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B座2101、2104A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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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无特别说明,本保荐工作报告中的简称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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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项目运作流程
一、民生证券内部的项目审核流程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建立了一套较完备的内部审核程序,并在保荐项目运作过程中严格执行。民生证券对项目的审核主要分为立项审核及项目正式申报前的内核两部分,具体审核流程如下:
(一)保荐项目立项程序
根据现行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立项管理办法》,民生证券设立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立项审核委员会,对保荐项目进行立项审查并决定是否立项。项目立项审核委员会人数若干,设召集人一名,委员由来自投资银行事业部各业务部门、质量控制部门、风险管理总部、内核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人员组成。每次项目立项会议由5名委员参加审核,其中质量控制部门至少应有1人参加,且来自质量控制部门或风险管理总部、内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内核办公室”)的委员合计不少于2人。经出席会议不少于4名委员同意,项目立项审核委员会方可作出同意项目立项的决议。
1、业务部门提出申请
项目组认为项目符合正式立项申请条件的,应根据前期尽职调查的情况,编制项目立项申请报告,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投行业务管理及质量控制部(以下简称“业管及质控部”)。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概况及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主要优势;公司的盈利模式;公司的主要会计政策和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募集资金投向;在前期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可能面临的风险;有关问题的初步解决方案;关于项目是否可行的初步判断。
2、业务管理及质量控制部审核
项目组将正式立项申请报告和业务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投资银行事业部项目正式立项审批表》一并报送业管及质控部审核,业管及质控部审核后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项目组在收到业管及质控部书面立项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书面回复业管及质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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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立项审核委员会审核
业管及质控部审核后认为该项目符合正式立项条件的,应当自项目组书面回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议召开项目立项审核委员会会议,对正式立项申请进行审核。立项委员会成员独立地参与立项评审工作,对申请立项项目的财务、法律、成长性等做出基本的评判,并签署《正式立项审批表》,经不少于4名参会委员同意,项目立项审核委员会方可作出同意项目立项的决议。
如立项委员认为该项目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经4名以上立项委员同意,可以提议暂缓表决。
(二)保荐项目内核程序
根据现行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工作管理办法》,民生证券对项目实行如下内核程序:
1、业务部门提出申请
对于保荐项目,业务部门在申请内核前,项目负责人、签字保荐代表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部门负责人指定的至少2名非该项目的专业人员共同组成项目复核小组,对全套内核申请文件和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审核,并对项目材料制作质量进行评价。复核小组出具最终复核报告后,业务部门形成项目的部门意见。
业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当将全套内核申请文件及工作底稿提交业管及质控部审核。
2、业务管理及质量控制部审核
对于保荐项目,业管及质控部在收到项目内核申请文件后,报内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内核办公室”)审核前,应按照公司制度要求进行内核前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及时反馈项目组,项目组须对核查报告进行书面回复。业管及质控部应对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审阅,并出具明确验收意见;保荐项目内核前全部履行问核程序,业管及质控部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的问核工作,并形成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由问核人员和被问核人员确认。
业管及质控部在对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验收通过,并收到项目组对核查报告的书面回复后,制作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列示项目存疑或需关注的问题提请内核会议讨论,与问核情况记录一并提交内核办公室申请内核。
3、内核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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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核办公室在收到项目内核申请文件后,报内核委员会审议前,对项目进行内核初审。经初审认为符合内核会议召开条件的,内核办公室负责组织内核委员召开内核会议。
4、内核委员会审核
民生证券内核委员会委员由内核办公室、合规管理总部、风险管理总部、相关事业部质量控制部门、投资银行事业部、资产管理事业部、研究院等部门相关人员,以及外聘法律、财务专家等组成。
内核委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对项目文件和材料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重点关注审议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尽职调查是否勤勉尽责,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每次参加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不少于7名,其中来自内部控制部门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参会委员总人数的1/3,至少有1名合规管理人员参与投票表决。项目内核会议至少经2/3以上参会委员表决“通过”,则审核通过。内核会议后,项目组对参会内核委员审核意见进行书面回复,落实审核意见后形成最终申报材料,经履行公司审批程序后,方能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二、立项审核过程说明
(一)立项申请时间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安联锐视项目”、“本项目”)项目组自2018年10月开始多次前往本项目现场对发行人及其前身进行初步尽职调查工作,经过充分考察、调研,项目组确认本项目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各项条件。2018年12月27日,项目组向业务管理及质量控制部提出项目正式立项申请。
(二)立项评估决策机构成员
本项目立项审核委员会成员由田楠、胡忠春、王国仁、郭春生、梁军共五人组成。
(三)立项评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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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于2018年12月27日提出项目正式立项申请,并于2019年1月8日召开项目立项审核工作会议,期间为本项目立项评估时间。
三、项目执行过程说明
(一)项目执行人员
保荐代表人:房凯、孙振
项目协办人:任耀宗
项目组其他成员:阙雯磊、杨桂清
(二)进场工作时间
项目组自2018年10月进场开始工作,先后实施了初步尽职调查、上市辅导和全面尽职调查,并完成了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的相关申报材料的制作工作。
(三)尽职调查的主要工作过程
项目组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主要工作如下:
1、资料收集。项目组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全面收集有关发行资料。
2、与发行人沟通。项目组与发行人董事、管理层及部门负责人分别进行了访谈,以了解发行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技术研发、业务运营、竞争优势、存在的风险、所处行业情况及发展前景等情况,并就尽职调查中发现的可能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
3、现场调研及测试。项目组深入发行人研发、财务、采购等部门现场了解发行人研发、财务、采购等具体流程,以评价发行人内部控制风险及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影响。
4、中介机构沟通协调。项目组就项目进展情况、相互协调问题及尽职调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以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现场讨论、电话沟通等方式与会计师、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就有关问题征询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意见。
5、与政府主管部门沟通。项目组就发行人工商、税务、安全生产、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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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土地、海关等问题征询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取得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
6、实地走访或函证发行人主要客户与供应商,核实相关交易的真实性,以及交易背景等具体情况。
7、对发行人盈利能力进行充分而审慎的核查。项目组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调阅了发行人主要银行账户流水;对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成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发行人的期间费用等进行了核查。
8、工作底稿制作及审验。项目组对收集的资料进行甄别、分类和复核,制作成工作底稿,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以对本次发行有关的事项逐一进行审核验证。
9、准备上市申报文件。2019年1月开始,民生证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要求,在发行人现场反复讨论和修改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并协助发行人准备其他上市申请文件。2019年6月,保荐机构完成项目申报。
10、2019年半年报补充申报。2019年7月开始,保荐机构进驻项目现场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开展2019年半年报的补充申报尽职调查工作。
1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2019年9月-12月,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和书面回复。
12、2019年年报补充申报。2019年12月开始,保荐机构进驻项目现场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开展2019年年报的补充申报尽职调查工作。
1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补充反馈意见回复。2020年3-4月,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补充反馈意见回复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和书面回复。
1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回复。2020年7月至10月,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和书面回复。
15、2020年年报补充申报。2021年1月开始,保荐机构进驻项目现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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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开展2020年年报的补充申报尽职调查工作。
针对安联锐视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阶段 | 主要工作内容 |
发行人基本情况 | 调查和了解发行人的改制、设立、历史沿革、发起人、重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重组等情况;了解发行人在设立、股权变更、资产重组中的规范运作情况等,并收集相关资料。 |
调查和了解发行人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股东历次出资情况与发行人相关协议;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和其它限制权利的情况;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变化情况或未来潜在变动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 | |
查阅发行人员工名册、劳务合同、工资表和社会保障费用明细表等资料,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了解发行人在国家用工制度、劳动保护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执行情况等,并收集相关资料。 | |
调查和了解发行人及分公司的基本情况;资产权属及其独立性;业务、财务、机构的独立;发行人商业信用情况等,并收集相关资料。 | |
业务与技术 | 调查行业发展、行业竞争状况、可比公司情况;收集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了解行业监管体制和政策趋势;调查发行人所处行业的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了解发行人所属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等,并收集相关资料。 |
现场调查发行人的业务流程、技术与研发情况,了解发行人采购、销售流程,并收集相关资料。 | |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 调查发行人的关联方基本情况、关联方关系、同业竞争情况,了解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对发行人的影响及解决措施,并收集相关资料。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调查 | 查询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简历、发行人的说明等文件,与上述人员访谈,了解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执业操守、胜任能力、兼职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及是否勤勉尽责等;查阅发行人近三年“三会”会议记录,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高管的变化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 |
组织机构与内部控制 | 查阅发行人组织机构图、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议案、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治理制度等文件,抽样测试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了解发行人组织机构的是否健全、运作情况、内部控制环境、股东资金占用等。 |
财务与会计 | 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税务资料、评估报告进行审慎核查,结合发行人实际业务情况进行财务分析,并对重要的财务事项例如销售收入的确认、成本计量、应收账款、报告期纳税、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差异等进行重点核查。 |
业务发展目标 | 调查发行人未来二至三年的发展计划、中长期发展战略等情况,了解发行人发展目标与目前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关系等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 |
募集资金运用 | 查阅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环评批复文件、募集资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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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制度等,结合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对发行人未来经营的影响。 | |
股利分配 | 调查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历次股利分配、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等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 |
或有风险 | 调查发行人经营风险、重大合同执行情况、诉讼和担保等情况,分析可能对发行人业绩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主要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可能带来的主要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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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成员分别自2018年10月开始进入发行人现场进行尽职调查,并参与了本项目全套申请文件的制作、讨论和修订工作。其中,杨桂清重点负责财务尽职调查;任耀宗、阙雯磊重点负责业务相关事务的尽职调查;杨桂清重点负责法律相关事宜的尽职调查及其他程序性事宜的安排与协调。
四、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审核过程说明
(一)内部核查部门的成员构成
保荐机构业管及质控部委派专人对本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核查人员为蔡硕、程序、王启超、丁桂生。
(二)内部核查部门核查情况
业管及质控部作为民生证券的内部核查部门,于2019年4月8日至12日组织了对本项目的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实地考察了公司办公场所,了解公司研发、销售、采购、仓储等方面的情况;主要就公司的行业状况、业务前景、销售模式、市场竞争中的优劣势、主要竞争对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财务状况、重要会计政策等情况同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对项目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完成情况进行了检查。
五、问核程序的履行情况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项目组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采取走访、访谈、查阅、要求当事人承诺或声明、由有权机关出具确认或证明文件、进行互联网搜索、查阅发行人银行流水等有关资料、咨询专家意见、通过央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等核查方式,对《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中所列尽职调查需重点核查事项进行了有效、合理和谨慎的独立核查。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机构内部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3]346号),2019年4月19日、2019年9月12日,民生证券对本项目的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组织了问核程序,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杨卫东、业管及质控部王国仁、徐德彬、曹倩华、合规主管弋超、风险管理总部郝同民、内核委员会办公室宋莹及项目保荐代表人房凯、孙振参加了问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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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7日,民生证券对本项目反馈意见回复的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组织了问核程序,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杨卫东、业管及质控部苏欣、王国仁、徐德彬、曹倩华、风险管理总部郝同民、内核委员会办公室宋莹及项目保荐代表人房凯、孙振等参加了问核程序。
2020年2月25日,民生证券对本项目的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组织了问核程序,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杨卫东、业管及质控部曹倩华、风险管理总部郝同民、内核委员会办公室宋莹、合规主管潘京川及项目保荐代表人房凯、孙振等参加了问核程序。
问核过程中,项目组详细说明了尽职调查中对重点事项采取的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并承诺已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认真、忠实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勤勉尽责地对发行人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认真做好了招股说明书的验证工作,确保所有问核事项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将对发行人进行持续跟踪和尽职调查,及时、主动修改和更新申请文件并报告修改更新情况。项目组成员及其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者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如违反上述承诺,其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六、内核委员会审核过程说明
(一)内核委员会构成
出席本项目内核会议的民生证券内核委员会成员共七人,成员包括:王国仁、徐杰、徐卫力、郝同民、石东飞、石铁军、叶金福。
(二)内核委员会会议时间
民生证券内核委员会于2019年5月8日召开本项目内核会议。
(三)内核委员会表决结果
经过严格审查和集体讨论,内核委员会以七票同意审议通过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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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核委员会成员意见
内核委员会成员对本项目有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安联锐视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其证券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不存在重大的法律和政策障碍,同意保荐安联锐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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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项目存在问题及解决情况
一、 立项审核委员会审核意见及审议情况说明
(一)立项审核委员会审核意见
民生证券立项审核委员会于2019年1月8日对安联锐视项目进行了审议。经审核,立项审核委员会同意安联锐视项目予以立项,同时请项目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重点关注和核查以下问题:
1、是否存在客户集中度较高以及未来收入大幅下滑的风险;
2、与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的销售费用率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二)立项审核委员会审核结论
立项审核委员会对安联锐视项目立项申请的审核结论为同意立项。
二、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
保荐机构自2018年10月起对发行人尽职调查以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如下:
(一)生产经营所需资质、主要客户的简要情况及境外客户开发模式
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的产品主要销往北美、亚洲、欧洲等海外市场。项目组重点核查发行人是否已取得生产经营所需的业务资质、许可以及境外客户的开发模式、定价机制、销售政策。
1、生产经营所需资质
项目组通过查阅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与律师讨论确认发行人需要取得的相关资质,并与发行人取得的资质证书进行核对,项目组认为发行人已取得生产经营所需要的业务资质、许可,不存在无证生产、销售的情况。
(1)发行人在产品生产方面,已获得如下资质、认证:
序号 | 资质/认证名称 | 颁发机关 | 证书编号 | 起始日期 | 有效期至 |
1 |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二级) | 广东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 | 粤GC098号 | 2018.06.04 | 2020.06.03 |
2 | ISO9001:2015证书 | SGS Taiwan Ltd Certification and | CN16/31489 | 2017.10.18 | 2020.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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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质/认证名称 | 颁发机关 | 证书编号 | 起始日期 | 有效期至 |
Business Enhancement | |||||
3 | ISO9001:2015证书 | SGS United Kingdom Ltd | CN08/31922 | 2017.10.19 | 2020.10.18 |
序号 | 资质/认证名称 | 颁发机关 | 授予公司 | 证书编号 | 发证日期 | 有效期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 | 安联锐视 | 4404163336 | 2014.10.30 | 长期 |
2 | 自理报检企业备案登记证明书 |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安联锐视 | 4800601509 | 2014.11.10 | 长期 |
3 | 对外贸易者经营备案登记表 | - | 安联锐视 | 02474828 | 2017.03.06 | 长期 |
公司名称 | 韩华泰科(天津)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08年12月22日 |
注册地址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微电子工业区微六路11号 |
注册资本 | 1,000万美元 |
股权结构 | 韩华航空航天株式会社持股95%;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 |
经营范围 | 研究、开发、设计、生产、销售手机摄像头、电子元器件及移动通讯、数码照相机及相关零部件,视频展示台、监控系统及零部件、光学仪器、精密电机及相关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维修、销售、安装;软件系统管理服务;上述同类产品的进出口及批发业务(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商品,其他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合作时间 | 2014年发行人通过北京安防展开始与天津三星泰科光电子有限公司合作,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与韩华泰科均有交易。 |
公司名称 | Swann Communications Pty 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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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1987年6月16日 |
注册地址 | Unit 13,331 Ingles Street,Port Melbourne.Victoria-3207,Australia |
注册资本 | 1,230,770.000 (AUD) |
股权结构 | Infinova International Limited持有100%股份 |
经营范围 | 民用安防设备的研发、 生产、销售 |
合作时间 | 发行人通过参加2007年互联网以及香港环球资源展会,与Swann公司创始人David Swann接洽,双方于2007年11月开始合作,报告期各期均有交易。 |
公司名称 | Lorex Corporation |
成立时间 | 2003年 |
主要经营地址 | 23 Hubble.Irvine 92618 California US |
注册资本 | N/A,母公司大华股份股本为28.98亿元 |
股权结构 | 报告期内2018年2月前为Flir Systems Inc.(美国上市公司,股票代码:FLIR.)控股,2018年2月被大华股份(002236.SZ)收购 |
经营范围 | 安防系统和产品 |
合作时间 | 发行人通过香港环球资源展会与该客户接触,于2009年7月开始合作。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与Lorex均有交易。 |
公司名称 | Harbor Freight Tools USA Inc. |
成立时间 | 1977年3月9日 |
主要经营地址 | 26541 Agoura Road Calabasas 91302-2093 California US |
注册资本 | N/A |
股权结构 | 控股股东为Central Purchasing LLC. |
经营范围 | 批发零售工业设备与五金产品 |
合作时间 |
(5)Worldwide Marketing Limited
公司名称 | Worldwide Marketing Limited |
成立时间 | 2003年12月1日 |
注册地址 | Rm 4304, 43/F, China Resources Bldg, 26 Harbour Rd, Wanchai, HK |
注册资本 | 3,517,020港币 |
股权结构 | Acn 120 954 672 Pty Ltd持股100% |
经营范围 | 安防视频监控产品、电脑配件、家庭娱乐产品、网络产品等 |
合作时间 | 发行人通过香港展会认识该公司的业务,2009年开始合作。2016年-2018年发行人与Worldwide Marketing Limited均有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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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3R Global Co.,Ltd. |
成立时间 | 2001年3月7日 |
注册地址 | 1408,Lead’s Tower,Beotkkot-ro 286 Geumcheon-gu,Seoul |
实收资本 | 19.73亿韩元 |
股权结构 | Lee,Kyung-seok持股30%;R&C Network Co.,Ltd.持股10.70%;Seven Star Works International Co.,Ltd持股15.20%;Kim, Hoon=sik持股13.10%;N Port Co.,Ltd持股8.60%;Park,Beom-Sik持股2.30%;Heo,Sung-Ja持股0.30%;Kim ,Won-Chan持股2.80%;Kim,Sung-Woo持股2.60%;其他股东持股14.50% |
经营范围 | 安防监控产品的生产、销售 |
合作时间 | 2013年,公司通过展会接触该客户并开始合作。报告期各期公司与3R Global Co.,Ltd.均有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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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利率逐年下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公司产品主要面向消费类市场,主要客户均为知名消费类品牌商,客户以大批量采购为主,公司对单个产品型号完成研发设计后可持续大批量销售,对该类战略客户也采取了一定的优惠力度。同时,受行业内市场竞争加剧影响,公司采取了积极的定价策略,增加收入规模,弥补毛利率下降带来的不利影响。
(2)随着安防视频监控产品整体应用规模不断扩大,市场逐年成熟,行业内竞争使得行业整体毛利率存在下降趋势。
(3)公司的前端产品(含套装中的前端产品)销量占比呈逐年上升趋势,由于前端产品的毛利率普遍低于后端产品,从而拉低了整体毛利率。
(4)公司产品主要面向消费类市场,消费类市场的最终消费者大多数是居民家庭,在满足日常性能的前提下,终端客户对产品价格敏感度较高,使得性价比较高的产品的需求量较大,公司适时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性价比较高的产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毛利率水平。
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意见落实情况
(一)历史沿革
请项目组核查说明:(1)目前公司的股东中是否存在代持情形或股权纠纷;
(2)公司的股权是否存在抵押、冻结或其它权利受限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的纠纷;(3)发行人与股东之间,或股东与股东之间,是否仍存在生效的对赌协议或对赌条款;(4)现有股东是否存在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三类股东”,如有,请说明该等股东的相关情况。
回复:
1、目前公司的股东中是否存在代持情形或股权纠纷;
项目组对目前公司的股东进行了访谈、查阅股东出具的说明,目前公司主要股东中不存在代持情形或股权纠纷。
2、公司的股权是否存在抵押、冻结或其它权利受限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项目组通过搜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等网站、对主要股东访谈以及查阅股东出具的承诺及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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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发行人的股权目前不存在抵押、冻结或其它权利受限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3、发行人与股东之间,或股东与股东之间,是否仍存在生效的对赌协议或对赌条款;项目组通过对主要股东访谈以及查阅股东出具的承诺,发行人与股东之间,或股东与股东之间,不存在生效的对赌协议或对赌条款。
4、现有股东是否存在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三类股东”,如有,请说明该等股东的相关情况。
北京联众永盛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众永盛”)、广东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风投”)、广东粤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投资”)、佛山市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风投”)4家法人股东,汇文添富(苏州)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文添富”)、珠海晓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晓亮投资”)2家有限合伙企业股东及齐梁、张萍丽、徐锦扬、刘静、徐进、苏彩龙、申雷、陈乘、王晓丽、李志洋、杨静11名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和有限合伙企业股东穿透出资情况如下:
(1)联众永盛
联众永盛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出资方式 | 出资总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北京中联泓投资有限公司 | 货币 | 590.00 | 98.33 |
2 | 徐进 | 货币 | 10.00 | 1.67 |
合计 | 600.00 | 100.00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0 | 20.00% |
2 | 珠海华阳鹏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5,500.00 | 55.00% |
3 | 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500.00 | 25.00% |
合计 | 10,000.00 | 100.00% |
3-1-4-18
属的国有独资公司。珠海华阳鹏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徐进 | 99.00 | 99.00% |
2 | 徐浩鹏 | 1.00 | 1.00% |
合计 | 100.00 | 100.00%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 70,000.00 | 80.00% |
2 | 广东省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8,750.00 | 10.00% |
3 | 广东粤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8,750.00 | 10.00% |
合计 | 87,500.00 | 100.00%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35,705.32 | 100.00% |
合计 | 35,705.32 | 100.00%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佛山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4,000 | 66.67% |
2 | 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 2,000 | 33.33% |
合计 | 6,000 | 100.00% |
3-1-4-19
