28日,大鹏海关出具《关于侵权嫌疑货物调查结果通知书》:不能认定上述货物是否侵犯权利人在总署备案的相关知识产权。

2019年1月,奥华电子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发行人、深圳市合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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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有限公司为Worldwide Marketing Limited生产的标注“NIGHT OWL”及“”商标的产品侵犯了其在国内的商标权,要求发行人停止侵害、使用上述商标,销毁侵犯其商标权的产品及包装,赔偿其损失180万元,由发行人及深圳市合祥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承担维权费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9年1月23日,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根据奥华电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查封、扣押发行人被海关扣留的货物。2019年5月10日,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根据奥华电子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裁定解除对发行人货物的查封、扣押。NIGHT OWL SP, LLC于2018年12月针对奥华电子该等商标注册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2019年10月,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奥华电子上述商标在摄像机、录像机等商品上无效的裁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案处于审理过程中。

(2)诉讼案件对发行人的影响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根据该条规定,《商标法》规定中强调被控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必须是使用该权利商标的行为。

经查询相关司法判例,最高院关于贴牌加工产品商标侵权的典型司法判例如下:

① 2010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回复海关总署《关于对〈“贴牌加工”出口产品是否构成侵权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涉外定牌)产品所贴商标只在我国境外具有商品来源的识别意义,并不在国内市场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我国的相关公众在国内不可能接触到涉案产品,不会造成国内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此种情形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②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并裁判了“PRETUL”贴牌加工商标侵权案,并在此案的裁判中,最高院对于何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以及贴牌加工出口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进行了直接的回答,即“在委托加工产品上贴附的标志,既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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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区分所加工商品来源的意义,也不能实现识别该商品来源的功能,故其所贴附的标志不具有商标的属性,在产品上贴附标志的行为亦不能被认定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是否破坏商标的识别功能,是判断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的基础。在商标并不能发挥识别作用,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的情况下,判断是否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或者判断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标,或者判断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是否容易导致混淆,都不具实际意义。”

③ 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并裁判了“东风”定牌加工案,在此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可见,商标的本质属性是其识别性或指示性,基本功能是用于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一般来讲,不用于识别或区分来源的商标使用行为,不会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误导或引发混淆,以致影响商标发挥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综上,从相关规定及司法判例上分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应当是通过商标使用的行为在国内市场上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即以贴牌加工形式的贸易是否会认定侵犯商标权一般要以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为前提,如果被控行为不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行为,则该行为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结合上述司法判例及案件实际进展情况,鉴于:

1)发行人为Worldwide Marketing Limited及其关联方NIGHT OWL SP, LLC贴牌生产的产品均未在国内销售,全部销往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由于商标具有地域性,国内并没有认知主体在市场上可以看到带有这些商标的商品,故发行人在中国境内无商标性使用行为;

2)发行人在为NIGHT OWL SP, LLC贴牌生产的产品时,已经对委托方的商标权利证明进行形式审查并了解商标权利状态已可以满足合理注意义务的要求,且取得了委托方授权贴牌商标的书面文件;

3)奥华电子与NIGHT OWL SP, LLC之间于2012年之2017年存在委托关系,奥华电子在明知NIGHT OWL SP, LLC相关商标和版权的存在,仍以其名义在境内注册商标,存在恶意抢注商标并通过海关查扣再提起侵权诉讼,以谋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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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或其他商业上的利益的嫌疑。针对该行为,NIGHT OWL SP, LLC已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2019年10月,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奥华电子上述商标在摄像机、录像机等商品上无效的裁定。

因此,综上分析,司法实践中判定发行人构成商标侵权的可行较小,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的法律后果和影响。此外,发行人上述案件所涉及的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和总资产的比例相对较小,并且Worldwide Marketing Limited已将此次诉讼被扣押货物的款项188.91万元提前支付给发行人,货物已被解除扣押,WorldwideMarketing Limited也承诺若未来发生相关货物被扣押的类似情况,均不属于发行人的过错,将按约定向发行人支付货款。因此,上述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说明,2019年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以下简称“皇岗海关”)出具皇关处四简决字〔2019〕01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发行人从皇岗海关申报出口的一批硬盘录像机套装等货物实际重量与申报重量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发行人作出罚款人民币0.1万元的行政处罚。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足额缴纳该笔罚款。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发行人产品于海关报关时均以包装箱包装,按个数而非重量进行计量,发行人此次违法行为系因工作人员疏忽导致申报出口的货物实际重量与申报重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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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对海关统计准确性造成影响,属于《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未构成走私行为。皇岗海关针对发行人此次违法行为处以罚款0.1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罚款金额幅度的最低值,且发行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及时缴纳了罚款。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所受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障碍。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信用中国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查询,除本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

