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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联电子: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21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3、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指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54)。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日期、时间:2021年7月21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日期、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即2021年7月21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德邦路16号2号楼207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光水先生

7、股东出席情况: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160,000,000股,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人,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1,815,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134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47,965,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97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3,849,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1560%。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参股公司无锡市大金谊科技有限公司业绩补偿方案及签署<股权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7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43%;反对32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5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91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7598%;反对32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24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参股公司无锡市恒翼通机械有限公司业绩补偿方案及签署<股权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7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00%;反对32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91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94.7278%;反对32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27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放弃参股公司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85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504%;反对5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85%;弃权27,60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011%。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85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8759%;反对55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12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聂梦龙律师和周赛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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