序号 | 合伙人名称/姓名 | 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齐梁 | 普通合伙人 | 1.00 | 0.0083% |
2 | 袁桂林 | 普通合伙人 | 301.00 | 2.5056% |
3 | 季奎付 | 有限合伙人 | 700.00 | 5.8270% |
4 | 朱忠群 | 有限合伙人 | 350.00 | 2.9135% |
5 | 郁南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0.8324% |
6 | 宗海啸 | 有限合伙人 | 700.00 | 5.8270% |
7 | 许正江 | 有限合伙人 | 310.00 | 2.5805% |
8 | 杨天武 | 有限合伙人 | 190.00 | 1.5816% |
9 | 吴清梅 | 有限合伙人 | 170.00 | 1.4151% |
10 | 高微微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1.6649% |
11 | 吴晓晖 | 有限合伙人 | 130.00 | 1.0822% |
12 | 张芳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0.8324% |
13 | 郑多女 | 有限合伙人 | 400.00 | 3.3297% |
14 | 苏州工业园区汇文运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3,670.00 | 30.5502% |
15 | 兆富(苏州)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1,896.00 | 15.7829% |
16 | 南京汇瑞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350.00 | 2.9135% |
17 | 上海商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705.00 | 5.8686% |
18 | 南京择瑞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990.00 | 8.2411% |
19 | 南京达文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750.00 | 6.2432% |
合计 | - | 12,013.00 | 100.0000%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袁桂林 | 普通合伙人 | 1.00 | 0.01% |
2 | 齐梁 | 普通合伙人 | 1.00 | 0.01% |
3 | 肖荣贵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2.54% |
4 | 周琴芬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2.54% |
5 | 马从乔 | 有限合伙人 | 600.00 | 3.05% |
6 | 尚健玲 | 有限合伙人 | 1,200.00 | 6.09% |
7 | 方俊 | 普通合伙人 | 1,601.00 | 8.13% |
8 | 王美新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5.08% |
3-1-4-20
9 | 董斌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5.08% |
10 | 欧妤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5.08% |
11 | 莫丽英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5.08% |
12 | 梁凯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5.08% |
13 | 周桂根 | 有限合伙人 | 1,200.00 | 6.09% |
14 | 朱泽 | 有限合伙人 | 1,200.00 | 6.09% |
15 | 许正江 | 有限合伙人 | 1,800.00 | 9.14% |
16 | 邹永星 | 有限合伙人 | 2,600.00 | 13.20% |
17 | 周洪良 | 有限合伙人 | 3,500.00 | 17.76% |
合计 | - | 19,703.00 | 100.00%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张敏 | 有限合伙人 | 4,700.00 | 93.94% |
2 | 王雅芳 | 普通合伙人 | 101.00 | 2.02% |
3 | 袁桂林 | 普通合伙人 | 101.00 | 2.02% |
4 | 齐梁 | 普通合伙人 | 101.00 | 2.02% |
合计 | - | 5,003.00 | 100.00%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张国华 | 有限合伙人 | 3,000.00 | 29.9760% |
2 | 王健 | 有限合伙人 | 3,000.00 | 29.9760% |
3 | 张赣 | 普通合伙人 | 2,002.00 | 20.0040% |
4 | 袁桂林 | 普通合伙人 | 2,002.00 | 20.0040% |
5 | 朱美华 | 普通合伙人 | 2.00 | 0.0200% |
6 | 齐梁 | 普通合伙人 | 2.00 | 0.0200% |
合计 | - | 10,008.00 | 100.0000%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齐梁 | 普通合伙人 | 60.03 | 1.00% |
2 | 袁桂林 | 普通合伙人 | 60.03 | 1.00% |
3 | 林霆 | 普通合伙人 | 60.03 | 1.00% |
4 | 杨茹 | 有限合伙人 | 780.39 | 13.00% |
5 | 王学龙 | 有限合伙人 | 2,521.26 | 42.00% |
6 | 卢红萍 | 有限合伙人 | 2,521.26 | 42.00% |
合计 | - | 6,003.0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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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南京择瑞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齐梁 | 普通合伙人 | 1.00 | 0.0083% |
2 | 袁桂林 | 普通合伙人 | 1.00 | 0.0083% |
3 | 徐亚春 | 普通合伙人 | 1.00 | 0.0083% |
4 | 姜文雪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4.1656% |
5 | 程晓明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4.1656% |
6 | 刘小斌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8.3313% |
7 | 何雨田 | 有限合伙人 | 2,000.00 | 16.6625% |
8 | 尹林华 | 有限合伙人 | 2,000.00 | 16.6625% |
9 | 王金花 | 有限合伙人 | 2,000.00 | 16.6625% |
10 | 黄美玲 | 有限合伙人 | 2,000.00 | 16.6625% |
11 | 王金伍 | 有限合伙人 | 2,000.00 | 16.6625% |
合计 | - | 12,003.00 | 100.0000%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齐梁 | 普通合伙人 | 100.00 | 1.9988% |
2 | 袁桂林 | 普通合伙人 | 100.00 | 1.9988% |
3 | 朱学智 | 普通合伙人 | 100.00 | 1.9988% |
4 | 张志华 | 有限合伙人 | 503.00 | 10.0540% |
5 | 桂祖华 | 有限合伙人 | 1,250.00 | 24.9850% |
6 | 吴修计 | 有限合伙人 | 1,700.00 | 33.9796% |
7 | 朱磊 | 有限合伙人 | 1,250.00 | 24.9850% |
合计 | - | 5,003.00 | 100.0000%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宋庆丰 | 普通合伙人 | 99.00 | 17.9641% |
2 | 李志洋 | 有限合伙人 | 75.90 | 13.7725% |
3 | 张锦标 | 有限合伙人 | 33.00 | 5.9880% |
4 | 张浩 | 有限合伙人 | 30.90 | 5.6070% |
5 | 林海树 | 有限合伙人 | 23.10 | 4.1916% |
6 | 谢华强 | 有限合伙人 | 19.80 | 3.5928% |
7 | 庞继锋 | 有限合伙人 | 19.80 | 3.5928% |
8 | 江发钦 | 有限合伙人 | 19.80 | 3.5928% |
9 | 梁秋明 | 有限合伙人 | 19.80 | 3.5928% |
10 | 朱鑫玲 | 有限合伙人 | 19.80 | 3.5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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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杨亮亮 | 有限合伙人 | 19.80 | 3.5928% |
12 | 黎国强 | 有限合伙人 | 18.15 | 3.2934% |
13 | 朱韶辉 | 有限合伙人 | 16.50 | 2.9940% |
14 | 张静 | 有限合伙人 | 16.50 | 2.9940% |
15 | 曾军文 | 有限合伙人 | 16.50 | 2.9940% |
16 | 杨运红 | 有限合伙人 | 9.90 | 1.7964% |
17 | 陈丽娜 | 有限合伙人 | 9.90 | 1.7964% |
18 | 吴坤明 | 有限合伙人 | 9.90 | 1.7964% |
19 | 李美俊 | 有限合伙人 | 9.90 | 1.7964% |
20 | 杨明琴 | 有限合伙人 | 6.60 | 1.1976% |
21 | 罗小寿 | 有限合伙人 | 6.60 | 1.1976% |
22 | 文艳 | 有限合伙人 | 6.60 | 1.1976% |
23 | 黄李明 | 有限合伙人 | 6.60 | 1.1976% |
24 | 程向前 | 有限合伙人 | 6.00 | 1.0887% |
25 | 李双林 | 有限合伙人 | 6.00 | 1.0887% |
26 | 谢坤根 | 有限合伙人 | 4.95 | 0.8982% |
27 | 张小辉 | 有限合伙人 | 3.30 | 0.5988% |
28 | 张清伟 | 有限合伙人 | 3.30 | 0.5988% |
29 | 徐慧 | 有限合伙人 | 3.30 | 0.5988% |
30 | 李燕群 | 有限合伙人 | 3.30 | 0.5988% |
31 | 刘先明 | 有限合伙人 | 3.30 | 0.5988% |
32 | 邹海峰 | 有限合伙人 | 3.30 | 0.5988% |
合计 | - | 551.1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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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018年,公司主要的外协厂商如下:
单位:万元
外协厂商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6年度 |
珠海市铭澔科技有限公司 | 221.54 | 97.86 | 4.40 |
珠海森力电讯器材有限公司 | 13.78 | 5.61 | 34.15 |
珠海瑞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 7.19 | - |
珠海运泰利电子有限公司 | - | 15.03 | - |
合计 | 235.32 | 125.69 | 38.55 |
外协加工费合计 | 238.32 | 127.00 | 38.85 |
比例 | 98.74% | 98.97% | 9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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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物料进行分类,其中结构复杂、生产复杂、品质控制点多的物料,安排在公司内部生产,部分贴片工艺相对简单的物料由外协厂商加工。公司在选择外协厂商时,严格对外协供应商进行审核。公司对外协加工厂商机器设备、生产能力、品质认证、声誉、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和实地考察后,选择品质较有保障、实力较强的外协厂商进行合作。
公司自身拥有SMT贴片后的品质控制标准及检验标准,当外协物料返回公司时,公司按照正常进料的程序依照《IQC外协件品质检验作业指导》进行IQC检查。经过IQC检查后,分批标识进入公司的波峰工序、半成品测试工序、老化工序、成品测试工序,在经过各种测试之后成为合格品。报告期内外协加工厂商所供应元器件未发生重大质量问题。
(三)社保和公积金问题
详细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足额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该等费用的缴纳是否符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如存在未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情形,请测算需补缴的金额及如补缴对发行人经营成果的影响。
回复:
2016年-2018年各期末,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情况如下:
单位:人
项目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2016年12月31日 | ||||||
期末员工人数 | 实际缴纳人数 | 缴纳比例 | 期末员工人数 | 实际缴纳人数 | 缴纳比例 | 期末员工人数 | 实际缴纳人数 | 缴纳比例 | |
社会保险 | 1,247 | 1,267 | 101.60% | 1,261 | 1,277 | 101.27% | 826 | 804 | 97.34% |
住房公积金 | 1,247 | 1,267 | 101.60% | 1,261 | 1,277 | 101.27% | 826 | 793 | 9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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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2018年末 | 2017年末 | 2016年末 |
新入职员工,已于次月缴纳 | 13 | 4 | 13 |
下半月离职员工,公司已为其缴纳当月社保和公积金 | 33 | 20 | 33 |
前任职单位未及时办理停止缴纳手续 | - | - | 1 |
自愿放弃缴纳公积金 | - | -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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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套装产品,而不是分别购买前端摄像机、后端录像机产品。套装产品搭配好前端、后端产品,并配备了电源、HDMI线等,用户不需要专业的产品知识,即可简单、便捷地安装使用;随着公司前端产品的质量、技术和市场竞争力显著提高,客户逐步将前端的订单也大幅转移至公司,同时采购前端、后端产品。公司主要消费类客户均是以套装产品销售为主。
2、套装较单品销售更有价格优势
由于套装产品包含了一台后端产品和若干台前端产品,较单独购买前端和后端产品在价格上具有优势,组合后的产品市场竞争力更强。
3、同一品牌下组装的套装产品相较于不同品牌间组装的套装产品具有更好的兼容性
不同品牌之间前端和后端产品的搭配可能出现连接不稳定或图像效果下降的情况,同一品牌套装产品的连接稳定性和图像效果优于前述情形。
因此,随着发行人产品结构不断优化、性能不断提升,客户逐渐选择向发行人采购套装产品。
(二)进一步核查发行人能源动力变动与产品产量变动的匹配关系;说明2017年单位电价大幅下降原因
公司消耗的主要能源为电力,主要用于生产设备动力、照明、办公等。报告期内,公司电力消耗情况及价格走势如下表所示:
项目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6年度 |
耗电量(万度) | 420.24 | 364.55 | 247.78 |
电单价(元/度) | 0.66 | 0.69 | 0.83 |
电费(万元) | 277.36 | 251.54 | 205.66 |
项目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6年度 |
前、后端产品合计产量(万台) | 476.69 | 443.21 | 169.05 |
生产设备耗电量(万度) | 149.64 | 141.81 | 83.45 |
单位产品耗电量(度/台) | 0.31 | 0.32 | 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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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看,公司电量消耗量的变动与产量的变动基本一致。随着公司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产能利用率提高,相应单位产品耗电量总体下降。2016年,单位产品耗电量较高,主要系后端产品产量占比较高,由于后端产品工序较为复杂,耗电量上升,导致单位耗电量较高所致。2017年开始,公司前端产品产量大幅提升,同时生产效率不断提升,导致单位耗电量整体呈快速下降趋势。2016年-2018年,公司电费价格呈下降趋势,主要是与公司缴费方式有关。公司每月电费为租用变压器的固定费用和按照实际用电量缴纳的变动费用之和,因此使用电量越高,摊销固定费用后的平均电价就越低。
(三)说明发行人与主要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交易定价模式、价格是否公允、交易回款是否正常
1、针对发行人主要客户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项目组执行的核查程序
(1)项目组获取了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工商资料,包括互联网查询公开信息、取得境外客户的中信保资信报告,了解该等客户的股东构成、法定代表人等情况,以判断该等公司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关联方;
(2)项目组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客户,了解该等公司的股权结构等相关信息,并对该等公司的关键经办人员进行访谈,询问该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高管、关键经办人员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方关系;
(3)项目组获取主要客户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方关系的书面声明;
(4)项目组获取了发行人关联方清单,以及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管等出具的调查表,与发行人主要客户进行对比,判断主要客户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方关系;
(5)项目组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包括配偶)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和其他核心人员银行流水进行核查,检查与发行人客户是否存在资金往来的情况。
经核查,项目组认为,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交易定价模式、价格是否公允、交易回款是否正常
项目组通过访谈主要客户、对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订的合同、订单、发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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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等原始单据进行了核查,发行人与客户的定价模式、价格均取参考当时的市场价格、采购量及双方的谈判结果,项目组对不同客户同类产品的价格进行了核查,不存在明显差异。针对销售回款是否异常的情况,项目组对前五大客户报告期内回款进行了核查,包括检查回款单据、银行对账单、发函确认收入金额和往来款余额、检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包括配偶)及其控制的企业、董监高等银行流水等。经核查,项目组认为客户回款不存在异常情况。
六、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2013)46号要求进行的核查情况
(一)收入方面
保荐机构从以下方面核查了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发行人销售收入情况,是否走访重要客户、主要新增客户、销售金额变化较大客户等,并核查发行人对客户销售金额、销售量的真实性。发行人产品或服务价格、销量及变动趋势与市场上相同或相近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及其走势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异常。
(1)核查情况
①核对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收入明细表,分析公司报告期各期新增客户情况;
②核查主要客户及新增客户销售订单、发货单、报关单等资料;
③向主要客户及新增客户进行函证;
④通过网络及实地查看公司产品终端销售价格,并将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与市场价格对比分析。
(2)核查结论
报告期内,项目组分别对主要客户进行了实地走访,主要查验了客户的真实性,取得了客户无关联关系承诺函、对客户进行访谈确认销售真实性等信息。
经核查,项目组认为:通过执行以上核查程序,发行人收入确认是真实的,不存在自我交易、虚增销售收入的情况。发行人收入构成及变化情况符合行业和市场同期的变化情况,发行人产品或服务价格、销量及变动趋势与市场上相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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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近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及其走势相比不存在显著异常。
2、发行人属于强周期性行业的,发行人收入变化情况与该行业是否保持一致。发行人营业收入季节性波动显著的,季节性因素对发行人各季度收入的影响是否合理。
(1)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就发行人的销售收入情况进行了按季度汇总分析,并对同行业的情况进行了核对。
(2)核查结论
发行人所处行业不属于强周期性行业,发行人收入变化情况与该行业保持一致,发行人产和销售不存在非常明显的季节性特征,但是会受到个别重要节假日的影响,如西方圣诞节、感恩节。
3、不同销售模式对发行人收入核算的影响,经销商或加盟商销售占比较高的,经销或加盟商最终销售的大致去向。发行人收入确认标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与行业惯例存在显著差异及原因。发行人合同收入确认时点的恰当性,是否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的情况。
(1)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就发行人的销售模式与公司销售业务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并查阅客户名单与合同、订单情况予以确认;通过核查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订单等方式,了解发行人是否存在经销商或加盟商销售情况;保荐机构就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与公司财务总监进行了访谈,并与同行业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进行核对。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经营以ODM模式为主,公司产品以海外销售为主,产品直接销售给品牌商,不存在通过经销商途径调节收入的情形。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与行业惯例不存在显著差别,不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的情况。
4、发行人主要客户及变化情况,与新增和异常客户交易的合理性及持续性,会计期末是否存在突击确认销售以及期后是否存在大量销售退回的情况。发行人主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发行人各期主要客户的销售金额与销售合同金额之间是否匹配。报告期发行人应收账款主要客户与发行人主要客户是否匹配,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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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的应收账款金额与其营业收入是否匹配。大额应收款项是否能够按期收回以及期末收到的销售款项是否存在期后不正常流出的情况。
(1)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收入明细账,分析是否存在年末突击确认收入以及期后大量销售退回;查阅了发行人合同台账及按客户列示的销售收入明细表,分析了报告期各期间主要新增及异常客户产品类型、收入等数据,对主要新增客户进行了走访、函证,抽查收入有关的销售合同、订单、报关单等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保荐机构查阅了应收账款明细表、重要客户的销售合同以及应收账款回款明细,核查了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对新增客户的销售真实、准确,会计期末不存在突击确认销售以及期后大量销售退回的情况;公司销售以外销为主,主要外销客户与公司签订框架协议,其余客户主要以订单方式进行交易,发行人销售收入与订单情况相匹配;主要客户及新增客户应收账款金额与收入情况相匹配,应收账款回款状况良好。
4、发行人是否利用与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交易实现报告期收入的增长。报告期关联销售金额及占比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隐匿关联交易或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1)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了发行人关联方名单;取得主要客户的工商档案并对其进行实地走访,了解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取得了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了解其是否与发行人客户存在关联关系或关联交易的情况。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利用与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交易实现收入增长的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关联销售情况,不存在隐匿关联交易或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二)成本方面
保荐机构从以下方面核查了发行人成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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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和能源的价格及其变动趋势与市场上相同或相近原材料和能源的价格及其走势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异常。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及单位能源耗用与产能、产量、销量之间是否匹配。报告期发行人料、工、费的波动情况及其合理性。
(1)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通过获取公司成本明细账,并访谈业务部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产品的主要成本构成;对报告期各期原材料的收发存情况进行检查;取得收入成本明细表,分析发行人原材料成本与收入是否匹配;访谈发行人业务部门负责人,了解水、电的耗用与发行人业务的相关性;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各主要产品成本结构中原材料、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的占比情况,分析其波动情况是否合理。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成本主要由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和其他费用构成,报告期内,发行人各项原材料价格变化与市场价格变化相对一致,材料成本与发行人收入之间匹配;水、电耗用不存在重大异常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成本结构中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和其他费用占比较为稳定,没有异常变化。
2、发行人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报告期成本核算的方法是否保持一贯性。
(1)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通过对财务人员和会计师进行访谈,了解公司成本核算方法;取得了成本核算明细表,检查报告期内成本核算方法是否保持一贯性。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成本核算方法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成本核算的方法保持一贯性。
3、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与原有主要供应商交易额大幅减少或合作关系取消的情况。发行人主要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实际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主要供应商中的外协或外包方占比较高的情况,外协或外包生产方式对发行人营业成本的影响。
(1)核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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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取得了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合同台账,对各期主要供应商进行了分析;对发行人采购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供应商变动的原因;查阅了主要供应商的采购合同、入库单或验收单、发票、付款单等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并对主要供应商进行了实地走访,核查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实际履行情况是否存在异常;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外协情况。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合作关系保持稳定,各期采购随着发行人业务规模扩大、销售主要产品的变化而变化,采购金额与合同签订金额相匹配,合同履行情况不存在异常。发行人存在外协加工情况,外协金额分别占发行人当期成本的比例为0.09%、0.17%、0.31%,对营业成本不存在重大影响。
4、发行人存货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项目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情况。发行人存货盘点制度的建立和报告期实际执行情况,异地存放、盘点过程存在特殊困难或由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存货的盘存方法以及履行的替代盘点程序。
(1)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存货中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明细表,分析其是否存在异常变化,尤其重点分析存货明细及存放地点等明细信息;与管理层沟通了解其存货及成本会计核算方法,与会计师沟通了解其对存货与成本核算的审计测试程序与结论;查阅了发行人的存货盘点制度,并实地参与存货盘点工作;对发出商品及存放在外协厂商的存货实行了函证等替代程序。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余额真实,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项目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情况,存货盘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三)期间费用方面
保荐机构从以下方面核查了发行人期间费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1、发行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构成项目是否存在异常或变动幅度较大的情况及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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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明细表,并查阅了相对应的明细账;与管理层访谈了解其核算内容、性质以及变动背景原因,并核查了大额期间费用相关合同、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分析比较报告期内期间费用增减变动情况,判断费用发生的合理性;比较发行人期间费用水平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期间费用水平。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构成项目变动与实际情况相符,变动合理。
2、发行人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销售费用率相比,是否合理。发行人销售费用的变动趋势与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的一致性,销售费用的项目和金额与当期发行人与销售相关的行为是否匹配,是否存在相关支出由其他利益相关方支付的情况。
(1)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分析比较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销售费用与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并查询同行业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分析发行人销售费用与同行业上市公司销售费用对比的合理性;对销售负责人进行了访谈,了解发行人销售费用构成变动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对主要关联方的资金流水进行了核查。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是由于经营模式、目标市场及客户稳定性等方面存在差异所致。销售费用的项目和金额与当期发行人与销售相关的行为相匹配,不存在相关支出由其他利益相关方支付的情况。
3、发行人报告期管理人员薪酬是否合理,研发费用的规模与列支与发行人当期的研发行为及工艺进展是否匹配。
(1)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报告期内管理人员工资单等资料;检查了研发项目构成明细表、立项文件与评审文件、研发费用明细表;通过对总经理、财务总监、研发负责人访谈,了解管理人员薪酬变动及研发费用变动情况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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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人员薪酬变动情况真实、合理;研发费用支出真实、合理,研发费用的规模与列支与发行人当期的研发行为及工艺进展相匹配。
4、发行人报告期是否足额计提各项贷款利息支出,是否根据贷款实际使用情况恰当进行利息资本化,发行人占用相关方资金或资金被相关方占用是否支付或收取资金占用费,费用是否合理。
(1)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访谈了管理层,检查相关借款合同及其利息约定,了解是否存在通过银行借款用于构建重大固定资产的情况;检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报告了解借款情况;检查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债权债务类科目明细表,分析是否存在关联方或其他相关方相互往来占用资金情况;审阅重大银行明细账并抽查异常项目。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足额计提支付了各项贷款利息支出,已根据贷款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利息资本化。发行人能够按期偿还借款,不存在逾期借款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占用关联方或被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5、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员工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及变动趋势与发行人所在地区平均水平或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差异的合理性。
(1)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获取并查阅了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员工工资计提及发放情况明细表、员工花名册、发行人员工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及变动趋势,并与发行人所在地的社会平均工资进行比较,分析差异及合理性。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平均工资水平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相当,不存在显著性差异。
(四)净利润方面
保荐机构从以下方面核查了影响发行人净利润的项目:
1、发行人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合规性。其中按应收金额确认的政府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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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是否满足确认标准,以及确认标准的一致性;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的划分标准是否恰当,政府补助相关递延收益分配期限确定方式是否合理等。
(1)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政府补助相关批复文件、银行进账单等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确定其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政府补助合规、真实、准确,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2、发行人是否符合所享受的税收优惠的条件,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如果存在补缴或退回的可能,是否已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1)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文件及相应的会计处理,分析其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补缴或退回的可能。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税收优惠相关会计处理合规。
七、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中非自然人股东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资金、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
(一)核查对象
发行人股东中非自然人股东分别为汇文添富、联众永盛、广东风投、粤财投资、佛山风投、晓亮投资。
(二)核查方式