(二)相关方无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根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含5%)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含5%)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提供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除与东莞奥华电子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权纠纷外,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作为被告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2、发行人曾受到行政处罚,但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法律障碍,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3、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含5%)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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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系由发行人与保荐人共同编制,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部分章节的讨论。本所及本所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其它内容,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保荐人和有关中介机构的书面承诺和确认,该等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发行人新三板挂牌期间的合法合规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发行人挂牌前的申报材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批复文件、发行人挂牌期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发行人挂牌期间股权转让相关的成交文件;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策、发行等文件;查阅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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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发行人在挂牌期间历次出具的发行人《证券持有人名册》,并以网络检索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的信息披露事项;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对股转系统监管公开信息进行查询,并登陆发行人主管机关网站进行检索并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关于挂牌期间公司治理合法合规性的书面说明。

1、发行人在挂牌过程合法合规

2015年6月21日,发行人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同意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并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本次挂牌的相关事宜。2015年9月9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同意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5〕5922号),同意发行人的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2015年11月13日起,发行人股票以协议转让方式正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因此,发行人挂牌过程合法合规。

2、发行人在挂牌期间股份交易合法合规

发行人2015年9月挂牌时股东人数为15名,挂牌转让期间,投资者主要通过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方式对发行人股票进行交易,符合新三板挂牌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挂牌期间发行人未因股票交易而受到股转系统的处罚,股份转让均系交易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合法合规。

3、发行人在挂牌期间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合法合规

本所律师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查阅了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披露的全部公告文件,查验了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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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以及发行人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发行人在挂牌期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程序、授权、会议表决和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亦及时履行了相关会议的信息披露义务。

4、发行人在挂牌期间的信息披露合法合规

根据查询发行人新三板挂牌挂牌期间信息披露公告及公司提供的资料,2017年4月26日,由于发行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相关文件,被主办券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无法如期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的风险揭示公告,并分别与2017年5月15日和2017年5月31日发布关于发行人2016 年年度报告延期披露的停牌进展及风险揭示公告。2017年6月28日,发行人收到了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对未按期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该监管措施内容、发行人未能按期披露2016年年报的原因及整改情况如下:

(1)自律监管措施的主要内容

根据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对未按期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为:发行人未在2016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相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股转公司对发行人做出如下决定:(1)对发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2)对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2)发行人未能按期披露2016年年报的原因

该次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事由是发行人未能按期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具体原因为:发行人于2016年12月进入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辅导阶段,为保证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文件与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内容一致,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按照《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会计业务问答(三)》的要求,公司选择在披露年报的同时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及追溯调整。由于公司IPO审计涉及三年财务数据,工作量较大,公司未能在2017年4月30日年报披露截止日前完成三年财务数据的审计工作,未能按时出具审计报告,因而未能完成2016年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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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整改措施

2016年年报披露前,公司已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分别于2017年 4月26 日、2017年5月15日及2017年5月3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无法如期披露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7-010)、《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延期披露的停牌进展及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7-014)及《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延期披露的停牌进展及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7-015),同时对前期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及追溯调整并于2017年6月7日披露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17-022),于2017年6月22日在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

除此之外,发行人还公开披露了后续整改措施,包括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治理公司,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全民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在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等。自此,自律监管措施涉及的相关的问题已整改完毕,公司后续各年均按照规定时间履行年度报告披露等信息披露义务,股转公司未出具其他监管意见,发行人亦未受到任何处罚。

自律监管措施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证监发〔2002〕31号)所述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一种,不属于行政处罚,因此,公司受到的自律监管措施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已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相关信息披露,挂牌期间发行人未因信息披露而受到股转系统的处罚。由于发行人挂牌期间的上述信息披露瑕疵已整改,相关风险和影响已消除,且自律监管措施及风险提示公告均不属于行政处罚,因此发行人在挂牌期间的信息披露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5、发行人挂牌期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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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来的披露公告及查询中国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网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信息披露平台的公示文件,并通过检索发行人主管机关网站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的过程、在挂牌期间的股份交易、在挂牌期间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合法合规,在挂牌期间的信息披露均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新三板挂牌期间公开披露信息与招股说明书披露信息差异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新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公告文件,将新三板期间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与本次申报文件进行逐一比较、核对,并取发行人关于新三板挂牌期间与本次申报存在的信息披露差异的声明文件。

2015年9月9日,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通过对比发行人在挂牌期间公开披露的信息与招股说明书所披露信息,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在以下方面存在差异:

