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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4-12-30
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8日在上海建国宾馆举行。会议应出席监事5人,实际出席监事5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俞敏亮先生主持。
    经审议,监事会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修改内容如下:
    1.原议事规则第八条:日常审核。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财务报表送达监事会。该等财务报表包括公司月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有关附表;公司上市后,其向社会公告的财务报表亦应在公布前七天送达监事会。
    修改后内容为:日常审核。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财务报表送达监事会。该等财务报表包括公司月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有关附表;公司向社会公告的财务报表亦应在公布前七天送达监事会。
    2.原议事规则第十一条: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修改后内容为: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3.原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并阐明会议议题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
    如果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监事会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临时股东大会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修改后内容为:监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以书面方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督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如果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监事会在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督局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临时股东大会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特此公告 
  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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