保荐机构通过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股东中非自然人股东的工商注册登记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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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营业执照及其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出具的书面说明等相关资料,查询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www.amac.org.cn/)的公示信息,并通过访谈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律师沟通等方式,对发行人股东中非自然人股东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资金、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了核查。
(三)核查结果
1、汇文添富
经核查,汇文添富于2015年9月6日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核发的基金备案证明,基金编号为S67849。
2、联众永盛
经核查,联众永盛的股东为北京中联泓投资有限公司、徐进,其在设立过程中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形。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联众永盛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定义之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3、广东风投
经核查,广东风投的股东为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粤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其在设立过程中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形。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广东风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定义之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4、粤财投资
经核查,粤财投资为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在设立过程中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形。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粤财投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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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定义之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5、佛山风投
经核查,佛山风投的股东为佛山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其在设立过程中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形。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佛山风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定义之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6、晓亮投资
经核查,晓亮投资由宋庆丰、李志洋等32名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其在设立过程中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形。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晓亮投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定义之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按《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履行备案程序。
八、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意见
经过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公司章程(草案)》及《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分红回报规划》”)的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分红回报规划》关于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健全、有效且有利于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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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
九、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主要经营状况,包括经营模式、销售收入、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税收优惠政策等,查阅发行人月度财务报表,销售情况及其合同、采购情况及其合同,访谈了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至日至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发行人经营状况良好,发行人经营模式、营业成本情况、主要业务模式、业务规模及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主要税收政策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事项均已作出承诺,相关承诺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承诺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十一、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核查情况说明
保荐机构将对本项目相关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了核查,确定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与保荐机构的判断不存在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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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审核要点
一、历次股权变动
保荐人应当核查股权变动行为是否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或集体财产管理的相关程序,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一)发行人设立以来涉及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于2017年5月15日印发的粤科函规财字[2017]788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广东风投、粤财投资、佛山风投持有的安联锐视的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发行人设立以来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如下:
序号 | 时间 | 股权变动 |
1 | 2010年6月 | 广东风投向公司出资2,000万元,其中500万元作为新增注册资本,其余1,5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
2 | 2010年6月 | 粤财投资向公司出资1,200万元,其中300万元作为新增注册资本,其余9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
3 | 2012年3月 | 佛山风投向公司出资1,210万元,其中220万元作为新增注册资本,其余99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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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产权授权集团公司持股,授权经营后集团公司依据产权关系,依法对子企业行使选择管理者、重大决策、资产受益等权利。”“授权集团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子公司的产权变动和重大资产处置”及“集团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依据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因此,粤科集团作为广东省财政厅授权经营单位,享有对下属公司广东风投增资发行人事项的批复权限。
根据粤科集团当时《章程》的规定,粤科集团不设股东会,董事会为决策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决定集团公司的重大投资事项。2010年5月13日,广东风投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同意向安联锐视投资2,000万元,认购500万股新增股份。
2010年5月19日,粤科集团董事会做出决议(董决字(2010)23号),同意广东风投向安联锐视投资2,000万元,认购500万股新增股份。
2、粤财投资向公司增资履行的法定程序
粤财投资为粤财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0年10月18日出具的《关于成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通知》(粤办函[2000]551号),粤财控股是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公司。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指导意见》(国资企发〔1996〕115号)规定:“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政府将企业集团中国家以各种形式直接投资设立的成员企业(指与集团公司为非产权关系的企业,下同)的国有产权授权集团公司持股,授权经营后集团公司依据产权关系,依法对子企业行使选择管理者、重大决策、资产受益等权利。”“授权集团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子公司的产权变动和重大资产处置”及“集团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依据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因此,粤财控股作为广东省人民政府授权经营单位,享有对下属公司广东粤财增资发行人事项的批复权限。
2010年5月17日,粤财投资董事会做出决议(粤财投资董[20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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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向安联锐视出资1,200万元,认购300万股新增股份。
根据粤财控股当时《章程》的规定及董事会授权,2010年5月19日,粤财控股风险控制委员会做出决议(2010年第5次),同意粤财投资向安联锐视出资1,200万元,认购300万股新增股份;2010年5月19日,粤财控股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决议(2010年第5次),同意粤财投资向安联锐视出资1,200万元,认购300万股新增股份。
3、佛山风投向公司增资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佛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5月6日出具的《关于与广东省粤科风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资成立佛山市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的批复》(佛国资改[2010]29号)和佛山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8日出具的《关于与广东省粤科风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资成立佛山市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的请示》(佛投控[2010]3号),佛山风投是经佛山市人民政府、佛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投资公司,佛山风投成立后将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由专业团队经营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根据佛山风投公司章程,股东会审议批准投资总额超过1,500万人民币的单个投资项目,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投资项目由董事会批准拟投资的项目及金额。
2012年1月10日,佛山风投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同意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参股安联锐视,认购不超过260万股,每股5.5元,投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430万元。
(二)中联泓设立以来涉及的国有产权变动
根据中联泓的工商档案资料,公司控股股东联众永盛的控股股东中联泓的原股东邯郸钢铁曾于2009年5月将其持有的中联泓500万元的出资额(占中联泓注册资本5%)转让予中津博,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00万元。根据邯郸钢铁公开披露的资料,邯郸钢铁于1998年1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600001,截至2008年12月31日,邯郸钢铁的控股股东为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37.66%),实际控制人为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因此该次股权转让涉及国有股权变动。
根据当时有效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4]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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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第4条、第5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邯郸钢铁2009年5月将其持有的中联泓500万元的出资额(占中联泓注册资本5%)转让予中津博未在产权交易所进行,存在一定瑕疵,但基于下列原因,上述情况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障碍:
1、拟转让股权已经评估且转让价格高于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
根据深圳市融泽源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深融资评报字(2009)03052号”《关于深圳市联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泓截至2008年12月31日账面总资产9,396.18万元,评估价值9,402.99万元,净资产9,274.66万元,评估价值9,281.47万元,2008年实现利润总额-943.09万元。据此,中联泓截至2008年12月31日的每单位注册资本对应的净资产值为人民币0.93元。邯郸钢铁本次股权转让总价款为500万元(1元/注册资本),该价格与同时期中联泓其他股权转让价格一致,与邯郸钢铁原始出资额一致,且高于中联泓截至2008年末经评估后每单位注册资本对应的净资产值。
2、国有产权转让涉及评估报告已经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备案
根据原河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的《河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授权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经营邯郸钢铁集团国有资产的批复》(〔1995〕冀国资企字第46号),邯郸钢铁当时的控股股东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河北省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河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由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经营邯郸钢铁集团内成员企业的国有资产。根据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确认,上述“深融资评报字(2009)03052号”《关于深圳市联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的资产评估报告》已经过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备案。
3、国有产权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邯郸钢铁的公告文件,邯郸钢铁已就本次股权转让履行了上市公司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2009年4月29日,邯郸钢铁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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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深圳联众创业投资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决定将持有的中联泓5%的股权转让予中津博,转让价格为每注册资本1元。同日,邯郸钢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09-012),公开披露转让中联泓5%股权的相关事宜。
4、国有产权转让已办理完毕交割
2009年5月19日,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出具“(2009)京求是内经证字第0750号”《公证书》,确认:“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津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9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中联泓已于2009年6月23日就上述股权转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此外,根据中联泓的确认,自该次股权转让后,未有任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该次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提出过异议,未有任何其他主体就该次股权转让提出异议。因此,该次股权转让协议已履行完毕,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完成,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5、同期市场已存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转让子公司未进场交易的案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此均未提出异议
经查询公开披露信息,紫光股份(股票代码:000938)于2003年转让所持紫光华宇(现已变更为“华宇软件”,股票代码:300271)50%股权时由其董事会履行内部批准并取得其控股股东清华控股确认函后实施交易,未履行进场程序;2010年2月上海电气(股票代码:601727)公告转让所持轨道交通公司44.79%股权时由其董事会履行内部批准程序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即可实施;2014年3月吉林化纤(股票代码:000420)公告转让所持河北吉藁98.645%股权、湖南拓普50.33%股权时由其董事会履行内部批准程序并取得吉林国资委批准后即可实施。
上述案例涉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时均未履行进场交易程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均未对上述转让的法律效力提出过异议。
6、邯郸钢铁董事会秘书确认,自邯郸钢铁将持有的5%股权转让予中津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均未对邯郸钢铁转让中联泓股权的法律效力提出过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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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综上所述,邯郸钢铁将其持有的中联泓500万元的出资额(占中联泓注册资本5%)转让予中津博未履行进场交易程序,存在一定瑕疵,但由于拟转让股权已经评估且转让价格高于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股权转让涉及资产评估报告已经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备案,股权转让履行了上市公司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股权转让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不存在争议或纠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亦未对该次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提出过异议。因此,上市国有产权变动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
2、查阅《关于授权广东省粤科风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国有资产的通知》(粤财企[2001]355号)、《关于成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通知》(粤办函[2000]551号)、《关于与广东省粤科风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资成立佛山市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的批复》(佛国资改[2010]29号)、《关于与广东省粤科风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资成立佛山市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的请示》(佛投控[2010]3号);
3、查阅了广东风投、粤财投资、佛山风投增资入股发行人的审批文件;
4、访谈广东风投、粤财投资、佛山风投;
5、查阅了发行人、中联泓工商档案及股权变动协议;
6、查阅了广东风投、粤财投资、佛山风投、粤财控股、粤财集团的公司章程;
7、访谈邯郸钢铁董秘。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股权变动行为依法履行了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程序。
2、发行人控股股东联众永盛的控股股东中联泓的原股东邯郸钢铁曾于2009年5月将其持有的中联泓5%股权转让给中津博,未履行进场交易程序,存在一定瑕疵,但由于拟转让股权已经评估且转让价格高于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邯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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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已就本次股权转让履行了上市公司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该次股权转让的资产评估报告已经由河北省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备案,该次股权转让的协议已于2009年履行完毕,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完成,不存在争议或纠纷,上述情况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境外、新三板上市/挂牌情况
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上市/挂牌期间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受到处罚及具体情况,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与境外、新三板挂牌信息披露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的具体情况。
(一)公司在挂牌期间的合法合规性
1、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合法合规性
2015年6月21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并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本次挂牌的相关事宜。2015年9月9日,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同意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5〕5922号),同意公司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2015年11月13日,安联锐视的股份在股转系统公开转让,证券代码为“833645”,证券简称为“安联锐视”。因此,公司挂牌过程合法合规。
2、公司在挂牌期间的合法合规性
(1)信息披露
公司在挂牌期间收到过股转公司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和主办券商发布风险提示,具体如下:
①2017年4月,主办券商发布风险提示
2017年4月26日,由于公司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相关文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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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券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无法如期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的风险揭示公告,并分别于2017年5月15日和2017年5月31日发布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延期披露的停牌进展及风险揭示公告。对此,公司已于2017年6月22日在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了2016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并对信息披露违规事项进行了整改。
②2017年6月,股转公司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
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收到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对未按期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在信息披露方面,公司未在2016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相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股转公司对公司做出如下决定:(1)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2)对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在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了2016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并提出整改措施,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在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自律监管措施涉及的相关的问题已整改完毕,股转公司未出具其他监管意见,公司亦未受到任何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证监发〔2002〕31号)所述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一种,不属于行政处罚,因此,公司受到的自律监管措施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除上述情况外,自新三板挂牌后,公司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进行了相关信息披露,挂牌期间发行人未因信息披露而受到股转系统的处罚。由于发行人挂牌期间的上述信息披露瑕疵已整改,相关风险和影响已消除,且自律监管措施及风险提示公告均不属于行政处罚,因此发行人在挂牌期间的信息披露不存在重大违法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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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2)股权交易
公司2015年9月挂牌时股东人数为15名,挂牌转让期间,投资者主要通过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方式对公司股票进行交易,符合新三板挂牌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挂牌期间公司未因股票交易而受到股转系统的处罚,股份转让均系交易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合法合规。
(3)决策程序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公司在挂牌期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程序、授权、会议表决和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公司及时履行了相关会议的信息披露义务。
3、是否存在受到处罚情形
除27-1披露的处罚情形外,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与境外、新三板挂牌信息披露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的具体情况
1、财务报表方面的差异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文件的报告期为2018年、2019年、2020年,除因执行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格式等而调整财务报表外,财务报表数据与公司在挂牌期间披露的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有关财务报表事项不存在重大差异。
2、非财务报表方面的差异
(1)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文件披露的信息系发行人正常经营发展变化的补充更新披露,导致与新三板公开披露信息存在一定差异,具体情况如下:
内容 | 挂牌期间公开披露信息 | 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 差异内容及原因 |
股本的形成及其变化情况 | 披露公司自成立以来发生四次增资、十五次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 披露公司自成立以来发生四次增资、四十四次股份转让、一次股份发行的基本情况 | 本次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增加披露挂牌后的历次转让和股份发行情况 |
股东人数 | 公司共有15名股东(含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 | 公司共有17名股东(含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 | 挂牌后公司发生多次股份转让导致 |
主要资产 | 截至2015年3月31日,公司共取得20项商标、36项专利权、16项著作权、1项 | 截至2021年2月28日,公司共取得20项商标、16项发明专利、2项实用新型专 |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公司规模扩大,公司主要资产发生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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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挂牌期间公开披露信息 | 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 差异内容及原因 |
域名、1项土地使用权、2处租赁房产 | 利、17项著作权、4项域名、1项土地使用权、4处不动产权、1处房屋正在办理产权证、1处租赁房产 | 化 |
内容 | 挂牌期间公开披露信息 | 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 差异内容及原因 |
风险因素 | (一)公司治理的风险 (二)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三)客户集中的风险 (四)技术研发及新产品替代的风险 (五)上游集成电路行业制约的风险 | (一)新产品创新风险 (二)产品技术更新换代不及时而丢失重要客户的风险 (三)核心技术人才流失的风险 (四)成长性风险及现有消费类市场面临竞争加剧的风险 (五)海外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的风险 (六)税收政策风险 (七)行业监管风险 (八)上游行业制约的风险 (九)客户集中的风险 (十)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风险 (十一)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十二)公司治理的风险 (十三)汇率波动带来的汇兑损益风险 (十四)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十五)存货金额较大的风险 (十六)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十七)发行失败风险 (十八)股票价格风险 (十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收益风险 (二十)固定资产折旧大幅增加的风险 (二十一)重要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引发的持续经营能力风险 (二十二)工程类市场开拓缓慢或失败的风险 | 为体现时效性和针对性,并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准则的要求,招股说明书更加充分的对风险因素的进行了披露 |
实际控制人 | 自2013年1月1日至今,徐进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 自2007年8月至2014年9月期间,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自2014年9月至今,发 | 根据《首发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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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徐进 | 发行人实际情况,上市申请文件对实际控制人做出了更为谨慎的认定 | ||
股票限售安排 | 公司全体股东根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所持公司股票做了限售承诺 | 公司全体股东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对所持公司股票做了限售承诺。 |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对新三板挂牌,其股东根据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对股份锁定做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售承诺 |
业务资质 | 2项与业务相关的资质 | 16项与业务相关资质 | 根据《首发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业务资质进行了充分披露 |
关联方 | 关联方的认定主要参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的认定 | 关联方的认定主要参照《公司法》及《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关联方进行了充分披露 |
影响行业发展的有利因素 | 1、国家产业政策的扶持有利于安防视频监控行业的长期发展 2、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3、技术的进步推动安防视频监控产品的普及 | 1、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带来的市场需求增长 2、技术发展扩大应用领域,产品创新创造行业需求 3、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行业发展 | 为体现时效性和针对性,招股说明书对行业影响行业发展有关因素的表述进行相应调整。 |
影响行业发展的不利因素 | 1、上游行业的制约 2、国外厂商的冲击 3、技术替代 | 1、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 2、各国不同管理办法或政策的限制 3、国际贸易摩擦对出口产品的影响 | 为体现时效性和针对性,招股说明书对行业影响行业发展有关因素的表述进行相应调整。 |
同行业主要企业 | 海康威视、大华股份 | 海康威视、大华股份、同为股份、汉邦高科 | 为保障可比性和可参考性,招股说明书相应调整同行业主要企业情况。 |
竞争优势 | 1、技术研发优势 2、人才优势 3、原材料批量采购带来的成本优势 4、产品质量优势 5、营销服务优势 | 1、技术优势 2、产品优势 3、成本优势 4、客户优势 | 为精确描述发行人的竞争优势,招股说明书调整了相应的描述。 |
未来发展规划 | 未披露 | 未来三年,公司将基于现有产能及市场网络建设情况,以家用、商用、社区、车载等应用领域作为公司的经营重点,在完善已有产品经营的同时,加强开发更具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并拓展产品功能及应用范围,使安防视 | 根据招股说明书准则规定增加相应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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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监控产品深入到更广的消费群体中,进一步扩大市场整体的占有率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公开披露信息与本次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存在少量差异的原因一方面是报告期的调整导致业务、财务信息差异,另一方面是新三板公开披露准则与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格式准则、财务报告披露准则存在一定差异。综上,新三板挂牌期间的公开转让说明书、挂牌公司年报等公开披露的信息与本次申报的信息存在一定差异,但是不存在实质差异或重大变动。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审阅了发行人挂牌过程中的决策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