1、财务报表方面的差异及原因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文件的报告期为2017年、2018年、2019年,除因执行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格式等而调整财务报表外,财务报表数据与发行人在挂牌期间披露的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有关财务报表事项不存在重大差异。

2、非财务报表方面的差异及原因

(1)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与新三板信息披露口径不一致导致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信息与新三板公开披露信息存在一定差异,具体如下:

内容挂牌期间公开披露信息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差异内容及原因
风险因素(一)公司治理的风险 (二)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三)客户集中的风险 (四)技术研发及新产品替代的风险(一)新产品创新风险 (二)技术迭代的风险 (三)核心技术人才流失的风险 (四)成长性风险 (五)海外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的风险 (六)税收政策风险为体现时效性和针对性,并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准则的要求,招股说明书更加充分的对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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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挂牌期间公开披露信息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差异内容及原因
(五)上游集成电路行业制约的风险(七)行业监管风险 (八)上游行业制约的风险 (九)客户集中的风险 (十)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风险 (十一)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十二)公司治理的风险 (十三)汇率波动带来的汇兑损益风险 (十四)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十五)存货金额较大的风险 (十六)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十七)发行失败风险 (十八)股票价格风险 (十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收益风险 (二十)固定资产折旧大幅增加的风险的进行了披露
实际控制人自2013年1月1日至今,徐进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自2007年8月至2014年9月期间,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自2014年9月至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徐进根据《首发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上市申请文件对实际控制人做出了更为谨慎的认定
股票限售安排发行人全体股东根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所持公司股票做了限售承诺发行人全体股东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对所持公司股票做了限售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对新三板挂牌,其股东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对股份锁定做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售承诺
业务资质2项与业务相关的资质12项与业务相关资质根据《首发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业务资质进行了充分披露
关联方关联方的认定主要参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的认定关联方的认定主要参照《公司法》及《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关联方进行了充分披露
影响行业发展的有1、国家产业政策的扶持有利于安防视频监控行业的长期发展 2、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1、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带来的市场需求增长 2、技术发展扩大应用领域,产品创新创造行业需求为体现时效性和针对性,招股说明书对行业影响行业发展有关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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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挂牌期间公开披露信息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差异内容及原因
利因素3、技术的进步推动安防视频监控产品的普及3、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行业发展素的表述进行相应调整。
影响行业发展的不利因素1、上游行业的制约 2、国外厂商的冲击 3、技术替代1、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 2、各国不同管理办法或政策的限制 3、国际贸易摩擦对出口产品的影响为体现时效性和针对性,招股说明书对行业影响行业发展有关因素的表述进行相应调整。
同行主要企业海康威视、大华股份海康威视、大华股份、同为股份、汉邦高科为保障可比性和可参考性,招股说明书相应调整同行业主要企业情况。
竞争优势1、技术研发优势 2、人才优势 3、原材料批量采购带来的成本优势 4、产品质量优势 5、营销服务优势1、技术优势 2、产品优势 3、成本优势 4、客户优势为精确描述发行人的竞争优势,招股说明书调整了相应的描述。
未来发展规划未披露未来三年,公司将基于现有产能及市场网络建设情况,以家用、商用、社区、车载等应用领域作为公司的经营重点,在完善已有产品经营的同时,加强开发更具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并拓展产品功能及应用范围,使安防视频监控产品深入到更广的消费群体中,进一步扩大市场整体的占有率根据招股说明书准则规定增加相应表述
内容挂牌期间公开披露信息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差异内容及原因
股本的形成及其变化情况披露公司自成立以来发生四次增资、十五次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披露公司自成立以来发生四次增资、四十四次股份转让、一次股份发行的基本情况。本次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增加披露挂牌后的历次转让和股份发行情况
股东人数公司共有15名股东(含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公司共有17名股东(含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挂牌后公司发生多次股份转让导致
组织结构职能部门:行政人事部、证券办、总务部、财务部、审计部、产品管理部、研发部、计划部、采购部、制造部、PE工程部、品质管理部、国外业务部、国内事业部职能部门:行政人事部、办公室、总务部、财务部、审计部、产品管理部、研发中心、计划部、采购部、制造部、PE工程部、品质管理部、国外业务部、工程项目部随着业务的发展,公司对组织结构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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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挂牌期间公开披露信息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差异内容及原因
主要资产截至2015年3月31日,公司共取得20项商标、36项专利权、16项著作权、1项域名、1项土地使用权、2处租赁房产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共取得20项商标、27项专利权、17项著作权、4项域名、1项土地使用权、4处不动产权、1处在建工程(已竣工)、1处租赁房产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公司规模扩大,公司主要资产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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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程劲松

经办律师:

冯泽伟

经办律师:

陈 凯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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