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85 证券简称:双星新材 公告编号:2021-038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1年8月11日,授予251名激励对象1264.1962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21年6月11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其主要内容如下:
1、本激励计划的股权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股份。
2、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数量为1264.1962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9%。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96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技术/业务)人员。具体分配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
1 | 潘建忠 | 副总经理 | 20 | 1.58% | 0.02% |
2 | 邹兆云 | 副总经理 | 20 | 1.58% | 0.02% |
3 | 葛 林 | 副总经理 | 20 | 1.58% | 0.02% |
4 | 孙化斌 | 副总经理 | 20 | 1.58% | 0.02% |
5 | 杨淑侠 | 副总经理 | 20 | 1.58% | 0.02% |
6 | 曹 薇 | 董 事 | 20.1962 | 1.60% | 0.02% |
7 | 李 平 | 副总经理 | 20 | 1.58% | 0.02% |
8 | 陆敬权 | 副总经理 | 20 | 1.58% | 0.02% |
9 | 朱小磊 | 副总经理 | 20 | 1.58% | 0.02% |
10 | 丁炎森 | 副总经理 | 20 | 1.58% | 0.02% |
11 | 邹雪梅 | 财务总监 | 20 | 1.58% | 0.02% |
12 |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骨干员工等共285人 | 1044 | 82.58% | 0.9% | |
合计 | 1,264.1962 | 100% | 1.09% |
4、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6.98元/股。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5、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限售。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6、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行权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行权期 |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
第二个行权期 |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10%。 |
第三个行权期 |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60%。 |
(2)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由考核结果确定其行权的比例,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5月25日,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2021年6月11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21年7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251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64.1962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的激励计划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股份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21年8月11日
3、授予价格: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6.98元。
4、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及数量: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251名,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64.1962万股。
5、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
1 | 潘建忠 | 副总经理 | 20 | 1.58% | 0.02% |
2 | 邹兆云 | 副总经理 | 20 | 1.58% | 0.02% |
3 | 葛 林 | 副总经理 | 20 | 1.58% | 0.02% |
4 | 孙化斌 | 副总经理 | 20 | 1.58% | 0.02% |
5 | 杨淑侠 | 副总经理 | 20 | 1.58% | 0.02% |
6 | 曹 薇 | 董 事 | 20.1962 | 1.60% | 0.02% |
7 | 李 平 | 副总经理 | 20 | 1.58% | 0.02% |
8 | 陆敬权 | 副总经理 | 20 | 1.58% | 0.02% |
9 | 朱小磊 | 副总经理 | 20 | 1.58% | 0.02% |
10 | 丁炎森 | 副总经理 | 20 | 1.58% | 0.02% |
11 | 邹雪梅 | 财务总监 | 20 | 1.58% | 0.02% |
12 |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骨干员工等共240人 | 1,044 | 82.58% | 0.9% | |
合计 | 1,264.1962 | 100% | 1.09% |
6、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经测算,本次授予1264.1962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预计为8,318.41万元,摊销情况见下表:
授予数量 (万股) | 股份支付费用 (万元) | 2021年 (万元) | 2022年 (万元) | 2023年 (万元) |
1264.1962 | 8,318.41 | 2,495.52 | 2,495.52 | 3,327.36 |
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
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经公司核查,参与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8月1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调整后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审议本议案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8月11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51名激励对象授予1264.1962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十、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调整及首次授予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首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十一、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