2、审阅了发行人挂牌期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3、审阅了发行人挂牌期间股权转让相关的成交文件;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策、发行等文件;
4、公开查询、获取并复核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告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5、在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查询是否存在对于发行人相关行政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6、将新三板期间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与本次申报文件进行逐一比较、核对;
7、获取发行人关于新三板挂牌期间与本次申报存在的信息披露差异的声明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挂牌过程中以及挂牌期间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除27-1披露的处罚情形外,不存在受到处罚情形;发行人新三板挂牌期间的公开披露的信息与本次申报的信息披露存在少量差异,但是不存在实质差异或重大变动。发行人新三板挂牌期间公开披露信息中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与本次申报文件中披露信息存在差异主要系因为新三板信息披露细则与首发上市对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标准存在一定差异造成,不属于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不影响新三板挂牌条件,不影响本次发行条件,不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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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类型股东
保荐人应当核查相关股东是否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是否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是否已依法注册登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
发行人股东中非自然人股东分别为汇文添富、联众永盛、广东风投、粤财投资、佛山风投、晓亮投资。
1、汇文添富
汇文添富于2015年9月6日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核发的基金备案证明,基金编号为S67849。
2、联众永盛
联众永盛的股东为北京中联泓投资有限公司、徐进,其在设立过程中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形。
联众永盛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定义之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3、广东风投
广东风投的股东为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粤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其在设立过程中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形。
广东风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定义之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4、粤财投资
粤财投资为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在设立过程中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形。
粤财投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定义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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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投资基金,不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5、佛山风投
佛山风投的股东为佛山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其在设立过程中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形。
佛山风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定义之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6、晓亮投资
晓亮投资由宋庆丰、李志洋等32名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其在设立过程中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形。
晓亮投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定义之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股东中非自然人股东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及其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出具的书面说明等相关资料;
2、查询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www.amac.org.cn/)的公示信息;
3、访谈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律师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按《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履行备案程序,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已依法注册登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最近一年发行人新增股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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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新股东的基本情况、产生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有关股权变动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新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招股说明书(首次申报稿)签署日前一年内,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新增股东3名,均通过受让所得,新增股东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姓名 | 转让方 | 取得股数(万股) | 取得时间 | 价格 (元/股) | 定价依据 |
1 | 杨静 | 徐进 | 0.10 | 2018.11.6 | 4.62 | 集合竞价 |
2 | 晓亮投资 | 珠海君合 | 183.70 | 2019.3.18 | 1.50 | 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该股票前收盘价的50%或当日最低成交价中的较低者,协商确定 |
3 | 申雷 | 珠海雨路 | 82.50 | 2019.6.5 | 1.50 | 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该股票前收盘价的50%或当日最低成交价中的较低者,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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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宋庆丰,经营范围为“协议记载的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咨询、社会经济信息咨询及其他商务服务;商业批发、零售(不含许可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晓亮投资的合伙协议,晓亮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类别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宋庆丰 | 普通合伙人 | 99.00 | 17.96 |
2 | 李志洋 | 有限合伙人 | 75.90 | 13.77 |
3 | 张锦标 | 有限合伙人 | 33.00 | 5.99 |
4 | 张 浩 | 有限合伙人 | 30.90 | 5.61 |
5 | 林海树 | 有限合伙人 | 23.10 | 4.19 |
6 | 江发钦 | 有限合伙人 | 19.80 | 3.59 |
7 | 梁秋明 | 有限合伙人 | 19.80 | 3.59 |
8 | 庞继锋 | 有限合伙人 | 19.80 | 3.59 |
9 | 谢华强 | 有限合伙人 | 19.80 | 3.59 |
10 | 杨亮亮 | 有限合伙人 | 19.80 | 3.59 |
11 | 朱鑫玲 | 有限合伙人 | 19.80 | 3.59 |
12 | 黎国强 | 有限合伙人 | 18.15 | 3.29 |
13 | 张 静 | 有限合伙人 | 16.50 | 2.99 |
14 | 朱韶辉 | 有限合伙人 | 16.50 | 2.99 |
15 | 曾军文 | 有限合伙人 | 16.50 | 2.99 |
16 | 陈丽娜 | 有限合伙人 | 9.90 | 1.80 |
17 | 李美俊 | 有限合伙人 | 9.90 | 1.80 |
18 | 吴坤明 | 有限合伙人 | 9.90 | 1.80 |
19 | 杨运红 | 有限合伙人 | 9.90 | 1.80 |
20 | 黄李明 | 有限合伙人 | 6.60 | 1.20 |
21 | 罗小寿 | 有限合伙人 | 6.60 | 1.20 |
22 | 文 艳 | 有限合伙人 | 6.60 | 1.20 |
23 | 杨明琴 | 有限合伙人 | 6.60 | 1.20 |
24 | 李双林 | 有限合伙人 | 6.00 | 1.09 |
25 | 程向前 | 有限合伙人 | 6.00 | 1.09 |
26 | 谢坤根 | 有限合伙人 | 4.95 | 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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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李燕群 | 有限合伙人 | 3.30 | 0.60 |
28 | 刘先明 | 有限合伙人 | 3.30 | 0.60 |
29 | 徐 慧 | 有限合伙人 | 3.30 | 0.60 |
30 | 张清伟 | 有限合伙人 | 3.30 | 0.60 |
31 | 张小辉 | 有限合伙人 | 3.30 | 0.60 |
32 | 邹海峰 | 有限合伙人 | 3.30 | 0.60 |
合计 | 551.1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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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晓亮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宋庆丰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晓亮投资的有限合伙人李志洋为公司股东、董事和总经理;晓亮投资的有限合伙人张锦标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晓亮投资的有限合伙人杨亮亮为公司副总经理;晓亮投资的有限合伙人张静为公司监事;申雷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除此之外,新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四)新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公司新增机构股东系依据中国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出资人人数、住所、出资额、出资人资格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权力机构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需要终止的情形,亦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适宜担任股东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新增自然人股东均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股东的情形。
新股东真实持有公司股份并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股份登记,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五)新增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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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新增股东均不存在申报前6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或在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的情形,无需锁定3年或比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锁定。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的股东名册、股转系统成交记录;
2、对新增股东进行了访谈;
3、查阅了新增股东签署的调查表;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搜索软件信息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络公开平台查询发行人及股东信息。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首次申报稿)签署日前一年内,通过股转系统,发行人新增股东3名,均通过受让所得,转让价格为集合竞价产生或按照股转系统股票转让规则协商确定。新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有关股权变动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晓亮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宋庆丰为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晓亮投资的有限合伙人李志洋为发行人股东、董事和总经理;晓亮投资的有限合伙人张锦标为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晓亮投资的有限合伙人杨亮亮为发行人副总经理;晓亮投资的有限合伙人张静为发行人监事;申雷为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除此之外,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发行人新增股东均不存在申报前6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或在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的情形。
五、经营资质
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是否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已经取得的上述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是否存在被吊销、撤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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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如存在,是否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生产的安防视频监控产品的主要销售市场为中国境外,公司向中国境外销售安防视频监控产品采取FOB模式,即公司负责办理产品在中国海关的报关出口手续,产品所有权于在装运港放置于买方指定船舶上时发生转移,产品在运输目的地、最终销售地的报关进口手续及产品在最终销售地的销售由公司客户及/或其下游客户负责,公司不会因产品未取得当地强制性认证而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客户的具体要求,公司与客户可以约定由公司就产品申请认证,可以约定由客户就产品申请认证,公司亦有权主动就产品申请认证。公司不必须自行就出口产品取得产品销售地相应资质认证。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情况及自身运营安排,按照出口国家及地区的产品认证标准,需要由公司申请认证或检测的产品,公司向专业检测、认证机构申请进行相关检测或认证,并取得检测合格的报告书或认证。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受到过出口国主管机构的处罚。综上所述,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未取得认证而生产、销售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具备生产经营的必要资质。公司取得的海外市场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均为长期有效。如相关认证的认证、检测标准发生更新,或公司客户对检测报告测试日期有特殊要求,公司可以向第三方检测机构提起检测申请,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存在重大障碍。欧盟目前未强制企业申请GDPR认证,GDPR认证到期后,公司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更新续期,如决定更新续期可以根据相关认证要求向认证机构申请,不存在重大障碍。
综上,公司资质认证到期后不存在续期障碍。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对发行人总经理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所必需的资质要求,了解海外业务要求的认证、使用标准或准入政策的内容,包括认证对象、适用范围、条件、程序和审查周期、有效期等;
2、查阅发行人相关资质文件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等相关规定;
3、查询发行人为持续拥有该等资质所具备的条件;
4、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守法合规证明;
5、查阅发行人已取得的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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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登陆国家商务部官方网站、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官方网站查询出口地贸易指南等文件,了解当地销售要求的资质文件等;
7、网络查询和向检测机构咨询海外认证或检测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已经根据与客户的相关约定,取得了应由发行人负责办理的主要销售市场所要求的认证或检测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在主要销售市场不存在未取得认证而生产、销售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报告期内,发行人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情况及自身运营安排,按照出口国家及地区的产品认证标准,就需要由发行人申请认证或检测的产品取得了检测合格的报告书或认证,始终具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发行人取得的主要销售市场资质认证到期后不存在续期障碍,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六、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的影响
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报告期内新制定或修订、预计近期将出台的与发行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的具体变化情况,相关趋势和变化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发行人是否按照要求披露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对发行人的经营发展的影响。
目前,安防视频监控行业已经形成了一个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在内的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从事视频监控产品业务对公司没有资质要求,从事视频监控产品销售则需对产品进行相关的检测或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许可条例》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规定,公司部分产品需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即CCC认证;若产品用于出口,还需根据相关进口国的要求,取得相应的国际认证证书或通过相关环保检测。由于以上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视频监控行业存在一定的市场准入门槛。
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为行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各级政府部门持续推进平安城市、天网工程、雪亮工程等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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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推进铁路、高速公路、水运航道、机场等大型基础设施的建设,直接或间接促进了安防视频监控市场的发展和产品创新升级的要求。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对安防视频监控行业的高清化、网络化、智能化的产业方向指导和规划与公司产品和技术的研究发展方向一致。
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视频监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2、搜索查询视频监控行业报告等文件;
3、查阅招股说明书中有关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的披露情况。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从事视频监控产品业务对行业公司没有资质要求,从事视频监控产品销售则需对产品进行相关的检测或认证。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为行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对安防视频监控行业的高清化、网络化、智能化的产业方向指导和规划与公司产品和技术的研究发展方向一致。发行人已按照要求披露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对发行人的经营发展的影响。
七、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
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标准是否客观、是否按照披露的选取标准全面、客观、公正地选取可比公司。
发行人在选择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时,主要从业务模式、产品类别、产品应用领域、客户结构等方面考虑,与公司尽量接近,且财务数据信息可获得性高。
安防视频监控行业中,海康威视和大华股份系视频监控行业内龙头企业,2019年销售收入分别为576.58亿元、261.49亿元,以自主品牌运营为主,产品涵盖全系列安防行业产品及服务,并包括物联网解决方案、云计算、大数据、智能家居等相关产品,产品线丰富,产品结构复杂,主要服务于工程类市场,业务模式、产品结构、产品应用领域等与公司均存在较大差异,其消费类ODM业务占比很小且相关细分财务数据未在定期报告或其他公开资料披露,其整体财务指标与公司可比性不强,因此,在财务数据和指标对比分析中未将海康威视和大华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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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列为发行人的同行业可比公司。因此,为增加可比性,选择与发行人产品相同或相近、业务规模相近的上市公司同为股份(证券代码:002835.SZ)、汉邦高科(证券代码:300449.SZ)作为公司的同行业可比公司,发行人选择的同行业上市公司具有可比性和完整性。上述同行业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模式及主要产品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业务定位 | 主要产品 | 经营模式 |
同为股份 | 主要从事安防视频监控产品硬盘录像机、摄像机及视频监控管理平台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 前端视频监控产品、后端视频监控产品 | 以ODM模式为主,主要面向境外市场,包括消费类和工程类市场 |
汉邦高科 | 主要从事安防行业数字视频监控产品和整体解决方案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广电领域内容监测业务和基于数字水印技术的媒体内容安全与服务 | 数字视频监控后端存储设备、前端采集设备监控摄像机、视频监控平台系统、广电领域内容监测类的产品或服务和数字音视频版权保护软硬件产品 | 以自有品牌经营为主,主要面向国内安防工程类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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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客户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应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主要客户(如前五大)的注册情况,是否正常经营,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与相关客户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相关客户的市场需求、是否具有稳定的客户基础、是否依赖某一客户等。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共计八名客户基本情况如下:
1、Swann
公司名称 | Swann Communications Pty Ltd. |
成立时间 | 1987年6月16日 |
注册地址 | Unit 13, 331 Ingles Street, Port Melbourne, Victoria - 3207, Australia |
主要经营地址 | Unit 13, 331 Ingles Street, Port Melbourne, Victoria - 3207, Australia |
注册资本 | 1,230,770.000(AUD) |
股权结构 | Infinova International Limited持有100%股份 |
经营范围 | DVR、套装、安防摄像机、无线IP摄像机、警报门铃、微型视频系统、BNC电缆和视频电缆、技术支持服务的贸易和制造 |
公司名称 | 韩华泰科(天津)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08年12月22日 |
注册地址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微电子工业区微六路11号 |
主要经营地址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微电子工业区微六路11号 |
注册资本 | 200万美元 |
股权结构 | 韩华泰科株式会社持股100% |
经营范围 | 研究、开发、设计、生产、销售手机摄像头、电子元器件及移动通讯、数码照相机及相关零部件,视频展示台、监控系统及零部件、光学仪器、精密电机及相关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维修、销售、安装;软件系统管理服务;上述同类产品的进出口及批发业务(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商品,其他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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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通过北京安防展会开始与天津三星泰科光电子有限公司接洽,于2014年开始合作。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与韩华泰科均有交易。
3、Lorex
公司名称 | Lorex Corporation |
成立时间 | 1991年 |
主要经营地址 | 999 Corporate Blvd. Ste 110, Linthicum, MD 21090 USA |
注册资本 | N/A,母公司大华股份股本为299,557.959万元 |
股权结构 | 报告期内2018年2月前为Flir Systems Inc.(美国上市公司,股票代码:FLIR.O)控股,2018年2月被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002236.SZ)收购 |
经营范围 | 安防系统和产品 |
公司名称 | Harbor Freight Tools USA Inc. |
成立时间 | 1977年 |
主要经营地址 | 26541 Agoura Road Calabasas 91302-2093 California US |
注册资本 | N/A |
股权结构 | 控股股东为Central Purchasing LLC. |
经营范围 | 批发零售工业设备与五金产品 |
公司名称 | Electus Distribution Pty Ltd. |
成立时间 | 1950年6月23日 |
注册地址 | 320 Victoria Road Rydalmere New South Wales Nsw 2116 Australia |
主要经营地址 | 320 Victoria Road Rydalmere New South Wales Nsw 2116 Australia |
注册资本 | 12,006澳元 |
股权结构 | Jaycar Pty Ltd 持股100% |
经营范围 | 批发电子产品和被动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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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3R Global Co.,Ltd. |
成立时间 | 2001年3月17日 |
注册地址 | 2FI.,14,Saebeol-ro,Bupyeong-gu,Incheon,Korea |
主要经营地址 | 2FI.,14,Saebeol-ro,Bupyeong-gu,Incheon,Korea |
实收资本 | 19.73亿韩元 |
股权结构 | Lee,Kyung-seok持股30%;R&C Network Co.,Ltd.持股10.70%;Seven Star Works International Co.,Ltd持股15.20%;Kim, Hoon=sik持股13.10%;N Port Co.,Ltd持股8.60%;Park,Beom-Sik持股2.30%;Heo,Sung-Ja持股0.30%;Kim ,Won-Chan持股2.80%;Kim,Sung-Woo持股2.60%;其他股东持股14.50% |
经营范围 | 安防监控产品的生产、销售 |
公司名称 |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1987年9月15日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
主要经营地址 |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
注册资本 | 4,034,113.182万元 |
股权结构 | 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100% |
经营范围 | 大数据产品、物联网及通信相关领域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等 |
公司名称 | Bascom Cameras B.V. |
成立时间 | 2009年12月5日 |
注册地址 | Zoomstede 25 3431HK,Nieuwegein,Netherlands. |
主要经营地址 | Zoomstede 25 3431HK,Nieuwegein,Netherlands. |
注册资本 | 18,000欧元 |
股权结构 | BAS DEKKER HOLDING B.V.持有100%股份 |
经营范围 | 销售安防产品,安装安防工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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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客户均正常经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各期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报告期前五大客户的下游市场主要面向终端消费人群,具有广泛稳定的客户基础,不存在依赖单一客户的情况。
针对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的基本情况以及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保荐机构主要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报告期内,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主要客户进行了现场访谈核查,2018年至2020年,访谈的客户销售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6.54%、82.12%、
76.16%,访谈客户主要负责人或采购业务负责人,了解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历史,销售主要内容,了解其下游客户分布情况,了解产品最终销售或使用等情况;同时实地走访了位于北美的主要客户销售渠道,主要包括Sam’s Club、Costco、Bestbuy、Fry’s Electronics、Lowes、Home Depot、Microcentre、Harbor Freight Tools知名大型商超、卖场,现场核验发行人产品的最终销售情况;
2、保荐机构独立向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发送了询证函,询证中列示了发行人与客户在报告期内的产品销售金额和各期末的往来款项余额。各期发函客户销售收入比例均在90%以上,且回函比例超过80%以上,回函内容基本相符。对于未回函的客户,保荐机构了解其原因及合理性,并实施了有效替代程序,包括检查相关客户的销售和收款原始凭证等支持性文件;
3、保荐机构通过互联网查询、查阅中信保的境外客户资信报告等方式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前十大客户的基本资料,了解客户基本情况、市场地位、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等基本信息,取得了由发行人境外客户提供的商业注册资料和无关联关系声明,发行人与报告期各期前十大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
4、保荐机构通过查阅相关上市公司年报、相关国际知名咨询机构市场调研报告及数据(IHS、A&S、NPD等)及其他公开权威资料,了解境外销售主要客户的经营规模及销售情况,确认其经营实力与对发行人采购规模具有匹配性;
5、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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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的调查表;通过企查查等网站查询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投资及任职情况;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相关关联企业的公示信息,并取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主要客户的注册情况、经营情况均正常。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各期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报告期前五大客户的下游市场主要面向终端消费人群,具有广泛稳定的客户基础,不存在依赖单一客户的情况。
九、新增客户
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新增客户情况,该客户新增交易的原因,与该客户订单的连续性和持续性。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相比上期新增客户情况为: 2019年较2018年新增客户为Electus Distributio.收入排名第四;2020年较2019年新增华为公司和Bascom Cameras B.V.,收入排名分别为第二和第五。
Electus Distribution成立于1950年6月23日,是澳大利亚著名的连锁超市,拥有100多家门店。发行人通过香港环球资源展会与客户接洽,于2008年开始合作。由于Electus Distribution在安防行业知名度不高,2017年开始,客户转变经营策略,逐步开始在当地采购Swann品牌产品,从而导致2018年发行人对其销售额下降。
2019年,Electus Distribution收购了当地一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安防产品品牌商后,产品市场份额扩大,相应从发行人采购的产品销售金额增加。
2020年,公司新增国内战略客户华为公司。公司已于2020年5月开始向华为公司供货。
Bascom Cameras B.V.为荷兰知名专业安防品牌商,以自营品牌Bascom运营,于2012年开始和公司合作,主要业务有德国和荷兰政府项目,道路桥梁安装,学校、超市、大型仓库物资存储的安防安装。主要市场分布在荷兰、德国、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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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西班牙、波兰、卢森堡等国家。Bascom Cameras B.V.共有公司和AV Tech Corporation(一家台湾公司) 两个供应商。报告期内,由于公司产品更新速度较快,竞争力更强,客户对公司采购额逐年增加。
(一)核查程序
针对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中存在新增客户的情况,保荐机构主要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保荐机构通过互联网、中信保提供的境外客户资信报告等方式查阅发行人新增客户的工商档案,对重要新增客户进行实地访谈,了解发行人与客户的合作历史,主要销售内容,了解其下游客户分布情况,了解产品最终销售或使用等情况,确认报告期内的新增客户名单并分析原因;
2、保荐机构取得了由发行人境外客户提供的商业注册资料和无关联关系声明;
3、保荐机构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各年度新增客户清单及交易金额,对报告期内各年度主要新增客户进行了重点核查,并抽查了新增客户的大额销售订单,取得出库单、销售发票、银行对账单、记账凭证,进行了复核。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中新增的客户均为视频监控产品品牌商,成立时间较长,已与发行人合作多年,属于公司重要的战略客户。报告期内,受客户自身需求变动影响,相应从发行人采购产品的金额增加,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双方之间的购销业务具有连续性和持续性。
