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2021〕0101号
关于对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邹勇坚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香飘飘,A股证券代码:603711;
邹勇坚,时任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飘飘或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该方案有效期为自上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核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十二个月,即自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2021年5月5日,上述方案的有效期届满,公司未在有效期内完成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2021年6月19日,公司披露公
告称,因受资本市场环境、融资时机、募投项目、行业情况等综合因素影响,未能在证监会核准发行期限内完成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相关批复和决议有效期已到期自动失效。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公司重要的再融资事项,相关方案批复及决议的有效期届满,系该项再融资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应当在相关方案批复和决议有效期届满后,及时披露公开发行进展,以明确市场预期。但公司未在有效期届满后,披露未完成公开发行事项,直至2021年6月19日才予以披露,相关信息披露存在明显滞后,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7.5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邹勇坚(任期2019年4月17日-2022年4月17日)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
3.1.4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邹勇坚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