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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科技:密封科技关于拟变更董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22

证券代码:301020 证券简称:密封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6

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纪虹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申请。纪虹女士因工作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辞职后纪虹女士不再担任本公司任何职务。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曲兆文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申请。曲兆文先生因个人退休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曲兆文先生不再担任本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纪虹女士和曲兆文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纪虹女士和曲兆文先生的辞职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截至本公告日,纪虹女士和曲兆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及董事会对纪虹女士和曲兆文先生任职期间勤勉尽职的工作以及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予以高度评价并表示衷心感谢!

经公司控股股东烟台铭祥控股有限公司推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后,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刘志军先生和于志强先生(简介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于志强先生兼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

会届满之日止。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备查文件:

1、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7月21日

附件:

刘志军个人简介

1980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汉族,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财政学和工商管理学双学位,本科学历。刘志军先生于2003年7月至2004年3月期间,在龙口经济开发区经贸局任外资科科员;2004年3月至2006年10月期间,在龙口市委任宣传部新闻科科员;2006年10月至2013年2月期间,在烟台市国资委历任宣传与群众工作科、规划科科员、规划发展与企业分配科副主任科员、规划发展科副主任科员、规划发展科副科长;2013年2月2019年2月,在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莱动内燃机有限公司、烟台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任监事会监事(正科级);2019年2月,在烟台市审计局任正科级干部;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在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股权管理部部长;2020年6月至今,在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

刘志军先生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所聘任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

于志强个人简介1964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汉族,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清华大学核物理分离专业,本科学历。

于志强先生于1988年7月至1992年7月,在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营销事业部担任技术支持;1998年8月至2002年7月在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研发设计部分别担任分管设计师、主管设计师、室主任;2002年8月至2011年7月在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研发设计部担任研发部部长、副总工程师;2011年8月至2016年7月在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总工程师;2016年8月至2018年3月在冰轮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副总裁、总工程师、研发制造事业本部本部长;2018年4月至2020年5月在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总裁、总工程师、研发制造事业本部本部长;2020年6月至今,在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股份公司首席科学家。于志强先生为公司股东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席科学家,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所聘任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 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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