十、客户与供应商、竞争对手重叠
保荐人应当核查相关交易情况,交易原因,交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及供应商重叠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 销售内容 | 销售金额 | 采购金额占销售的比例 | ||
Lorex | 硬盘 | 2020年度 | 483.44 | 视频监控产 | 2020年度 | 5,690.27 | 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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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poration | 2019年度 | 367.12 | 品(具体包含前端摄像机、后端硬盘录像机、套装、硬盘、零配件) | 2019年度 | 4,839.47 | 7.59% | |
2018年度 | 1,705.55 | 2018年度 | 11,866.70 | 14.37% | |||
Swann(HK) | 硬盘、芯片 | 2020年度 | 8,123.47 | 2020年度 | 40,924.32 | 19.85% | |
2019年度 | 5,754.71 | 2019年度 | 31,853.62 | 18.07% | |||
2018年度 | 6,801.99 | 2018年度 | 36,518.63 | 18.63% | |||
韩华泰科(天津)有限公司 | 硬盘、芯片 | 2020年度 | - | 2020年度 | |||
2019年度 | 345.84 | 2019年度 | 9,889.12 | 3.50% | |||
2018年度 | 6.20 | 2018年度 | 15,705.43 | 0.04% | |||
New GLAB CO., LTD | 芯片 | 2020年度 | 108.94 | 2020年度 | 1,917.28 | 5.68% | |
2019年度 | 281.28 | 2019年度 | 930.94 | 30.21% | |||
2018年度 | 97.08 | 2018年度 | 166.65 | 58.25% | |||
3R Global Co.,Ltd. | 芯片 | 2020年度 | 41.56 | 2020年度 | 2,151.32 | 1.93% | |
2019年度 | 49.35 | 2019年度 | 2,153.04 | 2.29% | |||
2018年度 | 0.49 | 2018年度 | 2,621.60 | 0.02% | |||
Pine Tns | 芯片 | 2020年度 | 17.16 | 2020年度 | 173.56 | 9.89% | |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 芯片、电容等 | 2020年度 | 51.42 | 2020年度 | 7,273.89 | 0.71% | |
天彩影像有限公司 | 安防产品 | 2020年度 | 1,712.66 | 安防产品所需原材料 | 2020年度 | 1,607.35 | 10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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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公司还存在向客户采购芯片的情况,主要是由于公司按客户要求定制产品,某些硬件需使用客户指定品牌,因部分芯片在国内不方便购买,另外考虑质量风险、售后服务等因素,由客户购买再销售给公司,价格根据市场公允价格协商定价。
此外,公司还存在向海外客户采购芯片的情况,主要是由于公司按海外客户要求定制产品,某些硬件需使用客户指定品牌,因部分芯片在国内不方便购买,另外考虑质量风险、售后服务等因素,由客户购买再销售给公司,价格根据市场公允价格协商定价。
2020年,公司存在向华为公司采购芯片、电容等原材料的情况,主要原因是:华为公司采取客供材料的模式,即华为公司提供集成电路、电容电阻等主要电子元器件供公司生产领用,公司无需购买。但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原材料损耗超过一定比例后,需就超比例损耗部分向华为公司进行采购,采购价格按照采购成本加一定的利润确定。
为合理规避加征关税,自2020年1月起,公司开始通过第三方天彩影像有限公司所属越南组装加工厂向Swann美国市场供货。
(一)核查程序
1、保荐机构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访谈了客户与供应商重叠的客户,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海外资信报告,查询主要客户的工商资料、注册信息,核查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等工商信息,了解发行人与客户的合作起始时间、交易情况、既采购又销售的原因、定价及结算模式等;
2、保荐机构对客户与供应商重叠的销售真实性进行详细核查,取得了销售订单、发货单、报关单、发票、提单、银行回款单等资料;
3、保荐机构对客户与供应商重叠涉及的采购真实性进行了详细核查,取得了采购订单、报关单、入库单、发票、付款单等资料,不存在异常情况;
4、保荐机构对客户与供应商重叠的客户与发行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及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期末余额进行函证,不存在异常情况;
5、保荐机构对于存在客户、供应商重叠情况,对其销售及采购价格的公允性进行了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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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荐机构公开查阅了上市公司同为股份的公开披露信息,分析是否存在客户与供应商重叠的情况。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与上述客户及供应商重叠的相关单位的交易内容均是基于合理的经营需要,有其必要性,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为股份情况保持一致,符合行业惯例。
十一、供应商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应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与相关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前五大供应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供应商的市场需求、是否具有稳定的供应商基础、是否依赖某一供应商、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等。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各期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公司采购的硬盘和集成电路多为国际知名品牌,其他原材料如电源、PCB板等电子类材料,市场需求广泛,公司与主要供应商均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具有稳定的供应商基础。公司主要原材料一般为市场通用材料,供应商厂家众多,公司不存在依赖某一供应商的情况。
针对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供应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是否对某一供应商存在依赖等问题,保荐机构主要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对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进行了实地走访,参观其主要经营场所,核实其是否具有相应生产资质与能力;对供应商的负责人或关键经办人员进行访谈,取得了访谈记录和现场走访照片等资料,核查其基本情况、与发行人合作情况、定价方式、结算流程及方式、发行人向其采购金额的比例以及是否和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等;取得了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出具的《关于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等不存在关联关系、利益输送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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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荐机构对报告期各期主要供应商实施了独立函证,函证内容包括采购额、应付账款余额等,上述主要供应商均已回函;
3、获取了主要供应商的企业信用报告及资信报告,并通过公开网络查询主要供应商的工商信息,对其成立时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信息进行了核查,发行人与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4、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通过企查查等网站查询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投资及任职情况;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相关关联企业的公示信息,并取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各期前五大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报告期前五大供应商具有广泛稳定的市场需求,发行人与各主要供应商均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不存在依赖单一供应商的情况。
十二、新增供应商
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新增供应商情况,该供应商新增交易的原因,与该供应商订单的连续性和持续性。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供应商相比上期新增供应商情况为:2019年较2018年新增供应商为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排名第四。2020年较2019年新增供应商为中山市汇创实业有限公司,采购排名第五。
鼎芯科技(亚太)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18日,其代理思特威品牌图像传感器芯片。双方于2016年开始合作,随着发行人前端产销量的持续增长,相应前端图像传感器芯片采购量也大幅增加,2018年发行人综合考虑质量、价格等因素,继续增加了思特威品牌图像传感器芯片的采购。
香港华胜泓邦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30日,其主要代理三星D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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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片,双方于2015年开始合作。发行人产品主要采用三星DDR芯片和现代DDR芯片,两个品牌芯片之间替代性较强,公司根据报价择优采购,2018年发行人向其采购金额较高,导致其进入前五大供应商。
东莞市逸能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10日,发行人主要向其采购组合线等线材类原材料,双方于2015年开始合作。随着公司产量的持续增加,发行人加大了对线材的采购量,导致其采购额高于其他材料供应商。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6日,是国内安防镜头主要的生产商,双方于2014年开始合作。宇瞳光学镜头质量稳定,发行人加大了对其的采购量。
中山市汇创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2日,双方自2012年开始合作,公司主要向其采结构件。2020年,公司加大了对其结构件的采购力度。
针对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中存在新增供应商的情况,保荐机构主要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保荐机构获取了前五大新增供应商的企业信用报告及资信报告,进行了实地访谈,了解发行人与供应商的合作历史,主要采购内容;
2、保荐机构取得了由发行人新增供应商提供的无关联关系声明;
3、保荐机构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各年度新增供应商清单及交易金额,对报告期内各年度主要新增供应商进行了重点核查,并抽查了新增供应商的大额采购订单,取得入库单、送货单(报关单)、付款记录等原始凭证,并进行了复核;
4、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与新增供应商的合作背景及采购量变动的原因,分析供应商变动的商业合理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供应商中新增供应商均已与发行人合作多年,并建立了良好的合伙关系。报告期内,受发行人产品产量变动影响,相应从供应商采购的金额增加,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双方之间的购销业务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
十三、主要资产构成
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资产的内容和数量等基本情况,发行人是否合法取得并拥有资产的所有权或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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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权,资产是否在有效的权利期限内,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是否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发行人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资产内容、数量等基本情况如下:
1、商标
序号 | 商标 | 注册号 | 核定使用商品 | 注册有效期 | 取得方式 |
1 | 26350766 | 第9类 | 2018.08.28至2028.08.27 | 原始取得 | |
2 | 12168631 | 第9类 | 2014.11.28至2024.11.27 | 原始取得 | |
3 | 10255816 | 第9类 | 2013.02.07至2023.02.06 | 原始取得 | |
4 | 9885011 | 第9类 | 2012.12.28至2022.12.27 | 原始取得 | |
5 | 9184092 | 第9类 | 2012.03.14至2022.03.13 | 原始取得 | |
6 | 9184091 | 第9类 | 2012.03.14至2022.03.13 | 原始取得 | |
7 | 9087070 | 第9类 | 2014.01.07至2024.01.06 | 原始取得 | |
8 | 9087069 | 第9类 | 2012.02.14至2022.02.13 | 原始取得 | |
9 | 9087068 | 等9类 | 2012.02.14至2022.02.13 | 原始取得 | |
10 | 9087067 | 第9类 | 2012.02.14至2022.02.13 | 原始取得 | |
11 | 9087066 | 第9类 | 2012.02.14至2022.02.13 | 原始取得 | |
12 | 9087065 | 第9类 | 2012.02.14至2022.02.13 | 原始取得 | |
13 | 9087064 | 第9类 | 2012.02.14至2022.02.13 | 原始取得 | |
14 | 8652005 | 第9类 | 2013.03.07至2023.03.06 | 原始取得 |
3-1-4-74
15 | 6810433 | 第9类 | 2010.07.07至2030.07.06 | 原始取得 | |
16 | 6810432 | 第9类 | 2010.08.21至2030.08.20 | 原始取得 | |
17 | 6322334 | 第9类 | 2010.06.21至2030.06.20 | 原始取得 | |
18 | 6322333 | 第9类 | 2012.02.21至2022.02.20 | 原始取得 | |
19 | 6294019 | 第9类 | 2010.03.28至2030.03.27 | 原始取得 | |
20 | 302913110 | 第9类 | 2014.03.05至2024.03.04 | 原始取得 |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申请日 | 取得方式 |
1 | 一种基于安全的安防监控网络通讯方法 | ZL201810565201.4 | 2018.06.04 | 原始取得 |
2 | 一种智能录像系统及其实现方法 | ZL201710781140.0 | 2017.09.01 | 原始取得 |
3 | 一种智能红外控制电路及其控制方法 | ZL201710736199.8 | 2017.08.24 | 原始取得 |
4 | 一种在视频监控设备上使用的矢量图形界面缩放方法 | ZL201710730718.X | 2017.08.23 | 原始取得 |
5 | 一种行人检测方法 | ZL201710731254.4 | 2017.08.23 | 原始取得 |
6 | 一种基于GPU的鱼眼校正方法 | ZL201710731255.9 | 2017.08.23 | 原始取得 |
7 | 一种电动变焦镜头控制方法 | ZL201710730719.4 | 2017.08.23 | 原始取得 |
8 | 嵌入式图形用户界面框架系统及其程序管理方法 | ZL201510652754.X | 2015.10.10 | 原始取得 |
9 | 一种智能监控方法 | ZL201510638228.8 | 2015.09.30 | 原始取得 |
10 | 可用于视频监控设备的智能监控系统和方法 | ZL201510619728.7 | 2015.09.25 | 原始取得 |
11 | 适用于安防应用的硬盘文件系统及其运行方法 | ZL201410322194.7 | 2014.07.08 | 原始取得 |
12 | 多媒体设备的自动化测试系统及方法 | ZL201410266848.9 | 2014.06.16 | 原始取得 |
13 | 一种嵌入式数字硬盘录像机电话报警器 | ZL200810029218.4 | 2008.07.03 | 原始取得 |
3-1-4-75
14 | 一种无线网络自适应调节的方法 | ZL202010041646.X | 2020.01.15 | 原始取得 |
15 | 一种摇头摄像机的控制方法 | ZL202010091424.9 | 2020.02.13 | 原始取得 |
16 | 一种基于摇头摄像机的目标跟踪方法 | ZL202010091403.7 | 2020.02.13 | 原始取得 |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申请日 | 取得方式 |
1 | 一种内置不间断电源的硬盘录像机监控系统 | ZL201620740533.8 | 2016.07.12 | 原始取得 |
2 | 电池盒快装结构 | ZL201922075774.1 | 2019.11.27 | 原始取得 |
序号 | 技术名称 | 来源 | 技术应用/特点 |
1 | 远程多设备监控 | 自主研发 | 同一CMS客户端可监控多个在线设备 |
2 | 远程报警上报 | 自主研发 | 第一时间告知客户异常信息,便于客户迅速作出处理。报警信息包括:硬盘空间不足、异常、移动侦测告警、视频丢失、IO报警等 |
3 | 远程录像文件操作 | 自主研发 | 按时间查询录像文件,进行下载、回放等操作 |
4 | 定时录像技术 | 自主研发 | 根据客户所配置的录像时段,自动启停录像 |
5 | 录像定时打包技术 | 自主研发 | 可自选录像打包时间,控制录像文件大小,方便查询。录像打包时间可设为:15分钟、30分钟、45分钟或一小时 |
6 | 硬盘自动覆盖 | 自主研发 | 检测到硬盘空间过小时,自动删除最开始的一部分录像文件 |
7 | 用户权限控制技术 | 自主研发 | 基于模块化的功能权限分配能力,不同的用户可以配置不同的操作和控制权限 |
8 | 硬盘无碎片分区技术 | 自主研发 | 使用专用设备和夹具进行控制,装配过程更加高效,保持硬盘长时间可靠运行 |
9 | 硬盘断电保护技术 | 自主研发 | 硬盘使用时间更长、录像数据更加安全,减少硬盘损害,最大可能保留录像 |
10 | 大容量硬盘支持技术 | 自主研发 | 支持市场上的主流大硬盘 |
11 | 录像快速检索技术 | 自主研发 | 基于结合索引信息的录像查找方法,快速搜索查找目标录像数据 |
12 | 多码流处理技术 | 自主研发 | 兼顾图像质量和传输质量,可根据网络带宽调整数据码流,实现高清存储并低码率网络传输 |
13 | 多用户并发使用技术 | 自主研发 | 运行多用户并发访问,模块化安全设计避免引起并发冲突,分流处理,网络互不影响 |
14 | 网络传输自适应技 | 自主研发 | 适应网络传输的帧率控制和码流控制,且不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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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 | 录像等其他功能 | ||
15 | 语音对讲技术 | 自主研发 | 实现终端设备与CMS的双向对讲 |
16 | 自动变焦驱动技术 | 自主研发 | 通过步进电机控制镜头自动缩放和自动聚焦,可在一定范围内变换焦距,从而得到不同宽窄的视场角、不同大小的影象和不同景物范围 |
17 | 鱼眼图像矫正 | 自主研发 | 可以提升鱼眼摄像机的可视性,达到VR观看的效果 |
18 | H.264+、H.265+编解码技术 | 自主研发 | 通过虚拟IFrame的方式降低编码码流,提升存储时间 |
19 | 自适应缓存管理技术 | 自主研发 | 在异步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分辨率、帧率、预录时间、码流类型及操作方式(预览、回放和网传等)自动调整缓存大小,实现了一对多的管理,极大的降低整机对内存的消耗,提升整机的稳定性 |
20 | MVR减震技术 | 自主研发 | 应用于硬盘录像机,保证录像数据的稳定、可靠 |
21 | MVR电源技术 | 自主研发 | 应用于硬盘录像机,保障车载电源系统在6-50V范围内稳定工作 |
22 | 多片编解码芯片级联技术 | 自主研发 | 应用于硬盘录像机,可实现多路高清视频监控和音视频的同步预览及回放 |
23 | 远程监控技术 | 自主研发 | 设备使用4G与CMS客户端进行对接,在PC上远程实时监视 |
24 | 多路远程视频同步播放技术 | 自主研发 | 无论有多少用户同时观看,设备通过3G/4G发给服务器的数据不变 |
25 | 远程视频抓录技术 | 自主研发 | 客户可自主保存所需要的录像时段。小码流录制、操作简单、灵活性高、占用资源少 |
26 | 远程同步音频播放 | 自主研发 | 可远程播放录像音频,且音视频文件同步播放 |
27 | GPS信息定时上报 | 自主研发 | 获取车辆实时坐标,并在地图上进行定位 |
28 | 远程车辆跟踪 | 自主研发 | 每5秒刷新跟踪车辆位置,并刷新地图显示,方便客户监控车辆 |
29 | 轨迹回放技术 | 自主研发 | 根据保存的GPS信息重现车辆的行驶路线 |
30 | 组备份功能 | 自主研发 | 客户备份同一时间的每路视频文件时,只需选中一路,其余将自动备份,批量处理 |
31 | 硬盘报警处理 | 自主研发 | 设备检测到硬盘异常时,自动重启设备,保证硬盘正常工作 |
32 | 图像通透处理 | 自主研发 | 使图像看起来更清晰,色彩更加逼真 |
33 | 快速硬盘修复录像技术 | 自主研发 | 增强录像的安全可靠性,减少硬盘异常引起的录像丢失 |
34 | 硬盘冗余数据保护技术 | 自主研发 | 有针对性地冗余记录视频数据,防止因意外而引起录像丢失,保护重点监控通道录像 |
35 | 硬盘只读保护技术 | 自主研发 | 对不同录像数据赋予不同属性,保护目标录像数据,避免重要录像数据被人为或意外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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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UI分辨率可调节技术 | 自主研发 | 对图像元素进行矢量化处理,支持绝大部分VGA显示器,使界面完整美观 |
37 | 全屏PTZ | 自主研发 | 根据所见即所得的人性化交互方式,评估模拟并发送响应PTZ命令 |
38 | 屏幕抗闪烁技术 | 自主研发 | 对图像进行隔行平滑处理,防止或减少图像在显示器上抖动 |
39 | 多路录像同步回放技术 | 自主研发 | 同步读取多路图像录像,通过播放机制达到同步回放效果 |
40 | IP黑白名单技术 | 自主研发 | 通过IP过滤技术,防止非授权入侵 |
41 | 录像硬盘PC直接读取技术 | 自主研发 | 支持录像硬盘直接插入PC,可通过专用软件播放录像,无需大量的备份,高效地搜索目标录像内容 |
42 | 模块化升级技术 | 自主研发 | 模块化设计,避免每次升级全部Flash覆盖,减少写入次数 |
43 | 电子围栏技术 | 自主研发 | 用户在Google地图上自定义设定安全行驶区域,车辆超越区域边界自动报警 |
44 | 多画面轮巡技术 | 自主研发 | 客户端画面定时轮巡显示 |
45 | 语音广播技术 | 自主研发 | 实现由CMS向多个终端设备的语音信息传递 |
46 | 磁盘陈列网络存储技术 | 自主研发 | 实现大容量的远程数据存储,可实现分布式存储 |
47 | 录像书签技术 | 自主研发 | 在特定事件发生的时点,用户可对该事件添加书签,用户可根据书签记录或重播信息 |
48 | 电子地图技术 | 自主研发 | 在电子地图上,用户自定义添加新的位置坐标,当发生事件时,该坐标进行自动提示 |
49 | 智能绊线方向检测技术 | 自主研发 | 用户设定特定的危险移动方向,当移动物体满足该设定情形,进行报警 |
50 | 智能区域告警检测技术 | 自主研发 | 用户设定特定的危险区域,当有人或物进入该区域,进行报警 |
51 | 移动物体视频跟踪技术 | 自主研发 | 当视野内出现移动物体,前端设备自动锁定跟踪录像 |
52 | 画面冻结检测技术 | 自主研发 | 当前端信号无法正常传输到后端设备时报警 |
53 | 视频质量检测技术 | 自主研发 | 用户自定义报警清晰度底线,动态评测画面质量,触及底线时报警 |
54 | 可编程控制模式设定 | 自主研发 | 通过自定义设定睡眠、休假、上班等模式,增加系统使用的便捷、高效和可靠性 |
55 | 全向遥控技术 | 自主研发 | 可任意方向和角度无线遥控主机,不怕遮挡,只要链路存在,就可进行遥控操作 |
56 | 红外遥控自动识别技术 | 自主研发 | 智能分析遥控识别数据,压缩数据量,高效可靠的再现数据 |
57 | 多媒体播放技术 | 自主研发 | 主机可自主播放位于存储系统或网络系统的媒体文件,整合娱乐和视频监控播放的特色,统一控制和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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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多媒体管理技术 | 自主研发 | 管理设备存储系统或网络系统的媒体文件,可对媒体文件进行时间、内容、风格、长度和格式等进行搜索、排序、生存周期等控制 |
59 | 多级分层技术 | 自主研发 | 贴近最终用户的思维习惯,结构化、模块化、批量化管理系统关联的设备和建筑,提供效率,增加安全性可靠性 |
60 | 视频分片技术 | 自主研发 | 可以极大提升可以查找录像的速度 |
61 | Smart IR | 自主研发 | 在夜视场景下,可以通过调节LED亮度,减少过度曝光 |
62 | 远程协助功能 | 自主研发 | 通过芯片WBC回写数据进行编码,远程传输到客户端,客户端将鼠标操作实时发送到DVR/NVR,达到和在设备操作同样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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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关处罚
2019年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以下简称“皇岗海关”)出具皇关处四简决字〔2019〕01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发行人从皇岗海关申报出口的一批硬盘录像机套装等货物实际重量与申报重量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发行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的行政处罚。发行人产品出口至海关时均以包装箱包装,按个数而非重量进行计量,因工作人员疏忽导致申报出口的货物实际重量与申报重量不符,对海关统计准确性造成影响,未构成走私行为。皇岗海关针对发行人此次违法行为处以罚款0.1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罚款金额幅度的最低值,且发行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及时缴纳了罚款。因此,发行人此次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2、被股转出具自律监管函
2017年6月28日,由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相关文件,发行人收到了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对未按期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具体内容为“发行人未在2016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相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股转公司对发行人做出如下决定:(1)对发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2)对发行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发行人未能按时披露2016年年报,主要是由于2016年12月进入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辅导阶段,发行人IPO审计涉及三年财务数据,工作量较大,发行人未能在2017年4月30日年报披露截止日前完成三年财务数据的审计工作,未能按时出具审计报告。
2016年年报披露前,发行人已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分别于2017年4月26日、2017年5月15日及2017年5月3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无法如期披露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7-010)、《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延期披露的停牌进展及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7-014)及《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延期披露的停牌进展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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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7-015),同时对前期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及追溯调整并于2017年6月7日披露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17-022),于2017年6月22日在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
除此之外,发行人还公开披露了后续整改措施,包括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治理公司,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在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等。自此,自律监管措施涉及的相关的问题已整改完毕,发行人后续各年均按照规定时间履行年度报告披露等信息披露义务,股转公司未出具其他监管意见,发行人亦未受到任何处罚。
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在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查询是否存在对于发行人相关行政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公开查询、获取并复核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告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2、查阅发行人海关、税务、外管等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针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受到的海关处罚,核查了处罚决定书、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研究处罚依据,了解发行人造成处罚事项的具体原因及后续改进措施等;
3、检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发行人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官方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等,查询发行人海关、税务等方面的行政处罚信息。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已采取整改或补救措施,上述事项不构成发行人首发的法律障碍。
十五、收入确认政策
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说明核查过程、所获证据和分析结论,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准确、有针对性,是否仅简单重述企业会计准则。披露的相关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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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与主要销售合同条款及实际执行情况是否一致。发行人主要从事安防视频监控产品软硬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采取ODM为主的经营模式,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产品销售收入、系统集成业务收入和技术服务费。根据销售地区的不同,产品销售可分为内销与外销。发行人分别针对国外销售、国内销售及系统集成业务制定了不同的具体收入确认方法。
发行人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时点、依据及具体结算过程如下表所示:
销售类别 | 具体方法 | 确认时点 | 依据 | 结算过程 | |
国外销售 | 采用账期赊销:公司出口销售采用FOB出口方式,在销售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将货物运至合同指定地点,完成货物报关出口后,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日期确认收入 | 报关单出口日期 | 出库单、货运单据、出口发票、出口报关单、提单 | 开船后30-120天不等,外汇结算 | |
采用预收款结算:公司出口销售采用FOB出口方式,在销售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将货物运至合同指定地点,完成货物报关出口后,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日期确认收入 | 报关单出口日期 | 出库单、货运单据、出口发票、出口报关单、提单、汇款单 | 外汇结算 | ||
国内销售 | 采用客户现款提货:于收款发货后确认销售收入 | 发货当月 | 销售合同或订单、银行回单、出库单、发票 | 电汇结算、现金 | |
采用预收款结算:于发货后确认 | 发货当月 | 销售合同或订单、银行回单、出库单、送货单、发票 | 电汇结算 | ||
采用账期赊销: | 主要客户(韩华泰科)经产品交付并双方对账确认后公司确认收入 | 对账确认后当月 | 销售合同、出库单、送货单、每月对账单 | 约定信用期内付款、电汇结算 | |
其他客户在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 | 验收合格当月 | 销售合同或订单、出库单送货单、发票 | |||
系统集成 | 在安防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完毕,并经过客户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 | 验收合格当月 | 系统项目采购合同、验收报告 | 按合同约定分阶段结算款项,电汇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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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费收入 | 在提供技术服务并经客户验收后确认收入 | 验收合格当月 | 合同或订单、验收单 | 约定信用期内付款、电汇结算 |
公司简称 | 商品销售业务 | 系统集成业务 | |
内销 | 外销 | ||
同为股份 | 公司在销售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将货物运至客户指定地点经客户验收合格后,根据客户确认回单开具发票确认收入。 | a.对于公司负责联系船运的情况 在销售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将货物报关出口后,根据实际装船日期确认销售实现; b.对于客户负责联系船运的情况 公司在销售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将货物运至客户指定地点,将货物报关出口后,根据海关出口报关单的报关日期确认收入。 | 未披露 |
汉邦高科 | 公司销售前端设备(主要为监控摄像机)和后端设备(主要为数字硬盘录像机、硬盘录像卡等),按合同约定在产品交付购货方,并经购货方签收合格后确认收入。 | 销售及安装监控系统,据合同特点和实施周期,划分为两类:①如监控系统是最终用户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大部分合同款项,且合同实施周期预计在12个月内的,公司在按合同约定将相关产品送达客户指定地点并由客户签收后,将相关产品转入发出商品核算;产品安装调试完毕,在经过客户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②如监控系统是总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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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根据合同进度分阶段、分期结算款项的,且合同实施周期预计超过12个月的,公司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合同完工进度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认。 软、硬件集成业务:公司向客户销售软件和硬件,将软、硬件集成,并对其进行调试,使其能够正常运转,交由客户验收,客户签署验收单后确认收入。 | |||
发行人 | 采用客户现款提货:于收款发货后确认销售收入;采用预收款结算:于发货后确认;采用账期赊销:主要客户(韩华泰科)经产品交付并双方对账确认后公司确认收入,其他客户在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 | 采用账期赊销:公司出口销售采用FOB出口方式,在销售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将货物运至合同指定地点,完成货物报关出口后,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日期确认收入; 采用预收款结算:公司出口销售采用FOB出口方式,在销售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将货物运至合同指定地点,完成货物报关出口后,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日期确认收入。 | 据合同特点划分为两类:①在安防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完毕,并经过客户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②根据合同进度分阶段、分期结算款项的,且合同实施周期预计超过12个月的,公司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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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相关的条款,并结合产品的实际流转状态,分析判断其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保荐机构重点抽取了报告期各期前十大客户的收入记账凭证,并检查收入确认相关的销售合同、销售订单、发货单、报关单、提运单、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资料,核对了其金额、出库日期、发票日期、发票号、报关单号、出口日期、回款日期、回款金额等信息,无异常情况;
3、保荐机构检查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并与发行人进行对比,判断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保持一致,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保荐机构获取了以下核查证据:
报告期各期前十大客户的收入记账凭证,具体包括收入确认相关的销售合同、销售订单、发货单、报关单、提运单、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资料;财务总监访谈记录;同行业可比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客户访谈记录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准确、具有针对性,不是简单重述企业会计准则;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与主要销售合同条款及实际执行情况一致。
十六、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
保荐机构应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28的相关规定,核查相关调整变更事项的合理性与合规性,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形,具体变更内容如下:
1、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该准则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对于该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本公司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该准则。
2、财政部于2017年5月10日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对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要求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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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要求计入营业外收支。同时要求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该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本公司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该准则。
3、财政部于2017年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四项会计准则(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
4、财政部于2019 年4月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公司财务报表已按照修订后的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编制。
5、公司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本报告期财务报表无影响。
6、公司自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 号),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本报告期财务报表无影响。
7、本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颁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修订后的准则规定,首次执行该准则应当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8、本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于2019年12月1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财会〔2019〕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3号”),解释第13号不要求追溯调整。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新会计准则、财务报表格式等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对公司净利润和股东权益无影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和相关审计准则的规定,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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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等信息披露规则和议事规则要求以及提高公司治理规范性的考虑,对相关事项分别进行了董事会审议和监事会审议,并由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针对发行人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情形,保荐机构主要实施了如下核查程序:
1、保荐机构取得并查阅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决议、发行人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2、保荐机构获取并查阅申报财务报表,并分析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可能影响的财务报表列报科目及金额;
3、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依据财政部文件按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编制的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进行核对;
4、保荐机构获取并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公开发布的定期报告,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调整后的会计政策不存在重大差异。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外销
保荐机构应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1)外销客户是否为上市公司(含子公司)、收入规模是否较大、是否同时为其他上市公司披露的客户、成立时间是否较长等角度分析发行人主要境外客户的资质情况,包括上述各类境外客户的数量、销售收入、占境外销售收入的比例(应剔除重复统计情况)。
(2)发行人海关出口数据、出口退税金额、境外客户应收账款函证情况与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是否匹配,通过走访境外客户、向境外客户函证、访谈境外客户境内办事处等核查手段,核查发行人境外销售是否真实销售、最终销售,保荐人应确保核查比例足以支持核查结论。
(3)发行人外销产品销售价格、毛利率是否存在明显高于内销相同或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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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原因,如存在,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商业逻辑。
(4)发行人境外销售的主要地区与发行人出口产品相关的贸易政策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发生,对发行人未来业绩是否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发行人出口主要结算货币的汇率报告期内是否稳定,汇兑损益对发行人的业绩影响是否较大,发行人是否采取了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具体措施。
1、外销客户是否为上市公司(含子公司)、收入规模是否较大、是否同时为其他上市公司披露的客户、成立时间是否较长等角度分析发行人主要境外客户的资质情况,包括上述各类境外客户的数量、销售收入、占境外销售收入的比例(应剔除重复统计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部分外销客户为上市公司子公司、以及同时为其他上市公司披露的客户情况,也有部分外销客户收入规模较大、成立时间较长,具体情况如下:
客户名称 | 所属上市公司 | 自身收入规模 | 是否同时为其他上市公司披露的客户 | 成立时间 |
Swann | 英飞拓(SZ.002528) | 2017年7.35亿元、2018年6.61亿元、2019年6.02亿元、2020年1-6月3.26亿元 | 否 | 1987年 |
Lorex | 大华股份(SZ.002236) | 2017年1.4亿美元 | 否 | 1991年 |
韩华泰科 | - | 2017年约5.5亿美元、2018年约5.1亿美元 |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790)(报告期内采购通用定焦系列、变焦系列镜头)、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5118)(报告期内采购中高端镜头) | 2008年 |
Harbor Freight Tools | - | 2017年约24亿美元 | 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109)(报告期内采购小型发电机、通用汽油机)、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095)(报告期内采购其他小型机械)、 山东英科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677)(报告期内采购一次性 PVC手套和一次性丁腈手套)、 | 197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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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766)(报告期内采购发电机组)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681)(报告期内采购膜基胶带) | ||||
Urmet Spa | - | 平均每年约600万欧元 |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415)(2008年第五大客户,采购安防视频监控产品) | 1937年 |
3R Global Co., Ltd. | - | 平均每年约1,200万美元 | - | 2001年 |
Electus Distribution | - | 平均每年约4,000美元 | - | 1981年 |
Bascom Cameras B.V. | - | 平均每年约1,000万美元 | - | 2009年 |
Rifatron Co.,Ltd. | - | 平均每年约1,000万美元 | - | 2012年 |
客户名称 | 销售收入(万元) |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Swann | 40,947.58 | 31,853.62 | 36,518.63 |
韩华泰科 | 1,224.49 | 9,889.12 | 15,705.43 |
Lorex | 5,690.27 | 4,839.47 | 11,866.70 |
Harbor Freight Tools | 3,754.66 | 2,484.53 | 3,637.65 |
Urmet Spa | 1,576.98 | 1,369.16 | 1,494.43 |
3R Global Co., Ltd | 2,151.32 | 2,153.04 | 2,621.60 |
Electus Distribution | 1,126.89 | 2,813.80 | 570.17 |
Bascom Cameras B.V. | 3,467.29 | 2,191.87 | 1,656.00 |
Rifatron Co.,Ltd. | 1,842.73 | 1,260.70 | 1,266.69 |
合计 | 61,782.21 | 58,855.31 | 75,33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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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境外收入比例 | 72.41% | 72.24% | 79.75% |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外销收入(即海关申报出口数据) | 82,706.91 | 81,006.21 | 78,763.82 |
出口免抵退税金额(申报数据) | 10,165.73 | 12,093.23 | 14,892.23 |
出口退税申报时间点差异影响 | 555.46 | -385.74 | -2,104.70 |
出口免抵退税金额(调整后数据) | 10,721.19 | 11,707.49 | 12,787.53 |
调整后出口免抵退税金额占公司外销收入比重 | 12.96% | 14.45% | 16.24% |
年度 | 应收账款发函金额 | 应收账款回函金额 | 应收账款余额 | 回函金额占应收账款余额比例 |
2020年度 | 19,469.59 | 19,120.25 | 20,186.95 | 94.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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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 | 10,290.24 | 10,162.52 | 11,587.65 | 87.70% |
2018年度 | 14,112.31 | 13,789.57 | 15,141.98 | 9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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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核查是否存在期末集中确认收入、期初退货的情形
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发行人各年末最后一个月收入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23%、8.50%和 9.92%,占全年收入的比重较小,均在合理范围内,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期末集中确认收入的情况。
(7)核查发行人期后退货情况
保荐机构检查了发行人存货进出记录,并在访谈中对客户是否存在退换货以及退货金额进行了确认。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少量退货情况,一般是由品质问题、运输破损等造成无法销售的、需要退换的不良品。报告期内合计退换货金额为58.15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极低。
(8)执行收入截止测试
保荐机构对销售收入进行了截止性测试,选取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多笔收入确认凭证,对销售订单、发票、发货单、装箱单、报关单、提单等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进行复核,同时独立登陆海关电子口岸系统,取得报告期内的所有报关单明细和汇总资料,与财务帐收入进行对比,未发现发行人有大额、异常收入跨期入账的情况。
(9)核查并获取主要客户的基本资料
保荐机构通过走访、互联网查询、查阅中信保的境外客户资信报告等方式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前十大客户的基本资料,了解客户基本情况、市场地位、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等基本信息,取得了由发行人境外客户提供的商业注册资料等和无关联关系声明,发行人与报告期各期前十大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保荐机构通过查阅相关上市公司年报、相关国际知名咨询机构市场调研报告及数据(IHS、A&S、NPD等)及其他公开权威资料,了解境外销售主要客户的经营规模及销售情况,确认其经营实力与对发行人采购规模具有匹配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外销收入与海关数据、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申报情况相匹配,外销客户、产品类型、金额与实际情况相符,外销收入真实、准确、完整。
3、发行人外销产品销售价格、毛利率是否存在明显高于内销相同或同类产品的原因,如存在,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商业逻辑。
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销售占比达90%以上。由于境内销售金额较小,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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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产品均为定制化非标产品,境内外销售的相似规格产品很少,经对比:境内外相同或相似产品的价格和毛利率水平差异不大。总体来看,境外销售的产品单价和毛利率相对高于境内,主要原因是:发行人产品属于定制化非标产品,需要根据客户的个性化需求进行外观、尺寸、功能等多方面的单独设计,主要采取成本加成的定价策略,并考虑关税、运费、汇率波动风险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外销产品定价时成本加成比例通常高于内销产品,外销产品的毛利率通常也高于内销产品。
4、发行人境外销售的主要地区与发行人出口产品相关的贸易政策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发生,对发行人未来业绩是否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产品外销率高,产品主要出口地以北美、欧洲、亚洲市场为主。2018年6月以来,中美贸易摩擦逐渐增多,美国多次宣布和实施对中国商品加征进口关税,虽然中美两国一致同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贸易争端,双方已进行了多轮积极的磋商,且我国外交部发言人在公开场合多次表明了就中美贸易摩擦达成互利共赢的积极态度。2020年1月,中美双方在美国首都华盛顿正式签署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双方达成一致,美方将履行分阶段取消对华产品加征关税的相关承诺,实现加征关税由升到降的转变。但仍不排除双方最终谈判产生重大分歧,致使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加剧并持续恶化,将可能对公司出口业务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发行人的前端摄像机产品和后端录像机产品均在美国实施加征关税的产品目录内。自2018年开始加征关税到报告期末,出口美国的相关低毛利产品收入受到一定影响,发行人业绩未受到重大负面影响。假设除韩华泰科、Swann外的其他客户的美国市场订单收入因中美贸易摩擦影响分别下降5%、10%、15%模拟测算对2018年、2019年毛利影响,会减少一部分毛利,但占同期毛利额的比例不大,不会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发行人出口主要结算货币的汇率报告期内是否稳定,汇兑损益对发行人的业绩影响是否较大,发行人是否采取了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具体措施。
发行人产品以海外销售为主,且主要以美元计价。当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波动时,发行人海外销售产品的收入折算成人民币的价格也会随之波动,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毛利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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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具体措施如下:
(1)合理结售汇:与银行外汇部门沟通,预测市场汇率变动趋势,并结合公司的资金需求,选择有利的结汇时间点进行结汇,从而降低外汇波动风险;
(2)适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远期合约(结售汇)、外汇期权、外汇掉期等业务。
十八、第三方回款
保荐人应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26的要求核查第三方回款的真实性,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资金流、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是否一致等。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实际付款方与销售订单方不一致的情形,主要包括部分外销客户存在客户所属集团指定集团内公司代为支付、委托商业合作伙伴付款以及因外汇管制委托付款等第三方代为支付货款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通过第三方付款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第三方付款金额 | 24,347.93 | 29,035.89 | 15,358.56 | |
其中:客户所属集团内指定付款金额 | 22,063.24 | 26,876.99 | 13,398.75 | |
委托付款 | 商业委托付款金额 | 400.32 | 562.35 | 686.95 |
客户因外汇管制委托付款金额 | 1,884.37 | 1,596.55 | 1,272.86 | |
委托付款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 | 2.43% | 2.58% | 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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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针对客户委托第三方付款建立了较为严格的内控流程,包括:
1、公司与客户建立销售关系后,需要对其设立客户档案,并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开票信息、银行结算账户等相关资料,并将提供的银行账号作为其主要结算账户进行管理;
2、客户汇款后应首先通知公司的业务人员具体的汇款时间、汇款金额以及汇款对象,业务人员会及时通知出纳记录以备查。公司出纳在收款时,如发现有未以客户名义开立的银行账号汇款,且无法确认客户与第三方付款人关系时,出纳需将付款不一致的情况及时反馈至业务人员,业务人员向客户确认代付款事实,并取得客户和第三方付款人的确认,出纳在掌握第三方付款人与客户的关系之后进行会计处理;
3、公司与客户建立定期对账机制,业务人员需定期将销售及回款的记录与客户进行核对。
针对第三方回款事项,保荐机构主要实施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检查了发行人关于客户委托第三方付款的相关流程及关键内部控制;
2、针对存在委托第三方付款的客户销售收入进行了抽样测试,检查相应合同或订单、销售出库记录、物流记录、报关记录、收款单据等文件;
3、针对存在委托第三方付款的客户进行访谈及函证,并取得客户确认的委托第三方付款的书面文件;
4、通过网络查询、检查客户委托付款声明核查受托付款的第三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第三方回款真实,第三方回款主要是基于资金周转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汇款便利及外汇管制等原因而委托其关联方、合作方或独立第三方等,具有必要性和合理商业性,资金流、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一致。
十九、现金交易
保荐人应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42的相关规定进行核查,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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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明对发行人现金交易可验证性及相关内控有效性的核查方法、过程与证据,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现金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明确意见。
(一)现金交易金额及比例
报告期内,公司与客户、供应商的现金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现金销售收款 | 0.00 | 13.38 | 6.99 |
营业收入占比 | 0.000% | 0.016% | 0.007% |
现金采购付款 | 0.00 | 0.00 | 0.33 |
原材料采购占比 | 0.000% | 0.000% | 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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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本公司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本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成本核算的一般原则是:公司生产成本主要包括材料成本、人工费用、制造费用。材料成本,即直接用于产品生产、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料及主要材料、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以及其他直接材料;人工费用,即参加产品生产的直接人工成本;制造费用,即为生产产品所发生的各项直接和间接费用,包括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动力费、设备折旧、备品备件、生产相关间接人工成本等。公司月末在产品成本为未完成订单的直接材料成本,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全部由产成品负担。收入确认后,公司结转相关成本。
公司收入及成本入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情形。
(五)现金交易流水的发生与相关业务发生是否真实一致,是否存在异常分布;
针对报告期内存在的零星现金销售、采购情况,公司已制定了杜绝现金交易的相关措施,具体如下:
1、要求境内小客户向公司银行账户预付货款,公司再发货及开具发票;
2、要求供应商提供银行账户并开具发票,公司再向其银行账户支付采购款。
对于无法避免的现金交易(如展会期间极少数客户现金付款等),公司制定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范了现金的领用、入账、盘点等流程,相关内控措施可以合理保证现金交易的真实性、规范性,具体如下:
1、财务部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出纳负责严格按限额保管现金,不得超限额保管现金。各种收入的现金,及时足额送存银行;
2、用款人领用现金时,需填写报销单或用款申请单,并经业务部门负责人、会计、财务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后,出纳支付现金;
3、出纳负责登记库存现金日记账,每日盘点现金,做到账实相符。财务主管定期检查、核对现金库存,每月至少一次;
4、现金收支要做到日清月结,不得跨月处理账务;
5、财务人员严禁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在企业套取现金。
(六)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监高等关联方是否与客户或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等关联方与客户或供应商不存在资金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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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现金交易可验证性及相关内控有效性的核查方法、过程与获取的证据如下:
1、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财务经理、出纳及销售人员,了解现金交易的交易对手、交易内容、交易原因及收入确认政策、成本核算原则、杜绝零星现金交易的内控措施;
2、查阅发行人《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了解相关内部控制情况;
3、查阅库存现金日记账、往来款项明细账、收入明细账及现金收据、出库单、发票等原始凭证,核查现金交易入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4、登录企业信用信息网、企查查等网站检索现金交易对象的工商信息,获取发行人董监高情况核查表,核查交易对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5、查阅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联方的银行对账单,核查是否与发行人供应商、客户有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及虚增收入等体外循环;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现金交易金额较小。发行人制定了杜绝零星现金交易的内控措施,建立了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规范了资金的领用、入账、盘点等内控流程,可以有效避免不必要的现金交易。发行人现金交易入账真实、准确,与实际业务情况相符,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二十、委托加工
保荐人应对发行人相关处理方法是否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32的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一)客户提供或指定原材料供应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由客户提供或指定原材料供应,生产加工后向客户销售的情况(即客户与供应商重合),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 销售内容 | 销售金额 | 采购金额占销售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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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rex Corporation | 硬盘 | 2020年度 | 483.44 | 视频监控产品(具体包含前端摄像机、后端硬盘录像机、套装、硬盘、零配件) | 2020年度 | 5,690.27 | 8.50% |
2019年度 | 367.12 | 2019年度 | 4,839.47 | 7.59% | |||
2018年度 | 1,705.55 | 2018年度 | 11,866.70 | 14.37% | |||
Swann(HK) | 硬盘、芯片 | 2020年度 | 8,123.47 | 2020年度 | 40,924.32 | 19.85% | |
2019年度 | 5,754.71 | 2019年度 | 31,853.62 | 18.07% | |||
2018年度 | 6,801.99 | 2018年度 | 36,518.63 | 18.63% | |||
韩华泰科(天津)有限公司 | 硬盘、芯片 | 2020年度 | - | 2020年度 | |||
2019年度 | 345.84 | 2019年度 | 9,889.12 | 3.50% | |||
2018年度 | 6.20 | 2018年度 | 15,705.43 | 0.04% | |||
New GLAB CO., LTD | 芯片 | 2020年度 | 108.94 | 2020年度 | 1,917.28 | 5.68% | |
2019年度 | 281.28 | 2019年度 | 930.94 | 30.21% | |||
2018年度 | 97.08 | 2018年度 | 166.65 | 58.25% | |||
3R Global Co.,Ltd. | 芯片 | 2020年度 | 41.56 | 2020年度 | 2,151.32 | 1.93% | |
2019年度 | 49.35 | 2019年度 | 2,153.04 | 2.29% | |||
2018年度 | 0.49 | 2018年度 | 2,621.60 | 0.02% | |||
Pine Tns | 芯片 | 2020年度 | 17.16 | 2020年度 | 173.56 | 9.89% | |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 芯片、电容等 | 2020年度 | 51.42 | 2020年度 | 7,273.89 | 0.71% | |
天彩影像有限公司 | 安防产品 | 2020年度 | 1,712.66 | 安防产品所需原材料 | 2020年度 | 1,607.35 | 10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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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在报关出口前公司独立承担订单相关存货的风险与报酬,在报关出口后客户各自独立承担订单相关存货的风险与报酬并负有按照约定付款期及时向发行人支付货款的义务。
发行人与上述客户及供应商重叠的相关单位的交易内容均是基于合理的经营需要,有其必要性,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为股份情况保持一致,符合行业惯例。
(二)向加工商提供原材料,加工后再予以购回的情形
发行人全部产品的生产工序基本由制造部独立完成。报告期内仅因个别大单或交货周期较短的急单,发行人SMT贴片设备不能及时满足需求时,存在外协加工情况。SMT贴片是指通过机器设备将元器件贴装在PCB裸板上,贴装会形成焊接点,SMT外协通常以单个焊接点的价格计算收费。
报告期内发行人外协加工数量、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万件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外协加工数量 | 477.91 | 53.27 | 294.79 |
外协加工费 | 199.12 | 29.68 | 238.32 |
外协加工数量占自产加工数量的比例 | 30.91% | 4.74% | 20.89% |
项目 | 供应商名称 | 加工费金额 | 定价方式 | 是否具备相 | 是否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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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资质 | 联方 | ||||
2020年度 | 珠海市铭澔科技有限公司 | 135.96 | 根据焊接点计价 | 是 | 否 |
广东元昌电子有限公司 | 42.89 | 根据焊接点计价 | 是 | 否 | |
加工费合计 | 178.85 | - | - | - | |
占当期加工费比例 | 89.82% | - | - | - | |
2019年度 | 珠海市铭澔科技有限公司 | 25.95 | 根据焊接点计价 | 是 | 否 |
加工费合计 | 25.95 | - | - | - | |
占当期加工费比例 | 87.45% | - | - | - | |
2018年度 | 珠海市铭澔科技有限公司 | 221.54 | 根据焊接点计价 | 是 | 否 |
珠海森力电讯器材有限公司 | 13.78 | 根据焊接点计价 | 是 | 否 | |
加工费合计 | 235.32 | - | - | - | |
占当期加工费比例 | 98.74% | - | - | - |
3-1-4-101
1、保荐机构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访谈了客户与供应商重合的客户,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海外资信报告,查询主要客户的工商资料、注册信息,核查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等工商信息,了解发行人与客户的合作起始时间、交易情况、既采购又销售的原因、货物交付及管理模式、定价及结算模式等;
2、保荐机构对客户与供应商重合的销售真实性进行详细核查,取得了销售订单、发货单、报关单、发票、提单、银行回款单等资料;
3、保荐机构对客户与供应商重合涉及的采购真实性进行了详细核查,取得了采购订单、报关单、入库单、发票、付款单等资料,不存在异常情况;
4、保荐机构对客户与供应商重合的客户与发行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及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期末余额进行函证,不存在异常情况;
5、保荐机构对于存在客户、供应商重合情况,对其销售及采购价格的公允性进行了对比分析;
7、对于外协,保荐机构获取了发行人关于委托加工物资的明细账、出库单、验收单及加工费付款凭证,确认业务真实性及会计处理是否正确;访谈了主要外协供应商,了解其定价及结算模式、原材料归属等;
8、保荐机构公开查阅了上市公司同为股份的公开披露信息,分析是否与发行人存在重大差异。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相关处理方法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32的相关规定,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处理方法不存在较大差异。
二十一、单位成本
保荐机构应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应根据成本构成因素分析并结合市场和同行业企业情况判断是否具有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产品单位成本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元/台、元/套
产品大类 | 明细产品 | 单位成本 | ||||
2020年 | 变动比例 | 2019年 | 变动比例 | 2018年 | ||
前端摄像 | 同轴高清类 | 85.93 | 6.51% | 80.68 | -3.84% | 83.90 |
3-1-4-102
机 | 网络高清类 | 130.11 | -26.48% | 176.97 | -14.44% | 206.84 |
产品大类 | 明细产品 | 单位成本 | ||||
2020年 | 变动比例 | 2019年 | 变动比例 | 2018年 | ||
后端硬盘录像机 | 同轴高清类 | 226.19 | -3.37% | 234.08 | -7.40% | 252.78 |
网络高清类 | 269.08 | -13.99% | 312.86 | -5.86% | 332.32 | |
产品大类 | 明细产品 | 单位成本 | ||||
2020年 | 变动比例 | 2019年 | 变动比例 | 2018年 | ||
套装 | 同轴高清类 | 593.38 | 2.60% | 578.35 | -21.65% | 738.17 |
网络高清类 | 1,052.03 | -7.64% | 1,139.09 | 0.55% | 1,132.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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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2020年,同轴高清套装产品单位成本较2019年下降3.37%,变动较小。
4、网络高清硬盘录像机
2019年,网络高清硬盘录像机单位成本较2018年下降5.86%,主要原因是:
受原材料主要芯片和电容市场采购价格下降影响,导致产品的平均单位成本下降。
2020年,网络高清硬盘录像机单位成本下降,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重要客户Swann本期调整了产品采购结构,导致800万像素以下低分辨率产品占比有所上升;另一方面,公司新增国内战略客户华为公司,公司向其销售的网络高清硬盘录像机由客户提供主控芯片和DDR芯片两种材料,降低了公司产品单位成本;上述两方面共同拉低了网络高清硬盘录像机的平均单位成本。
5、同轴高清套装
2019年,同轴高清套装单位成本较2018年下降21.65%,主要原因是:(1)受客户采购套装时配比的前端数量变动影响,本期同轴高清套装产品平均配比的前端数量减少,相应同轴套装产品的平均单位成本出现下降;(2)受原材料主要芯片和电容市场采购价格下降影响,同轴套装产品的平均单位成本有所下降;(3)受客户韩华泰科调整产品采购结构影响,原先采购的单位成本较高的500万分辨率同轴高清套装销量大幅下降,一定程度上拉低了同轴高清套装产品的平均单价和单位成本。
2020年,同轴高清套装产品单位成本较2019年上升2.60%,变动较小。
6、网络高清套装
2019年,网络高清套装单位成本较2018年增长0.55%,变动不大。
2020年,网络高清套装产品单位成本下降,主要原因是:本期Lorex采购的200万像素无线电池套装规模大幅增加,导致200万像素产品销售占比有所上升,由于该产品配备前端摄像机数量相对较少,导致平均单位成本下降;同时公司改进了无线电池产品芯片方案,在提升产品性能的同时降低了产品成本,共同拉低了网络高清套装产品的平均单位成本。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单位成本变动主要是受原材料价格、产品结构和工艺方案变动等因素影响,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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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查程序
针对发行人单位成本变动事项,保荐机构主要实施了如下核查程序:
1、保荐机构取得发行人的原材料采购明细并分析计算各类原材料的采购数量、采购单价,了解报告期内各类原材料采购数量和采购单价波动的原因;
2、保荐机构取得产品营业成本明细表,了解发行人营业成本的主要构成,分析产品单位成本波动的合理性、存货料工费占比情况,检查存货出入库单价和成本结转的准确性;
3、保荐机构获取发行人的成本核算表和产量,分析原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与产量的关系。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产品单位成本变动主要是受原材料价格、产品结构和工艺方案变动等因素影响,具有合理性。
二十二、可比公司毛利率
保荐机构应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发表明确意见:分析发行人主要产品与可比公司相同或相似产品的毛利率及毛利率变化趋势存在差异的原因,结合产品销售价格、产品用途、客户差异等判断发行人主要产品毛利率是否正常。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产品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综合毛利率水平对比情况如下:
可比公司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同为股份 | - | 33.74% | 25.55% |
汉邦高科 | - | 18.10% | 39.97% |
本公司 | 24.37% | 26.21% | 19.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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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的毛利率通常低于工程类市场,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原因:
①消费类市场最终用户为居民家庭,价格敏感度较高,终端提价空间低,且消费类市场主要通过商超、电商等渠道进行销售,价格透明,可以广泛比价,降价促销是常用手段,因而品牌商和渠道商都重视控制采购成本,压缩了上游设备制造商的毛利空间;
②在工程类市场上,产品主要通过工程代理商自有渠道实现最终销售,节约了较高的商超渠道成本,同时通过提供系统集成服务的方式销售产品,售价可比性不强,且终端客户多为政府、企事业单位,价格敏感度相对不高,对下游客户的议价能力较强;
③消费类市场品牌商以大量批发的形式购买,对应获得较高的价格优惠,制造商的毛利率相应降低。工程类客户单次购买量相对不高,难以享有销售价格优惠,制造商的毛利率因而较高;
④相比消费类产品各项性能相对均衡的特点,工程类产品应用场景更为多样化,在产品性能的诸多方面存在个性化需求,包括安装方式、图像分辨率、宽动态功能、良好低照度效果、智能分析要求、红外夜视距离、镜头选择、外壳选择等,相应产品的技术附加值更高,毛利率亦相对更高。
(2)经营模式不同,ODM模式的毛利率低于OBM模式的毛利率
ODM经营模式下,产品直接面向品牌商,再由品牌商进行终端市场开拓,将产品最终销售给终端客户,设备制造商不需要承担产品到达最终消费者过程中的运输、仓储、市场推广、销售支持、售后服务等各项开支,可以节约大量销售费用,但毛利空间有限。OBM销售模式下,制造商向分销或工程商销售自有品牌产品,需要建立售后服务网络,支付市场推广促销费用、仓储费用和售后服务费用等,投入较大,因而其售价高,毛利率相应较高。
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差异的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①与同为股份的差异主要由于目标市场和产品结构差异所致。
一方面,同为股份工程类市场销售比重高于公司,由于工程类市场的毛利率普遍高于消费类市场,提升了同为股份的毛利率水平。
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毛利率按照目标市场划分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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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类市场 | 19.63% | 23.17% | 17.55% |
工程类市场 | 33.98% | 36.28% | 29.27% |
平均毛利率 | 24.37% | 26.21% | 19.69% |
同为股份 | - | 33.74% | 25.55% |
汉邦高科 | - | 18.10% | 3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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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获取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毛利率数据,分析相似业务毛利率水平及变动情况,核实发行人具体产品毛利率的合理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同或相似产品毛利率存在一定的差异具有商业合理性。
二十三、主要产品毛利率
保荐机构应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发表明确意见:结合发行人产品单位售价、单位成本、产品供需、客户等因素变化情况,分析发行人主要产品毛利率发生较大波动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毛利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产品名称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毛利率 | 同期变动 | 毛利率 | 变动 | 毛利率 | |
前端摄像机 | 24.66% | -2.39% | 27.05% | 2.67% | 24.38% |
后端硬盘录像机 | 37.17% | 1.64% | 35.53% | 5.96% | 29.57% |
套装 | 22.11% | -4.02% | 26.13% | 7.27% | 18.86% |
其他 | 18.01% | 3.65% | 14.36% | 7.35% | 7.01% |
综合毛利率 | 24.37% | -1.84% | 26.21% | 6.52% | 19.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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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高产品的市场份额,来满足下游客户升级需求。2019年,公司高分辨率产品主要为800万像素产品和500万像素网络高清产品,收入总额和毛利率分别为22,403.99万元和35.73%,分别较2018年增加10,557.23 万元(变动比例
89.11%)和6.83个百分点。
同时,公司积极开发美国市场以外的中小客户,增加产品款型,推行“多品种、差异化、小批量”营销策略,有利于提升产品销售价格,2019年,公司在售的产品型号为2,733个,比上年同期增加415个。
因此,公司产品销售结构的变化,带动了整体毛利率的提升。
(2)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下降,带动产品单位成本下降
报告期内,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变化起主导作用。公司原材料主要包括集成电路(以主要芯片为主)、结构件、电源、PCB板、线材、电容等,其中2019年主要芯片和电容等原材料采购价格下降幅度较大,直接影响了公司产品单位成本,进而影响到公司产品毛利率。
2019年,主要芯片和电容采购价格变动如下:
单位:元/个
项目 | 明细 | 2019年 | 2018年 | |
采购价格 | 变动比例 | 采购价格 | ||
集成电路 | 主要芯片 | 15.51 | -12.52% | 17.73 |
电容 | - | 0.0195 | -68.40% | 0.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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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上市同为股份经营模式(以ODM为主)、产品结构与公司相似,销售规模与公司相近,均是以境外销售为主,具有较高的可比性。同为股份的公开披露信息显示:“2019年度产品综合毛利率为33.24%,较去年同期增长7.69个百分点,主要是由于公司持续优化产品方案,产品销售结构发生变化、材料成本下降及汇率的变动所致。”因此,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公司毛利率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变动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基本一致,具有合理性。
2020年,公司主营业毛利率为24.37%,较上年下降1.84个百分点,降幅较小,毛利率下降主要是受各不同规格型号产品销售的结构性变动导致。
针对发行人产品毛利率变动情况,保荐机构主要实施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客户收入成本明细表,对比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毛利率波动情况;
2、访谈发行人相关财务及业务人员,对具体产品构成、定价原则、成本归集方式、主要客户毛利率波动原因进行了解,核实报告期各期产品收入、成本及毛利率计算的合理性,主要客户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业务背景;
3、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其他业务主管人员以及主要客户高管,并查阅行业内公开资料,了解发行人上下游行业变动及客户情况,分析上下游行业对发行人毛利率的影响;对发行人毛利率变动情况进行量化分析,对影响毛利率变动的因素及相应的业务背景进行核实;
4、获取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毛利率数据,分析相似业务毛利率水平及变动情况,核实发行人具体产品毛利率的合理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毛利率发生较大波动具有商业合理性。
二十四、税收优惠
保荐人应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30的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关注税收优惠期或补贴期及其未来影响,分析发行人对税收政策的依赖程度和对未来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的影响,并分别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将依法取得的税收优惠计入经常性损益的情形、不存在税收优惠续期申请期间按照优惠税率预提预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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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高新技术企业15%企业所得税政策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2018年度至报告期末,公司享受7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会计处理
公司享受的上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属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规定,公司直接抵减当期所得税费用并计入经常性损益。
(二)确认依据
报告期内,公司税收优惠确认依据文件具体如下:
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公示广东省2018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以及《关于广东省2018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19]85号),本公司为广东省2018年第一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并获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844004660,有效期三年),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年度为2018年-2020年。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司报告期内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
2018年7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故公司2018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2018年9月20日发布的《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故公司2018年度至报告期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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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2018年度至报告期末,公司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无需办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
(三)依赖程度及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高新技术企业15%企业所得税政策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税收优惠对经营成果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税收优惠影响金额 | 1,185.58 | 1,038.12 | 1,006.24 |
利润总额 | 8,749.51 | 10,463.60 | 7,322.90 |
占比 | 13.55% | 9.92% | 13.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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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持续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2018年9月20日发布的《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故公司2018年度至报告期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国家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长期执行的优惠政策,政策自实施以来,历史一致性与连贯性较强,可持续程度较高。
综上所述,公司所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均具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合法、合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短期内发生变化的可能性较小,未来税收优惠的可持续性较高。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申报材料,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标准;
2、查阅发行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报告、税务局下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对比分析研发费用明细账,核查加计扣除金额是否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
3、检查发行人对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账务处理是否准确。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未来经营期间内有望保持稳定。发行人未来不能满足税收优惠条件的可能性较低,具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持续性。报告期内,发行人税收优惠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较低,尚未达到重大依赖的程度。
二十五、应收账款
(一)保荐机构应当核查逾期客户信用状况、期后回款情况,是否单项计提坏账准备以及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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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意见。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逾期账龄在一年以上的主要客户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客户名称 | 欠款余额 | 其中逾期账龄在一年以上的余额 | 已计提坏账准备金额 | 期后回款 |
2020年12月31日 | Evertrand Corp | 73.78 | 70.71 | 73.78 | 0.61 |
Protect 4U Ltd. | 70.93 | 65.17 | 70.93 | 0.59 | |
Bolide Technology Group, Inc. | 35.01 | 33.55 | 35.01 | 0.29 | |
中国电子进出口珠海有限公司 | 28.21 | 28.21 | 28.21 | - | |
西安美上美无线技术有限公司 | 26.33 | 26.33 | 26.33 | - | |
2019年12月31日 | Evertrand Corp | 397.88 | 83.18 | 78.88 | 318.99 |
Bolide Technology Group, Inc. | 37.43 | 28.43 | 37.43 | - | |
中国电子进出口珠海有限公司 | 28.21 | 28.21 | 28.21 | - | |
西安美上美无线技术有限公司 | 26.33 | 26.33 | 26.33 | - | |
2018年12月31日 | Pinetron Co.,Ltd | 144.49 | 144.49 | 13.02 | 144.49 |
中国电子进出口珠海有限公司 | 28.21 | 28.21 | 28.21 | - | |
西安美上美无线技术有限公司 | 26.33 | 26.33 | 26.3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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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析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龄结构、期末应收账款逾期情况,核实应收账款逾期原因;
4、查阅发行人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及相关银行水单,并匹配至现金流量表相关科目,对期后回款真实性进行核查;
5、查阅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核实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过程,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坏账计提政策进行对比,分析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合理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根据各期不同逾期客户信用状况、期后回款等情况,对欠款时间长、信用状况不良的客户采取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二)保荐人应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28的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对应收票据-应收银行承兑汇票不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形。由于银行承兑汇票信用风险较低,考虑历史违约率为零的情况下,发行人对应收银行承兑汇票一般不计提坏账准备。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此类应收票据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则发行人对该类应收票据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并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商业承兑汇票,发行人视同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报告期内发行人无收取的商业承兑汇票。
发行人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之间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由于发行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公司具有控制权,能够控制欠款公司的回款,同时由于发行人在合并报表时对合并范围内公司之间的应收应付款项予以抵消,故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之间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各报告期末,公司无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之间的应收款项。
发行人对应收出口退税款不计提坏账准备,由于应收出口退税系发行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的增值税,发行人按月申报,税务机关一般在当月或下月能够及时给予办理退税,不存在信用风险,故发行人对应收出口退税款不计提坏账准备。各报告期末,发行人无应收出口退税款。
针对发行人上述应收款项未计提坏账准备事项,保荐机构主要实施了如下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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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应收票据明细账、备查簿,检查相关销售合同、发票及应收票据到期承兑情况,确认发行人应收票据为银行承兑汇票;
2、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应收出口退税明细账,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出口退税申报表并与明细账核对,检查发行人收回出口退税款银行流水并与明细账核对;
3、查阅发行人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复核发行人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过程,分析上述不计提坏账准备情形的合理性,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坏账计提政策进行对比,确认发行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关于应收项目的减值计提要求。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上述应收款项信用风险极低,发行人对上述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具有合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发行人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计提比例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无重大差异。
二十六、应收账款周转率
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的原因,报告期内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是否发生变化,放款信用政策对于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表明公司应收账款管理能力较强,客户信用良好,货款支付及时。2019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持续下降,主要是本期销售收入下降所致。2020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主要是:(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客户出现临时性资金紧张而延迟付款的情况;(2)2020年公司向华为公司销售金额较大,形成的应收账款在信用期内尚未结算。
报告期各期前十大客户在报告期内的信用账期大部分保持不变,对少部分客户的信用政策进行调整,主要是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合作历史,并在公司正常信用政策的范围内作出的调整,调整后的结算政策并未超出公司正常的信用政策范围,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不存在主动放宽信用政策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针对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事项,保荐机构主要实施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明细账,分析报告期主要客户应收账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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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情况;
2、访谈业务及财务相关人员,查阅客户收款相关的制度文件,对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制定情况、主要应收账款客户变动原因进行了解;
3、分析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龄结构、期末应收账款逾期情况,核实应收账款逾期原因;
4、查阅发行人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及相关银行水单,并匹配至现金流量表相关科目,对期后回款真实性进行核查;
5、查阅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核实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过程,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坏账计提政策进行对比,分析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合理性;
6、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相关财务数据,计算并对比分析发行人与其应收账款周转率变动合理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属于阶段性行为,并非应收账款整体质量出现问题,不存在主动放款信用政策的情况,信用政策执行良好,个别客户信用政策调整对发行人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较小。
二十七、存货
保荐人应当核查库龄较长的原因、是否滞销货前期销售退回、跌价准备是否充分,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库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类别 | 库龄 | 2020年年末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原材料 | 1年以内 | 11,913.93 | 96.26 | 6,847.78 | 94.38 | 6,712.26 | 95.22 |
1年以上 | 463.32 | 3.74 | 407.67 | 5.62 | 337.05 | 4.78 | |
库存商品 | 1年以内 | 3,475.20 | 92.43 | 2,110.94 | 91.89 | 3,782.35 | 97.76 |
1年以上 | 284.65 | 7.57 | 186.26 | 8.11 | 86.50 | 2.24 | |
发出商品 | 1年以内 | 1,937.02 | 100.00 | 680.39 | 100.00 | 1,352.49 | 100.00 |
1年以上 | - | - | - | - | - | - | |
在产品 | 1年以内 | 422.97 | 100.00 | 702.49 | 100.00 | 1,262.60 | 9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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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以上 | - | - | 121.78 | 8.80 | |||
委托加工物资 | 1年以内 | - | - | 79.27 | 100.00 | 14.01 | 100.00 |
1年以上 | - | - | - | - | - | - | |
合计 | 1年以内 | 17,749.12 | 95.96% | 10,420.87 | 94.61 | 13,123.71 | 96.01 |
1年以上 | 747.97 | 4.04% | 593.93 | 5.39 | 545.33 | 3.99 |
3-1-4-118
实地走访,了解目前系统集成项目尚未验收的原因、预计验收的时点、是否存在纠纷等情况;检查系统集成项目成本归集是否准确、完整, 是否存在跌价情况;
4、结合抽盘和监盘程序,对较长库龄的存货进行重点检查,对存货进行实质性分析程序,分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部分原材料及库存商品库龄较长的主要产品升级换代、客户订单变化、少量成品备货等因素影响,形成的长期未使用的膜贴、包材、电子结构件、产成品等。发行人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的规定,对各类存货足额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二十八、固定资产
保荐人应当结合经营模式核查机器设备原值与产能、业务量或经营规模的匹配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说明合理性,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机器设备原值的变化与产能变化具有匹配关系,产能随机器设备原值的增加而增加,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台、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产能 | 754.40 | 499.00 | 499.00 |
机器设备原值 | 5,337.41 | 2,439.34 | 2,394.28 |
项目 | 2020年度/2020年年末 | 2019年度/2019年末 | 2018年度/2018年末 |
安联锐视 | 5,337.41 | 2,439.34 | 2,394.28 |
同为股份 | - | 4,039.86 | 2,88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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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邦高科 | - | 151.82 | 185.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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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9年末,宿舍及精工车间(二期)项目的房屋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但内部仍处于装修阶段,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20年1月份,该在建工程项目已装修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结转至固定资产。
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件、《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查阅在建工程明细账及主要施工合同、发票、银行回单、结算单、《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等相关凭证,核查在建工程变动的真实性;
2、实地监盘在建工程,检查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取得监盘记录及照片;
3、对发行人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查阅政府部门下发的《暂停施工通知书》、《复工批复》,了解在建工程一直未结转固定资产的原因及预计转固时点。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该在建工程建设周期较长的原因与实际情况相符;
2、报告期末,发行人在建工程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不作转固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在建工程不存在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情况,无需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4、该在建工程建设进度与建设支出相匹配。
三十、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的勾稽关系,核查相关情形产生的原因及合理性,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匹配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85,781.50 | 88,270.18 | 95,594.38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8,150.56 | 8,029.90 | 9,242.03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733.38 | 522.65 | 961.86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94,665.44 | 96,822.74 | 105,798.26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74,011.83 | 63,230.73 | 86,0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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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16,194.06 | 11,927.31 | 11,489.53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1,180.77 | 1,905.30 | 1,884.05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2,578.70 | 3,074.11 | 3,008.86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93,965.36 | 80,137.46 | 102,390.47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700.08 | 16,685.28 | 3,407.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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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募投项目与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管理能力、发展目标等的匹配情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模式的改变及风险,对未来期间财务状况的影响
1、募投项目与主营业务、发展目标相匹配
安防数字监控产品产业化扩建项目将提高公司安防视频监控系列产品的产能,完成现有产品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提升公司的主营业务规模和综合竞争实力。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将提升公司研发技术水平,并就未来可能的行业趋势做好技术储备,不断开发符合市场需求、技术先进、高质量、具有竞争力的产品,提升公司响应客户和市场需求变化的反应速度,巩固公司在研发领域的竞争优势,保证公司不断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水平。
营销运营平台建设项目可以进一步加强公司市场及品牌的推广,提升公司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公司中长远期的发展战略目标。
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可以增强公司债能力,缓解公司进一步发展面临的资金压力,有利于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拓展,优化财务结构,进而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2、募投项目与生产经营规模相匹配
目前公司北美、澳大利亚、欧洲、亚洲等地消费类安防视频监控领域的多家知名品牌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扩大30%产能,可以产品结构,提升研发技术水平,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升公司市场开拓效率。
3、募投项目与技术条件相匹配
公司自成立以来,不断进行技术和产品创新,丰富产品规格种类,截至2021年2月28日,已经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著作权共17项、发明专利16项、实用新型专利2项。公司具备较强的研发实力和技术储备,能够为产品创新提供充分的支持,可以满足本次募投项目对技术的需求。
4、募投项目与管理能力相匹配
随着公司资产规模和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已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随公司业务的发展不断健全、完善。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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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在重大决策、经营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
5、募投项目与财务状况相匹配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正常、生产经营正常,与募投项目相匹配,具体如下:
财务指标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资产总额(万元) | 73,890.40 | 57,783.54 | 56,695.39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万元) | 44,221.71 | 38,266.85 | 32,692.42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40.07% | 33.78% | 42.34% |
财务指标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营业收入(万元) | 94,112.21 | 83,788.14 | 95,710.42 |
净利润(万元) | 8,018.86 | 9,186.42 | 6,638.32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8,018.86 | 9,186.42 | 6,638.32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 7,392.92 | 8,772.30 | 6,003.94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 700.08 | 16,685.28 | 3,407.80 |
3-1-4-124
发领域的竞争优势,保证公司不断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水平;
(3)营销运营平台建设项目的实施,可以进一步加强公司市场及品牌的推广,提升公司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公司中长远期的发展战略目标;
(4)补充营运资金项目的实施,公司资产负债率将进一步降低,能够增强公司的偿债能力,能够缓解公司进一步发展面临的资金压力,有利于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拓展,优化公司财务结构,进而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2、公司具备开展募投项目的人员、技术、市场、公司治理规范性方面的储备,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公司目前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结构完善的高素质研发团队,截至2020年12月底,公司研发人员246人,占员工总人数的比例为15.41%。报告期内,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研发团队稳定。
公司自成立以来,不断进行技术和产品创新,丰富产品规格种类,截至2021年2月28日,公司已经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著作权共17项、发明专利16项、实用新型专利2项。较强的研发实力和技术储备,能够为产品创新提供充分的支持,可以满足本次募投项目对技术的需求。
公司产品主要销往北美、欧洲、亚洲市场,公司与北美、澳大利亚、欧洲、亚洲等地消费类安防视频监控领域的多家知名品牌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通过得到成熟市场上知名品牌商的认可,公司的产品和技术在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口碑,进一步巩固和提高了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升公司市场开拓效率。
随着公司资产规模和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已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随公司业务的发展不断健全、完善。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重大决策、经营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
(三)募投项目的使用管理制度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公司已制定《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安排与使用募集资金。该制度规定了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管理安排、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程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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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募投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公司募投项目基于现有土地、房屋,已通过备案、环评等政府审批手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募投项目不会新增同业竞争、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将进一步扩大公司生产规模,提升研发实力,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及抗风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之间产生同业竞争,亦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了解募投项目的内容,分析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等的匹配情况以及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
2、查阅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制度及审议程序;
3、查阅发行人募投项目备案、环评批复文件、不动产权证书,分析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是否新增同业竞争或影响发行人独立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募投项目与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管理能力、发展目标相匹配,不会改变发行人生产、经营模式,有利于改善发行人未来财务状况,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
2、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3、发行人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发行人募投项目不会新增同业竞争,不会影响独立性。
三十二、 重大合同
保荐人应当核查上述合同形式和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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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是否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履行可能性,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因不能履约、违约等事项对发行人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意见。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合法,均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已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发行人签订的主要合同均在正常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因不能履约、违约等事项对发行人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影响较小。
针对报告期内重大合同的事项,保荐机构主要实施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了报告期内已履行和正常履行的重大合同,对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进行了核查,了解合同的期限、风险转移、违约责任等事项;了解是否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
2、访谈发行人相关人员,了解签订合同的内部审批流程;访谈发行人销售、采购人员,了解报告期内主要的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的重大合同;
3、对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实地访谈,了解与发行人相关合同的签订方式、期限、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其他纠纷等情况;
4、查阅发行人银行借款合同、征信报告,核对征信报告所列示信贷记录信息是否与借款合同一致;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主要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合法,均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已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发行人签订的主要合同均正常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因不能履约、违约等事项对发行人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影响较小。
三十三、审核问询函回复问题
(一)请保荐人在《保荐工作报告》中说明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近亲属人员与英飞拓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股东、董监高是否存在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存在约定销售额或相关利益安排等事项的核查过程、方法、结论。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保荐机构对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银行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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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进行了核查,确认与英飞拓及其子公司Swann的主要股东、董监高之间不存在资金往来的情况;
2、保荐机构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英飞拓原实际控制人(现担任英飞拓法定代表人、董事长)、Swann高管等相关人员,相关方确认不存在大额资金往来,不存在约定销售额或相关利益安排等事项;
3、保荐机构独立取得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英飞拓及其子公司Swann分别出具了无关联关系和任何利益输送承诺函,确认文件真实、有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近亲属人员与英飞拓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股东、董监高不存在大额资金往来、不存在约定销售额或相关利益安排等事项。
(二)请保荐人在《保荐工作报告》中说明对上述客户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核查过程、方法、结论。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对发行人上述重要客户进行访谈,访谈客户收入占比78.07%,了解其基本信息,取得其出具的《关于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等不存在关联关系、利益输送的承诺函》;
2、互联网公开检索上述客户信息、查阅中信保的境外客户资信报告,核查上述客户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互联网公开检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信息,了解其股权结构、对外投资情况等,并对其进行访谈,核查其与上述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4、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银行流水,核查其与上述客户是否存在资金往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上述客户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请保荐人在《保荐工作报告》中说明对发行人在审核期间进行现金分红的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历次分红资金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核查过程、方法、结论。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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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资料、对外公告、股东分红汇总表等,了解发行人历次分红情况;
2、对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了解分红资金的使用情况,获取其确认声明;
3、查阅实际控制人的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资金的取得、使用情况,并核查与分红资金使用相关的合同等;
4、走访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了解发行人与其是否存在通过其他公司账户或个人账户结算款项的情况,资金往来是否均与真实购销业务相匹配,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获取确认资料;
经核查,实际控制人分红资金主要用途为购买银行理财等金融投资,以及购买房产、购买家具、住房装修等消费性支出,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在审核期间进行现金分红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历次分红资金的使用与客户、供应商不存在资金往来,不存在为发行人代付成本、代付人员工资、代垫费用等情形。
(四)请发行人披露向华为公司销售的主要产品型号、数量、金额及毛利率
2020年,发行人向华为公司销售的主要产品型号、数量、金额及毛利率如下:
分辨率(像素) | 数量(万件) | 金额(万元) | 毛利率 | |
网络高清摄像机 | 200万 | 46.73 | 3,643.03 | 14.60% |
500万 | 0.27 | 20.23 | 11.53% | |
其他 | 3.10 | 213.86 | 18.97% | |
合计 | 50.09 | 3,877.11 | 14.82% | |
网络高清硬盘录像机 | 200万 | 5.78 | 1,230.84 | 20.70% |
800万 | 0.59 | 156.14 | 25.76% | |
其他 | 0.58 | 268.75 | 27.66% | |
合计 | 6.94 | 1,655.74 | 22.31% | |
合计 | 57.04 | 5,532.85 | 1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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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在JDM模式下,公司的研发投入包括人力、样品、认证、模具等,公司完成其定制化产品的研发,华为公司拥有开发完成的所有资料的版权,并向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用,公司相应降低相关产品的销售价格。公司将收到的技术服务费用确认为技术服务费收入。公司向华为公司销售的500万像素网络高清摄像机、网络高清硬盘录像机毛利率较低,主要原因是本期500万像素产品主要是样品销售,华为公司用以内部测试,不对外销售,产品的定价参考成本价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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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房凯 孙振
项目协办人:
任耀宗
项目组成员:
阙雯磊 杨桂清
内核负责人:
袁志和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杨卫东
保荐业务负责人:
杨卫东
总经理:
冯鹤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冯鹤年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问核表
3-1-4-131
附表: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适用于创业板)
发行人 |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保荐机构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代表人 | 房凯 | 孙振 | |||
一 | 尽职调查的核查事项(视实际情况填写) | ||||||
(一) | 发行人主体资格 | ||||||
1 | 发行人生产经营和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情况 | 核查情况 | |||||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及募投项目所属分类,发行人生产经营和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
2 |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专利 |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取得专利登记簿副本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查阅发行人专利权证书,实地走访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对走访后新增的专利通过查阅专利权证书和网络查询相结合方式进行了核查 | ||||||
3 |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商标 |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查阅发行人商标证书,取得商标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 ||||||
4 |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版权部门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查阅发行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取得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 ||||||
5 |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知识产权局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发行人未拥有或使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 ||||||
6 | 发行人拥有的采矿权和探矿权 | 是否实际核验发行人取得的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发行人未拥有采矿权和探矿权 | ||||||
7 | 发行人拥有的特许经营权 |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特许经营权颁发部门取得其出具的证书或证明文件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发行人未拥有特许经营权 | ||||||
8 | 发行人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资质(如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相关资质审批部门取得其出具的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查阅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与律师讨论确认发行人需要取得的相关资质,并与发行人取得的资质证书进行核对 | ||||||
9 | 发行人曾发行内部职工股情况 |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的方式进行核查 |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问核表
3-1-4-132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发行人不存在发行内部职工股的情况 | ||
10 | 发行人曾存在工会、信托、委托持股情况,目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况 |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的方式进行核查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发行人不存在工会、信托、委托持股的情况 | ||
(二) | 发行人独立性 | ||
11 | 发行人资产完整性 | 实际核验是否存在租赁或使用关联方拥有的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生产设施、商标和技术等的情形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实地走访发行人生产场地及办公场所;查阅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及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发行人资产完整。 | ||
12 | 发行人披露的关联方 | 是否实际核验并通过走访有关工商、公安等机关或对有关人员进行当面访谈等方式进行核查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取得发行人确认的关联方清单核对发行人的关联方披露情况;取得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调查表;取得法人关联方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网络查询工商信息,通过访谈等手段进行核查,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 | ||
13 | 发行人报告期关联交易 | 是否走访主要关联方,核查重大关联交易金额真实性和定价公允性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除关联担保和向董监高发放薪酬外,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 ||
14 | 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关联方转让或注销的情形 | 核查情况 | |
取得了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监高的调查表,核查公司主要关联方及相关人员对外投资情况;通过查阅发行人采购销售明细账、往来款项明细账,核查发行人与曾经关联方的后续交易情况,发行人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行为。 | |||
(三) | 发行人业绩及财务资料 | ||
15 | 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经销商 | 是否全面核查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经销商的关联关系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对报告期内的主要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并取得了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出具的无关联方关系确认函;获取或网络查询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客户的工商注册信息。 | ||
16 |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并一期是否存在新增客户 | 是否以向新增客户函证方式进行核查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对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新增客户执行函证程序并核查了新增客户收入确认相关凭证。 | ||
17 | 发行人的重要合 | 是否以向主要合同方函证方式进行核查 |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问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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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获取发行人大额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对主要供应商、客户执行独立函证程序 | |||||||||||||
18 | 发行人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 如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是否核查变更内容、理由和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查阅发行人审计报告等财务资料,并与财务人员及会计师沟通。 | |||||||||||||
19 | 发行人的销售收入 | 是否走访重要客户、主要新增客户、销售金额变化较大客户,核查发行人对客户所销售的金额、数量的真实性 | 是否核查主要产品销售价格与市场价格对比情况 | 是否核查发行人前五名客户及其他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和其他核心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是否核查报告期内综合毛利率波动的原因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是 ? | 否 □ | 是 ? | 否 □ | 是 ? | 否 □ | ||||||
备注 | 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客户,执行独立函证程序 | 访谈客户,了解价格对比情况 | 实地走访主要客户并取得无关联关系承诺函,获取或网络查询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工商注册信息 | 获取发行人销售及采购合同、订单,计算分析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变动情况 | ||||||||||
20 | 发行人的销售成本 | 是否走访重要供应商或外协方,核查公司当期采购金额和采购量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 是否核查重要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对比情况 | 是否核查发行人前五大及其他主要供应商或外协方与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是 ? | 否 □ | 是 ? | 否 □ | ||||||||
备注 | 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外协方,执行独立函证程序 | 访谈供应商,了解价格确定原则 | 实地走访主要供应商并取得无关联关系承诺函,获取或网络查询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工商注册信息 | |||||||||||
21 | 发行人的期间费用 | 是否查阅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明细表,并核查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合理性,以及存在异常的费用项目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各项期间费用明细表,对报告期内各项 |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问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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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费用的变动及与收入规模的匹配进行合理性分析,对大额期间费用抽凭 | ||||||
22 | 发行人货币资金 | 是否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的真实性,是否查阅发行人银行帐户资料、向银行函证等 | 是否抽查货币资金明细账,是否核查大额货币资金流出和流入的业务背景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是 ? | 否 □ | ||
备注 | 获取发行人《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和报告期内所有银行账户对账单资料,对全部银行账户执行独立函证程序 | 设定重要性水平,对货币资金明细账和银行对账单执行双向核对程序,对大额货币资金明细抽凭 | ||||
23 | 发行人应收账款 | 是否核查大额应收款项的真实性,并查阅主要债务人名单,了解债务人状况和还款计划 | 是否核查应收款项的收回情况,回款资金汇款方与客户的一致性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是 ? | 否 □ | ||
备注 | 了解公司销售结算政策;取得应收款项明细表和账龄分析表,核实款项形成的业务背景,抽查相关合同、收款记录、发票等;对大额应收账款进行函证 | 抽查应收款项的期后回款凭证,核对汇款方与客户的一致性 | ||||
24 | 发行人的存货 | 是否核查存货的真实性,并查阅发行人存货明细表,实地抽盘大额存货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取得并查阅存货明细表,并实施存货监盘程序 | |||||
25 | 发行人固定资产情况 | 是否观察主要固定资产运行情况,并核查当期新增固定资产的真实性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实地查看主要固定资产;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新增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的变动情况明细表,抽查相关凭证 | |||||
26 | 发行人银行借款情况 | 是否走访发行人主要借款银行,核查借款情况 | 是否查阅银行借款资料,是否核查发行人在主要借款银行的资信评级情况,存在逾期借款及原因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是 ? | 否 □ | ||
备注 | 亲自前往银行,执行独立函证程序 | 查阅发行人借款合同及信用报告 | ||||
27 | 发行人应付票据情况 | 是否核查与应付票据相关的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发行人未使用票据结算款项 | |||||
(四) | 发行人的规范运作、内部控制或公司治理的合规性 | |||||
28 | 发行人的环保情况 | 发行人是否取得相应的环保批文;是否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经营所在地核查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情况、了解发行人环保支出及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获取发行人建设项目的环保批文,实地查看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情况及环保设施运转情况,发行人未出现环保违法违规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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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135
况 | |||
29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事项 | 是否实际校验并走访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等有关部门进行核查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网络检索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涉及违法违规;取得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实地走访主管部门。 | ||
30 |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情况 |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有关主管机关网站或互联网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访谈相关当事人,获取守法证明,网络检索其是否具备任职资格 | ||
31 |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遭受行政处罚、交易所公开谴责、被立案侦查或调查情况 |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监管机构网站或互联网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访谈相关当事人,获取守法证明,网络检索其是否涉及行政处罚、公开谴责等情况。 | ||
32 | 发行人税收缴纳 | 是否全面核查发行人纳税的合法性,并针对发现问题走访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纳税资料,实地走访主管税务机关并取得守法证明 | ||
(五) | 发行人其他影响未来持续经营及其不确定事项 | ||
33 | 发行人披露的行业或市场信息 | 是否独立核查或审慎判断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行业排名、市场占有率及行业数据的准确性、客观性,是否与发行人的实际相符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获取行业权威机构的研究报告,核查行业排名、市场占有率及行业数据的准确性及客观性 | ||
34 | 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 |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发行人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所在地相关法院、仲裁机构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35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其他核心人员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 是否走访有关人员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相关法院、仲裁机构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访谈相关人员,获取守法证明,网络检索其是否涉及诉讼、仲裁 | ||
36 | 发行人技术纠纷情况 |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互联网搜索等方式进行核查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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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136
备注 | 访谈发行人生产、研发等相关部门人员,网络检索相关信息,发行人不存在技术纠纷 | ||
37 |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管、相关人员是否存在股权或权益关系 | 是否由发行人、发行人主要股东、有关机构及其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管和相关人员出具承诺等方式进行核查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获取发行人、发行人主要股东、有关机构及其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管和相关人员出具的无关联关系承诺函 | ||
38 | 发行人的对外担保 | 是否通过走访相关银行进行核查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亲自前往银行执行函证程序,查阅发行人信用报告 | ||
39 | 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出具的专业意见 | 是否对相关机构出具的意见或签名情况履行审慎核查,并对存在的疑问进行了独立审慎判断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获取相关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专业意见 | ||
40 | 发行人从事境外经营或拥有境外资产情况 | 核查情况 | |
获取发行人关于未从事境外经营或拥有境外资产的声明;查阅发行人信用报告 | |||
41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境外企业或居民 | 核查情况 | |
获取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非境外企业或居民 | |||
二 | 本项目需重点核查事项 | ||
42 | 无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无 | ||
三 | 其他事项 | ||
43 | 无 | ||
核查情况 | 是 ? | 否 □ |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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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3、表中核查事项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可以在备注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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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138
保荐代表人承诺:我已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认真、忠实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勤勉尽责地对发行人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认真做好了招股说明书的验证工作,确保上述问核事项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将对发行人进行持续跟踪和尽职调查,及时、主动修改和更新申请文件并报告修改更新情况。我及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者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如违反上述承诺,我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两名保荐代表人分别誊写并签名)
保荐代表人:
房 凯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杨卫东
职务: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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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139
保荐代表人承诺:我已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认真、忠实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勤勉尽责地对发行人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认真做好了招股说明书的验证工作,确保上述问核事项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将对发行人进行持续跟踪和尽职调查,及时、主动修改和更新申请文件并报告修改更新情况。我及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者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如违反上述承诺,我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两名保荐代表人分别誊写并签名)
保荐代表人:
孙 振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杨卫东
职务: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